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1篇: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2篇:家长委员会章程范例
导语:为团结全校学生家长,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让家长更好地支持和参与学校部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章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家长委员会章程范例,欢迎参考。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学校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好教育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是沟通协调学校和家庭、社会的关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指导家长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填写相关登记表。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设两级:一级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名家长组成;二级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每班推荐1名家长组成。
第六条:班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由班级推荐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1名,由学校党支部、校委会推荐产生。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热心学校工作,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连任至学生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员权利自行终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补。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长安排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义务:
1、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教师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双向互动纽带作用。对家长的意见可及时向学校反馈。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没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5、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6、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平安*校园。
7、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崔家坝镇民族中学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
第3篇: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委会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嘉定区*桥镇凌云双语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是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组织。家委会在幼儿园园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家委会主要任务: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和交流家庭教育经验。
第三条:家委会具体工作:
1、协助幼儿园顺利完成保教任务。
2、注重提高全体家长的家教水平,并与教师配合,共同提高对幼儿的保教质量。
3、听取、联系和反映全园家长所关注的问题,把有关的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把急需解决的意见、建议提供给园领导或教师,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改进与提高。
4、以达到更好的幼教效果的目的,热情为全体家长服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的职责
第四条:家委会成员由各班教师和家长推荐,选举产生(一般每班一名),家委会迁出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参与幼儿园管理及时与幼儿园园长沟通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每学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便使家长与幼儿园配合好各方面的工作。
2、与园长共同召集家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
3、在幼儿园园长的指导下,协助主持好家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班家园及家长集体活动,应及时通知家委会。
第六条:家委会每年换届一次,换届时间为每年十月中旬。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章程自家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章程可视情况由家委会会议进行修改补充。
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家委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