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堂管理制度_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规范
校园食堂管理制度_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规范
为做好校园的食堂管理,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应制定规范的校园食堂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校园食堂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校园食堂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健全学生食堂安全可靠的保障体系,完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质量和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好高校学生食堂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各高等学校是学生食堂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高校学生食堂是为学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必须秉承“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基本“大伙自办”,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服务育人”。
第四条 积极探索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补贴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高校学生食堂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二章 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
第六条 政府已经建立了与市场物价相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一定高度时,省财政将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给高校的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补贴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平抑饭菜价格。
第七条 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分担学生食堂中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
第八条 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用于市场消费价格涨幅较大时对食堂实行补贴,减轻食堂运行压力。学校要将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助金中提留一定比例,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伙食补助。
第九条 要合理搭配学生食堂饭菜结构。高中低档次饭菜比例应为3 : 5 : 2,一元以下的低价位菜要占10%,中、晚两餐要为学生提供免费菜汤。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条 高校学生食堂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学生食堂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教保〔2012〕1号)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并建立完善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成本调查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高校要系统建立学生食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规范学生食堂经营行为。制定和完善包括人员、财务、采购、仓管、卫生、监控、安全、奖惩等基本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做好食堂餐厨垃圾分类处置等管理工作,提高食堂管理水平,保障餐饮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必须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和从职要求持证上岗,要定期开展食品卫生常识和卫生习惯的培训和考核,实行定期体检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 学生食堂的“基本大伙”原则上不得外包给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要坚持“基本大伙”由学校自主经营。社会企业在学校经营的学生餐饮盈利额不得高于营业额的2%,学校要加大监督,对盈利额超过2%的企业要果断清理。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食堂是学校饮食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相对集中,位置选择应方便学生就餐,同其它公共设施形成完整的校园生活区。食堂四周要道路畅通,便于人流的通行和疏散,同时方便物资运输及燃料(煤、气、燃油)存放。食堂出入门要大,窗口设置要多,尽量减少人流交叉行走,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推进“农校农企对接”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食堂要把实施“农校对接”、“农企对接”作为建设新型服务保障体系的基本模式,持续深入推进,坚持源头采购、规模采购、阳光采购和安全采购的原则,减少流通环节,最大可能地降低原料成本。原料中的大路蔬菜直供采购应不低于50%,米、面、油、肉、蛋等易存储大宗物资直供采购应不低于80%。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大宗原材料直供基地,积极构建可溯源头的食品安全体系。探索建立“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的电子服务平台,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原料采供渠道。
第五章 学生教育
第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市场意识教育,让学生随时了解和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看待食堂价格变化,增强学生与学校在食堂管理工作中的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学生宣传相关党和国家的资助补贴政策和学校的相关优惠措施,让广大学生知晓和感受到政府及学校对学生的关爱,要教育学生感恩社会,培养健康情操。
第二十条 高校要重视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注重就餐环境的美化优化,创造健康的高校饮食文化,实施环境育人。
第六章 考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一旦发生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主要领导应不定期深入食堂检查,同学生一起就餐,掌握食堂情况,发现和处理问题。学校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学生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校要建立部门协作、责任明确的食堂工作分工制度,要把对学生食堂的考核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到学校的年终考核当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建立学生食堂价格听证制度,让学生参与食堂民主管理和监督,畅通学生与食堂的联系和沟通渠道。
第二十四条 高校伙专会要在每学期初安排一次学生食堂例行检查,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的调研和分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负责实施标准化学生食堂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陕西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民办高等院校和各市属高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
校园食堂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服务。
2.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专(兼)职营养师,持证上岗。
(三)单元中心校(中心幼儿园)要在当地食药所的指导参与下,负责辖区所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并按时督查整改情况。
(四)设立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学生代表(生活委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职员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做为第三方监督,形成学校主办方自我监督、监管部门监督和服务对象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落实好《青岛市中小学营养餐管理规范》和《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青教通字〔2014〕98号),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
2. 管理中涉及到的工作会议、监督检查、台帐登记等要严格依据《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附录D示范样本执行。
3. 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4.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主要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原料储存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
5. 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
6. 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严格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7. 定期召开专题例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
8. 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食堂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9. 每学期应不少于2次学生满意率调查,学生对食堂评价的满意率应达70%以上。
10. 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完善定价程序。首先,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对当地原材料价格、用工价格、居民消费水平和学生营养需要等进行调研;其次,在调研的基础上邀请膳食委员会共同参与,组织1次饭菜质量价格听证会,就饭菜花样、饭菜数量、饭菜价格和饭菜一周搭配等广泛征求师生及家长意见,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若有需要,每学期的期中或期末可再组织一次听证会。
11. 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听取就餐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2. 建立教师与学生共同就餐、家长陪餐和有计划开放制度。
13.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加工操作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加工就餐用具清洗消毒。
1.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2. 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凉菜和改刀熟食(动刀切割后直接入口的熟食);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油扁豆(四季豆);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3. 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4. 学生餐、营养餐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产品);不得使用剩饭剩菜。
5. 不建议学校食堂供应豆浆,确有需要应选择合格设备,经食药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6. 主食应多样化,米面及各种杂粮适当调配,荤素菜搭配合理,每餐黄绿色蔬菜应不少于50%,供应份饭的食堂每周油炸食品不得超过一次。
7.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学生食用时的食品温度应不低于40℃。
8.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进行,因场地条件限制暂时没有备餐间的,必须在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9. 饭菜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当日供应的食品应在专用冰箱内冷藏条件下保存留样48h,每种食品留样量应不少于100g,容器外要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并做好留样记录。
10. 学校食堂不得提供塑料方便袋和一次性餐具。
(二)学校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三)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六T法”(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管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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