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兽医站工作职责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和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 。具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二、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种草养畜、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
三、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环境的消毒;
四、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车辆、场所等消毒,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指导、监督;
五、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适于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实施;
六、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七、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
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草产品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
十、草原建设、保护、利用,自然灾害预警和防治,维护草畜平衡、依法保护草原等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养殖备案、养殖和免疫档案的建立、负责动物免疫标识及有关证章等领娶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二、畜禽免疫等畜牧和动物卫生行业信息化管理、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和风险防范、统计、录入、报送;
十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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