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版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指南pdf免费下载(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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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指南pdf免费下载篇一

[检查要点]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做好药品生产全过程监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需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 主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药及生物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其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 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 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 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其制备过程是生物学过程和无菌操作过程,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药品。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生物制品有200多种,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各不相同,基于生物制品起始原辅材料、生产制备过程及质量控制等的固有特性,细菌类或病毒类疫苗(包括毒素、类菌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等)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细菌学或病毒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细胞因子及其他活性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dna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现代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体内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分析生物学、病毒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 本项规定应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也不可机械地局限到一个人所学的具体专业学科。

例如:医学、药学、生物学专业的,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过得和掌握分子生物学、细菌学、病毒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化学或其他学科专业的通过学习和培训同样可以获得和掌握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实践经验的多与少,也不能仅看从事工作的年限,关键在于学习和掌握的程度,学以致用,学习和掌握了相应专业知识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运用学习和掌握i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确保在生产、质量管理 中发现问题和解军问题。

0702 从事生产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人员均进行专业培训。

“全体人员” 不仅包括所有从事制品生产和质量检验操作的生产、质量检验人员,也包括进入车间和在实验室从事清洁及维修工作的所有清洁、维修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还包括进入车间和实验室调查、监督及处理问题的企业领导及其相应部门管理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和熟悉该企业所生产制品的基本特性和注意事项。2.“全体人员”,除进行专业培训外,还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培训。

有些生物制品是采用天然的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等)或动物及人源组织、体液为起始材料,这些生物活性材料,如不按规定进行特定操作和处理,对接触者有一定的感染危险性,甚至危及其生命健康,还可能污染环境,严重的可造成重大的灾难性事故。因此,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全体人员”,特别是进入省查车间,有可能接触感染材料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务必使进入生产车间或检验室的所有人员,了解什么地方有感染危险存在、接触后如何消毒处理、如何处理突发事故(如:感染行为、生物倾斜、接触人体、溅入眼内等),以确保生产和人员安全。

二.厂房与设施

[检查要点]

药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实施药品gmp的先决条件,其设计布局和建造应能有效避免交叉污染和差错事故,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本项所举的生物制品生产中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均有特定含义,而且又是关系到高危致病因子的安全生产和防护的重大问题,必须明确该项规定的具体要求:

1. 凡用于疫苗、毒素、类毒素、抗毒素、抗血清、dna重组产品等生产用菌种、毒种、工程菌种、细胞、工程细胞均为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菌、毒种及细胞,均为非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

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有效,只有经检定符合要求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上述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才能进入生产车间,其他非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车间。

2. 如该疫苗生产车间或重组产品生产车间,需交替生产不同制品,必须进行有效清洁、消毒和验证后,后一种制品生产用的菌种或毒种或生产用细胞才能进入车间。3. 强毒细菌及病毒株与弱毒细菌及病毒株,决不允许混放在一起,亦不允许同时在同一实验室内进行检定实验,更不允许在同一生产车间内进行强毒和弱毒的疫苗生产制备。

强毒与弱毒是指用于生产的细菌或病毒株,为毒力和致病力截然不同的两类菌、毒株。例如:用于生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能使人致病、抗原性好的乙型脑炎病毒株制备,经甲醛或其他灭活剂杀死活病毒制成灭活疫苗。一般生产灭活疫苗所用毒力强的菌株及病毒株为强毒株(strong toxixity strain)。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是采用人工减毒,并证明其残留致病力很* 2202

低,毒力稳定并保留自然相应免疫原性的乙型脑炎减毒疫苗株来制备生产疫苗。一般生产减毒活疫苗所用毒力弱的菌株及病毒株为弱毒株或减毒株(attenuated strain)。

4. 疫苗生产的活生物体阶段与灭活后死生物体阶段的生产操作区在车间布局时必须严格分开,决不允许在同一生产区域既生产“活毒”,又生产“死毒”。

死毒与活毒是指用强毒的细菌或病毒株制备灭活疫苗的两个生产阶段。灭活疫苗生产时,第一阶段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抗原性好的强毒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进行大规模培养制备。制备出的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以及使用过 的培养设备和器材含有大量的活细菌或活病毒体,称之为“活毒”(live microorganism),这些活培养物具有致病性,必须在规定的相互独立的洁净区生产区进行制备。在第二阶段,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收获后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灭活剂,在规定温度和时间内将活细菌或活病毒全部杀死,变成对人体安全、不含活生物体的死菌液或死病毒液,称之为“死毒”(inactive microorganism)。

5. 类毒素生产的有毒活素性阶段与脱毒后脱去毒素性阶段的两个生产操作区域在车间布局及空调净化系统等方面都是必须严格分开的,不允许在同一生产区域,既生产脱毒前制品,又生产脱毒后制品。

脱毒前和脱毒后是指类毒素的不同生产阶段。第一阶段,将产毒素菌株(如破伤风梭菌、白喉杆菌等)在其适宜条件下进行繁殖培养,使其生产出大量外毒素。毒素对人体是有致病性的,这一生产阶段称之为“脱毒前”。毒素经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脱毒剂,在规定温度和时间内,将毒素脱去毒性,变成为类毒素,类毒素失去罗勒毒素的致病性,但保存相应抗原性和免疫原性。对人体安全的类毒素称之为“脱毒后”。

6. 血液制品生产车间与疫苗、抗血清制品不能共用,其生产厂房必须为独立的建筑物。

血液制品(blood products)是由健康人血浆或特异免疫人血浆分离、提取得血浆蛋白组分或血细胞组分制品,有人血白蛋白、人血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天然或重组的)、红细胞浓缩物等。由于血液制品使用人血浆作原料,可能存在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潜在危险性,从而影响其他产品,反之,其他各类制品也可能对血液制品有用现行的检验方法无法鉴别或检出的潜在影响。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或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解释说明]

因为生物制品是采用天然或基因工程等人工改造手段而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组织、液体为原材料制备的,这些材料与无机物不一样,都是生物活性物质,其成分含有丰富的蛋白质、酶、血浆等营养物质,因此菌种一般在2~8摄氏度保存;不同病毒的菌种,有的可在-40摄氏度~-70摄氏度保存,有的要在液氮存放;细胞要冻于-130摄氏度以下;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需在-20摄氏度以下冰冻保存等等。不同生物制品的中间体(包括原液及半成品),血液制品的不同组成都分别规定有其适宜存放温度。生物制品的成品只有存放于上述规定的温度下才能保持其固有生物活性,才能避免污染。

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除细菌、病毒和细胞培养一般需要在35~37摄氏度外,其余操作制备过程,各种制品还有各自规定的最适的温度。血浆的分离提取要在低温乙醇反应罐内进行,细菌及病毒疫苗的纯化宜在2~8摄氏度进行,重组产品的过滤、纯化、提取应在2~8 摄氏度冷柜内进行。

1. 为确保生物制品生产的安全有效性,避免造成差错或重大事故,要求以下各项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允许混合贮存。

1.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1.2 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1.3 强毒与弱毒的菌、毒种;

1.4 死毒与活毒的细菌原液和病毒原液; 1.5 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 1.6 减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1.7 预防用生物制品、基因重组制品的种子三级批; 1.8 原液、半成品和成品

2. 血液制品各工序中间品要专库保存。

*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1.不同种类的细菌活疫苗和不同种类的病毒活疫苗,不允许同时在同一生产车间进行生产。

无论是细菌类减毒活疫苗(如:卡介苗、鼠疫活疫苗、炭疽活疫苗等),还是病毒类减毒活疫苗(如:麻疹活疫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风疹活疫苗等),在 生产制备全过程中(生产用菌种或毒种启开------复苏-------扩增培养-------发酵罐培养或转瓶培养------菌液或病毒液收集------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配制-------贮存------灌封------真空冷冻干燥等)都是处于活生物体状态(即都含有大量的活细菌或病毒),并且这些活疫苗在规模化生产制备过程中,所生产出的减毒活细菌数量或病毒数量是极其巨大的,因此,不允许同时在同一生产车间进行生产。

2.有些活疫苗所采用的生产用菌、毒种的生物学特性相接近,且其生产工艺及所用培养基或细胞基质相接近(例如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需要在同一车间进行交替生产时,必须在一种活疫苗生产、灌封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消毒和清洁,清洁消毒效果经验证证明是彻底的、可靠的,然后才能在该生产车间进行后一种活疫苗的处理。

3.本项中所说“活疫苗处理”的“处理”,是指各种类减毒活疫苗、菌苗的生产制备全过程。

*20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1.“强毒微生物”是指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类、二类”菌种和毒种。

菌种分类是根据其危害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和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坊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及曾否引起流行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1)一类:实验室感染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如: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i-tor弧菌);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野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拉沙热(lassa)病毒、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

(2)二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较多,感染后症状较重及危及生命,发病后不易治疗及对人群危害较大的传染病毒种。如:土拉弗朗西丝氏菌、布氏菌、炭?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街菌),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病人,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及出血热的俄其他虫媒体病毒,登革热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各种立克次体(包括斑疹伤寒、q热);鹦鹉热、鸟疫衣原体、淋巴肉芽肿衣原体;马纳青霉菌、北美芽生菌、副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

(3)三类:仅具一般性危险,能引起实验室感染机会较少,一般的俄微生物实验室采用一般实验技术能控制感染或有对之有效的免疫预防方法的菌种。如:脑膜炎奈瑟氏菌、肺炎链球菌、葡萄状球菌、链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他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特氏菌、白喉棒杆菌及其他致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铜绿色绿脓假单胞菌气肿疽梭菌、生产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及其他致病梭菌;钩瑞螺旋体、梅毒螺旋体,雅司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脑心肌炎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类的其他虫媒病毒、辛德毕斯(sindbis)病毒、滤泡性口炎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腺病毒、柯萨基(a及b组)病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他肠道病毒、疱疹类病毒(包括单纯疱疹、巨细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风疹病毒;致病性支原体;黄曲毒,杂色曲毒,梨孢镰刀菌、蛙类霉毒、放线菌属、奴卡氏菌属、石膏样毛癣菌(粉型)、孢子丝菌。

(4)四类: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用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及不属于上述一、二、三类的各种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种。

(5)对通过分子生物学方法生产的新菌株,应按其原始亲本中的最高类别对待。(6)不允许进行两个菌株完整基因组的重组试验。2.

