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1

  资本**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 资本**国家。资本**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 德国, **等 **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 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 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 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 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 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 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 垄断资本**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 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 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 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 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 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 经济立法的出发点。 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 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概念

  1921年, 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 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

  a.两分法。苏联 法学家斯图 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 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 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被经济法取代。30年代中后期,两成分法被认为将 ****社会中的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而遭到全盘否定,当时的法学 权威雅辛斯基斥之为“法律机会**”的理论。在随后的***中,斯图契卡被处决,两成分法也淡出了苏联主流经济法思想。

  b.大经济法说。20世纪30年代,金茨 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对两成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了******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调整 公民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以经济法囊括民法。这一学说尽管同样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却受到了苏联和其他****国家经济法学和 民法学研究的重视。

  c.纵横**经济法。 第二次****以后形成的纵横**经济法,是****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其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涉及今天的**经济法思想。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具有特定的 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其**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中形成的 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倡导制定**的经济 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由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实际上演变成了“纵**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经济法商法化理论。 南斯拉夫和其他****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否定 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辞典》认为,“经济法这一概念相当于**国家的‘商业法’或者‘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的地位和商业事物法规的总称”。

  **概念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全国****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文件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第九届全国****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法系国家德国,**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的法的部门。一些有**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 王家福教授和 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 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 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 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 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 国家干预论。**性人物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性人物是 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性的。

  c.纵横**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人物是刘文华、 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 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 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 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 **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 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衡**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经济法中的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2

  资本**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 资本**国家。资本**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 德国, **等 **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 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 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 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 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 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 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 垄断资本**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 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 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 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 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 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 经济立法的出发点。 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 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概念

  1921年, 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 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

  a.两分法。苏联 法学家斯图 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 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 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被经济法取代。30年代中后期,两成分法被认为将 ****社会中的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而遭到全盘否定,当时的法学 权威雅辛斯基斥之为“法律机会**”的理论。在随后的***中,斯图契卡被处决,两成分法也淡出了苏联主流经济法思想。

  b.大经济法说。20世纪30年代,金茨 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对两成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了******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调整 公民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以经济法囊括民法。这一学说尽管同样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却受到了苏联和其他****国家经济法学和 民法学研究的重视。

  c.纵横**经济法。 第二次****以后形成的纵横**经济法,是****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其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涉及今天的*经济法思想。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具有特定的 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其**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中形成的 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倡导制定**的经济 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由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实际上演变成了“纵**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经济法商法化理论。 南斯拉夫和其他****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否定 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辞典》认为,“经济法这一概念相当于**国家的‘商业法’或者‘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的地位和商业事物法规的总称”。

  *概念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全国*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文件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第九届全国*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法系国家德国,**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的法的部门。一些有**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 王家福教授和 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 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 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 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 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 国家干预论。**性人物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性人物是 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性的。

  c.纵横**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人物是刘文华、 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 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 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 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 **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 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衡**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经济法中的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3

  经济法作为一个**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 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1)

——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课件1

  经济法说课比赛课件

  各位老师好!

  洪荒久远的原始社会开始,经济就已经产生了,千千万万年来,经济时时刻刻的在人类栖息地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100多年前,伴随着世纪狂人尼采那句著名的呼喊,:“上帝死了,我就是上帝。”在思想界掀起的狂风暴雨,经济法才横空出世,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整个经济世界带来了重估一切价值的惊涛骇浪。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制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今天,就由我——人文科学系市场营销专业教师肖芳和大家一起探讨《经济法》这门课程。下面我将从课程整体设计和教学实施两大方面8小点来进行阐述。

  一、课程定位

  古语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经济法是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工具性课程。与之同修的课程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因为,法律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人不自觉,再严的法律也无用,康德曾感叹道,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学生只有坚守道德底线,掌握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才能在应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经济管理、经济贸易活动领域相关问题大展身手,才能在学习后续课程《管理学》、《商务谈判》、《营销学》等课程时拿捏准确,不失偏颇。所以,《经济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将学生培养成为新的实用型专业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课程设计

  为此,我们确立了与之相配的课程设计,那就是秉持“能力本位,就业导向”的高职教育理念和思路。孔夫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学习。在教学相长中将“教学做”融为一体,不但要教会学生怎么走路,还要交他怎么走才是合适的。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岗位要求”为主要目标来开展教学工作,达到不管洋文凭土文凭,能抓住市场就是好文凭的就业形势。

  三、内容选取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院相关学生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能力项目来确定教学项目,以职业能力的形成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为了结合实践,为突出本课程特点,将本课程内容进行了整合。分为两部分,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

