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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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树立“安全无小事、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常抓不懈,抓实抓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危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隐患,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全体教师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凡失职、渎职造成师生伤亡或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机关干部挂点、教委领导挂片,挂点干部、挂片领导要经常督查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学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保卫组、团委、学生会及行政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都要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职责和分工。安全工作列入各级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联络、检查、督促、处理安全事务。
第八条 坚持安全教育和舆-论宣传。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护自救、互助互救能力。开展以“校园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在校外广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引起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教委每年进行安全工作评比,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不力的学校和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十条 教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学校通报批评。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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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加大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落实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舍、围墙、校门、厕所、楼梯、宿舍、食堂、体育运动等一切设施和校园周边环境及师生饮食、饮水卫生、用电等方面进行安全工作检查,不留死角。对季节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药物中毒事故、课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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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次检查要有主要领导参加。城镇学校由校长组织检查;农村中学由校长组织、小学由中心小学校长组织,要请乡、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检查。
(三)每次检查要有详细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落实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建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实行校建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各级各类学校要配备校建工作专干。
(二)校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制度,校建办和县质检站审核把关,杜绝无证工程队参与招标。
(三)严格加强施工工地的管理,保证施工期间师生安全。
(四)实行县质检站参与校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校建办、学校包干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按标准严把建设材料质量关。
(五)工程竣工后,由设计部门、质监部门、校建办、乡镇政府、学校主要领导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决拆除一类危房和无维修价值的二类危房,对有修理价值的二、三类危房,未加固修理的,一律封闭停用。
(二)及时、如实向校建办上报危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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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租用有安全隐患的民房上课或住宿。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住宿生,值日教师每晚要点名,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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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学生宿舍每晚巡查制度,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三)学生不得私自留外来人员在校住宿,有特殊原因的,经学校同意、登记后方可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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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宿生除节假日回家外,不得在校外过夜。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学校或班主任同意、登记后方可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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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在校外租借民房寄宿的学生,学校要登记造册,跟踪管理,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督查。
(六)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用电烧水、做饭及从事其它关系到安全的事情。
(七)中学除毕业班外,不得组织非在校住宿生晚自习。毕业班非住宿生晚自习后离校,学校要有护送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防火、防电、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否则,一经查出,学校有权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易燃、易爆等危害健康及安全的勤工俭学活动。
(三)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和爆竹,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学校同意后,合理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四)学校统一规定作息时间,并统一熄灯。
(五)校园内不得乱搭乱建和乱架电线。电工定期检查线路,电线老化要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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