第一类和二类“强毒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可能危及生命名,是对人群危害性较大的传染病的菌、毒种。为确保“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操作的活生物体不向外扩散逃逸,在建造“强毒微生物”操作间或生产制备间时,必须设置气闸和缓冲区,与其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建立处理突发事故的相应规程和有效措施。

(1)该操作实验室可与其他用途房屋设在一栋建筑物中,但必须自成一区;该区通过适当措施与公共走廊或公共部分隔离。

(2)进入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必须通过缓冲通道,通道设两道连锁门,在缓冲间进行更衣。

(3)生产一类及二类强毒的操作间安装ii级或ii级以上生物安全柜,一类及二类强毒微生物操作在上午安全柜内进行。

(4)操作区应设有高压灭菌锅或化学清洁装置等对废弃物进行原位清毒处理。

(5)如需送至生物安全防护区外进行焚烧的污物和废弃物须放置于密封袋,并装入密闭容器内直接送至焚烧炉内焚烧。

(6)相对实验操作间外部,操作间内部保持负压,相对压强以-30pa~-40pa为宜,缓冲间相对压强以-15pa~-20pa为宜。

(7)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的通风空调系统应为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

(8)为确保操作区的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不应采用上送上排的通风设计。

(9)操作区送风应经过初、中、高三级过滤。(10)操作区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和经验证的灭活方法进行处理,如火焰灭活或消毒剂灭活,以不低于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气中排放。(11)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或灭活处理的空气可通过系统排风管直接排至大气中。

(12)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忠的生物安全防护应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办理。

*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使用专用设备。

1.有些细菌在一定条件下变成圆形或卵圆形的小体,称之为芽胞。

医学研究发现,某些需氧芽(如炭疽氧孢菌)和厌芽胞菌。(如肉毒酸菌、破伤风梭菌等厌芽胞菌),在对其生长繁殖不利条件下,诸如营养物质缺乏,特别是氮源或碳源营养物质都缺乏,代谢产物逐渐增加,译码繁殖体的基因组受到抑制,而译码芽胞有关成分的基因组则被激活,致使原来的杆菌或梭状菌体变成圆形或卵圆形小体,称为芽胞。芽胞携有完整的核质、酶系统及合成菌体成分的各种结构,并保存细菌的全部生命必需物质,在适宜条件下可以发芽又形成细菌的繁殖体。芽胞菌在对其不利生存条件下形成芽胞,而使芽胞菌生存下来的这种固有特性是其他细菌所没有的。细菌的芽胞(gemma bacteria)是微生物中对外周环境抵抗力最强的生命单元,芽胞在自然界可存活数十年之久,一般细菌在70~80摄氏度热水中迅速死亡,而芽胞菌在100摄氏度可以耐受2小时以上;在70%乙醇中可存活20年;低温核干燥对芽胞菌几乎无任何影响。高压蒸汽灭菌和焚烧是杀死细菌芽胞的最有效手段。

2. 由于芽胞菌对温度、湿度、紫外线、化学消毒剂具有很强的抵抗力,一般通用的消毒灭菌方法不能将其杀死,因此,只有在专用生产车间或实验室对其进行操作处理,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器具、物料,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

(1)生产炭疽杆菌、破伤风梭菌、肉毒梭菌等芽胞菌的建筑物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厂房分开。

(2)芽胞菌操作区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3)芽胞菌操作区须有独立空气净化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空气净化系统。

(4)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

(5)芽胞菌制品生产操作中需重复使用的物料和用具必须与其他制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分开。

(6)芽胞菌菌种保存和处理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等。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1.本项中“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的“高危致病因子”是指本《检察指南》的2204项第一款,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细菌和病毒。

2.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人流、物流应全部分开。

3.“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的特殊要求”,详见本《检查指南》的2204项第2款所述的要求。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1.“某些特定活生物体”是指

(1)可能有病原微生物的动物脏器组织;

(2)《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强毒细菌和病毒;

(3)《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强毒细菌和病毒的培养物;

2.对于上述活生物体:

(1)培养和操作所用培养设备及盛装容器和离心、粉碎、过滤及纯化等设备须专用;

(2)生产操作间的建造及设施,空气净化系统须符合2204项第2款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强毒细菌和病毒活生物体,只局限于规定的隔离或封闭系统内,不致扩散或逃逸出来。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与其他食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卡介苗(bacillus calmette & guerin, bcg)是采用减毒的卡介菌制备的减毒活疫苗,是给广大婴幼儿皮内注射接种的4种epi制品之一,以预防结核菌感染。

1. 卡介苗生产需独立建筑物和厂房。

2. 卡介苗生产厂房必须与结核菌类制品生产车间严格分开。3. 卡介苗、结核菌类制品生产厂房要与其他制品生产厂房分开。4. 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设备要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1.本《检查指南》2205项中已陈述: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等在一定条件能形成芽胞,芽胞对外界环境抵抗力极强,用一般常规清洁消毒方法不能将其杀灭,因此,生产炭疽、肉毒及破伤风芽胞菌制品必须在其专用生产厂房内进行。

2.生产炭疽、肉毒及破伤风芽胞菌制品的生产设备亦必须专用。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一种制品。

基于炭疽等芽胞菌的特性(见2205项)1. 凡芽胞菌生产均须使用专用设备。2. 芽胞菌生产车间只能专用,其他制品不能也不允许利用芽胞菌生产车间来进行生产。

3. 因为目前对芽胞菌灭菌最有效的方法是高压蒸汽灭菌,对生产车间和专用设备的彻底灭菌十分困难。因此,芽胞菌类制品生产最好安排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生产。

4. 如要在芽胞菌生产车间分期轮换生产下一个芽胞菌制品,必须对生产车间所用专用设备和器材进行彻底高压蒸汽灭菌,必要时应对芽胞菌进行间歇灭菌(即第一次灭菌处理后,将消毒品放置37摄氏度孵放一定时间,使芽胞体繁育成繁殖体,再进行第二次高压蒸汽灭菌),这样才能将全部芽胞体杀死。5. 高压蒸汽消毒灭菌和间歇灭菌法均进行验证。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1. 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包括蒸汽灭菌柜、干烤箱、空气过滤系统、水处理系统、除菌过滤及超滤设备、洗瓶及灌封系统、冻干机等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验证。这些维修和验证工作须得到质量检验部门的认可,以确保最大限度降低潜在污染。生产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应在重新装配好后再进行消毒灭菌,以防止在设备重新装配过程中发生污染。

2.洁净区内卫生设备的清洁和灭菌尤其重要,应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区卫生设备进行经常性彻底清洁。需要消毒的地方,应选择多种消毒方法交替进行以避免生产耐药菌株。

3.在生产车间或隔离区域进行活生物体操作的过程中和结束后,对有可能污染的区域和物品,应及时原位消毒清洁,以防止污染扩散。

4.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污物和废弃物,特别是带有活生物体的污染物,如不能原位消毒处理,需运送到别处消毒时,须放置在密闭容器内,用专用运输工具走污物通道,以避免污染扩散和交叉污染。

*2212 聚合酶链反应剂(pcr)的省查和检定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为避免靶dna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所造成的交叉污染,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生产车间应远离pcr检查实验室,应在pcr试剂生产车间外的建筑

物内设置pcr检查或检测实验室。

(!)聚合酶链反应:对于极微量的靶dna,运用相应的引物、dna聚合酶和寡核苷酸,则可将dna扩增,理论上可无限度扩增放大。引物可以识别靶dna,以单链dna为模板合成一条新的dna链,使目的靶dna的拷贝数大大增加,从而使病毒或微生物dna分子较易检测出来,这种核酸检测技术称之谓聚合酶链反应(pcr)。pcr技术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在分子水平上对疾病进行诊断,其灵敏度极高。

(2)pcr技术对目的靶dna识别的检测灵敏度虽然极高,可以在分子水平上对极微量检测对象------靶dna进行识别和检测,但是对参与聚合酶链反应各种试剂纯度要求极高,试剂初度不高,尤其含有有机物等杂质,常易导致假阳性结果;另外,采用pcr技术对被检测物进行检测时,需要使目的靶dna拷贝数大大增加,大量靶dna可以通过气溶胶微细颗粒弥散在检测实验室大气中,造成交叉污染,导致假阳性检测结果。

2. 对于在检验过程中不会对pcr生产过程造成交叉污染的检定(如:荧光pcr检定和经uv酶处理的pcr检定等),可以在于生产车间相同的建筑物内进行,但必须在不同区域。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是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对使用hiv阳性样品的操作间或检测室,须按本《检查指南》2204项第2 款所列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的设计和特殊建造要求进行,以确保该操作期间内的hiv阳性材料不会扩散逃逸出来。(1)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又称艾滋病病毒,有i型和ii型两个亚型(hiv-1和hiv-2),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法国和美国学者发现的危害全人类生病健康的极其严重的传染病病原体。hiv病毒通过注射吸毒、不洁性交、母婴垂直传播及使用污染了hiv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等进行传播,病毒在体内大量复制,全面破坏和损伤人体免疫系统,造成hiv感染者免疫功能极度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免疫功能,极易导致继发感染而死亡。

(2)目前用于艾滋病检测主要诊断试剂为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酶联免疫分析(elisa)试剂盒,该试剂盒由用人免疫缺陷病毒i型和ii型(hiv-1和hiv-2)抗原(合成肽或基因重组蛋白)包被的微孔板和酶标记抗人igg及其他试剂组合而成,应用间接法原理(elisa法)来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的hiv-1和hiv-2抗体,这种hiv的elisa试剂盒式用于初筛检测用,如要对艾滋病确定诊断还要用艾滋病确诊试剂。

(3)hiv(1+2)elisa这段试剂盒内除有hiv-1和hiv-2抗原组分、微孔板、酶、显色剂(底物液a、底物液b)以外,还必须配有隐性对照血清(即hiv抗体阴性的正常人血清)和阳性对照血清(即hiv抗体阳性血清)。阳性对照血清有感染性,为确保hiv试剂生产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阳性样品处理应在万级洁净区,并保持相对负压。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指派专人对其保存的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的容器贴上或固定上该菌毒种和细胞的标示明确的标签或标牌。这些固定的标签或标牌应能耐受水汽浸泡或超低温冷冻,始终保证标签或标牌的标注名称、传代代次、传代日期等内容清晰可辨。因为菌毒种和细胞的标签或标牌字迹不清往往导致发生菌毒种或细胞差错,造成不可弥补的责任事故。

2. 生产用菌毒库和生产用细胞库,应指派两人负责保管,其中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单独取得菌毒种和细胞。非指定的其他人,未经企业主管领导特别批准 一律不得进入该库重地。指派保管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库的专人必须对进出库的菌毒种和细胞库的支数(或容器)与实际数量进行登记清点,不可有差错。

3.储存设施和方法应符合要求。

[解释说明](!)生产用菌毒种的种子批系统包括三级种子批。? 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一定数目已验明其来源、历史和生物特性的细菌菌株或病毒株,并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性和免疫原性良好的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该原始种子应确保组成单一,并经充分签定。

? 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一定数量的来自原始种子批的细菌菌株或病毒株,每批制备时应达到一定的数量,组成均一,并经全面签定。每次生产时从主种子批中取出1支或数支用于制备生产疫苗用功能工作种子批。

? 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从主种子批传代而得到的活细菌或活病毒,用于生产相关疫苗。一定数量的源自主种子批的细菌菌株、病毒株,每批制备应达到一定数量、组成均一,并经全面检定合格。从工作种子批中取出1支或数支用于疫苗生产。一般冻干的细菌种子批在2~8摄氏度保存,有些细菌的菌种如钩端螺旋体部分血清型菌种,真空冷冻干燥不能存活,仍需在相应斜面或半固体中保存。病毒的毒种,一般可以冻存于-40~-80低温冰箱内保存,有些毒种则需要放置于液氮中保存,总之各种不同的细菌或病毒有其不同的最适保存条件,不可统一要求。

(2)细胞库系统亦分为三级。

? 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一定数量的经过充分检查的人、动物或其他来源的细胞、源自单一组织或细胞分装于容器内,组成均一。? 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由原始细胞库的细胞制备而成,分装于容器内,组成均一。

? 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由有线传代水平的主细胞库制备而来的均一性细胞悬液,分装适宜体积于多个容器中,用于疫苗生产。(3)各种病毒所适应不同细胞的原始细胞库、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一般保存于液氮罐内。

(4)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细胞种子库,是每个疫苗或重组产品的起始原材料,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在传代过程中出现差错或被外源因子污染。

(5)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细胞种子库,至少制备双份,分别贮存于两个适宜贮存条件的专门地方,以防止因低温冰箱停电或液氮罐内液氮干涸造成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等变异和死亡。

(6)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的菌种、毒种建立种子批系统,是确保菌、毒种历史清楚,来源可以追溯,使生产和检定用的菌种、毒种工作种子批与主种子批和原始种子批在生物学特性和遗传学特性上保持一致的重要措施。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与其他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本项是对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材料生产血液制品、细胞因子及生产药品等的生产厂房和设备的要求。

1. 由于人血浆有潜在的病毒污染危害,所以不能与其他生物制品共用相同的生产设备。

众所周知,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诸如人学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及各种凝血因子、人用血液组分制备的各种细胞因子等,都是治疗和抢救危重病人的重要生物制品,保证其使用安全是首要问题。上述以人血、人血浆为原材料制备的血液制品、细胞因子都是采用大批量混合人血浆、血液组成成分来制备,而人血液可能被各种病原体所污染,特别是被经血液传播的相关病毒污染。国内外大量检测资料已确认,人血或血液制品可能携带并传播的病毒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hiv-1和hiv-2)、人类嗜淋巴细胞i和ii型病毒(htlv-1+2)、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以及梅素螺旋体、金氏虫病、弓形体等病原体等,目前人们重点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对人血或血液制品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危害特别严重。

