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调动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制度和市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2、自觉按时上下班,建立出勤登记制度,每月考核,每月出勤情况以处室为单位按月将考勤表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3、工作人员因事或享受年休假的必须事先有报告。三天以内的,应口头向处室领导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三天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本处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办公室备案。处室负责人请(休)假,均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安排好本处室工作,指定专人临时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4、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借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办事的应同本处室人员打好招呼;如次日有外出事项或请假的,应提前说明或办好手续。

5、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星期以上的,须经医院证明,并由处室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其它需要休息调养者,可按干部年休假办理。如超过年休假天数者,应提出报告,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妥善处理。

6、工作人员需休假的,应根据本处室的工作情况交替休息,不得耽误正常工作。凡工作人员请并事假者,并事假天数折半冲减其本人年休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假天数不得超过其本人的年休假期。

7、在节假日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办事,应如实登记,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酌情予以安排调休。

8、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给予其批评教育,并结合考核办法,作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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