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学理论论文(1)
1978年至1998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20年,也是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事业取得飞速发展的20年。20年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有力推动下,中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前所未有的巨大研究热情和创新精神,在法理学这片大有作为的广阔土地上,努力开拓,辛勤耕耘,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
20世纪末的这20年是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上史无前例的稳定而快速发展的20年,为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全面腾飞和繁荣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值全国上下庆祝富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之际,我们谨以此文献给广大关心、热爱及投身于法理学事业的人们。
一、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制、创建新法制的过程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在继承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与吸收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基础上,开始探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初步奠定了基础。但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的研究工作主要是翻译、介绍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阐述、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论述,独立的法理学学科尚未形成。
1957年以后,随着左倾错误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滋长漫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理学研究也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这一状况直到1978年之后,才得到根本扭转。
1978年至1998年,我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迈出了三大步。
(一)初步发展时期 以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和推动力,我国法理学迈开了前进的步伐。1978年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打破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推动了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是20年改革开放历程的思想先导,为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开辟了发展的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变,同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从1978年至1991年,是我国法理学的初步发展时期。
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法学界也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人治与法治的讨论。通过讨论,重新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批判了轻视法律、取消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确立了加强法制、依法治国的理论共识。
这是法学界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运动。此后,法理学界开始全面、深入地批判“左”的路线在法学和法制领域的影响,清算了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罪行,批驳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下形成的种种错误观点,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纠正了“左”的错误,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来面目。
在80年代中期,为了进一步克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正确理解法的本质、起源、发展、消亡、作用等法学基本问题,法理学界掀起了探讨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热潮。这次讨论深化了对法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时也出现了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宣扬马克思主义法学过时论的自由化思想。
党的十三大以后,法理学界围绕十三大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针对前几年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法学领域有所抬头的趋势,法理学界开展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消除了自由化思想造成的思想混乱。但另一方面,“左”的思潮又开始蔓延滋长,一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讨和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受到错误的批判,学术研究一度出现沉闷的局面。
这一时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与初创时期,研究主题多为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论题有:法的概念和本质;权利和义务;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方法论及基本方法;法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对策;建国以来法制建设与法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
受历史条件与学术水平的限制,这一时期法理学理论著作并不多,而主要是大量编写教科书。为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各系统、各地区、各院系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教科书。
教科书的内容构成法理学界研讨的主题,编写教科书成为荟萃和展示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这一时期还开始介绍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学说和思想,并零星翻译了国外的一些法理学著作和论文。
(二)加快发展时期 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和推动力,我国法理学研究加快了观念变革和理论更新的步伐。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国内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风波,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在这样的重大历史关头,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视察南方的谈话,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这是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到新阶段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党的十四大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指导,作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鼓舞与指引下,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打破一度沉闷的研究局面,鼓起更大的政治勇气与理论勇气,进一步开拓进取,开辟了法理学研究的又一个新局面。
这一时期,法理学界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代主题,从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到法制观念和法律精神的更新,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建构,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论证。法的一般原理研究更加深入。
学者们纷纷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如市民社会理论,从新的研究视角,如人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重新探讨法的起源、本质、特征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学与法制观念的变革与更新步伐进一步加快,提出并探讨了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与法制观念,如公私法划分、契约精神、法治经济、人文精神、私法优先、立法平等等。
法理学研究视野进一步开阔,领域进一步拓宽。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的主题主要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理学的创新与发展;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法与利益;法的概念与本质;人权与法制;立法等。
为了便于直接学习西方法理学著作,大力采撷西方法理学的优秀成果,从这一时期起法学界开始大批量、成系列地翻译西方法理学名著。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累,这一阶段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学术著作,著作的数量较前一阶段有所增加,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全面发展时期 以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和推动力,我国法理学进一步加快了前进的步伐,迈入了全面发展时期。在邓小平逝世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在新世纪的脚步声日益逼近,我们怎样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重要历史时刻,我们党召开了富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五大,高度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进一步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振奋人心的跨世纪战略部署。
在法制建设方面,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理论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之前,江泽民同志曾在中央举办的一次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为十五大作了理论准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方略的确立,不仅为法制建设实践指明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与理论兴奋点。两年来,法理学界掀起了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热潮,并以此为中心对法制建设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推动了法理学的全面、深入发展。
研究的主题包括: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的模式和道路,法制观念更新,立法制度改革,行政执法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农村法治建设。可以预见,法治问题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并有可能成为凝聚中国法理学各派力量、展示中国法理学独特贡献的一面旗帜。
