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学硕士

在职法学硕士

在职法学硕士

在职申请法学硕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一)学位班学员资格审查和注册 1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 .申请人应向我校研究生处学位与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学士学位证书; ( 2 )最后学历证明; (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本校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储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内确定指导教师并制定培养计划交学位办。 (二)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从注册到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在所在单位各年度的考核成绩应为“良好”以上(含“良好”)。申请文学(不含艺术学)、教育学(不含体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学位者,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申请理学、工学、农学以及艺术、体育类学位者,至少有一篇以前两名作者身份署名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2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A ,课程考试 ( 1 )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 2 )对参加本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申请人,由有关院系按上述要求进行考试,其成绩予以承认。 B ,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并已注册的学员方能参加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 1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 2 )国家规定的部分专业的申请人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 3 )如果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未设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则须参本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C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培养计划所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教师进修班学员、研究生课程班学员资格审查及注册时间从入学之日起计算,其他人员从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之日计算。 3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由本校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 1 )论文要求 论文应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 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 2 )论文评阅 ( a )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学科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起两个月以前由校研究生处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 b )论文评阅:采用“双盲”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4 .论文答辩 (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得到是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办的认可。 学位办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答辩委员会成员。 ( 2 )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且应具有详细记录。 ( 3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 4 )凡向我校申请学位者,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提出申请;反之亦然。 (三)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可,并经院、系学位评分分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校学位办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各有关院系研究生秘书具体负责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事务并建立和保管申请人的档案材料。 时间安排:每年的九月接受资格审查申请和注册,一月和六月接受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申请人提出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向学位办提交论文(一式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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