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政策
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税负责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采用两种方式征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要厘清广告展示与会议展览展示的区别,在征缴时需要正确划分。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不属于娱乐服务,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提供广告服务仅仅是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包括广告代理),从事广告服务的个人无需再缴纳该费。而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则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按规定征缴。
境内缴纳义务人和境外来华并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义务发生事件、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相应服务的增值税相同。境外来华并在境内提供应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由接受方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对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广告服务接受方扣缴。来华文艺演唱会、艺术体操表演等不属于征缴范围。
由于广告服务与娱乐服务在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应缴费额的确定和计算上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差额征缴,后者全额征缴。
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提供广告服务实行差额征缴,即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没有支付的,则全额缴纳。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对于允许实行差额征缴的,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主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娱乐服务营改增过渡期间的营业税发票、符合规定情形的扣缴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等。
提供娱乐服务实行全额征缴,即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与增值税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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