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婚姻法解释的看法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 。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不知道小组里懂法的朋友如何看这问题,但在小女子看来,这个所谓的“解释”办法,它的实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中经济强势一方的利益,而令婚姻中经济弱势一方,在婚姻破裂时蒙受更大的损失 。也就是说,当婚姻破裂,而夫妻中的某一方(女方的可能性占绝大多数)未能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那么她必然面临被扫地出门的窘境,即使她婚后可能和男方共同承担房贷,法律也只支持她讨还出资部分的诉求 。
小女子对本国的法律制定,向来不抱希望,但如此不遮不掩,吃相难看的“强者通吃”,还是让我极为恶心 。——不过,连“嫖宿幼女罪”这样明确保护那些不慎“嫖宿”到幼女的经济强势男性的恶法,都能保留至今,在婚姻法上也站在男性立场,把失婚女性抢个精光,又算得了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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