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有很多规章条例,其中第207条是什么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第207条的相关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经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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