  第一部分理论教学,为了将来与学生的就业岗位对接,根据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运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我们对课程内容进行了**,突出学生将来到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打破了学科体系,将《经济法》整合为七个单元即经济法绪论、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法,重点讲授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实践教学,根据高职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以及我院商科院校的特点,我院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强调实践性教学,突出七个单元基本理论知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我院的实践教学始终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并根据学生当前的就业形势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实训大纲要求,将学生实践教学内容分为7个实训项目。每个实训项目包括四部分内容:实训目的、实训内容、能力训练、学习情景。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采取签订合同、录像观摩、案例分析、法律咨询、观摩**、模拟法庭等六种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

  四、内容**

  确定了内容后,将各个模块所需的课时按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分配。大家可看到PPT上的详情。这样学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和训练,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并应用经济法学理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让学生在企业工作过程中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公司、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帮助学生合法地进行自主创业。

  本课程中以认识经济法和相关概念出发,让学生掌握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然后要求学生边学边做,教师边教边总结评价,掌握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五、教学**

  通过教学活动,完成以下教学目标

  1.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3.培养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将这种情感内化成高职学生遵纪守法、自觉自律的强大动力

  以“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单元为例来阐述教学过程。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打破了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学科教学课程模式,将其转变为以工作任务及典型案例为中心**课程内容。在教学实践中,按照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采用项目化教学的方式,通过实际案例导入课程展示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来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引发学习兴趣,训练法律思维能力。

  1.案例导入(利用多**展示案例)(2分钟)

  刘某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请同学们**讨论。

  选取与教学项目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设置一系列问题情境以引起学生的

  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任务呈现(8分钟)

  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

  请同学们**讨论。

  以前面案例中揭示或隐含的问题向学生发问,进而提出学习性工作任务,以明确学习目标。

  3.规则讲解(5分钟)

  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有三个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具备,方为充分条件。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是生产者缺陷责任的免责规定。

  讲解要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与规则。规则讲解起支撑作用,强调 “必须够用”,以支撑工作任务的完成。

  4.师生互动(10分钟)

  讲授的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疑点、方法、要领、标准等设置**,可视内容穿插一些小案例进行启发引导与讨论,形式应富于变化,通过角色扮演、分组辩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5.项目训练(15分钟)

  布置配套练习,限时完成(训练项目与任务呼应)

  6.课堂小结(3分钟)

  总结一节课的重点、难点,便于学生复习。

  7.布置作业(2分钟)

  针对一节课的重点、难点设置综合案例,要求学生**分析。

  六、教学方法与**

  说学情

  1.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2.设置问题情境、启发式教学

  3.观看影像,开展课堂辩论教学

  4.走出校门,加强实务操作能力训练

  5.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

  结合经济法课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本校学生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我们注重了课堂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知识技能传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学生模拟训练与面试考核相结合。

  七、教学资源

  1.教材

  2.教学参考资料

  3.配套实训实习资料

  4.实践性教学环境与条件

  5.网络教学环境及资源

  八、教学考核

  1.实际模拟演练和考核,根据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2.**了解设立公司的程序,进行过程考核。

  3.课堂辩论,分配角色由学生相互辩论,根据小组讨论、个体态度及表现结果评定成绩。

  4.笔试,评价学生应用给定的案例及资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笔试、面试、小组讨论、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考核方法,全方位、多层面、立体性地考核学生运用相关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经济法考核评价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评价的方式分*时考核、实践考核和综合考核,课堂考核占10%,作业占10%,实训占20%,期末考试占60%,评价的标准也不局限于同学之间的比较,可采用学生个体的纵向比较,即关注学生的进步程度,充分体现教学的人文化理念,评价的主体也可采用自评和互评等。

经济法课件2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为高等职业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让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以及基本原则等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授课提纲: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实施方法:

  多**教学、启发式教学

  详细内容: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 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一国家意志的内容由**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

  “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合同法》、《*******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行为规范的体系或总称,是广义的法;而法律则指法律的渊源或严格的表现形式,是狭义的法或者叫严格意义上的法。

  (二) 法的本质

  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即**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三)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和程序,即通过****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

  (2) 法凭借国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的制约,习惯受到巨大习惯**的制约,但这些制约都不同于国家的**。国家**力是以国家的**机构(如**、**、法庭、**)为后盾,对违法者采取国家**措施。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义务来实现**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它由国家最高**机关——全国*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它是由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 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 地方性法规。省、**区、直辖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 民族**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地方(**区、**州、**县)的

  *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法。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

  区***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定并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7) 规章。*各部委,省、**区、直辖市人民*,省、**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8)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因此,就其具有与**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这些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在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义务关系。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现实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和法律义务。

  2.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一个法律规范要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某种条件、出现了某种情况,才能适用某个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一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如上例中,“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本规范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3个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3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法律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3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很少的。例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这是为了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2. 法律部门

  它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调整原则。根据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的解释,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

  (七)、 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与法律义务含义一致,司法上对法律责任通常作狭义解释,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欠债还钱、**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最通俗的解释。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① 如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等;②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③ 法律规定,指无过错推定责任或叫严格责任。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①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或者说法律事实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②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力保证。当然,国家**力一般是作为威慑力隐蔽于法律实施的幕后,只有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才需要使用国家**力。

