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

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党政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至于对于挂职锻炼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 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 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挂职锻炼制度,规范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挂职锻炼,是指干部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情况下,由组织选派到其他地方或单位,挂任一定职务,进行实践锻炼。

  第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围绕中心,培养人才;统筹协调,规范操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机关、中央驻川单位、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

  (四)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六条 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工作经历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复杂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

  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七条 干部挂职锻炼去向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推荐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丰富工作阅历的`干部。

  第八条 挂职锻炼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 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安排挂任“一把手”。挂任岗位一般应为领导职务,且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挂职期间,派出单位需提高挂职干部职级的,应当听取接收单位的意见;接收单位确需调整干部挂职岗位,应当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干部挂职不占接收单位领导班子职数和编制。同一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中同时期接收的挂职锻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三章 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与市(州)之间,市(州)之间,省直单位之间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原则上由组织部统筹选派。特殊情况需要个别选派的,由相关单位报组织部同意后实施。各市(州)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的需求计划报送同级组织部门,各地每年底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次年干部选派挂职锻炼计划,提出人选或岗位需求;

  (二)组织部门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计划,综合平衡并征求相关接收单位意见,确定干部选派数量;

  (三)各地各部门按照组织部门分配的干部选派名额,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挂职锻炼人选名单,报送当地组织部门;

  (四)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并分派挂职锻炼人选;

  (五)接收单位接收挂职干部并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挂职干部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接收单位将挂职干部纳入本地本单位干部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接收单位要经常与挂职干部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思想动态。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跟进做好挂职干部的考核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

  成批选派到同一地区挂职的,应成立挂职干部管理小组或指定牵头人,配合接收单位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管理,挂职期间一律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需延长挂职时间的,接收单位与派出单位沟通后,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挂职干部应每半年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挂职期满时,应当写出书面总结,并送挂职所在单位党组织审阅。

  挂职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等次不占接收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接收单位应当将挂职干部表现材料抄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干部挂职期满,派出单位应当会同接收单位共同进行考核,对挂职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情况做出考核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和福利等待遇不变。到艰苦边远地区挂职的,可享受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到藏区、灾区挂职的,可享受政策规定的特殊补贴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干部探亲、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挂职干部为接收单位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报销。

  对接收挂职干部较多的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上级财政要拨付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单位一般应当保留其职务,职级晋升与本单位干部同等对待;要把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奖惩、职务升降、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大胆提拔使用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挂职干部。

  挂职干部可参加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公开选拔或派出单位组织的竞争上岗。

  第二十一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接收单位应当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一般应当安排到并入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积极培养,大胆使用。

  根据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和挂职干部本人意愿,鼓励挂职干部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一线留任,挂职时间计入任职时间。

  第二十四条 挂职干部返回原单位工作安排情况,派出单位要及时报组织选派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干部挂职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不得多头选派和重复选派;

  (二)派出单位应如实向接收单位提供挂职干部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接收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三)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四)挂职干部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挂职干部退出机制,对因身体状况、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的,或只挂名实际不履行挂任职责的,要按程序及时调换。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处理并终止挂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厅级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或到外省市挂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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