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1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根据市经贸委《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调研的函》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给各级*重视和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的监管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促进我区生猪屠宰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组织力量开展专项调研,现综合报告如下:

一、我区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现状:

我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起步较早。1998年1月1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吉州区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得到了市、区*领导大力支持。从我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来看,经历了起步推开、磨合较量、强势推进、调整提高、规范完善五个阶段。尽管工作步履艰难,发展不平衡,但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肉品质量显著提高。通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后,城区、乡镇定点屠宰率和覆盖面大幅度提高,严把检疫检验关,保**群众基本吃上放心肉。二是稳定增加地方财税收入。三是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有序管理的肉品市场。四是肉类行业协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开始起步。

1、屠宰厂(场)、点情况。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我区决定在郊区4个乡镇设立3个定点屠宰场。20xx年完成长塘、樟山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建设、验收,核发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20xx年兴桥镇按规范建设了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经申报由市经贸委核发了许可*。吉州中心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设在吉安市肉联厂,该厂目前已纳入*20xx年实施政策破产企业建议名单,因此择地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工作迫在眉睫。20xx年,我们先后在兴桥和曲濑两处选址,经过筛选和对比,最后确定吉州中心城区屠宰中心选址在吉州区工业园区内,刘家村附近,占地面积约50亩,现该项目正在上报立项。

2、执法队伍情况。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区*成立“吉州区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吉州区商业局。定点办履行日常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定点办下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在日常编制、*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人员大部份为原区食品公司管理人员,经费为自收自支。近几年来,稽查大队在商业局和定点办的管理下,不断规范完善执法程序和手续,提高执法效能。20xx年在查处*子头村和南坑村等3个危害较大的私屠滥宰窝点时,依法行政,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处理,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部门威信。在稽查大队内实行目标管理,绩效挂钩。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堵住监管盲区,加强市场、宾馆、单位食堂的用肉监管,加强冷鲜肉专卖店肉品监管,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定期组织稽查队员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有序健康开展,稽查队起早贪黑,顶烈日、冒酷暑、战严寒、迎狂风暴雨,历经艰难险阻,一年360天奔波在城乡市场,开展市场巡查,进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为城乡生猪定点屠宰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3、生猪屠宰情况。我们主要是在强化定点屠宰管理和完善市场监管上着力。一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稳定市场供应。20xx年城区生猪宰杀量完成39800头。完成目标任务的110.56%,比上年增长8.42%。20xx年1—9月份城区完成40749头,比上年同期增长57.2%。二是完善乡镇定点屠宰管理。20xx年1—9月份完成5038头,比上年同期增长26.36%。三是加强监管,激活肉品市场流通。继续完善猪肉批发全面放开管理,在招标竞争中,审批合格肉品批发商17家,实行合同化和动态化管理。为激活肉品竞争引进批准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龙头企业在集贸市场设惠民农家超市,发挥平抑和稳定市场肉价的作用。

4、屠宰收费情况。我区定点屠宰仍然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管理。定点屠宰一头生猪的收费标准是:国税20元、地税5元、管理费12元、检疫费4元、代宰费25元,合计为66元。运作方式是:批发商在肉品批发后,按时按批发量乘以每头收费标准将税费统一交定点办,定点办每10天一次分别解交国、地税和农业检疫等部门。该屠宰收费方式实行多年来,得到相关部门的肯定,运作简便,及时到位。

二、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发展不平衡,屠宰管理工作滞后。主要是: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管薄弱,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生猪屠宰技术管理水平不高,检验人员,相关设施配备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垄断经营行为,猪肉价格偏高;农村村民和乡镇居民对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还没有形成共识。

2、定点屠宰仍受私屠滥宰的冲击的原因。一是部份居民和农户私自宰杀自养生猪并上市销售;二是周边县、区及乡镇农民由于利益驱使,以自食宰杀为由私自宰杀偷漏税费,流入吉州区城乡市场。有的屠商为了逃避检查,把私自宰杀的猪肉分割后流入市场。三是周边县、区的乡镇定点屠宰猪肉和标志不明的白条肉流入中心城区大型宾馆酒家,宾馆酒家受利益驱使不配合,加大了定点屠宰放心肉的监管难度。

