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

  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 1995-4-5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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