二、学术热点 二十年来,法理学界召开了多次学术会议,就许多重点和热点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极大地活跃了学术研究气氛。其中,主要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有:法理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1985年,庐山),以法学的概念和法学改革的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6年年会(重庆),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主题;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1987年,北京),以法社会学基本理论建构和专题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8年年会(珠海),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为主题;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1988年,长春);法理学研究会1990年年会(合肥),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主题;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研讨会(1990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武汉),以人权为主题;法律与社会发展研讨会(1992年,上海);法理学研究会1993年年会(杭州),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1994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济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昆明),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为主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讨会(1996年,北京);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1997年,北京);法理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北京),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
在这些研讨会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中,学者们围绕着一些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主题而展开学术探讨,形成了一些重大的学术热点。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看待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
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这一问题是我国法理学界二十年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争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思想却被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来为错误路线和政治斗争服务。
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方针的推行,我国法学愈来愈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以至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阶级性,并把法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专政、镇压,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
这一伟大转折促使法学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1992年之前,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展开的。
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法具不具有社会性,如何理解法的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经过激烈的争论,大多数人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具有阶级性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
法的阶级性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并不限于阶级镇压,而是表明法是由谁定的、反映谁的利益、为谁服务,维护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统治秩序和经济基础。因而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承认其他阶级的一定范围内的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
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2年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鼓舞下,法理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重新或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
主要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否定“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观点。有的学者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反对意志论,主张规律论。
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基础上的利益调适器,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调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出发,认为人的社会本质决定法的社会存在,任何社会都必须有法,法将与人类社会相始终。
(2)重新理解法的本质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面的,对法的本质问题应摆脱单纯的本体意义上的理解,并以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为指导,从法的功能层面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归根结底在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有的学者从法与法律的区分重新探讨法的本质。法是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决定的法权关系,是经济及其他社会关系的直接表达,是立法者反映经济关系的中介。
法律则是立法者对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主观表达,是立法者的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因此,法(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一样属于客观的社会存在,而法律(立法)则属于社会意识。
有的学者运用语义分析方法重新分析了“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意义,并对“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滥用提出了批评。
(3)解构“法律本质论”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如法典、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仅仅是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东西。
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而没有共同的、不变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因此,应当抛弃人为虚构的“本质”,将词语从形而上学带入日常生活中。
他还认为,法律本质论在中国表现为“意志论”,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个体意志之间总是矛盾的、冲突的,无法形成统一的集体意志,因而集体意志是虚构的。
法的本质问题经过20年的争论,虽然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乃至对峙,但已日渐显示出一股不可逆转的趋势,即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现代法的精神 现代法的精神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
它决定与支配着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从理论上说,探讨法的精神,对于深刻把握和刻划法的理性价值与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寻找了一个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切口。
从实践来看,法律意识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变换,最终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转换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传播与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信仰与社会理念,使之转化为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则、原则,将为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提供富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精神动力。
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调动人们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渐拓展的课题。 现代法的精神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讨论开端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是法学界的思想解放运动,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在讨论中,学者们尽管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平等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见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任何公民的合法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第二阶段讨论主要是围绕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问题展开的。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和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讨论会上,理论界形成了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重心)论、权利义务无本位(权利义务本位)论三种基本观点。
权利本位论者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义务本位(重心)论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在于实现社会控制。
法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上来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通过对违反义务者的行为的纠偏来实现的。
因此,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社会关系的要求设定义务,并规定与此相关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无须设定何者为主。