2. 人血浆蛋白和动物蛋白属于不用种属免疫原,如果动物蛋白混入人血浆制品,会造成严重的过敏反应。所以,也不能与其他生物制品共用生产设备。3. 为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1)国家实行采血浆站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采血浆;

(2)必须按国家制定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国家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用机械采集血浆,并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装。

(3)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查,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审核批准;

(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生产。

(5)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6)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可许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收集原料血浆;

(7)在原浆投生产之前,必须使用有生产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检验机构逐批检验合格的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2216 使用密封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1.我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pic)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欧共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均明确规定:使用生物发酵罐密封系统的一些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或者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

2.采用生物发酵罐这类密封系统生产的单克隆抗体和dna重组技术设备的产品,从工程菌株或工程细胞接种入发酵罐,在生物反应器(即发酵罐)内发酵培养,直到培养过程完成后菌体收集或细胞收集,发酵产物通过管道进入纯化工序等,这一生产制备全过程都是在封闭系统内进行,正常情况下不会受到外环境干扰和污染,不会渗漏出来污染周围环境。因此,可以允许一些产品在同一发酵车间内生产或者同时在同一发酵车间的不同密封系统内进行生产。

3.非密闭系统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各种灭活疫苗、类毒素(脱毒处理后的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均不含有致病性活细菌或活病毒所具有的致病因子,因此,只要对这些制品制备过程中进行有效灭活或消毒,即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公用的灌装间、灌装设施和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对使用过的灌封间、灌装设备和冻干设备等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其清洁、消毒效果哟阿定期进行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1.本项“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指本《检查指南》2204项第1款中所用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宝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细菌和病毒。

2.对操作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有致病作用的活细菌或活病毒,须在专门区域 内进行,该操作区与相邻区域要保持相对负压。关于操作有致病作用微生物的操作区设计、布局、建造及该操作区空气净化及保持相对负压的要求,参见2004项第2款。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1.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在本《检查指南》2201项第2款中已论述,是指生产各种灭活疫苗时,生产过程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抗原性好的天然强毒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进行大规模培养制备,这一阶段制备出的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以及所有使用的培养设备和器材,有大量活的细菌或病毒,又称之谓“活菌”或“活毒”,这些活培养物(生物体)具有致病性,必须在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的有生物安全防护区域进行生产操作。在第二阶段,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收获后,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灭火剂,在规定温度和规定时间内将活的细菌或活得病毒全部杀死,这时活菌体或活病毒体即变成无活菌或无活病毒了,又称之谓“死菌”或“死毒”。

2. 各种灭活疫苗生产的这来那个个阶段,是紧密相连的过程,但又是必须严格分开的过程。为了适应灭活疫苗的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在设计和建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时,必须将该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分隔成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两个独立的部分,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有菌(毒)区域的空气净化系统采用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详见2204项第3款的要求。

3. 血液制品原料(人血浆)可能被经血液传播的病毒和细菌污染,因此血浆破袋、合并血浆区与血浆蛋白分离区的生产设施、设备、用具应严格分开。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来自危险度二类以上病原体,是指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列的细菌或病毒。

1. 在操作危险属二类以上病原体(包括细菌或病毒)的活生物体要在防护操作区域内操作,其通风空调系统应为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该操作区通风经初、中、高三级过滤;操作区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或其他方法处理,以不低于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气中排放;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得空气可通过系统排风管排至大气中。2. 该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应设有高压蒸汽菌锅或化学消毒装置来对废弃物进行消毒处理。如需要运至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外进行焚烧的污物和废弃物,应装入密闭容器内高压消毒后运至焚烧炉焚烧。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1.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的地面、物体、天棚、应光洁、不产生尘粒、易于清洁消毒。因为经常要进行清洁消毒,地面、物体和天棚等应采用能耐受消毒剂或熏蒸消毒的材料。

2.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设备,如发酵罐、冻干机、离心杯等应能原位消毒清洁。其他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玻璃器皿和不锈钢用具等亦应在操作区内先经过高压消毒或化学消毒后才能清洗。

3.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生物制品设备和生产区的清洁、消毒推荐使用熏蒸消毒法,因为在生产区有些地方用化学消毒方法不能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who于1994年颁布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对生物制品生产厂房的设计亦要求能进行薰蒸消毒。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是否分室进行。

[解释说明]

生物制品不得含有杂菌(有专门规定者除外),灭活疫苗不得含有活的该菌或活的该病毒。分装后的制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无菌试验,作为最终检定。

生物检定:采用微生物、细胞或实验动物来检定或判定制品效价及安全性的方法称为生物检定法。

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指检测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辅材料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包括杂菌量及控制菌的检查。1. 生物制品无菌试验应在专用100级洁净室或万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非无菌试验的其他试验不得在此无菌试验室进行。

2. 对用于生产的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病毒种子批、对照细胞、培养液以及临床治疗用细胞进行支原体检查时(包括培养法或dna染色法)应在专用100级的洁净操作室或万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

3. 进行生物制品的无菌试验和支原体检测的专用洁净室,不应进行无菌试验,培养基和支原体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测试验,如要做培养基灵敏度测验,必须在其他操作室进行。

4. 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其被检测样品是非无菌制剂,检测标准允许有限量的真菌或非致病的杂菌存在,因此,微生物限度检查与生物制品无菌试验的目的和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可在100,000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为确保制品无菌试验检测结果准确,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生物制品无菌试验检测洁净室,必须要与微生物限度检测室分开,不可混用。

*33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1. 该项规定,在文字表达上下不够准确合理,易使人造成不必要的疑义和误解。如现行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森林脑炎灭活疫苗、猴肾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等,都是将疫苗生产用病毒株接种感染地鼠肾细胞或沙鼠肾细胞或猴肾细胞。这些地鼠、沙鼠和猴肾细胞均是原代细胞,只有从活得动物体内取出鲜活的肾脏,消化制备原代细胞才能用于疫苗生产,从解剖动物取肾、消化制备细胞等是有关疫苗生产的不可分开的工艺步骤,只能在疫苗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因此,3002项宜改为“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的繁殖饲养区、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繁殖饲养区,必须与做制品质量检查用动物室(系指制品异常毒性试验、热原试验以及效力试验动物室)各自分开,更要与制品生产区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部下设中国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科技厅(局)设有省级试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试验动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动物检测和试验动物设施评定标准,发放实验动物等级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证书。因此,gmp认证检查时,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省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实验动物登记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可许证书”。如被检查单位所用的实验动物是外购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出售实验动物单位签订的实验动物供货合同及相应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并提供动物供应单位的“实验动物等级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许可证书”(复印件)。

解释说明

1. 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所用实验动物按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可分为四个不同等级。

(1)普通级动物(一级动物):应排除人畜共患病及动物烈性传染病病原

体;实验动物设施为开放系统,要求通风良好,保持清洁。

(2)清洁级动物(二级动物);除应排除人畜共患病及动物烈性传染病原体外,还应排除影响动物健康的动物传染病及对动物实验结果影响大的疾病原体;清洁级动物须在有相应洁净级别的亚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

(3)spd动物(三级动物):除排除普通级、清洁级动物应排除的病原体外,还应排除动物隐性感染的所致干扰动物实验结果的病原体;spd动物须在万级洁净级别的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

(4)无菌动物(四级动物):无可检定的一切微生物体,无菌动物必须在规定洁净级别的隔离系统内繁殖饲养。

(5)悉生动物(四级动物):无菌动物体内植入已知微生物的实验动物;悉生动物必须如无菌动物一样在隔离系统内饲养。

上述四个等级实验动物评定标准,以及实验动物饲养设施要求,国家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均已制定有相关标准。

2.《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有关预防及治疗用制品生产及检定实验动物------小鼠、豚鼠、地鼠及沙鼠为清洁级动物;鸡胚为spf鸡胚。

由于到目前为止,能繁殖和供应清洁级以上小鼠、大白鼠和豚鼠的,国内只有中检所等少数几家单位。要达到清洁级以上等级动物,不是建造有洁净级别的动物饲养室就能达到的,其中还要有无特定病原体动物种群的选育系统和建立对实验动物病原菌、病毒、寄生虫等的各种检定和检测方法,对动物饲养人员、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系统培训,涉及范围很多,投资成本较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实现的。再如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到目前为止,对生产用胚数量巨大的流行性感冒疫苗和水痘疫苗也没有完全采用spf鸡胚。

综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在《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5年版)中考虑实施。

三、设备

[检查要点]

设备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1.药品生产检查淮南国承认公约(pic)1992年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厂房和设备”中要求:生物制品生产管路系统、阀门和通风口过滤器的设计都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应鼓励使用“原位清洁”和“原位灭菌”系统。发酵罐及其阀门应采用蒸汽彻底灭菌。空气出口过滤器应是疏水的,并应验证其预计使用寿命。欧洲共同体1992年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亦有上述规定。

2.生物制品生产所用的各种反应罐、发酵罐及其管道等系统和阀门,在生产操作结束后,如不进行彻底清洁和灭菌,在容器、管道系统和阀门处极易残留生物活性物质,是细菌或病毒生长繁殖的物质基础,必须及时进行清洁和灭菌。灭菌可以用化学消毒剂,如体积较小的容器、可拆卸阀门和软管道等可以完全浸没于化学消毒剂中,其消毒效果是可靠的;但大的反应罐、发酵罐和不可拆卸的管道、阀门等采用消毒剂喷雾消毒或擦拭消毒或冲洗消毒,可能有消毒不到的死角,其消毒效果不及蒸汽消毒可靠,因此,清洁完后应采用蒸汽消毒灭菌。

3.由于通风口过滤的滤材多为纸板、纤维材料或发泡材料,不宜采用蒸汽或薰蒸消毒,可采用用臭氧消毒、环氧乙烷消毒、紫外线或辐射消毒等方法,但所用方法需经验证。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过滤,储存是否采用80摄氏度以上保温、65摄氏度以上保温循环或4摄氏度以下存放。

1.世界卫生组织(who)1994年颁布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注射用水系统”中规定,生物制品生产注射用水应是>=80摄氏度循环贮存,如不是循环贮存,其注射用水贮存24小时后就要排放掉或转作其他用途。

who的上述要求与我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只能作为一种建议列出,不作为认证检查时判定“通过”或“不通过”的依据,只是希望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能通过努力,朝着who的规定要求去改进。

2.该项规定中要求生产用注射用水4摄氏度下存放,但并未明确规定存放时限,这对生物制品生产不合适。因为,如果注射用水的储存罐和运输管道消毒灭菌不彻底,可能有利于细菌或病毒的生长繁殖,因此在3404项中规定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储存时限是十分必要的。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植被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1.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必须在高效蒸馏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超过6小时未用完的注射用水须排放倒掉或转为洗涤之用,而不能用于生物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配制用水(体外诊断试剂盒口服生物制剂除外)。

2.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在高效蒸馏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不完的注射用水,可以分装于清洁灭菌的容器内,在制备后4小时内再高压蒸汽灭菌一次,这种经二次灭菌的注射用水在第二次高压蒸汽灭菌后72小时内可用做生物制品的原液、半成品、成品的配制之用。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1. 已清洁灭菌过的物品和设备必须与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该项规定对确保生物制品的安全生产和制品质量十分重要。在生物制