3、执法队伍不健全。稽查大队目前编制、*质、人员经费不明确,不落实、不到位。在此情况下,为了开展定点屠宰执法管理工作,商业局和定点办从企业抽调人员组成稽查队进行执法,执法主体虽不合符规范要求,因管理需要,短期又难以解决,形成事实上的委托执法稽查管理方式。

4、硬件投资不足,定点屠宰设施条件差,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

三、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从构建*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新修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攻坚破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建议和对策如下:

1、加强领导,调整充实生猪屠宰领导小组。对定点屠宰领导小组有人事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工作有效运转。

2、继续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一是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法规的学习。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的影响,尤其要加大乡镇定点屠宰的政策宣传,让城市居民和乡镇村民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和必要*。

3、尽快制订*《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尤其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颁*、日常监管责任落实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规范明确,增强实施意见的针对*和*作*,规范部门职能职责,强化执法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生猪屠宰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质*突破。

4、进一步放开经销环节,用市场经济手段激活肉品市场竞争。对批发商实行严格的合同监管考核,鼓励养殖户进入市场直销及屠商批零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放开肉品批发市场,支持冷鲜肉专卖经营发展,并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大型超市平抑物价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等方式,提高市场肉品供应,稳定肉价,进一步放开猪肉零售市场,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市场环境。

5、要继续加强稽查监管力度。加大对城区集贸市场、乡镇集市及村庄的猪肉摊点稽查力度。加强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个人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用肉安全管理,探索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肉品安全。

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请求市、区*对我区生猪屠宰稽查大队从机构*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给予明确,使定点办和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名正言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化、年轻化要求,建设一支规范、高效、有活力的稽查队伍。

第2篇:生猪屠宰实现信息网络化管理工作报告

近几年,通过发挥现代互联网络技术,构建《__市生猪屠宰检测*网》,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手段创新步伐明显加快,利用信息网络的强大功能,进一步完善屠宰市场*体系,深入推进全市“放心肉”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猪屠宰网络化管理基本概况

为提高我市菜篮子管理效能,提升管理档次,我局于20__年开始筹建《__市菜篮子网》(nbclz.gov)。随着网络建设思路的不断成熟,该网站逐步建立了生猪屠宰*、蔬菜农残检测、水产品*醛检测、市城区四大菜篮子商品批零价格*以及绿*通道车监管等内容,实现对菜篮子工程质量检测与数量*的网络化管理,为我市今后菜篮子管理工作向信息网络化方向全面发展夯实了扎实的基础。

20__年初通过对全市生猪屠宰场管理调研的基础上,我市建立了《__市生猪屠宰场检测*网》(在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并逐步创建了市场运行*系统、病害猪处理系统、瘦肉精检测系统、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产地追溯系统、生猪经营户信用档案体系、*作管理系统和屠宰信息上报*系统等七大系统,内容涵盖生猪来源、屠宰数量(包括本地猪与外地猪数量及比例)、价格(包括毛猪和鲜肉的批发价格)、瘦肉精检测(包括定*和定量检测)、病死猪检验与处理、经营户信息、屠宰场信息等基本数据。网站实行三级管理,屠宰场级负责原始数据的上报和本屠宰场日常*作管理、市贸易局级负责屠宰网络日常维护和*、公众级负责对外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目前我市9个生猪中心屠宰场陆续实现联网,并通过开展网络知识培训工作,在各县(市)区生猪中心屠宰场建立屠宰网络信息员和瘦肉精检测员队伍,每天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处理工作。

