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协议书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
签订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年初司法鉴定工作部署会有关安排,现就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xx年5月至6月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案卷抽查相结合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是否符合标准。
《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标准: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的规定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格式要求 。
3、委托人为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加盖其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确有困难的,可由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留存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介绍信等身份证明及其单位的授权委托证明 。
4、委托人不予配合,拒绝按照上述规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鉴定委托。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鉴定案件的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的事项及用途、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费用等相关事项。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诉处理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重视并认真作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消除纠纷、隐患,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保护和健康发展 。
2、进一步落实新版《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使用工作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局对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机构20xx年3月1日后受理的新案应当启用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并按规定提醒、督促委托单位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完整不漏项。
3、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准备工作 。各机构要搞好自查,对照标准及时纠正、整改;要加强自律意识,教育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理程序。
市局和协会将对各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情况进行检查,20xx年3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否则一律视为违规 。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欧阳弼奇 王珺
联系电话:58575581 58575574
附件: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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