品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各类疫苗生产操作时,用过的物品和设备都会污染生产用菌或病毒,而且有的还是致病性微生物。物品和设备上污染了病原体往往肉眼不易发觉,如不与已灭菌物品和设备严格分开,就易造成生产操作时的交叉污染,甚至危及生产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清洁消毒过的物品要有消毒灭菌的日期标志,清洁消毒过的设备要在其状态标志牌上标明消毒灭菌时间。(1)消毒灭菌都要有有效时限规定。各种物品或生被德消毒有效时限,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实践的验证结果来定。如已过消毒有效时限的物品和设备,即使没有人动用过,亦必须重新消毒灭菌后才能使用。

(2)who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要求所有高压蒸汽灭菌和干热灭菌过的物品上都要贴有热敏指示胶带,该热敏指示胶带是乳白色或淡黄色,并可在此胶带上写上灭菌日期,当物品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干热灭菌后,这一小片热敏指示胶带就变成灰褐色或棕褐色,十分醒目,热敏指示胶带未经高温高热不会变色,因此,这种指示胶带使用起来方便可靠。

四.物料

[检查要点] 物料管理系统应具有可追溯性;物料应符合标准要求、有标识(如代号、编码),并有有效期或贮存期规定,不使用无标准的物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近效期物料须及时复检,不使用过期物料。

*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菌种或病毒种进行生产。

2.生产制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专门部门对本单位菌、毒种实行统一管理,有严格的菌、毒种管理制度,建立详细收发登记帐。

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应建立种子批系统,没有原始种子批地,其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地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保持一致。

4.生产用菌、毒种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每次检定结果均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检定不合格的菌、毒种不能用于生产。

5.在操作和检定不同类菌、毒种时,应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操作间或实验室内进行。

6.菌、毒种经检定合格后,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宜方法保存。

7.销毁一、二类菌毒种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请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解释说明] 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森林脑炎灭活疫苗等生产采用地鼠肾原代细胞或沙鼠肾原代细胞;麻疹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灭活疫苗、腮腺炎活疫苗、黄热活疫苗等生产采用鸡胚;猴肾脊髓灰质类活疫苗采用猴肾原代细胞;生产抗血清和抗毒素通过免疫马匹获取马血浆,这些都是动物源性原材料,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制备及检定规程”和“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有关规定。1. 动物的来源及其管理:

(1)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各种动物其种群来源要清楚,并可溯源。

(2)动物应明确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其饲养条件,尽量使用无特定病原体的动物,定期进行有无相关病毒抗体检查,地鼠,沙鼠等动物应在封闭房舍内饲养,清洁级或spf级动物须在亚屏障或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3)猴应笼养或同种群混养,最近买入的猴要有6周检疫期,应进行结核菌素及猴疱疹i型病毒(b病毒)检查。

(4)用于制备鸡胚细胞的鸡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spf)的鸡群。(5)应建立相关制度,并具备一定条件。2.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

(1)选购马匹应体质健康,营养程度良好,年龄以4~15岁为宜。(2)不得在疫病流行地区选购马匹。

(3)选购入的新马,应进行编号、烙印和检疫,检疫期为90天,检疫期应进行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布氏杆菌及马副伤寒性流感等动物传染病的检测,凡检疫结果阳性或可疑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隔离处理,不得用于生物制品生产。(4)选好的马匹应予隔离,可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在本《检查指南》3303项中已讲过,《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有关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所用动物----小鼠、豚鼠、地鼠及沙鼠为清洁级动物;鸡胚为spf鸡胚;对家兔、狗和猴等尚未作明确要求。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唯一的一家刚建立清洁级家兔种群;清洁级的狗和猴种群,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建立。

统一要求我国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的小鼠、豚鼠、地鼠、沙鼠都为清洁级动物,所有鸡胚均为spf鸡胚,涉及面很广,投资成本高,不是短期内能实现的。何时决定实施,有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规定,方能执行。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1.根据现行《中国生物质制品规程》的“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可直接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的细菌、立克次体及病毒的菌种,毒种,均应按该规程要求建立要求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及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系统。

2.但需明确指出的是,只有该菌株或病毒株的原研发单位或最初分离检定单位,才会有细菌或病毒株的原始种子批。设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所收集、保存的数十个菌属近5000多个已编成国家统一编号的菌种及毒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大部分尚不能算是“原始种子批”,因为这些菌毒种是收集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单位、临床医院、医学院校及医学研究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菌毒种源于欧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中检所获得这些早代菌种和毒种,经系统检定后,制备出一定数量、组成均一的种子批,只能称之谓“主种子批”,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始种子批”。从中检所分发出去的菌、毒种或通过技术转让而获取原研发单位的原始菌、毒种,由制品生产企业所建立的种子批,往往只是工作种子或主种子批。因此,在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时,一定要根据该企业必须提供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三级种子批系统的资料。因有的生产企业可能只有工作种子批,而没有主种子批和原始种子批。

3.菌毒种的保存必须专库、专门人员保管,且须有严格的领用管理制度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1.细胞库系统,亦分为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主代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和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三级细胞库,在本《检查指南》2214项已详细说明。还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原始细胞库只有该传代细胞的原研发单位或最初分 离检定单位才会建立,生物制品企业可能只有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

2.该细胞库系统是对由一原始细胞群发展成为细胞系(株)或经过克隆培养后形成均一的细胞群体,如人二倍体细胞株和vero、cho等传代细胞的要求。3.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出血热疫苗、麻疹疫苗等生产所用的地鼠肾、沙鼠肾细胞及鸡胚细胞等属于原代细胞,是从新鲜、活的动物体取相应组织制备的原代细胞,原代细胞传到一定代次就会发生变异,不可能形成反复传代又能保持细胞特性稳定的细胞系,因此,原代细胞是不要求建立三级细胞库的。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1.二倍体细胞株细胞库德建立,应包括原始细胞来源和历史、染色体检查(核型分析)、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的细菌、真菌及病毒污染检查、致肿瘤性检查,细胞株鉴别试验系统检查资料。

2.传代细胞系细胞库建立,应包括细胞株来源和历史细胞已传代的代次,用于生产最高限制代数,细胞系统类型及形态特征,细胞鉴定的特殊标志,遗传特征(如hla dna指纹图谱),外源病毒检查,逆转录病毒检查等系统检查资料。

3.人二倍体细胞核vero、cho等传代细胞的细胞库建立,与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系统亦存在类似情况,其原始细胞库只有该细胞原分离研发单位才能建立,我国现用的vero、cho等细胞株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人二倍体(2sb株)细胞株的原始细胞库只在原分离研发单位。对采用人二倍体细胞或传代细胞系进行生产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只能根据其来源和历史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在获得该细胞系(株)后所建立的功组细胞库或主代细胞库资料。

五.卫生

[检查要点] 卫生是防止和消毒药品生产过程中遭受污染的重要措施。

新版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指南pdf免费下载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 年修订)》已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 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 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 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 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 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

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 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 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

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 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 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 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 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 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 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 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 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 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

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

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

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 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 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 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 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 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 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 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 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 2 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 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 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 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 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 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 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 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 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 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 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 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 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 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 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 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 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 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 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 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 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 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

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 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 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 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 10 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 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 附录中 d 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 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 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 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 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 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 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 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 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 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 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 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2023 年版药品 gmp 指南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 品 gmp)已经卫生部第 79 号令发布,并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 产、技术、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 订药品 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 编写了《药品 gmp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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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gmp 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 行,并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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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

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23 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 1829 种。兽药典一 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 592 种;兽 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 1114 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123 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 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方便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 制品卷,是 2023 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 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 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 1492 个,其中化学药品卷 收载品种 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 192 个,生物制品卷收载 品种 479 个。2023 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 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 1521 号颁布,并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 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时出版。在使 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 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 辅料,共计 132 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 372 个饮片标准及 16 个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 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 二○○五年版中收载的 21 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 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 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 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法等。

本版兽药典更加注重对兽药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一 部附录增加了栓剂、子宫注入剂和眼用制剂 3 项制剂通则,将上 一版滴眼剂和眼膏剂合并为眼用制剂;增加了对药用辅料的总体 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增收了“兽用化学药品注射剂安全性检查 法应用指导原则”等 8 项指导原则,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可控和

安全性要求。二部附录增加了丸剂和胶囊剂 2 项制剂通则,增收 了“红外分光光度法”等 11 项检验测定新方法,增收了“中药 生物活性测定指导原则”等 4 项指导原则,提高了对兽药的检测 水平,保证了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三部新增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说明书与包装规定等 6 项通则,增加了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 生牛血清质量标准等 5 项附录,加强了对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原 辅料的管理,提高了部分成品检验的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本版兽药典在编制过程中,以确保兽药标准的科学性、先进 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为重点,充分借鉴国内外兽药检验的先进技 术和经验,客观反映我国兽药行业生产、检验和兽医临床用药的 实际水平,着力提高兽药标准质量控制水平。《中国兽药典》二 ○一○年版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推动我国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发 挥重要作用。内容简介

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

床用药须知》(以下简称《临床用药须知》)2023 年版编纂工 作已经完成,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国家药典委员会 授权,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于 2023 年 1 月独家出版发行。本版《临床用药须知》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国内 200 多位一流 的临床各科专家及相关药学专家编写,分三卷出版:

①中药材与饮片卷,约 1300 页,共介绍了 656 种药物,其中包 括正药 547 种,附药 109 种。正品药物按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药材来源、炮制、性味归经、功能主治、效用分析、配伍应用、鉴别应用、方剂举隅、成药例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使用注 意、化学成分、药理毒理、本草摘要、参考文献等分别撰写;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约 1200 页,收载品种约 2855 个。针对每类 药物的方解、临床应用、药理毒理、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 用量、参考文献等方面进行系统介绍。为了便于临床使用,附录 中还介绍了病证索引;

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约 1800 页,收载品种 1800 余种。本版 的最大特点是对儿童用药剂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修订。同时,对每种药物的出处均作了标注,即是否是《中国药典》收录的药 品,是否是国家基本药物,是否是医保药物,等等。

《临床用药须知》2023 年版在继承前版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 展和创新性的工作,具有以下鲜明特色:①首次将“中药材与饮 片”独立成卷,为中药材、饮片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中药材与饮片卷对收载品种的药理毒理进行 了独立介绍。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在书末收录了“儿童用药剂 量表”,由北京儿童医院等权威机构的儿科专家审定,便于临床 医生查阅。④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首次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妊娠期药物安全性分级”收入附录,为妊娠期用药提供了 强有力的科学依据。⑤对同一药物的不同功效在各相关章节中分 别详细介绍,采用“相互参阅”的原则,便于临床医师准确、全 面地了解药物的治疗效果。

《临床用药须知》是《中国药典>的配套用书,对临床用药和编 写药品说明书具有权威指导意义。临床各科医师、图书馆、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备、使用。望各《临 床床用药须知》使用单位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落实好《临 床用药须知》2023 年版的配备和使用工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3 版/中国药典

作 者:国家药典委员会

丛 书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3 年版

【isbn】:9787506744379

内容简介:

2023 年版药典的鲜明特色: 更新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药品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增加、标准提高,因而在药品安全性和 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更高、更多、更大提升。二部中采用高效液 相色谱法进行含量测定或用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品种有近千个,系 统适用性要求也更为合理,个别品种采用了分离效能更高的离子 色谱法,检测器使用种类也更加多样。中药标准有突破和创新,尤其在过去比较薄弱的中药材和中药饮 片标准的新增和修订方面,如本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动物药蛇 类、植物药川贝母等,都采用了 pcr 检测方法。

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等方面均有 较大的变化和进步。在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实验方法的基 础上,附录内容与目前国际对药品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力求一 致,进一步发挥《中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掳嬉┑湓诩岢挚蒲а ⑹涤谩⒐娣丁⒁┢钒踩浴⒅柿靠煽匦院 捅曜枷冉缘脑蛳拢η 蟾哺枪一疽┪锬柯计分趾?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品种。

顶尖专家扛鼎之作。本版《中国药典》是在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 精心组织下,聘请全国医药行业 323 位一流专家、投入巨额资金、历时两年编制而成,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药品标准工作的最新发 展成果。