权利义务无本位论担心,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划分出本位可能会分割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或者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或者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 第三阶段的讨论开始于“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学术讨论会。
如果说在1994年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之前,现代法的精神研究仍处于一种不自觉的、分散的、无明确主题的状态,那么在这次研讨会明确提出“现代法的精神”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作了集中系统的研究之后,就成为主题明确的、吸引众多学者参与的理性研究领域。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或近似的回答。
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
(1)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与要求出发,确证了现代法的精神的五项内容: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
(2)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勾划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中的八个向度:自主性原则、法治原则、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开放社会性原则、沟通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世界和平原则;
(3)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提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是社会主义自由。经过广泛的争鸣与讨论,在现代法的精神问题上,取得了很多理论共识或能为多数人接受与理解的基本观点。
(三)法治(依法治国)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转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正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理想与终极关怀。这样一个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成为法学界持续关注、热烈探讨的问题,自然不足为奇。
可以说,这也是法理学界探讨最广泛、最深入的研究课题。这一问题的讨论开始于80年代初的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不断深入,在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法制讲座会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后,成为法理学界的研究焦点与中心话题。
在法治问题上,人们主要围绕下面几个主题进行探讨:
(1)法治的概念和内涵。大家普遍认为应在概念上区别法治与法制,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变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的概念和内涵作了各具特色的解说。有的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是一种不同于人治、德治、礼治的治国方略。
有的从法治的要素和机制来解释法治,认为法治包括10项要素和机制: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具有稳定性,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公正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和互补。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和要义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包括下列法理理念和要义: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最高权威的非人格化,形式合理性的宏扬,法律性质的重新界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认真看待权利。
有的从法治的精神、实体、形式三个要件来解释法治。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制度、运作三个层面来解释法治。
(2)法治的社会基础及其社会作用。大家普遍认为,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
另一方面,法治对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保证国家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法治的标准和要求。学者们对法治的标准和要求的表述和概括大同小异。
从总体上讲,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从行政执法上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上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4)实现法治的思路和途径。学术界从两大方面研究了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是更新观念。
大家普遍认为,要实现法治,应当破除不适合新形势、新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落后思想,确立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新观念、新精神,如民主观念、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特别是要反对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为此,就要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二是改革领导方式和法制运作方式。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
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和国家的领导方式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进行领导,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
转变立法方式和政策,改革立法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改革行政执法制度,实现依法行政。
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四)法制现代化 走向现代化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临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现代化问题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普遍关注的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
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看,我国的法制正经历着一次深层次、全方位的现代化变革与转换。因此,与整个现代化研究的热潮相呼应,法学界从80年代中期开始也掀起了法制现代化问题的大讨论。
此后,法制现代化问题就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标准。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大家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尽管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大体上仍是按照韦伯关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划分方法来进行研究的。从现代法制的工具合理性即形式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即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
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即价值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2)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认识略有分歧:一种是二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
一种是三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意识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行为现代化三个方面。一种是四要素论,有的认为包括法律规则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运作现代化、法律组织现代化四个方面,有的认为包括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实施现代化四个方面。
不过,大家都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
(3)法制现代化的思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基本主张:其一是“法制改革”论。
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区别于西方“自然演进型”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能动性、主导性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思考和设计,取决于政府对近期行动计划和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合。
这一观点还将中国法治的内容划分为外围部分和核心部分,并认为由改革的成本所决定,中国的法制发展要分步推进,从外围部分起步;其二是“法律移植”论。这一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的趋势。
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我们要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从而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同时使我国的法制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其三是“本土资源”论。
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生生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普适的规则和原则,因此中国的法治和法制不能靠移植来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
频繁的改革会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过改革建立法治。这种观点主张,我们要注重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人民的原创性,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中国的现代法制。
(4)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在这一问题上,法学界的理论共识是,法制现代化主要有三条途径,即继承、移植和改革。
所谓继承,是指立足时代的需要,批判性地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实现中华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所谓移植,是指从本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有鉴别地摄取国外的先进法律文明成就。
所谓改革,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要求,切合实际地革新国家的政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
(五)法学的变革与创新 任何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不断作自我反省与检视,发现问题,寻找差距,纠正偏向,以推动学科更快更好地发展。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速推进,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人们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社会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变。
