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
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 [篇2]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突现,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了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通过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检察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自觉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作为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来监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相对于业务精湛的检察官们来说,人民监督员缺乏检察实务经历,这多少会造成监督的不对等,那么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对案件进行监督,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则成为当下我们急需探讨的问题。
作为人民监督员,应该积极地参与学习培训活动。市院经常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流程图》、《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常用法规及相关书籍、资料等,人民监督员应牢记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学习培训,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业务、有关文件和检察机关内、外部工作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和工作条例,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监督重点,同时还可以到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市参观,通过各种途径向身边法律知识精通的人请教,提高自己的监督水平,履行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作为人民检-察-院,应该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关于检察业务方面的沟通。不少人民监督员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但对检察业务颇为陌生。因此,检察机关应定期组织召开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对检察业务进行深入的总结和研讨,广泛征求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案件侦查、办案纪律、队伍建设、人权保护等内外部管理机制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每个月向人民监督员定期寄送检-察-院机关刊物、检-察-院办案流程等材料,让人民监督员逐步了解检察工作,熟悉办案流程,使他们在动态中提升自身检察业务素质。
最后,通过实际参与案件监督,履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使这一制度不流于形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寻求一种外部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三类案件”、“五种情况”的监督机制,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更好地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人民监督员应积极的参与到实际案件监督中,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拟作不诉、拟作撤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等“三类案件”,在办案的检-察-院对前两类案件未作出决定前,或者后一类案件作出决定后进行监督评议,提出监督评议意见,以帮助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以确保检察机关执法不枉不纵,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和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切实有效地对案件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有效途径,也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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