《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2023 年版《中国药典》分为三部出版,一部为中药,二部 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品。各部内容主要包括凡例、标准正文和附录三部分,其中附录由制 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及索引等内容构成。

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 及药用辅料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 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和检验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进 和发展,特别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尤为 重视。新版药典在继承前版药典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展和创新 性的工作。

新增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 提高药品标准就意味 着优胜劣汰。2023 年版《中国药典》在 2005 年版的基础上,做 了大幅度的增修订和新增品种的工作。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 4615 种,新增 1358 种。

一部 收载品种 2136 种,其中新增 990 种、修订 612 种; 二部 收载品种 2348 种,其中新增 340 种、修订 1500 种;

三部 收载品种 131 种,其中新增 28 种、修订 103 种。

药用辅料 标准新增 130 多种。

附录 其中药典一部新增 14 个、修订 54 个;药典二部新增 个、修订 70 个;药典三部新增 18 个、修订 38 个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及原植物彩色图鉴(套装上下 册)(精装)

作者:国家药典委员会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第 1 版(2023 年 10 月 1 日)

出版日期:2023-10

isbn:9787117129275

页码:1236 版次:1 版 装帧:精装 开本:大 16 开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及原植物彩色图鉴(套装上下册)》 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及原植物彩色图鉴(套装上下册)》 以 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蓝本,收载植物来源的 常见中药 491 种,精选植物及药材彩色图片共计 2300 余幅,真 实、准确地反映了原植物生境、形态、药材形状,突出了原植物 的鉴定特点,图文并茂、科学翔实、特征明显、易于甄别,能大

大提高读者对中药材原植物鉴别的认识水平,对从事药品检验、教学、科研和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具有重要的 参考价值。

目录 上册

一枝黄花 丁公藤 丁香 八角茴香 人参 人参叶 儿茶 九里香 刀豆 三七 三白草 三棱 干姜 干漆

土木香 土贝母 土荆皮 土茯苓 大叶紫珠 大血藤 大豆黄卷 大皂角 大青叶 大枣 大黄 大蒜 大蓟 大腹皮 山麦冬 山豆根 山茱萸 山药 山柰 山银花 山楂 山楂叶

山慈菇 千年健 千里光 千金子 川木香 川木通 川贝母 川牛膝 川乌 川芎 川射干 川楝子 广枣 广金钱草 广藿香 女贞子 小叶莲 小茴香 小通草 小蓟 飞扬草 马齿苋

马钱子 马兜铃 马鞭草 王不留行 天山雪莲 天仙子 天仙藤 天冬 天花粉 天竺黄 天南星 天麻 天葵子 木瓜 木香 木贼 木通 木棉花 木蝴蝶 木鳖子 五加皮 五味子

五倍子 太子参 车前子 车前草 瓦松 牛蒡子 牛膝 毛诃子 升麻 片姜黄 化橘红 月季花 丹参 乌药 乌梅 火麻仁 巴豆 巴戟天 水飞蓟 水红花子 玉竹 功劳木

甘松 甘草 甘遂 艾叶 石韦 石吊兰 石菖蒲 石斛 石榴皮 布渣叶 龙胆 龙眼肉 龙删口十平贝母 北刘寄奴 北豆根 北沙参 四季青 生姜 仙茅 仙鹤草 白及

白术 白头翁 白芍 白芷 白附子 白茅根 白果 白屈菜 白前 白扁豆 白蔹 白鲜皮 白薇 瓜子金 瓜蒌 瓜蒌子 瓜蒌皮 冬瓜皮 冬虫夏草 冬凌草 冬葵果 玄参

半边莲 半枝莲 半夏 母丁香 丝瓜络 老鹤草 地枫皮 地肤子 地骨皮 地黄 地榆 地锦草 亚乎奴(锡生藤)

亚麻子 西红花 西青果 西河柳 西洋参 百合 百部 当归 当药

肉苁蓉 肉豆蔻 肉桂 朱砂根 竹节参 竹茹 延胡索(元胡)

华山参 伊贝母 合欢皮 合欢花 决明子 关黄柏 灯心草

灯盏细辛(灯盏花)

安息香 防己 防风 红大戟 红花 红芪 红豆蔻

红景天 麦冬 麦芽 远志 赤小豆 赤芍 芫花 花椒 芥子 苍术 苍耳子 芡实 芦荟 芦根 苏木 苏合香 杜仲 杜仲叶 杠板归 巫山淫羊藿 豆蔻 两头尖

两面针 连钱草 连翘 吴茱萸 牡丹皮 牡荆叶 何首乌 伸筋草 皂角刺 佛手 余甘子 谷芽 谷精草 辛夷 羌活 沙苑子 沙棘 沉香 诃子 补骨脂 灵芝 阿魏

陈皮 附子 忍冬藤 鸡血藤 鸡骨草 鸡冠花 青风藤 青口胆

下册 植物中文名索引 药材拉丁学名索引 植物拉丁学名索引

书名: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88 册》

作者:国家药典委会 出版单位:国家药典委会 规格:12 册大 16 开

《新药转正标准》 关于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 册至 88 册征订的

通知

近期我委已完成了 2009 年度中药、化学药转正品种标准及颁布 件的整理汇编工作,本次汇编的转正标准共计 587 个品种(中药 545 个品种,化药 42 个品种),共分 12 册(77 册至 88 册),并定 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前出版发行。望从事药品科研、生产、检验 单位及流通企业关注并认购。

《新药转正标准》国家药品标准 77-88 册是经过多位专家遴选 编纂而成, 不仅权威,规范,科学,而且 全面,系统,简洁,实用.符合 国情,具有一定前瞻性, 使广大企业尽快与国际化企业全面接 轨,并迅速提高企业的水平!

2023 年版药品 gmp 指南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 品 gmp)已经卫生部第 79 号令发布,并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 产、技术、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 订药品 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 编写了《药品 gmp 指南》。

《药品 gmp 指南》紧扣新修订的药品 gmp,充分借鉴欧

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分册各有侧重,具有系统性和指导性,是目前国内有关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的 最实用工具书。

《药品 gmp 指南》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实 验室和物料系统》、《厂房、设施、设备》、《口服固体制剂》、《无 菌药品》、《原料药》六个分册,涵盖了新修订药品 gmp 的背景 介绍、法规要求、技术要求、实施指导、实例分析及要点备忘等。

《药品 gmp 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

行,并向全中国兽药典及兽药使用指南 2023 版

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

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23 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 1829 种。兽药典一 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 592 种;兽 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 1114 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123 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 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方便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 制品卷,是 2023 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 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 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 1492 个,其中化学药品卷 收载品种 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 192 个,生物制品卷收载 品种 479 个。2023 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 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 1521 号颁布,并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 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时出版。在使 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 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 辅料,共计 132 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 372 个饮片标准及 16 个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 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 二○○五年版中收载的 21 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 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 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 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法等。

本版兽药典更加注重对兽药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一 部附录增加了栓剂、子宫注入剂和眼用制剂 3 项制剂通则,将上 一版滴眼剂和眼膏剂合并为眼用制剂;增加了对药用辅料的总体 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增收了“兽用化学药品注射剂安全性检查 法应用指导原则”等 8 项指导原则,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可控和

安全性要求。二部附录增加了丸剂和胶囊剂 2 项制剂通则,增收 了“红外分光光度法”等 11 项检验测定新方法,增收了“中药 生物活性测定指导原则”等 4 项指导原则,提高了对兽药的检测 水平,保证了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三部新增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说明书与包装规定等 6 项通则,增加了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 生牛血清质量标准等 5 项附录,加强了对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原 辅料的管理,提高了部分成品检验的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本版兽药典在编制过程中,以确保兽药标准的科学性、先进 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为重点,充分借鉴国内外兽药检验的先进技 术和经验,客观反映我国兽药行业生产、检验和兽医临床用药的 实际水平,着力提高兽药标准质量控制水平。《中国兽药典》二 ○一○年版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推动我国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发 挥重要作用。

内容简介

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

床用药须知》(以下简称《临床用药须知》)2023 年版编纂工 作已经完成,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国家药典委员会 授权,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于 2023 年 1 月独家出版发行。本版《临床用药须知》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国内 200 多位一流 的临床各科专家及相关药学专家编写,分三卷出版:

①中药材与饮片卷,约 1300 页,共介绍了 656 种药物,其中包 括正药 547 种,附药 109 种。正品药物按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药材来源、炮制、性味归经、功能主治、效用分析、配伍应用、鉴别应用、方剂举隅、成药例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使用注 意、化学成分、药理毒理、本草摘要、参考文献等分别撰写;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约 1200 页,收载品种约 2855 个。针对每类 药物的方解、临床应用、药理毒理、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 用量、参考文献等方面进行系统介绍。为了便于临床使用,附录 中还介绍了病证索引;

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约 1800 页,收载品种 1800 余种。本版 的最大特点是对儿童用药剂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修订。同时,对每种药物的出处均作了标注,即是否是《中国药典》收录的药 品,是否是国家基本药物,是否是医保药物,等等。

《临床用药须知》2023 年版在继承前版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 展和创新性的工作,具有以下鲜明特色:①首次将“中药材与饮 片”独立成卷,为中药材、饮片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标准和依据。②中药成方制剂卷、中药材与饮片卷对收载品种的药理毒理进行 了独立介绍。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在书末收录了“儿童用药剂 量表”,由北京儿童医院等权威机构的儿科专家审定,便于临床 医生查阅。④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首次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妊娠期药物安全性分级”收入附录,为妊娠期用药提供了 强有力的科学依据。⑤对同一药物的不同功效在各相关章节中分 别详细介绍,采用“相互参阅”的原则,便于临床医师准确、全 面地了解药物的治疗效果。

《临床用药须知》是《中国药典>的配套用书,对临床用药和编 写药品说明书具有权威指导意义。临床各科医师、图书馆、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备、使用。望各《临 床床用药须知》使用单位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落实好《临 床用药须知》2023 年版的配备和使用工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3 版/中国药典

者:国家药典委员会

丛 书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3 年版 【isbn】:9787506744379

出 版 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年 1 月 1 日 包

装:大 16 开精装 3 卷

内容简介:

2023 年版药典的鲜明特色: 更新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药品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增加、标准提高,因而在药品安全性和 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更高、更多、更大提升。二部中采用高效液 相色谱法进行含量测定或用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品种有近千个,系 统适用性要求也更为合理,个别品种采用了分离效能更高的离子 色谱法,检测器使用种类也更加多样。中药标准有突破和创新,尤其在过去比较薄弱的中药材和中药饮 片标准的新增和修订方面,如本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动物药蛇

类、植物药川贝母等,都采用了 pcr 检测方法。

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等方面均有 较大的变化和进步。在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实验方法的基 础上,附录内容与目前国际对药品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力求一 致,进一步发挥《中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掳嬉┑湓诩岢挚蒲а ⑹涤谩⒐娣丁⒁┢钒踩浴⒅柿靠煽匦院 捅曜枷冉缘脑蛳拢η 蟾哺枪一疽┪锬柯计分趾?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品种。顶尖专家扛鼎之作。本版《中国药典》是在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 精心组织下,聘请全国医药行业 323 位一流专家、投入巨额资金、历时两年编制而成,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药品标准工作的最新发 展成果。

《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2023 年版《中国药典》分为三部出版,一部为中药,二部 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品。各部内容主要包括凡例、标准正文和附录三部分,其中附录由制 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及索引等内容构成。

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 及药用辅料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 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和检验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进 和发展,特别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尤为

重视。新版药典在继承前版药典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展和创新 性的工作。

新增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 提高药品标准就意味 着优胜劣汰。2023 年版《中国药典》在 2005 年版的基础上,做 了大幅度的增修订和新增品种的工作。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 4615 种,新增 1358 种。

一部 收载品种 2136 种,其中新增 990 种、修订 612 种; 二部 收载品种 2348 种,其中新增 340 种、修订 1500 种; 三部 收载品种 131 种,其中新增 28 种、修订 103 种。药用辅料 标准新增 130 多种。

