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制度_学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学生奖学金制度_学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应制定规范的学生奖学金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奖学金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奖学金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1994)49号文件和省教育厅、财政厅(1995)4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国家教育部、财政部2000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和本院实际,决定在师范类学生中设立专业奖学金,在非师范类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某一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设立单项奖。

  第二章 专业奖学金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是为了鼓励报考师范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师范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专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每年8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每年400元。

  专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5%评定。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的,一、二等专业奖学金比例分别增加1%和2%。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类的新生在入学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由系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院批准后按等级标准登记造册,毕业时,凭接收单位开出的报到证明(并附报到证复印件),由学院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条 一、二等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享受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按上一学年两学期智育测评名次的平均数的顺序依次而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地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和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圆满地完成本专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优秀。

  (三)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条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根据条件申请,班级推荐,系审核,学生处审定,并向学生公布,征求意见后正式上报的程序进行。

  (四)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均位于本班学生数前60%。

  (五)上一学年两学期考试(考查)时无任何违规违纪、不合格现象,无旷课现象。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非师范类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的,一、二等奖学金比例分别增加1%和2%。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办法及条件: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学时进行,并补发前一学年的奖学金。毕业班在毕业前的一个月内评定本学年的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发给。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按上一学年两学期智育测评名次的平均数的顺序依次而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四)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均在本班学生数前60%。

  (五)上一学年两学期考试(考查)时无任何违规违纪、不合格现象,无旷课现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条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根据条件申请,班级推荐,系审核,学生处审定,并向学生公布,征求意见后正式上报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单项奖

  第九条 单项奖用于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特殊优异的学生。

  第十条 单项奖等级、标准:单项奖设四个档次,每个档次三个等级,具体标准为:第一档,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第二档,一等奖250元;二等奖180元;三等奖120元;第三档,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20元,三等奖80元;第四档,一等奖10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30元。

  第十一条 受到国家教育部、团中央一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享受第一档奖励;受到省教育厅、团省委一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享受第二档奖励;参加片级竞赛或评比活动获奖的享受第三档奖励(高校校际竞赛、评比和市委、市政府表彰靠此档奖励);受到学院表彰奖励享受第四档(受到面向全院学生管理职能部门表彰,在学院的档次上低套半档)。受奖者,在同一活动中,同一项目获得两次以上奖只能按最高奖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单项奖项目及评定条件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院级单项奖评选:

  (一)精神文明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品德高尚,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保护国家财产,受到学院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者。

  (二)改革贡献奖。关心国家和学院各项改革,所提出的改革建议、方案被学院或市级以上单位或部门正式采纳,并产生一定影响者。

  (三)科研奖。凡学术、科研、论文、调查报告和文艺创作在院级以上评比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者。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热忱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五)体育运动奖。在体育比赛中破省记录或高校记录或学院记录,高校片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运动员参加比赛按得分奖励参照标准执行)

  (六)文艺活动、基本技能竞赛奖。在统一组织的文艺表演出赛和基本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七)社会实践活动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八)公益劳动、卫生积极分子奖。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活动中,一贯认真负责,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第十三条 单项奖评选办法

  单项奖评审实行学年评选与开展活动评选相结合,凡由学院统一组织或学院委托部门组织的活动,如文艺比赛、基本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由组织者按以上条件评出获奖者报学院审批。其他项目单项评审由学生本人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向系提出某项单项奖申请和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初评

  后,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由学生处会同团委负责全院奖学金的审批工作;各系由系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负责本系奖学金初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 全院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核拨和发放,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淘汰、留级、降级的学生,其奖学金的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和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享受奖学金。

  二、违反法纪和校纪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等级“单项奖”的评定。

  三、按《池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属于淘汰之列师范类学生,其三等“专业奖学金”发放按此办法处理。

  四、留、降级的和跟班试读的师范类学生停发一年的“专业奖学金”,非师范类学生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和各等级“单项奖”的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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