  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另外一个经常用到的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责任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 停止侵害;② 排除妨碍;③ 消除危险;④ 返还财产;⑤ 恢复原状;⑥ 修理、重作、更换;⑦ 赔偿损失;⑧ 支付违约金;⑨ ****、恢复名誉;⑩ 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所给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人通常给予的是行政处罚,种类有:① 警告;② 罚款;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 责令停产停业;⑤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 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机关(人民**)给予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和**5种;附加刑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有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 后来,各国在转译“市民法”一词时,采用了与本国语言相应的词汇。在**研究**民法理论和制订民法典时,把**国家使用的“市民法”一词,用汉字表达为“民法”。 这一用法后来传入我国,遂沿用至今。

  2、特征:(1)民法是**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中任意性规范较多。

  3、基本原则:意思**原则;公*原则;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二、民事**

  民事**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从**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等。

  三、物权法律**

  1、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物权法》的意义

  2、物的概念。

  3、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2)原物与孳息;(3)特定物与种类物。

  4、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5、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经济**原则;(2)*等保护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特别限制原则;(6)特别法优先原则。

  五、 物权法中的重要**

  1、善意取得**;2、物权请求权**;3、所有权**;4、用益物权**;5、担保物权**;6、占有**。

  六、债权法律**

  1、债的概念和特征

  2、债法的概念

  3、债产生的原因和分类

  (1)原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2)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4、债法上的责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包括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责任原则。

  七、法人**

  (一)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 **成立;

  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

  ④ 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资本**民法理论对法人基本有3种分类方法:① 公法人和私法人;② 社团法人和财

  团法人;③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大类。

  (1)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

  核算制的法人。它属于营利性的经济实体。

  (2) 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设立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法人。

  (二) 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设立具备的条件

  (1) 名称、**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经营范围。

  2. 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有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如分立或合并,以及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人、**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住所等方面的变更。

  3. 企业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法律上的人格。终止包括主管机关**撤销、自愿终止、因违法被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 企业法人的**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才享有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

  1. 企业法人的**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能力与法人共始终。企业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独有的人身**能力,但**具有相应的人身**能力和财产**能力及其他**能力。企业法人由于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所享有的**能力的大小、范围不同,这与自然***能力一致情况不一样。

  2. 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能力一样与法人共始终,这是它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法人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能力不同决定了法人的行为能力也不尽相同。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实现的。法人的机关包括集体和个人两种形式。集体形式如股东大会、职工*、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个人形式如经理、厂长、董事长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人,他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法人从事各种行为。企业法人**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对其法定**人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

  (一) **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以被**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4个法律特征:

  (1) **是**人以被**人名义,即代替被**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 **人在**权限内有权**自主地进行**行为;

  (3) **人是**被**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4) **人的**后果由被**人承受,从而在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二) **的种类

  (1) 委托**。这是基于被**人的委托所产生的**。所以,委托**又叫授权**。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委托**形式。

  (2) 法定**。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

  (3) 指定**。这是指由有关指定单位或人民**的指定而产生的**。如**指定诉讼**人。

  (三) **的法律责任

  (1) 无**权,又叫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进行**的,为无权**,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被**人追认,则由被**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但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 **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 **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活动、或被**人知道**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人和被**人负连带责任。

  (4) 委托**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一、 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

  (二)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四)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主要包括:

  (1)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共和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资企业法》等。

  (2) 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票据法》、《*******证券法》、《********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 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主要有《*******预算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价格法》等。

  (4) 规范社会分配的法律**,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竞争原则。

  3、责、权、利、效相**原则。

  课后思考题:

  1. 法和法律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2.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

  3.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是什么?

  4.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5. 你如何理解法人**?

  6. 你如何理解****?

经济法课件3

  1.根据会计法律**的规定“在民族**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性规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在民族**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为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

  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国家。其中,自然人具有**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只具有**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

  B.设计图纸、公民肖像和科学发明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C.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实现

  D.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法律事实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说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不仅自然人具有**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也具有**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3.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有( )。

  A.要约和承诺

  B.授予**权

  C.遗嘱行为

  D.债务**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选项C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B.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C.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D.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本题的四个选项表述均符合规定。

  5.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1)被**人(甲公司)将某种有**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无权**是指没有**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权的**;二是超越**权的**;三是**权终止后而为的**。所以C选项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D选项正确。

经济法课件4

  一、金融工具

  1、货币及其形态

  货币的四大职能: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功能、价值贮藏**。

  2、金融工具

  ⑴信用及信用形式。信用是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暂时让渡商品或货币的借贷行为。所谓信用形式,就是表现借贷关系特征的形式。信用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

  商业信用——赊销商品,预付货款

  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信用形式。其在现代经济信用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占有主导作用。

