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涵

  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第二章 代理商

  第一节 

  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二节 

  销售代理商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 寄售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四节 经纪商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第三章 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能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日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四章 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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