附录 其中药典一部新增 14 个、修订 54 个;药典二部新增 个、修订 70 个;药典三部新增 18 个、修订 38 个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 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 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 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 求。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

辅助区

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

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 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 备 第一节 原 则

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 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 毒或灭菌。

新版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指南pdf免费下载篇三

药品gmp认证申报材料指南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1.1申请书中各项目应填写完整;

1.2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英文填写完整;

1.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

1.4生产类别、原料药生产品种(个)、制剂生产品种(个)、常年生产品种(个)应填写此次认证的品种情况;

1.5申请认证范围应在许可范围内,英文填写完整;

1.6企业全部制剂剂型、生物制品品种、原料药车间、中药提取车间名称应填写企业全部生产线;

1.7此次认证不涉及的生产线在“本次认证范围年生产能力”和“本次认证制剂生产线数(条)”处填“0”。

1.8本次申请认证范围拥有两条以上(含两条)生产线的,应分别描述;

1.9“生产剂型和品种表”中应填写此次认证涉及的剂型和品种情况,并按照剂型归类;

1.10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均应有相应的品种;

1.11车间名称、生产线应与资料中叙述的药品生产车间一致;

1.12有中药前处理车间及提取车间的应注明;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1应在有效期内;

2.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应一致;

2.3《营业执照》应有年检章。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

3.1到期认证的应提供原认证证书复印件;

3.2上次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

3.3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

3.4企业概况和历史沿革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原名或前身,改为现公司的时间,企业占地面积,绿化面积,绿化率等;通过gmp认证的情况;本次申请认证车间的竣工时间,面积,净化面积,年设计能力,车间生产品种的情况等;

3.5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

3.6本次认证品种相对应的车间及生产线情况;

3.7如有原料药应分别写明合成及精制车间情况;

3.8如有原料药多品种或制剂多剂型共用生产线的情况,应详细说明;

3.9人员培训情况;

3.10仓储情况并说明阴凉库、冷藏库和危险品库情况;

3.11化验室情况;

3.12公用设施,水、电、汽供应情况;

3.13工艺用水制备情况;

3.14空气净化系统情况;

3.15物料管理情况;

3.16卫生管理情况;

3.17生产管理情况;

3.18质量管理情况;

3.19投诉处理及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4.1分别提供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共三张图;

4.2质量部门负责人与生产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

4.3合理的组织机构图,并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4.4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担当企业全部生产线管理职责。

5.人员情况

5.1应提供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和登记表,登记表中应有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职务、所在部门、岗位、从药年限等内容;

5.2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5.3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5.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应有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职务、所在部门、岗位、从药年限等内容;

5.5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品种情况

6.3企业生产全部剂型和品种表(同时申报excel格式电子版文件)应含通用名、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等内容;

6.4本次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应含通用名、规格、剂型、执行标准、批准文号、并注明常年生产品种;

6.1各个品种的注册证或批件(按照本次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顺序排列)上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与剂型品种表填写应一致;

6.2各个品种的注册证或批件上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一致;

6.5应提供本次认证涉及的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次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顺序排列);试行标准期满应附试行标准转正受理单;

6.6新药应附质量标准、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

6.7申请认证品种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应齐全;

6.8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性激素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品种的应予以注明;原料药应有红外检测仪并提供标签和内包材注册证。

7.厂区、仓储、质量检验平面布置图

7.1企业周围环境图应注明企业周围道路、相邻单位的名称;

7.2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应注明企业厂区内所有车间位置、名称或车间编号,并注明申请认证车间位置、名称或车间编号,注明质检场所位置,注明仓储位置,危险品库位置;

7.3青霉素类生产车间应有独立的建筑物;

7.4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生产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予以注明;

7.5中药材前处理、提取操作与制剂生产区域分开;

7.6β-内酰胺结构类药物生产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予以注明;

7.7仓储平面布置图需注明合格品库、不合格品库、阴凉库、冷藏库、危险品库等情况;并标明取样室(如有)位置及其洁净级别,取样室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7.8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标明原料库与净料库;

7.9各类实验室(例如:理化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室等)应与药品生产区域分开;

7.10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图需注明各功能间名称,微生物限度检测室、阳性菌室、无菌室、生物效价检测室应注明平面布置及洁净级别。

8.生产车间概况

8.1生产车间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

8.2车间平面图应注明各功能间名称,如有中药前处理车间、中药提取车间,也应有工艺布局平面图,标明空气洁净级别,标明人流物流走向;

8.3洁净车间风管平面图中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应明确标识,送风管、回风管、排风管应该清晰明确;

8.4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应与所生产品种工艺相匹配,平面图中所标识的设备安装位置应与企业生产实际一致,设备型号和名称应明确标注;

8.5原料药应有合成工序、精制工序设备平面布置图;

8.6激素类、抗肿瘤类药物使用的独立设备应注明。

9.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

9.1本次认证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应齐全;

9.2应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9.3中药制剂工艺含前处理及提取的应有前处理及提取工艺流程图;

9.4原料药应包括合成工艺及精制工艺流程图。

10.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10.1验证情况表中内容应完整;

10.2验证情况表上应有验证名称、验证时间、验证周期等内容;

10.3验证情况表中应涵盖本此申请认证品种的生产工艺验证;

10.4应有主要生产设备的验证情况;

10.5设备验证情况应与设备平面图上的内容相匹配;

10.6多品种共用设备应有设备清洁验证情况;

10.7应有工艺用水系统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水质监控和系统消毒等验证情况;

10.8应有本次认证剂型和品种的所有生产车间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包括安装确认、运行确

认;

10.9无菌药品生产洁净厂房应有环境消毒方法及效果验证。

11.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1.1校验情况表内容应完整,应提供相关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校验情况一览表,包括名称、型号、校验日期、校验周期、校验结果和校验单位等内容;

11.2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校验情况表中应涵盖与认证品种质量标准相关的所有检验仪器、与生产设备相关的所有仪表以及生产中使用的量具、衡器等。

12.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1文件目录中应涵盖此次申报认证的剂型和品种相关的所有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

13.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13.1应有法定部门的消防、环保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并涵盖此次申请认证的生产线(或车间)。

14.其他证明文件

14.1应报送资质单位(如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

14.2申报认证的常年生产品种有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的,如委托生产应有省局批件,批件应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未生产的常年生产品种可以暂时不进行委托生产,但企业需要提交情况说明;

14.3如企业有委托检验项目,应提供省局备案批文;

14.4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的,除报送上述1-13部分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1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6、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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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

一、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

xxx制药有限公司座落于xxx,是一家专业从事中成药制剂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现代化制药企业。

公司始建于xx年月,原名xx,经xx月改制,经省局批准存的xx制药有限公司,xx竣工,并于xx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gmp认证现场检查,顺利通过认证。

公司建有液体制剂车间、固体制剂车间与中药提取车间,拥有片剂、口服液、颗粒剂与胶囊剂生产线,其中年产量为片、支、袋、粒等。

二、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一)机构与人员

1、公司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员工xx人,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xx人,占总人数的%,其中高级职称x人,占职工总数的x%,中级职称x人,占职工总数的x%,初级职称x人,占职工总数的x%。

2、机构设置

公司实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制,全面主持公司工作,并分管质量管理工作,公司下设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其中质量管理部下设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生产技术部下设口服液体制剂车间、口服固体制剂车间、提取车间与技术实验室,并配备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人员和技术人员。

3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简介

董事长兼总经理,专业、学历、职称、从事药品相关工作x年,熟悉国家和医药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是公司生产、经营和和实施gmp的主要组织者。

总经理,专业、学历、职称、从事药品相关工作x年,熟悉国家和医药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

副总经理,专业、学历、职称、从事药品相关工作x年,熟悉国家和医药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制药经验。

质量管理部经理专业、学历、职称、从事药品相关工作x年,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及制药和质量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和医药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能坚持原则,为公司质量管理的主要实施者,在质量管理上具有否决权。

生产部经理

物资供应部经理

动力设备部经理

办事室主任

4、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部共有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17人,文化程序及比例,都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实践经验,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5生产人员

生产技术部共有员工x人,文化层次及比例,全部经过岗前岗位培训,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6、人员培训

公司人员培训采用聘请专家及由公司管理人员工授课、现场培训及外送等形式进行,每年都制定处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xx年共进行xx人次培训,其中外训xx人次,内训xx人次。

对于新招员工或调动原岗位者一律实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厂房与设施

1、厂区环境

公司厂址位于xxx,方位情况,附近无烟尘、噪音污染源,卫生状况良好,空气质量优良,周围道路通畅,交通运输方便。

公司占地面积xx,其中建筑面积xx绿化面积xx,绿化率x%;厂区内环境整洁,种植有无花灌木与草坪,无杂草,无露土地面,无垃圾积土,积水与明沟等蛟蝇滋生地;厂区内道路平整、畅通,路面为水泥路面,不起灰,不积水,并设有专门的物流通道;不同用途的厂房,根据主流风向进行合理布局,能有效避免交叉污染。

2、生产车间

(1)制剂车间

公司制剂车间包括口服液体制剂车间和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其中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包括片剂生产线、颗粒剂、硬胶囊剂生产线,完全按照产品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布局,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存在互相妨碍,生产区与贮存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与空间用于安装设备成、贮存物料、中间产品与成品,能有效的防止差错与交叉污染。

制剂车间厂房根据各剂型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分为一般生产区,30万级区与10万级区,以分别满足口服固体制剂与口服液体制剂的生产要求,其中固体制剂车间面积,30万级面积液体制剂车间面积,10万级洁净区面积。

洁净区与一般区装修均采用彩钢板隔断,环氧沙浆涂层地面,地面、墙壁、天花板的交界处成弧形,建筑物平整光滑、不产尘、易清洁消毒,保证药品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室内的管道、灯具、风口等设施表面平整光滑,易清洁,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密封严密,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设置缓冲设施,人员和物料分别按人净和物净程序进出洁净区。进入洁净室的空气经过净化,湿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洁净区经检测达到洁净级别的要求;配料、粉碎、制粒、压片等产尘量的功能间与相邻房间保持负压,并采用空气直排方式,避免了交叉污染,厂房内照明在300以上,厂房内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电气照明、工程设备配线及各类管道均置于技术夹层内,与机器连接的各种管路采用316l或304不锈钢。

(2)提取车间

位于厂区东侧,为独立厂房,总面积为xx,其中参照30万级管理的面积为xx,提取两国间的墙壁等内表面平整,无脱落,无霉迹,药材净选间设有不锈钢工作台以及排气扇等设施,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的功能间设有通风除尘设施,并参照30万级管理。

3、公用系统

生产所用工艺用水为饮用水和纯化水,纯化水采用二级反渗透制水工艺制备,贮罐及环形输送管道采用316l不锈钢材质,经验证水质符合中国药典2023年版质量要求。

净化空调采用集中空调机组三级过滤,送入洁净区的空气质量和压差控制经验证测试符合洁净区的要求。

压缩空气系统均使用304管道安装,经除油、除尘、0.22微米微孔滤膜过滤,质量符合洁净区空气质量要求。

4、仓储设施

总仓储面积为xx,其中化学原料库xx,中药材库xx(含阴凉库xx、净料库xx),包材库xx、成品库xx,危险品库xx,中间品库xx,并设有特殊药品专柜、毒性药材专柜和贵细药材专柜以及不合格品专区与退货专区,能满足公司所有物料与生产产品的贮藏要求,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仓库安装有空调、排气扇等通风、除湿与降温设施,设置有挡鼠板、灭蝇灯等防虫防鼠设施,并有完备的消防设施。