  国家信用——国债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其形式多种多样。

  ⑵金融工具和信用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仅有股票一种)。

  金融工具按金融市场交易偿还期划分,可分为长期金融工具和短期金融工具。短期的金融工具又称货币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包括本票、汇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公债等;长期金融工具是指资本市场上的的金融工具,包括中长期*公债和股票。(易出选择题,记往资本市场的比较少的两个,其余就是短期的)

  3、利息和利率

  了解利率的分类。

  引起利率变动的因素主要有:社会*均利润率的变动、经济的周期性变动、国家经济**的变动。

  了解利率变动对经济运行发生的调节和杠杆作用。特别要注意利率对物价的影响。利率变动和物价变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当*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时,松的货币**导致价格和利率的反向变化。当*采取扩张性财政**时,导致物价和利率的同方向变化。

  二、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重点要掌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又称短期金融市场,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工具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银行执行货币**的重要场所。**银行执行货币**主要有三种方式: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再贴率和公开市场业务。

  3、证券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场外市场、二板市场。

  4、证券交易。

  包括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股价指数被称为“经济的晴雨表”。

  三、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的构成

  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为**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经营指定范围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性的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开发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等等。

  非银行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

  2、商业银行

  3、**银行。发行的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4、货币**。货币**的终极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衡。 **银行一般性**工具有以下三种: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存款准备率。

经济法课件5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交付加工费的当天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提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

  【解析】(1)选项B:***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不适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特殊规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选项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选项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济法课件6

  教学条件

  学习本课程,学生应以一定的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为学习其他有关课程或法律课程奠定法学知识基础,此外,为学生以后学习的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奠定一定的基础。

  本学科与法学、经济学、企业管理等学科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为了避免与相关学科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应以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将重点放在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这个特定的研究对象上。

  教学效果

  1、能熟练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能够分析当前经济法理论反映的新方法和面临的新问题

  3、能够掌握参加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等考试的基本内容

  参考教材

  1、初级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教材.*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科学出版社

  2、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辅导用书.*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财政经济出版社

  3、《经济法论坛》(丛书),李昌麒,群众出版社

  4、经济法学(第五版)﹒杨紫烜著,**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课件7

  一、调整心态帮助记忆:把知识变成常识

  “把知识变成常识”实际上是一个心态问题,为了背诵而背诵,只能加剧背诵的痛苦,不如抱着良好的心态记忆:知识很容易被遗忘,但如果及时回顾、消化和练习,很快就会变成“常识”;常识有可能被疏忽,谈不上忘记;当您把教材70%以上的内容变成常识,记忆绝对不是一座大山。

  二、寻找方法摸索规律:抓住规律记忆

  对于相类似的考点,我们不妨探索规律进行记忆:例如第2章“经济补偿金”中有无数的列举条目,一条一条死记硬背实在是痛苦,但当我们把握了“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援助性质的款项,只要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过错,用人单位即应支付”这一规律,再回顾那堆“文字”时,必定轻松许多。

  三、罗列对比发现差别:列表比较记忆

  把相似的知识放在一起比较是一种有效的记忆方法:在比较中发现差别、发现考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记忆,差别点往往也是出题的重点。

  四、抓重点句找关键词:针对法条关键词记忆

  如果学习法律规定时,您是念三遍、合**再背三遍——纯属“背电话号码”式机械记忆,很快就会遗忘。如果您能够分析出法条关键词,则不仅能把规定记住,而且命题点也将格外清晰。《经济法基础》全卷均为客观题,并不存在**语言表述法律规定的问题,记住关键词就可以解决绝大部分考题;也正基于此,结合关键词编制一些好记的小口诀也非常实用。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2)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5]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的维护者,强调以**来界定和约束**,以实现主体在*等秩序下的最大**和利益。行政法以**行*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和**来限定和制约行*力,以实现*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

  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6]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7]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8]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之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但是,**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9]目前**学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和行政**,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和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11]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不同利益倾向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衡协调的****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

  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等”并非行使国家**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相**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衡**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分类。经济法学的传统二元架构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构建。譬如,有的学者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实质与行政法主体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模式没有什么差别。还有的学者不注重对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归纳,而采取罗列式分类的做法,[注14]由于分类中同时采用了多种标准,又不加以区分和说明,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使得主体分类不具有协调性和对应性,根本无法体现经济法主体分类的实践价值。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是因为传统的主体分类方法存在形而上学的缺陷,仅从静止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而忽略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利益流动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它既要维护本行业的个体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实现目标跳出相对狭隘的个体利益层次,有责任将其提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来影响全体成员的经济行为,这才能最终实现行业利益的长期化和最大化,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反对和抛弃。我们在分析行业协会等社会**所**的经济利益时,就应当根据具体的**环境和经济情况加以判断,不等简单地下结论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特定的具体利益主体,如市场主体中的生产经营主体。再比如对一些提供公**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论国有也好还是私有也好),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是经营者就忽视了它们追求个体利益过程中所负有的公共责任,从而进一步看轻实践中该种主体因为涉及稀缺公共资源的经营和分配而拥有的类似于行政主体的“管理**”。如果认识不到这种主体扮演的多重“角色”,就会造成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得此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出现从行政法领域和民法领域角度看都无法有力规制的问题,令其游离于经济法律的正常约束外。

