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
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
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
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
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
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
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
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
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
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
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
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
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
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
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
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
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
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
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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