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3——笔迹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马宪春,男,1964年**月**出生,汉族,教师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花园***
电话:1395820222
申请事项:
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份《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鉴定复印件的签名人笔迹是否真实 。
事实和理由:
两份材料,一份有签名,签名人是陈聪诚、吴立爽(前者为宁波大学组织部副部长);一份无签名。
此鉴定用以确定是否存在伪证问题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马宪春
2014.4.16
附:
上诉状内容见:
行政上诉书(完整版前半部)
行政上诉书(完整版后半部)
上诉附件:
附件8份(详情有超链接)
取证申请书4份:
1、申请事项:调取江北区人民法院庭审记录及相关证据。
2、申请事项:调取宁波大学组织部、教育学院党总支关于刘世清落实组织关系的证明文书 。
3、申请事项:调取刘世清从延安大学调到辽宁师范大学组织关系的证明 。
4、申请事项:证人出庭。
司青岛 司法亲子鉴定法鉴定申请书4份:
1、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审批表》真实开出时间作出司法鉴定。
2、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师范大学组织部证明》是否是“党员证明信”做出司法鉴定 。
3、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份《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鉴定复印件的签名人笔迹是否真实 。
4、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两份)、《宁波大学“三不要”党员管理及刘世清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刘世清同志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的证明》(有公章)是否是公文文书、是否是普通书证、是否是书面证言、是否是传闻证据等做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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