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篇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愿你的生日充满无穷的快乐,愿你今天的回忆温馨,愿你所有的梦想甜美,愿你这一年称心如意!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xx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xx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xx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秋夜语寄相思,花好月圆情难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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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律师评析从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错误的把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淡淡地,轻轻地,香而无胭脂的浓郁。是最适宜的那种,如饮一杯低度淡雅型白酒,温温的、爽爽的感觉,不上火,


案例:张某于20xx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并且下雨的时候,雨会让人们思考错的地方与对的地方。我同时也真挚的希望人们可以珍惜这场大雨能洗净所有的不开心与错误。

。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同学们,在六一儿童节到来的日子里,我们更要在星星火炬旗帜下,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

。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学们,在六一儿童节到来的日子里,我们更要在星星火炬旗帜下,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

。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你生日的这一天,将快乐的音符,作为礼物送给你,愿您拥有365个美丽的日子,衷心地祝福你--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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