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定义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的定义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下面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机动车的简介,希望能帮到大家!

  机动车的定义

  机动车的英文名称为MV(Motor Vehicle的缩写)中文意思就是“机动车辆”。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机动车的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种:

  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机动车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八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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