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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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十、法律监督与违法责任

  8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84、工会有权监督吗?

  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85、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6、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87、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88、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9、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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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到哪里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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