二、实现功能与取得成效

(一)优化屠宰管理手段,提高决策科学*、及时*、有效*

一是生猪产销信息透明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近几年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在自然灾害频发,畜禽疫病突发,石油、粮食等基础产品涨价影响生猪运输成本等诸多制约因素下艰难而又顺利完成的。由于信息灵敏、通畅,我市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了生猪屠宰网信息处理的强大功能,帮助指导屠宰场及时从非疫区择优组织和调运生猪,严把生猪、肉品进出场关,从而以数量充足确保价格稳定,以强化检测保障质量安全。20__年根据当时毛猪货源偏紧,市场波动较大,毛猪和鲜肉价格持续上涨的形势,我市通过屠宰信息网络,严密监测市场运行动态,分析生猪主产区猪源来甬情况,组织联系部分中心屠宰场赴河南、*西等考察,调研当地价格动态,存栏数量,加强产销衔接。从而确保全年全市生猪肉品市场始终保持货源充足,价格基本稳定,质量安全的良好发展态势,得到了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是建立屠宰数据报送制度,通报生猪屠宰信息动态。我局通过建立屠宰数据报送制度,每月(旬)初根据屠宰网络显示数据,分析上月(旬)全市及各屠宰场生猪屠宰数量、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月(旬)度分析比较,预测屠宰市场行情的基本走势。同时对生猪来源、病死猪处理、瘦肉精检测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以简报的形式向有关部门通报我市生猪屠宰信息动态,预测下一阶段生猪产销、病死猪预防等有关情况,把质量安全检测与产地追溯、市场运行动态*与数据分析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优化了管理机制,提高了管理效能。此项工作已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是开展检测数据联网公示,加强质量安全责任产地追溯。随着屠宰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种追溯功能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我市生猪屠宰网可以实现对生猪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运行动态三大方面的追溯工作。一方面是生猪宰前检疫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我市70以上的生猪靠外省调入,质量安全调控难度大。建立生猪屠宰网络后,进场屠宰的生猪一旦发现质量上存在问题,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轻松查询该生猪经营户名称、来源(目前可以追溯到县一级的供应商或生猪牧场名称),实现产地追溯。例如20__年上半年,河南某地生猪发生疫情后,我局通过屠宰网络直接查询该地前阶段来甬生猪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屠宰场和毛猪经营户,暂禁该地生猪来甬,确保进场屠宰生猪肉品质量。第二方面是流通领域生猪鲜肉质量安全问题追溯。如果在菜市场发现有问题猪肉是我市生猪中心屠宰场宰杀的,可以通过菜市场鲜肉销售台帐追溯该生猪屠宰场名称,再通过该屠宰场网络(鲜肉销售表)上网查询问题生猪的来源、经营户名称等有关情况。另外是其他情形的追溯。比如根据经营户或产地名称可以追溯其在某屠宰场或全市某个时间段的生猪产销和质量安全等情况。另外,当我市生猪肉品市场运行出现异常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可以查询全市或某个屠宰场甚至某个经营户的生猪屠宰数量和价格的历史记录,分析市场运行态势,为有关决策及时提供基础数据。

随着生猪屠宰网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市场*体系不断健全,我市生猪屠宰肉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市场运行数量安全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生猪屠宰管理水平和档次也在不断提高,为我市“放心肉”工程全面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搭建“菜篮子”窗口服务平台,信息公开透明增强公信力

纵览世界上电子政务建设的先进国家,都把电子政务视为一项改革行政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载体,当成一条树立亲民、爱民*形象的主要途径,并大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来提升*公众服务质量。

生猪肉品是我市四大菜篮子商品之一,与广大市民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建立生猪屠宰公众界面,广大市民只要上网轻松点击生猪屠宰网就可以直接查询我市生猪来源、价格、肉品质量等基本情况。因此,生猪屠宰*网为广大市民开辟了一个便捷、高效的“菜篮子”服务窗口。同时通过网络查询,广大市民还可以了解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工作动态及有关处室的工作职能,使我市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影响力。

(三)建立行业交流机制,行业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我市建立屠宰信息网络后,每天上班前点击浏览屠宰网,了解全市各地屠宰数量、价格、毛猪来源等信息动态成为各屠宰场管理人员的必读课。

第3篇:《广告法实施条例全文》

广告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旗、*歌、*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情、赌博、迷信、恐怖、*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品、精神*品、医疗用毒**品、放***品等特殊*品,*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学*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的断言或者保*;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学*人士阅读,非处方*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品说明书或者在*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的断言或者保*;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的断言或者保*;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第二*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品、医疗器械、农*、兽*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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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广告、*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的;

(二)违反本法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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