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办法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师生的逃生自救能力,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计算机室、餐厅、幼儿园。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三、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各单位消防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师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四、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3、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师生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4、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5、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应科学合理;
6、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禁止、提示标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提示标识;
7、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采用不易损坏材料制作,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背景颜色。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
七、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其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上锁;
2、落实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完整可用;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引导疏散技能等;
4、建立和完善的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5、按照周、月、季三级检查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作好安检记录,存档备查。
八、利用视频、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识宣传教育。
九、本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出租房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凡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奥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和经常违法违章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及时部署,认真统计,开展检查,并将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统计数据、检查情况于9月30日前通过文件传输到防火部重点一处。
总队将组织督察组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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