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主席制度的修宪建议
我国1982年宪法涉及国家主席制度的主要是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共5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其中的2条进行了修改;此外“国家机构”中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有一些条文涉及国家主席制度的规定,如第62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经过30年的宪政实践,国家主席制度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已经远远超出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笔者认为,在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修改宪法以调整国家主席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是不可避免的,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宪法学者,我们应该有一定的理论预见,为或近或远的将来的修宪工作做一些理论上的准备。
本文尝试着对国家主席制度的现有宪法条文进行初步评析,提出修改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增加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的规定
在“国家主席”一节中,应增加一条作为该节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1]这一内容在1954年宪法中就应当肯定,但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写进宪法,今天看来那些理由在学理上基本站不住脚,更多地体现的是长官意志的政治谋略,使一个本来很清楚的宪法问题变得扑朔迷离。有人说美国宪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因此是不是国家元首关键看其是否行使国家职权,而不是宪法上的“名分”。但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在美国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而我国的国家元首是谁长期以来却一直众说纷纭,甚至有关权威解释曾否认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如认为我国是集体元首制或个人与集体相结合的元首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某些制度我们可以理解,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今天还要继续认同,时代在发展,我们需要与时俱进。更何况中国政治文化中一直强调“名不正则言不顺”,给国家主席以“元首”的身份,许多权力关系就比较容易理清了,该监督的就监督,该制约的要制约,不要名义上是虚权,实际上又大权在握,结果是逃避监督(对虚权的监督势必相对较少);或者主席是虚权,总理也没有实权,以致宪法上不清楚实权究竟在哪里,国家体制的权力布局就像雾里看花,宪法文本与政权运作几近脱节,宪法起不到规范权力的作用,权力在宪法外操作,这不仅有损宪法的尊严,而且将使国家无法真正走进法治。
二、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兼任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1954年宪法第42条对国家主席在军队中的兼职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当时是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格局;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新设立的中央军委主席80年代由国家主席以外的人担任,党政军最高领导呈现出三驾马车的格局;90年代后又恢复了国家主席兼任党的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的“三位一体”模式。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主席不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在实践中这两个职务由一个人担任也是可以的,其结果都是元首权与最高军事权“统一”于一人手中。[2]笔者虽然认为党政军权应该统一于一人手中,但对这种由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国家机关最高职务的做法却是不赞成的,因为这意味着宪法文本为军权、政权的分离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可以由一人同时担任,也可以由两人分别担任)。因此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三、重新调整国家主席的权力,变虚权元首为实权元首
国家主席的职权在现行宪法中主要有2条,一是对内的职权(第80条),一是对外的职权(第81条)。如果我们要把国家主席由虚权变为实权(现实中这种转变已经完成,宪法文本的修改只是一种认可,当然在认可的同时还应有修正和规范),宪法中的这两条就需要做大幅度调整,国家主席的一系列职权需要逐条(至少也是逐款)列举,而不是像现行宪法这样混杂在同一条文中。如现行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笔者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一表述,其中的“和”是不妥的,“和”意味着同时根据二者共同的决定行使职权,这是不可能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同时行使权力(全国人大开会时,其常委会是不工作的)。事实上,国家主席“授予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时根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3]“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时根据的是全国人大的决定;[4]而“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如国家主席“公布”的法律可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也可能是其常委会制定的;[5]国家主席任免的国务院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其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决定。[6]所以即使在完全保留现有体制的情况下,这一条也应分为三款来理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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