外出挂职人员管理办法
外出挂职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对外出挂职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为此,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外出挂职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外出挂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我市外出挂职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和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出挂职干部,实行组织部与派入地组织部门双重管理。挂职期间,组织部委托当地组织部门和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外出干部挂职一般以3个月为宜,专业性挂职可安排2个月,综合性挂职可安排半年至一年。
第四条 干部挂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虚心学习。了解发达地区的发展历程,学习他们如何抢抓机遇以及他们的发展方式、发展途径和发展经验;
2、履行好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挂职岗位的各项工作,把所见、所闻、所思,记写成一本挂职日志;
3、宣传推介咸阳。积极与当地组织、干部和企业家建立友谊,为加强两地合作搭建一座联系、沟通的桥梁。鼓励干部挂职期间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4、开展调研。全面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验,选择专题撰写一篇较为全面翔实的调研报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
5、撰写一篇关于挂职期间的主要收获以及对咸阳发展建议的心得体会文章,挂职结束后专门召开会议交流心得。
第五条 干部赴挂职地前,要组织挂职干部进行挂职培训,落实挂职任务,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第六条 以挂职地为单位成立挂职工作小组,设组长1-2名,负责与组织部、挂职地组织部门及挂职干部之间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挂职干部要吃住在挂职地,不再承担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挂职干部因故请假3天以内的,应向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小组组长请假;3天以上的,经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小组组长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第九条 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挂职干部挂职工作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挂职资格。
第十条 组织部和派出单位要经常和挂职单位沟通,与挂职干部联系,听取挂职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挂职干部解除后顾之忧,为做好挂职工作创造条件。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可在干部挂职期间到挂职地看望挂职干部,拜访当地派驻单位。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参照干部出差,按规定报销挂职干部交通、食宿、通讯费用,并根据干部工作需要提供一定的经费。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期满,组织部到挂职单位或采用函询等方式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全面掌握挂职干部现实表现、工作业绩、个人收获和存在不足等,并存入个人档案。
外出挂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基层、重在培养;
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干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干部。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
(五)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 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 干部挂职的去向,本着工作对口和单位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职务。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占挂职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
干部挂职时间一般为1至2年。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时间,如情况特殊,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厅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组织进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工部门拟定干部挂职锻炼计划,提出人选或岗位需求;
(二)征求干部派出或挂职单位意见;
(三)各单位党委集体讨论推荐挂职锻炼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厅政治部审核后报厅党委研究确定;
(四)厅主要领导或厅政治部与挂职干部谈话;
(五)各级政工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挂职干部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挂职期间的工作安排、学习教育及日常管理等,由挂职单位负责。派出单位要与挂职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听取挂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挂职干部的跟踪管理。
第十条 派出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挂职干部工作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挂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挂职单位党组织的管理,挂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全面了解挂职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调研决策、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服从挂职单位工作安排,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挂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防止要待遇、搞特殊化现象发生;
(四)挂职工作中出现重要情况或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必要时报厅党委;
(五)定期向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挂职期满要全面总结挂职工作情况,向双方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条 除省里另有规定外,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单位可根据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派出单位作为参考依据,并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挂职期满后,派出单位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客观准确地反映挂职干部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个人收获和存在不足等情况,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保 障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行政、工资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干部探亲、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异地挂职的,可享受每月2次往返车旅费报销,由派出单位承担。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因病在挂职地治疗的费用,按干部本人的医疗关系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单位应当保留其职务,职级晋升与本单位干部同等对待。
挂职干部可参加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公开选拔或本系统组织的竞争上岗。
挂实职视为干部任相应职级的实职,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干部提拔过程中,可作为任实职年限累计。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一般安排到并入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干部挂职锻炼激励机制,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对于挂职期间工作踏实、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积极培养,大胆使用。期满回单位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晋升职级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干部个人不得擅自联系挂职单位。
(二)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不得因干部挂职而组织人员频繁往来互访,尽量避免给双方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挂职干部接到挂职锻炼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挂职期间要自觉服从挂职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四)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向挂职单位提出不恰当的要求,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九条 对因作风漂浮、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挂职干部,必须严肃处理,并及时终止挂职。属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及政工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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