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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10篇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xxx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xxx管理。现xxx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南明区国税局关于XXXXXX号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5日,申请人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向申请人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李四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xx年3月8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XXXXXX号增值税发票,李四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后据申请人了解,李四已经将该发票用于其它公司抵扣了增值税。)

  为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望予准许为荷。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XX年XX月XX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职业:餐饮业服务员,电话:18222058199 ,住址:天津市xx号。

  被申请人:xx,xx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xx,住址:天津市xxx号。

  申请事项:调查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被申请人xx店工作,并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至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

  因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为避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据不为申请人开具误工证明。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为贵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此致

  天津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鲁宏律师

  20xx年xx月xx 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4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沈阳市电话:,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诉我借贷纠纷一案,经和平法院一审我们败诉提起上诉现在贵院审理因有重大事实直接决定本案性质特提请二审法院调取:

  原告说在20xx年11月2日把在20xx年11月3日把钱全部提出来,超过五万就得凭本人的身份证核实后取款,原告在有意回避47万取款条,要是骗子把钱都提出来就不会在20xx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证,只有一种可能是经办人提走的钱,又要求骗子和他去办的公证(贷款都不公证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胁我们还钱), 而银行拒不提供该取款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有此规定,但当事人还是想请求法院调取20xx年11月3日那47万取款条,查清事实,事实终究是事实啊,找出真正的贷款人啊,依法判决。

  此 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2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5

  案号(20xx)增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向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

  社开户帐号323006001000065XXX有关存款、取款记录及余额记录,该帐号户名:禹X华,开户行: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拟证明被告禹X华帐号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割。

  2、请求贵院向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调取20xx年8月28日

  龙X清报警《询问笔录》、禹美华《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我们在贵院受理“龙X清诉禹X华离婚”案中,担任原告龙X清的代理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有关材料,以便贵院对本案审理。

  1、被告禹X华在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

  开户的帐号:323006001000065390,是原告、被告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收取经营款的帐号,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帐户内的款项进行分割。

  2、20xx年8月28日被告禹美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情

  节严重,龙X清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派出所的人员介入处理,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有关情况,能证明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xx年9月15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6

  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XXXXXXXXXX。

  申请人(本案被告):XX,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xx小区3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夏吉所的户口20xx年5月24日因何法定事由迁入瑶海区七里塘派出所。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夏吉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夏吉所发生交通事故时一直是农村户口,20xx年5月24日其户口突然迁到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派出所,作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邵勇江有权利知道20xx年5月24日迁户口的法定事由。如果夏吉所的户口是通过熟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迁入瑶海区七里塘派出所,则构成伪造证据,利用法院故意诈骗。

  申请人到瑶海区七里塘派出所要求查明迁户口原因,被拒绝,特申请法院依法查明,望批准。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北京市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以必须本继承人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查还款历史明细的原因,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无法从中国建设银行处调取到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调查财产证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起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离婚前,被告已有意转移其名下财产及拒不提供其名下财产数额。被告以个人名义财产因属于特定机构保管或因存在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了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特请求法院调查被告个人名下财产证据:

  1、被告的工资和工资卡;

  2、原告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3、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户名:帐号:);

  4、原告名下的股票(开户:户名:帐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9

  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舜天路建工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3月生,住所地: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府佑路一中道口鑫宇盛五金劳保商店。

  申请事项:依职权调查确认已付材料款的付款主体及付款资金往来状况以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是否合适。

  申请事由:就贵院审理的麻新英(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诉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泉帝景国际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平民初字第2593号),鉴于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唯一证据收款收据上显示的收款单位为“许章钊” ,而非被申请人,故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有买卖合同关系,也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有权据此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同样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亦不适格;另该收据显示“今收到材料款¥35713元,已付2万”,已付2万元的付款主体无法确定,亦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付款主体为申请人;有鉴于此,故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事项如前,望贵院依法予以批准,以保障司法权威及公证,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20xx年1月22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10

  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

  申请人:伍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XXXX7。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手机:1372482567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xx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xx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伍XX

  委托代理人:律师

  20xx年8月8日

  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被告何XX实际月总收入的《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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