  (一)抽象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可以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凭借国家**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促进**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加以*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这种分类只有从抽象层面上理解才有意义,而不能简单地将三类主体与具体经济法部门主体一一对应起来:

  首先,*主体既要**国家管理经济的运行,成为管理主体,又可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成为投资主体,或者**国家进行消费,成为消费主体。因此在不同的具体经济法律**中,“国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需要从多重角度认识和分析。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新近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具体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1.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在宏观调控法中*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但是*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包含引导、规制、**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的宏观调控**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比如*机构为了能向具体经济主体提供公共资源,而拥有对它们征税的职权;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行使分配职能才能满足各种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为了保障生产和消费环节(最终是为了保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要素的优化配置)的顺利进行而行使金融货币的调节分配职权,等等。

  2.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

  我们认为,首先市场规制法主体不应该包括劳动主体,因为劳动关系虽然也具有财产属性,却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主要由劳动法这样的社会法单独调整,而不应再把劳动者的完整概念纳入经济法范畴中。

  其次,不能笼统地把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划定为经济管理关系,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主体之间的核心关系不是经营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对消费主体而言,其与管理主体之间也并不存在什么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要拘泥于如何完备抽象的主体类型分类,而应当具体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探讨主体分类问题。通过这种分析,我们认识到:主体的相互的*衡**是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最为显着的特征。

  3.“中间地带”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从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纯粹归于市场规制法又不能完全归于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新法域,比如有关市场准入、经济**的法律**。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制内部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本质,更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现代性。对这些法律**主体的研究,同样不能生搬硬套经济法主体的抽象分类,而应当从动静结合的角度具体区分。

  总之,通过对抽象主体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部门经济法之间的协调和联系,而通过具体部门经济法主体的研究,才能使我们深入了解经济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

  四、未竟的问题:关于“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论”

  鉴于国家主体在经济法主体分类中的重要性,我们已数次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述,在行文即将结束之际,我们再次以国家主体为出发点,对理论界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学说的基本观点提出置疑,请各位经济法学人不吝赐教。

  目前学界在谈到经济法的本质和调整对象时,比较通行的语言就是“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论”,为了经济法的本质究竟是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调节,还是国家管理,经济法学者曾经争论不休,最终学者们认识到:协调也好,干预也好,调节也好,这些词的内在基本含义趋向是一致的。

  然而,我们认为“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论”的错误不在于“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而在于“国家”一词。即片面地强调经济法的抽象主体之一——“国家”,而忽视了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在抽象层面上,国家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但由于国家主体的抽象性,其利益**主体或具体操作主体终究要归结到以*机构为**的具体经济法主体。抽象层的国家主体是经济法的制定者,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市场主体活动的**和管理者,以“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来解释国家调控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和宗旨,就如同以法律本身来解释法律现象一样,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

  研究应始于实践的需要而终于实践的需要,切忌始于实践的需要却终于“唯美感”的理论需要。对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应当首先源自实践,而后经过理性的整理加工,再以理性的分类方法反作用于实践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正理论。不能为了理论而理论,最终脱离了实践发展的需要。

  同样,现代经济法理论的开端始于对国家主体“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经济过程的深入研究,但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理论并不能体现经济法的全部本质,只有经济法学理论应然的预判与实然的实践相结合,将原始的研究切入点融合到完整的经济法现象中,经济法的本质才得以凸现。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3)

——经济法基础口诀

经济法基础口诀1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经济法巧记口诀。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

  现在总结一下,会计职称《经济法巧记口诀》。

  普通决议

  “职工”“股董”——盐拌。 (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职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4)

——企业法律知识3篇

企业法律知识1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一

  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在法律上承认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了。我国目前也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就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存在用工关系。

  注意:事实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举证,比如招工,面试时的名册,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考勤记录,其他工人记录等,录音录像(你:老板,我来上班了啊。老板:好,赶紧工作吧。你:老板,这个工作我做吗?老板:废话,当然你做。你:老板,我下班了啊。老板:好回去吧。证据就有了,手机很方便,很隐蔽,养成习惯)。

  2、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二

  如果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1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违法;用工1月内劳动者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用工超1月不满用工1年未签订,每月支付2倍工资,也就是要支付11个月。起算为用工1月后,截止为签订之前。劳动者不签订,应终止,支付补偿金。用工超过1年,企业未签订,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资。满1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三

  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证,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说明公司章程规则等,最好能让劳动者签字证明知道了,学习了。否则劳动者很可能会以不知道公司章程为由违反公司章程,企业最后还可能败诉。

  4、关于劳务合同无效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用假文凭等,属于欺诈。用人单位**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该出的工资单位还得出。