5、检验设施

公司检验室面积xx,设有化学分析室、天平室、精密仪器室、微生物限度检查一窍不通、标定室、高温室、中药标本室、阴凉留样室与试剂仓库等功能间。

(三)设备

公司所有设备均能满足公司产品的生产需要,其与药品接触部位的材质均为不锈钢,表面平整光洁,清洁消毒方便,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各类贮槽、容器、输送泵及物料管道的材质均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316l并经抛光和钝化处理。

工艺用纯化水采用饮用水作为制备水源,经过多介质过滤、活性炭吸附、二级反渗透处理制得,其输送管道和贮罐均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316l加工而成,管道的设施和安装无死角、盲管,安装后均经过钝化处理,经验证水质符合中国药典2023年版二部纯化水项下的要求。

根据生产品种的药品质量标准要求,公司配备有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药物溶出仪、酸度计、电子天平等精密检测仪器,能满足生产产品与原辅料的全部检验项目需要。

所有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与衡器,全部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合格,并贴有校验合格标签,其适用范围与精度完全能够满足公司产品生产与检验需要。

所有设备均制订有标准操作规程、清洁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操作人员和保养人员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设备的使用、维修与保养均予以记录并入档保存。

(四)物料

物料的购入、验收、储存、发放与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相关文件进行,所购入物料按批取样检验,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签或其它有关标准。

公司所有物料按照其质量标准规定的贮藏条件按批号、规格进行存放,其中固体与液体分开,原药材与净药材分开;物料分别按其状态情况(待验、合格、不合格)等用状态标识牌或都围绳进行区分管理,其中不合格物料设专区管理。

药品标签说明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样式与文字进行印刷,按品种、规格与批号专库存放,专人管理,经质量管理部校对无误后计数发放使用,残损标签计数销毁,其发放、使用与销毁均记录在案。

有机溶剂等危险品存放在危险品库,库内外按消防要求备有专用灭火器材,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卫生

公司按照生产和空气洁净等级的村注制定了厂区区、不同生产区域以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和厂房、设备与容器清洁规程,并配备了足够数量的清洁工人负责厂区环境及车间的清洁卫生工作。厂区、生产车间、设备、管道、容器均按照规定方法、程序与时间间隔进行清洁,卫生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并定期对洁净区进行消毒,消毒剂的配制有详细记录。

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与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非生产用品、生活用品与私人杂物不得进入生产区,进入洁净的临时人员都经过了指导,并严格控制人数。

工作服按照生产操作与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进行选材,并有明显的样式或颜色区分,避免了混用,不同洁净级别的工作服,按照规定的清洗周期,由专人进行清洗整理。

公司给后有员工建立了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建立了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主动报告制度,及时把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体表有伤口员工调离直接接触药品岗位。

(六)验证

公司每年根据验证管理制度成立验证领导机构,制定验证计划,并根据验证对象成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每年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其验证方案、验证记录与验证报告等验证文件及时进行了归档保存。

xx进行的验证有:

(七)文件

按照gmp要求,公司建立了gmp文件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厂房、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与记录,物料采购、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管理制度与记录,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管理制度与记录,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与批检验记录,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计划、原始数据和分析汇总报告,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分发、回收及保管管理制度,厂房、设备、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与记录,人员培训管理制与记录。

正式生产的产吕均有药品申请与审批文件,并制定了相应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及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

公司gmp文件由质量管理部负责颁发与日常管理,每季度对现有文件进行检查,确保了使用的文件为现行版本,并根据国家药事法规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变化等情况及时组织相关文件的修订工作。

(八)生产管理

公司所用产品均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生产工艺制定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岗位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标准操作规程的修改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的程序进行,无随意更改情况。

固体制剂在成型或者分装前的混合工序、液体制剂在灌装的混合工序划定批次并编制批号,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尘埃的产生与扩散,并及时进行清场、物料平衡检查与批记录的填写,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中间产品均制定了公司内控质量标准,规定了贮存期与贮存条件,生产过程生产的不合格中间品实行专区管理、醒目标识,不直接流入下一道工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中药材在使用前均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衣涤等加工处理,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在使用前均进行了灭菌处理,经检验微生物限度均符合公司内控质量标准,毒性贵细药材的投料均进行监控并有监控记录。

工艺用水除制剂的配料用水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与容器的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均使用纯化水。工艺用水根据验证结果制定了检验周期,并定期按时检验。

(九)质量管理

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独立履行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成品放行的决定权。

质量管理部下设检验室,配制有高效液相色谱仪等仪器,制定了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训基等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取样和留样制度,并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按试验原始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质量管理部根据验证结果定期监测洁净室的尘粒数的微生物数,评估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审核批记录、并及时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

(十)产品销售与收回

公司产品只有检验合格并经过批记录审核合格批准予以放行后,方可销售。

公司制定了药品销售、退化和收回管理制度与记录,建立了客户档案,所有产品均有完整的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织品的销售情况,并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十一)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公司制定了质量投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处理程序与记录,并批定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整理与报告,以及质量投诉的处理,建立了完整的产品投

诉与不良反应档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十二)自检

公司制定了自检管理制度,规定了自检的范围、周期以及参与人员。公司每年年初制定自检计划与实施方案,并按期完成。自检过程中及时填写自检记录,自检完成后及时出具自检报告,批出存在的偏差,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期限并责任到人,同时对整改的项目进行定期回检。

xx年公司进行的自检情况,基本达到gmp要求。

三、软、硬件变化情况

(一)gmp文件变化情况

根据药典版式本的变更,公司对相关物料与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工艺规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gmp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gmp文件体系进行了调整,完善了文件系统,规范管理流程,强化了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同时对各类文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了重新排序,方便了文件的检索与查找。

(二)硬件的变化情况

1、厂房设施的变化情况

2、生产设备的变化情况

3、检验设备的变化情况

四、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

五、小结

在公司通过认证以来,通过不断培训、自检与整改,强化了全体员工的gmp意识,提高了员工对gmp的理解,梳理了管理流程,规范了日常管理,加大并规范了对药生产过程的监控,有效地保证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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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一)1.问:我厂冻干车间准备改造,目前正在设备调研,设备厂家建议在灌装线上加装动态监测的风速测定仪,是否必须要有风速测定仪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对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没有明确要求对风速进行动态监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风速的动态监测。

2.问: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

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问: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4.问:我们无菌车间要进行厂房改造,因为面积受限,工器具灭菌设备只能安装一台湿热灭菌柜,无法安装干热灭菌柜,是否可以?

答:干热灭菌柜的主要作用是去除工器具内表面的热原(内毒素),仅进行湿热灭菌只能完成灭菌,而无法进行热原(内毒素)的去除或降低。降低热原(内毒素)水平有化学法、稀释法等多种方法,在无干热灭菌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方法和设备设施,并经过验证或确认,证明该去除热原(内毒素)方法和设备设施的科学合理。

5.问:我们公司的冻干粉针车间正在改造设计,设备厂商告诉我们一定要使用冻干机自动进出料系统,否则就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是否一定需要购买自动进出料系统?

答:采用设计合理性能稳定的自动化系统能够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干预引起的风险,但采用了自动化系统不意味着可以降低人员的无菌操作要求和意识,也不意味着采用人工操作就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mp要求。企业应充分评估人工操作的风险,采取相关措施,如:细化操作规程,加强无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无菌意识,并在生产过程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6.问:我们厂正在改造常规化学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有人说称量室一定要有层流装置,是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对于物料品种较多,称量量较大且产尘较大的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车间建议采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称量室的设计宜采用单向流,以达到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保护人员的目的。对于称量物料品种较少、称量量较小且产尘量小的物料称量操作,企业可采用适宜的方法达到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保护人员的目的。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二)1.问:我公司已对物料的供应商进行审计,是否可直接采用供应商报告作为物料的放行依据(鉴别项自己做)?

答:供应商审计并不能代替进厂的物料检验和放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产品的特性和工艺的要求等制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放行。对入厂的物料进行全项检验还是部分检验,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物料在产品中的作用、供应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决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用于制剂生产的物料,则不可以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仅当物料的生产企业与使用物料的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运输过程无被篡改、假冒、替换、变质等质量风险,企业可考虑直接采用物料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作为放行依据,但鉴别项目必须由接收企业自己完成。

用于原料药生产的物料,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二原料药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他项目的测试”。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第十六条还规定,“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2.问:规范要求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这里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是哪个部门的人?我们目前是质量部门的人员,是否是有授权书并经过培训上岗资质即可,而不只是由qa或只是由qc执行取样?

答:取样是质量控制的活动之一,应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取样。经授权的取样人员应当是质量部门人员,可以是qa人员,也可以是qc人员。

取样的关键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取样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使样品具有代表性,这需要对取样操作人员进行较为完整的培训及考核。无论是qa还是qc人员负责取样,都要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企业允许其从事取样操作的授权。

3.问:关于职责委托的问题:取样药品gmp规定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考虑污染的风险,qa最好不进入无菌操作区域进行监控。我公司为非最终灭菌的疫苗生产企业,现在实行qa委托车间进行无菌取样,qa进行监督取样,这样合理吗?日常环境监测的职责,需要生产操作人员协助完成,这是不是不能将职责委托呢?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取样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般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的人员完成。

质量部门人员进入无菌操作区域取样和环境监测,是常规无菌药品生产的一部分。为了降低污染风险,企业应对需要进入无菌操作区域的质量部门人员进行充分的无菌更衣和无菌操作培训,使其能规范操作。

某些特殊产品生产过程需要对人员数量等严格管控时,由质量部门授权生产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予以协助取样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及确认,并须对整个取样过程进行监控考核,取样的职责仍属于质量部门。

4.问:关于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中“具有不少×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质量受权人还要求“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 量检验工作”,关键人员必须具有两个区域的工作经验吗?生产管理负责人也必须有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吗?

答:按照药品gmp对关键人员的要求,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都在资质中提到了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在此不能狭义地理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无论从事生产、质量控制还是质量管理工作都是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对于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来讲,既要有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还要有管理经验;对于质量受权人来讲因为要履行产品放行责任,则更加强调了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以确保其能够正确的评估检验情况。从企业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具有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去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更能正确理解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好地执行药品gmp中的各项要求,与质量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也更为顺畅。

5.问:我公司企业负责人下设2位副总,其中一个副总负责生产部,质量部,工程部,另一副总负责研发部,前一个副总能认为是兼任质量和生产吗?在此基础上,质量负责人为质量部经理,生产负责人为生产部经理,是否就可以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更多的是考虑要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该企业负责人授权该副总行使企业负责人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职责,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分别由质量部经理和生产部经理担任,并向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副总汇报,他们之间互相独立,这样是可以的。

6.问:规范要求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请问保存时限有何规定?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培训记录的保存时限未作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定保存时限。建议长期保存,至少应留存至员工离开企业时其参与生产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以保证企业能够对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进行相关调查。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三)1.问:规范要求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接触药品,但是在口服固体制剂生产制作过程中,因原辅料每次来料有差异,制料要根据手感作适当调整,是否必须要戴手套?戴手套有时感知较差,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避免操作人员裸手接触药品,就是为了减少对药品的污染。

根据操作人员的手感来调整制粒操作,是口服固体制剂所用物料和工艺不稳定的表现,说明企业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制粒工艺和物料的研究不充分,无法合理确定工艺控制的参数和范围,也难以通过科学的、客观的方法来对物料和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所以,操作人员依靠手感调整制粒,不仅会造成产品的污染,还难以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企业应建立根据历史数据制定的相应物料或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如:使用粒度、堆密度、紧密度、水分等指标,帮助判别物料的粒径和流动性,以代替传统依靠手感进行各种中间控制的方法,降低药品被污染的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2.问:规范中没有提及“消毒剂轮换”,是否说消毒剂可以不轮换?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虽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强制规定消毒剂必须轮换使用,但实际上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为科学的要求。企业以往通常是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剂轮换,而对消毒剂轮换使用对洁净区消毒的效果不做研究。新修订药品gmp要求企业对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进而确定不少于一类的消毒剂如何使用,最终确保消毒剂在洁净区内的消毒有效性。