这要求各门学科在学科模式、思维方式、理论架构、研究方法等方面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由于历史原因,法学的变革与创新是一个更为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学的存亡与兴衰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学界普遍关心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
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法理学更有责任、也很有热情探讨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变革和创新问题。20年以来,法学的变革与创新一直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1)法学发展状况的评价。在新时期20年法学发展历程中,对法学的评价大体上有三种论点:一是法学“幼稚”论。
有的还提出法学“危机”论。持此论点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发育不良,其发展步履缓慢,仍然未摆脱幼稚的状况,未走出发展的低谷。
法学不仅落后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更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其现状堪忧。二是乐观论。
乐观论者认为,中国法学已逐步走向成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上适应了中国法制建设与学科建设的需要。三是两点论。
两点论者认为,既要看到中国法学取得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又要看到中国法学存在的重大不足与面临的严峻挑战。但是,不管大家的评价怎样不同,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中国法学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以昂扬的姿态走向21世纪,就必须不断改革与创新。
(2)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法学界一些学者曾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
在党的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3)法学的理论架构。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30年间,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荒唐岁月,阶级和阶级斗争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知和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思维定势,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
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这一理论失误,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角探索和论证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的法学观念模式和理论架构。不少学者主张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和基石范畴建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
(4)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家普遍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我国法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的保证。
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坚持作为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准确理解经典作家在特定情境下所作的具体论断,努力克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主义理解偏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同时,我们还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践中应用、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现代化。法学界认为,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法学同样也存在一个现代化的问题,即法学要摆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合理束缚和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为参照,审视和检验既有的法学理论,实现法学的更新和变革。
法学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要求的、吸纳古今中外人类的法律文化精华的、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趋势的现代法学。法学现代化包括法学观念、法学内容、法学体系、法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
三、法理学的主要成就及成功经验
(一)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理论法学。这种作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而为一,因而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不利于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教学实践中,国家理论对法的理论的统帅实际上成了代替或取消。
这样,在1978年以后,法学界承继1964年前后有人提出的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与法学研究的主张,正式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开。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
不过,在80年代初,由于受法理学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法学学科的左的错误观念的影响,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将这一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称为“法理学”,而采取权宜之计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经过拨乱反正的思想辩论,到80年代中期,法理学这一学科及名称才取得合法的地位,正式出现在法学的殿堂。
此后出版的教材一般都改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还表现在它已有自己的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能独立培养研究生,有自己的学术组织,有自己的学科群。
在不长的时间里,全国各个法学院、系、所都先后配备了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纷纷成立了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1979年以后,随着研究生学位教育制度的恢复,部分法学院、系、所先后招收了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从1986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招收与培养博士生。1985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后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庐山成立,法理学从此有了自己独立的学术组织。
实践证明,法理学研究会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不可抹杀的作用。20年来,法理学学科群悄然兴起。
随着整个科学领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分化-整合”发展趋势,随着法理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拓宽,我国法理学领域逐渐形成了以法理学为龙头、包括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行为法学等一系列初具规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学科群。
(二)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 20年来,广大法理学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辛勤耕耘,艰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较高、质量较好的科研成果。
(1)出版了40多本法理学教材。其中有不少教材,学术水准较高,体系较有特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2)出版100多本法理学著作。这些著作或在不同的领域,或从不同的视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各种问题作了研究,集中反映了我国法理学工作者20年所取得的丰硕理论成就。
(3)翻译出版了近50本国外法理学著作。
(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
(三)形成了一支科研队伍 经过20年的锻炼,我国法理学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间无法制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70年代末至80年代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成为法理学研究队伍的骨干与中坚力量。90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博士不断加入到法理学研究队伍中来,呈现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势头。
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是中国法理学胜利迈入新世纪的坚实基础。
(四)增强了实践参与功能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经济体制改革,从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导、保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为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
(2)积极参与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说明了政策与法律、民主与法治、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探讨了如何以法制保障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等重要实践问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益的建议;
(3)参与教育科技文化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论证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
(4)以法制建设为理论研究的主战场,从法制观念、法的精神的更新与转换,政法体制的改革,到法律体系的重构,提出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理论与对策;
(5)参与思想理论战线和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在破除僵化、消除“左”的思潮的思想解放运动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斗争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发挥了积极作用;
(6)参与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构,为部门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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