  5、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直接视为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签订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说明理由。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规定试用期。

  6、关于服务期

  劳动合同可能有服务期。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期限,不得单方**。劳动者违法,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

  7、关于保密事项

  离职后,保密条款仍然有效,合理期限为离职后三年。也就是关键工作岗位人员(高管,技术等)在离职后三年要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违约金。法律没有规定保密条款企业要支付任何多余的费用给你,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当然,有的公司愿意支付给劳动者保密费用。

  8、关于竞业限制

  时间两年,企业要支付两年的钱补偿给你,以你在职时的工资为标准。如果你违反,那么要承担违约责任。

  9、关于劳务派遣问题(人才租赁)

  派遣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10、关于劳动合同**——企业要解雇你

  如果劳动者有过错如下的:适用期内不合格(你表现达不到企业录用时的要求);劳动者****(是****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责任哈)。以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必**提前预告而立即**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不是患病期间,法律概念)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任务,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以上情况企业可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给予补偿金,也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30天,就是如果企业不想等30天,想明天就**,就多掏一个月工资,在餐饮厨师行业比较多见,防止有的厨师在30天内使坏。

  11、关于解雇的补偿

  如果因为上面讲的是劳动者过错的,那么没有补偿金!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过错的,那么到离职时,每工作满一年补偿金算1个月,工作6个月到1年,按1年,工作不足6个月,按半个月;最高不超过12年的补偿金;劳动者工资高于市级*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不足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劳动者工资为**关系前12个月的*均工资;劳动者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12、关于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是两倍补偿金,企业掏了赔偿金,不再掏补偿金。赔偿金适用情形如下:未支付补偿金,****限期支付,企业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到100%追加赔偿金;企业不得因员工参加****劳动合同,违法的,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因不当**合同而损失的工资。

  13、关于工作时间

  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注意:包括生产或工作前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连续有害性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女职工哺乳的往返时间,孕期检查时间。

  14、关于我国工作时间概况

  年工作日:250(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季工作日:62.5,月工作日:20.83,计薪日:21.75(不是30哦),切记不是20.83,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工作。

  15、关于我国目前工时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每天8H,每周40H,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大部分人上班都是这种);

  计件工时(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者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每周40H,每天工作时间灵活);

  缩短工时制(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包括:过度繁重体力活;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H;女职工哺乳期每天减少1H;未满18岁小于8H);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比如企业的高管,外勤,推销等;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有的行业特殊,不能按天算,比如修路,建设工程等,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时,包括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受季节或自然条件限制的,不定时工时制也要遵守每年最大工时和最大加班时间的计算:大加班432(36*12);最大正常上班2088(21.75*12*8)。

  16、关于休息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4小时后休息一次,不少于半小时;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H;不休加班工资150%。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至少一个休息日,不休加班工资200%。

  17、关于法定节假日休假

  ****11天,必须休,适逢周末,补假;不休加班工资300%。

  18、关于探亲假

  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局两地,属于带薪假。

  享受的条件为:工作满一年,不住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不能与父母任何一方,不是双方);

  时间:探望配偶:每年一次,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适逢周末不再另行补假;

  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发放+路费。休产假与探亲假地点一致,不休探亲假。

  19、关于婚丧假

  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不包括岳父母)**,本单位**批准,1天到3天,工资照发。

  20、关于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10年到20年,10天;20年,15天;法定休假,休息日不计入;企业统筹安排,考虑职工意见,一般不跨年。不休加班工资300%。

  21、关于产假

  产假98,其中产前15,产后83,难产增加15。

  22、关于哺乳期

  产后一年,包括产假在内。

  23、关于病假

  生理概念,事实上需要治疗的时间。有病假工资。

  24、关于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的法定期间。法律已经规定好的,在这个期间内,你继续看病不去上班,企业可以**你!

  25、关于加班加点

  只有企业安排才算加班加点,企业不安排不算。也就是你自己在那里主动加班不算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每天一般不超过1h,特殊行业每天不超过3h,每月累计不超36h。

  26、关于值班

  值班不算正常工作时间,算工作时间,值班不给工资,给一定报酬。值班一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非生产性工作,比如晚上让你看厂子之类的。

  27、关于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独生子女补贴,养老金,丧葬补助;代偿性费用:差旅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未体现劳动对价性的其他收入。

  28、关于加班加点工资

  前提:用人单位安排;

  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也就是你每天的加班):工资的150%;

  休息日又不能补休:200%;法定休假日,300%;

  注意:两年内(劳动纠纷)以及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民事纠纷)由劳动者提供证据。加班工资由以标准工资为基础,不包含加班工资。

  29. 休假期间工资

  法定休假:带薪;

  年休假:带薪;

  婚丧假:带薪;

  三期:带薪;

  事假:不发;

  病假:病假工资;

  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工资:单位照发,如选举,去作证等;

