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预防措施
职业病防治预防措施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措施。
一、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南桐煤矿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三、要求
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矿长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生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技术部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臵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四、职责
1、安监处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
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工资科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到矿业公司中心医院进行就业定期体检,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各生产部门配合完成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矿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臵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工资科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1、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工资科。
2、作业环境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点由安监部配合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工资科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生产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工资科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由专业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工资科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3)各生产部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行人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应当设臵报警装臵,配臵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1)各生产部门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工资科。工资科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并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2)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
(3)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工资科应及时通知各生产部门,并会同生产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1)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工资科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2)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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