3.问:规范要求“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这里的“生产”是否包括外 包装过程(仅加包装盒和说明书)?如果只是性激素类药品的外包装,是否需要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外包装生产车间是否必须与其它生产区严格分开?(注:以上外包装仅指二级包装,与药品没有直接接触。)

答:上述要求主要是从风险角度考虑。一旦高致敏性的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高活性的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对其他类药品造成污染,将使患者产生严重后果。

尽管通常认为外包装前的产品已为密封状态,但完成内包装的产品往往外表面还残留有药品。因此,对于这类高致敏性、高活性的药品,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即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完成内包装的产品在进入外包过程区域前已经将表面残留的药品彻底清洁。

另外,还应关注外包装过程可能会出现的内包装破损的处理,如果没有好的措施,同样会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4.问:规范要求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那么,中药固体车间能否生产中药保健食品,即经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中药类保健食品是否能委托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中药类固体制剂生产企业生产?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中药固体车间能否生产中药保健食品,企业应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至少应包括产品的安全性、交叉污染等方面),确定生产保健食品是否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是否能够生产保健食品。

同时,鉴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一般会好于药品,一旦与药品共线生产,令人关注的往往是生产线上残留的药品对所生产保健食品的污染能否被接受。因此,中药固体制剂车间能否受托生产中药类保健食品,还应当符合中药类保健食品的有关要求。

5.问:制剂曲咪新乳膏所使用的原料醋酸曲安奈德属一般激素。目前采用独立称量区域、独立灌装区域,与其他非激素类产品共用配制区域(此三个操作间均为全排、不回风),也有共用品种受激素影响的验证。请问:该品种的生产区域是不是一定要建独立空调系统?假如不建,尚需做哪些工作方可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企业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对是否需要使用专用设施进行风险分析。对某些安全性较差的激素类产品,其微量残留即可导致患者产生严重不良作用。因此,要非常慎重地考虑共线生产带来的交叉污染;通常情况下应该采用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特殊情况下,或者对于那些对患者产生风险程度不高的激素类产品,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与交叉污染进行详细深入的风险分析,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验证该防护措施确能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后再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与非激素类产品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6.问:规范要求,如果厂房设施设备多品种共用,需进行评估。我公司口服固体制剂有多个品种共用设备,但无特殊品种,也需要评估吗?

答:需要评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无论何种药品,都会对人体机能产生影响。对于不同药品而言,其药理活性和安全性也均不相同。因此,企业应在厂房设计阶段即对产品和工艺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措施(必要时还需要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投入生产后做好相应的清洁验证,将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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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题1: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的洗瓶、灌封、配料的洁净级别如何划分?它们的辅助功能间与其生产操作间的洁净级别一定要相同吗?如操作间是b级背景下的a级,它的辅助间是b级可以吗?

答:对于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各工艺步骤应处于何种洁净级别,药品gmp附录1第十三条给出了示例,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洗瓶可设在d级,灌封在b级背景下的a级,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在c级,无菌配料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该示例进行选择。

应当注意的是,核心区域的布局应合理,尽量减少辅助功能间的设置,如必须设置辅助间,应尽量减少其对核心区域的影响。辅助间的具体洁净级别应根据在该房间内进行的操作或所存储物料和器具的特性确定。

问题2:我公司将小容量注射剂与大容量注射剂的浓配与稀配放在c级区,提高了浓配的洁净级别,这是否可行?

答:是否可行,需要考虑浓配工序对稀配工序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被接受,能否可以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例如,浓配过程中可能使用大量物料,有粉尘产生,可造成污染或交叉污染(活性炭的称量、配制等)。企业应考虑能否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将粉尘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问题3:规范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如果生产核心区域为a级,那么从核心生产区a级到非洁净区是否至少会有40帕斯卡的压差?如何达到?

答:是的。可由专业的设计院对空气净化系统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通过送风量与回风量的合理配置以及不同洁净级别的换气次数的差异来达到这一要求。

问题4:相同洁净区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压差应当多少合适?无压差可以吗?

答:药品gmp第四十八条规定: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在相同级别的洁净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内进行的操作有产生交叉污染潜在风险或储存的物料或器具有受到其他功能区域的污染的潜在风险时,应保持一定的压差,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设置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的压差时,企业应对整个区域内的压差数值进行全面计算评估,一般可以小于不同洁净级别的压差。同时还应对关键区域的气流组织形式进行研究,以防压差梯度不合理或过大而产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问题5:药品在轧盖完成或灌装封口完成后,其传出通道是通过缓冲还是加装层流送风?

答:药品gmp对于该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附录1第五条对物料如何进入洁净区进行了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药品轧盖或灌装封口后已为密封状态,因此,无论其传出通道采取何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外部对核心区域的环境造成污染。传出通道采取通过缓冲的方式或是加装层流送风的方式均可接受,但设计时必须要注意对核心区域环境的保护,可参照附录1第五条的规定进行。

问题6:b级区域中送风口和回风口的位置如何设定?

答:b级的气流组织为湍流,在设定送风口和回风口的位置时,应当避免b级区域存在气流无法到达的死角。同时,还应考虑b级区气流组织方式对于a级区的影响。

无论如何设置,企业都必须进行厂房设施的确认,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管理,确保洁净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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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问:固体制剂车间多品种生产时,除洁净走廊保持正压防止交叉污染以外,是否还需要采取别的措施,比如加穿洁净服、设置气锁进行隔离等?

答: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列举了数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采用压差控制便是其中之一。

企业采用何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应首先综合考虑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而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风险情形,再根据风险的级别进一步确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污染或交叉污染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并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问:对于疫苗生产有毒区排风排出室外时应当怎样处理?如果在末端装有高效过滤器进行过滤,对于高效过滤器该如何检测?有无标准,怎样规定更换周期?

答:企业应当根据有毒区的具体情形选择疫苗生产有毒区排风的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有:物理收集、化学处理、综合方法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附录三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过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企业应当首先确定所生产的疫苗毒种是属于哪一类的病原体,若属于第一类、第二类高致病性病原体,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先通过除菌过滤器,然后再向外排放。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应遵守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病原微生物安全性、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对于在空气排放系统末端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企业应确保该过滤器在使用期间的完整性。应对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端的压差进行监测并记录,及时发现高效空气过滤器泄漏、堵塞的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换。更换的周期由企业根据监测数据情况及风险控制的策略制定。

3.问:某些激素类产品经过验证后可以和其他类别产品分阶段生产,指的是哪些产品,有没有明确的分类?普通药品的生产线是否可以分阶段生产激素类产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该规定的出发点是针对少量或微量即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伤害的特殊产品,如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从规范角度给予了一定的要求和建议,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最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某些药品是不是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是否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由企业根据该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正常使用剂量、已知和未知副反应的严重程度,以及药物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等)、给药途径、吸收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后,根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控制或防护措施决定。

4.问:某公司现有“性激素类避孕药品”专用生产厂房,该产品属口服产品。现准备在该厂房中生产另一种腔道用雌激素类产品,请问是否可以将这两种药品在同一厂房内通过阶段性生产进行生产?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企业应首先分析此腔道用雌激素类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的机理,进而分析与原有性激素 避孕药共线生产的风险。除非与现生产的性激素类避孕药具有同种药理作用的药品,方可在同一厂房内采用阶段式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但仍需要进行具体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5.问: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厂房设计时,同一房间内放置两条洗灌封联动线同时生产同一产品,且两条联动线生产的产品使用同一灭菌柜灭菌,这是否与产品质量需具有可追溯性相违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六十条规定了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则:“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但对分装步骤没有明确的要求。

企业应当科学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使生产批次的划分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企业应充分考虑如此设计所带来的可能风险,因为一旦出现产品问题,不仅整批产品可能会被调查乃至销毁,而且调查的难度非常大。

同时,企业还应考虑到如何在生产过程中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问题,如: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是否产生相互干扰,是否能保证生产环境达到动态洁净度标准等。

6.问:冻干粉针、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在设计时将洗瓶放在c级区,与配料在同一区域,是否可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三条给出了非最终灭菌产品的无菌生产操作示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清洗的洁净度级别是d级。

冻干粉针和小容量注射剂的洗瓶与配料通常不宜设在同一区域。企业将洗瓶放在c级区,看似提高了洁净级别,但实际会对配料、除菌过滤等工序的洁净生产区带来更大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风险。并且,这种设计从实际的可操作性及运行管理的经济性考虑也都是不妥的。

如果企业执意将洗瓶放在c级区,与配料在同一区域,则必须要充分评估洗瓶对后续工艺带来的风险,如:微生物的污染、温湿度的影响等,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或控制措施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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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问:如何体现计算机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质量记录中直接使用word和excel可以吗?电子记录可以替代纸质打印记录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企业除应根据上述要求确保计算机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外,另外还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相关要求。

如果在电脑中直接使用word和excel软件记录各种质量记录,则必须制定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未经授权的人不应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确保记录真实、及时,并能够真实记录数据的修订历史,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记录的格式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word或excel格式。因为这些格式容易被修改且不易察觉。应将文档格式转换为pdf等不易修改的格式;而且,保存在电脑中的文档也要按照电子文件管理操作规程管理,确保使用的版本为现行版本。如果采用excel的公式进行计算,应根据设置程序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进行相应的评价和确认,并对确认后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保护,以避免出现难以察觉的风险,电子记录可以替代纸质打印记录,但应当满足纸质打印记录的相关属性,如:不可随意修改、能够显示记录历史、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等,并应当有电子记录管理的操作规程。

2.问:尘埃粒子在线监测可以使用2.83升传感器吗,是不是应该使用28.3升的传感器?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九条规定: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附录1无菌药品第十条规定: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

从实际操作需要看,此采样量宜采用28.3升的传感器。日常监测时,应能及时发现各种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建议在尘埃粒子计数器确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采样量的科学性与对气流组织形式的影响。

3.问:洁净厂房的压差梯度始终维持在10pa以上,则空气净化系统需要不间断运行。但厂房不可能不间断生产(尤其如冻干粉针剂车间),请问可否在不生产过程中设置值班风机或降低风机频率,以保持相对正压(但达不到10pa)?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任何运行状态下,洁净区通过适当的送风应当能够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第三十八条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规范要求洁净厂房的压差梯度始终维持在10pa以上,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的控制,是为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空气流动产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在没有产品生产的过程中,企业可采取如设置值班风机或降低风机频率等保持相对正压的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要有数据证明这种运行方式不会增加因洁净区压差改变而带来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但一般而言,核心关键区域与不同级别的压差不应小于10pa。

4.问:药品gmp规定:口服液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生产洁净区的走廊、清洗站、中间站等非生产功能间属于药品gmp规定的暴露工序吗?

答: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生产洁净区的走廊、清洗站、中间站应属于辅助功能区域,尽管不属于某个工序,但却是整个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过程各工序相互衔接的区域。该区域是否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主要取决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容器及其操作。如果容器是敞口的,或在上述区域中有将容器打开进行的操作,那么上述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

5.问:口服固体制剂洁净要求是否必须要达到d级区的要求?如果只是参照,那在洁净环境测试应依照何种标准?比如口服中药固体制剂的中药药材粉碎和提取清膏的环境要求应当是怎样的?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附录5中药制剂第十三条规定:中药饮片 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因此,中药材在净制后的粉碎可在非洁净的控制区域内生产。对于中药材经过粉碎后用于中药提取的,规范没有明确,企业应结合提取工艺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此种中药材粉碎的生产环境并无特殊要求。

附录5中药制剂第十一条规定: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因此,企业应根据提取设备的选型、生产操作的方式确定提取的环境是非洁净区还是洁净区。如果确定应在洁净区生产的,则该洁净区通常应符合d级区的要求。

6.问: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请问其工作服的清洗需要在d级洁净区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没有强制在d级区进行工作服的清洗。为了减少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的污染,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情况以及人流、更衣设计进行评价,自行决定是否将工作服放在d级洁净区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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