  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照发。单位同意函授学习,照发。同意**教育,照发。

  30.关于女职工的保护

  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不被非法辞退方面:不得以性别,婚姻辞退;三期内,不得以非过失性,经济性辞退方式**;三期内,合同到期,延续到哺乳期满;孕期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

  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高处;低温;冷水;经期卫生保健;

  孕期:不得安排禁忌从事活动;劳动贡献下降,不能减薪;禁止夜间劳动和休息权的保护7个月以上享有;孕期保健;

  产期:产假,98天+难产15;

  哺乳期:1年包括产假;每天两次哺乳,每次30分钟,路上时间算上班时间。

企业法律知识2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可否要求驾驶员承担一部分损失?这个主要看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各项保险运输公司是不是已经全额购买(包括车辆的商业险,以及物流责任险等);

  第二、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司机已经学习并签名。如果公司对于车辆的各项保险已经全部购买,而对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比如说停运损失等又有规章**约定是由司机来承担,那么确实是因为司机的过错发生事故(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承担比例),这种情况下,要求司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法律是可以**。对于承担的比例,主要是根据损失的项目(确为无法投保项目)和司机的过错来确定。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5)

——抚养费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

抚养费的法律知识1

  无论是抚养费的增加还是减少,或者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提**讼的话,那么就要注意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了。究竟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抚养费的追讨属于民事案件,它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一、如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抚养费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请求,另一方也未自觉履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还有其它规定,您可以了解一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诉讼时效为3年。

  (3)《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4)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看完上文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并不是所有追索抚养费的诉讼都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如果一方已经明确表示不支付抚养费的,则才会使用诉讼时效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抚养费的法律知识2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的提高,在离婚时约定的孩子的抚养费已经缩水,那么应该如何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呢?

  一、关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给付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二、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会根据以上情形来判断了。

  三、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呢?

  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呢?根据以上分析,法律上是**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提**讼。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申请实在是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得已的选择。这个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或者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

  总之,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所涉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现实中,还是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义务的履行,或者**执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确实存在难以完全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那么,为了使法律与实际生活切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在得到****的同时,当事人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这样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会相对简单、容易一些。

抚养费的法律知识3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很多人还会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具体说来,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付?我们来通过下文认识一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确定。分两种情况:

  1、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均水*。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付

  夫妻离婚后,对于未跟孩子在一起生活的一方,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还是没有固定收入,只要有支付能力,且不因为支付孩子抚养费而影响正常的生活,都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生活确实困难,支付孩子抚育费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

  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是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二是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需要说明的是,**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6)

——法律知识小学生 (菁选3篇)

法律知识小学生1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4.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肉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着你**的勇气。

  5.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及心智等各方面并不成熟,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也正在建构之中。因此,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建设尤为重要和紧迫。小学生通过学法律、讲道德可以约束自己,也可以保护自己。

法律知识小学生2

  一:十条注意

  1、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无故离开学校,有事外出得向班**请假。

  2、学生上课要遵守纪律,要听从老师指挥,特别是体育课、活动课等,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体育器材。

  3、课间玩耍不打闹追逐,严禁爬围墙、爬树、爬走廊栏杆、攀校门等。

  4、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在楼道玩耍,严禁从楼梯扶手上滑下。

  5、不喝生水,不买无证小摊的食品,不吃过期或变质食品。

  6、不带利器及易燃易爆物品来校,不做危险游戏。

  7、午间用膳要服从教师的要求,不在用膳时讲话、嬉戏或做其他事情。

  8、注意用电安全,不要乱摸乱动教室、走廊等公共场所的电器设备、开关、插座等。

  9、学生放学回家要按时离开学校直接回家,不要在教室、校园内逗留,也不要在街头游逛。

  10、上下学要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看清来往车辆,要走人行横道。学生乘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如摩托车、三轮车、货动车等),不乘坐超载车辆。

  二:校园内危险逃生基本原则

  1、保持镇静,趋利避害。

  2、学会自救、保护自己。

  3、想方设法,不断求救。

  4、记住四个电话:“119”火警电话、“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打电话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的特征。

  三:校园内其他活动安全知识

  (一)、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什么?

  在每天紧张的学习过程中,课间活动能够起到放松、调节和适当休息的作用。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l.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

  3.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做操等。

  4.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二)、游戏时如何保证安全?

  游戏是同学们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在游戏中也要树立安全观念:

  1.要注意选择安全的场所。要远离公路、铁路、建筑工地、工厂的生产区;不要进人枯井、地窖,防空设施;要避开变压器、高压电线;不要攀爬水塔、电杆、屋顶、高墙;不要靠近深湖(潭、河、坑)、水井、粪坑、沼气池等。这些地方非常容易发生危险,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伤亡事故。

  2.要选择安全的游戏来做。不要做危险性强的游戏,不要模仿电影、电视中的危险镜头,例如扒乘车辆、攀爬高的建筑物、用刀棍等互相打斗、用砖石等互相投掷、点燃树枝废纸等。这样做的危险性很大,容易造成预料不到的恶果。

  3.游戏时要选择合适的时间。游戏的时间不能太久。这样容易过度疲劳,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最好不要在夜晚游戏,天黑视线不好,人的反应能力也降低了。容易发生危险。

  (三)、课间活动是应该注意什么?

  (1)不要在教室内跑、追逐打闹和做游戏。

  (2)不要在门口追逐打闹和做游戏。。

  (3)不经老师允许不得出校门。

  (4)在校园内活动时不得急跑,不得追逐打闹,不的做恶作剧。在人少的地方活动或游戏,且不要危及他人安全。不要做有危险的'活动和游戏。

  (四)、每天上、放学时应该注意什么?

  (1)按规定时间到校,到校后立即到教室做好课前准备。

  (2)放学时要以班为单位**下楼,不得私自提前或拖后。

  (3)放学时要随队离校,不得私自提前出校门或在校园停留。

  (4)出校门后直接回家,不得在路上停留、打闹、游戏或做其它事情。

  (5)需要家长接送的学生,如果放学时家长未到,不要独自回家,在电话通知家长后在校园内静静等候。

法律知识小学生3

  为了推进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领全校师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推动创建****校园工作,我校开展了“小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总结如下:

  我校****《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首先成立了竞赛活动**小组,各部门均有分工,各负其责,精心**。各班利用班会、晨会时间学习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预防未成年人**法》、《交通管理法律常识》等法律知识,并把这些知识通过“红领巾”广播、手抄小报、征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学生的法制观念较大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成立广大学生的自觉行动,人人争做义务法律宣传员。9月份利用班会时间,我们邀请了我校法制副校长上夹河镇治安**朱宏伟到校做了法制报告,朱**讲得精彩、富于哲理、通俗易懂;学生听得认真,记得详细,理解得也比较透彻,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师生受益匪浅。其次,我校精心**了六年级全员参加《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参赛率达到100%,由于同学们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的比较深入,答题顺利。最后,对参加本次活动获奖征文,获奖手抄报的同学进行表奖。

  通过法律竞赛活动,使全体学生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也有纪律。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掌握了与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愉快的生活,健康的成长,做合格的**特色****事业建设者和**人。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7)

——经济法教师聘用劳务协议 (菁华1篇)

经济法教师聘用劳务协议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 乙方的**

按约定取得________元***/月薪资报酬,工作时间按________天/月按计算。

要求甲方提供与授课对象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授课的相关业务资料。

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按时、认真上课,布置及批改作业;保证每次课时(________分钟/节课或________分钟/节课按培训中心**规定)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学期末**考试并提供每位学生的最终成绩。

解决培训中心内部学生教学科目课业疑难,不得推卸责任。

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和劳动纪律,具体请参考照《教员日常行为守则》。

第四条 甲方的**

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和安全。

**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及上课时间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需在每月________号的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授课报酬。

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

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

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的;

(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宣布破产,转卖的;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因个人身体原因,产生疾病或重大身体变故,甲方不承当责任。

除以上原因外,甲方提前**合同的,视违反合同条约,应当支付全额违约金。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应提前________天通知甲方。

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成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双方**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并看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首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及造成的后果再另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提**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8)

——法律知识手抄报

法律知识手抄报1

  法律知识手抄报图一

  法律知识手抄报图二

  法律知识手抄报图三

  法律知识手抄报图四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菁选3篇)(扩展9)

——法律知识普及议案

法律知识普及议案1

  根据《*******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大会选举会议的时候,*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和**(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向地方各级*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团提请*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委员会**后提请*大会会议讨论”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会提出“关于加强普及法律常识”的议案。请*团提请县九届**三次会议讨论。

  **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这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是建设具有*特色的****的重要保证做好这项工作,对加速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提高民族的**素质,推进******与法制建设,尽快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的十一届****以来,**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志早就讲过“要讲法制,真正使人民随法,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要积极地维护法律”。*同志指出:“要依靠**与法制管理国家。”由于*和国家的重视,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涉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百多个。有了法律还必须使广大**群众自觉地掌握和应用,使法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同志说:“现在的问题,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员,包括一些负责**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就是说,如何把法律交给人民,做到人人学法、知法、守法,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从我县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情况看,整个趋势是好的,县区(镇)、省地驻宣厂矿建立了普法**小组,进行了普法试点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有些单位和部门的**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列为议事日程,当成大事来抓。二、普法工作还没有全面铺开,在群众中没有造成学法、守法的热潮。三、普及法律常识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定购法律常识读本少,培训宣传骨干不多。

  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希望:一、各级**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把普法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督促地把这一工作抓紧抓好。二、各级**,特别是各级****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护法,这是全面开展普法工作的关键。三、公、检、法、司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机关作用。四、要应用各种宜传工具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普及法律常识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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