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的制度5篇

户籍的制度1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

  1.户口管理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xx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 [4]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 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3.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6]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 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 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等享受*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户籍的制度2

  一、户籍制度优点

  一是促进社会公*。目前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与城市居民相差很大,改革户籍制度,不是简单地取消户籍管理,而是要理清根根节节,让农民工真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有利于扩大消费。三是提高农村生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大量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转户进城,将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四是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一体化。按照世界城市发展规律,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地面积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农民进城后,其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林地或生态用地;五是增加城市活力。青壮年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不仅让城市更年轻,还可推迟城市老龄化,城镇化的人口扩张,不能寄望于全部是大学生、留学生等“精英“,更多是“地上”涌过来农民工,“骨头连着筋”成为有机活体;六是降低社会管理和运行成本。

  二、户籍制度弊端重重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成立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

  无疑,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其功能在发展过程中总是不断被强化、放大,这种做法的弊端在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年代日益显现: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户口管理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户口迁移过死,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

  现行户籍制度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工作,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的不合理社会管理功能,使户籍登记失去了本来面目,也严重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三、破除壁垒需综合改革

  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不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难以稳步推进。近几年,户口改革的难点不在户口本身,而是户口背后附带的社会利益。说简单点,*部门可以迅速将户口变更,但由于配套改革成本很高,致使社会各部门的配套政策一时难以到位。

  户口迁移的限制减少,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可能加快,随之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造成压力。放宽准入后受冲击最大的是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如对社会保障资金额很大,每增加一名参保人员需增加管理成本。而在城市低保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净增加财政支出。如果上级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资金缺口太大,无法实现应保尽保。

  如果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不能承载过多人口,新进城的人就有很多相关利益享受不到。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切实取得成效,不能靠户口一迁了之,而要着眼于搞好综合配套改革。

  因此,国家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步伐,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对社会公共资源要让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实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清理并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不*等待遇,切实解决传统户籍管理中的问题。

  制度的公正公*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实行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变化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体制与改革方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对阻碍经济全面发展的体制,就应当予以破除

  四、深化户籍改革势在必行

  早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

  经济社会发展水*较低,特别是城市社会综合承受能力不足,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户籍改革总体进展较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奠定了基础。而允许城镇中一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谋生手段的公民在常住地落户,并不构成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同时,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挂钩的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户籍农村、城镇划分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性的将改革成果,资源分配不能实现公*化,户籍改革的步伐应提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先全面取销户籍划分,逐步把具备条件的农户入驻城镇;对农民入驻城镇的农民制定一系列发展的扶持政策。

户籍的制度3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市镇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的意见》(镇发〔xx〕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市镇建设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促进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

  三、改革重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居民在现居住地居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二)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

  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统计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逐步实现按公民职业区分统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

  (三)进一步放宽新市镇户口迁移政策。

  1、改革新市镇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改革农村居民户口迁往新市镇的规定。对已在新市镇居住或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凭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

  本市居民因新城镇建设需要重新安置,尚未有稳定住房的,在同一辖市、区范围内亲友处寄住或租、借房居住的,可将户口迁至亲友处或租、借房所在地落户。凭房屋产权所有人入户申请、申请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待有稳定住房后,凭相关证明将户口迁至稳定住房所在地。

  3、在新市镇逐步实行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向居住证过渡管理制度。新市镇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领居住证;在新市镇有稳定职业且有固定住所,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准予其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凭本人申请、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证明、用工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报各辖市局、分局审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按上述条件办理落户手续、特殊情况需办理落户的,须报市局审批。

  4、新市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四)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

  除公民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户口以及其他疑难户口迁移由市*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由各辖市局、分局或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实施时间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的时间为xx年x月x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市*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机关的户政部门在市推进新市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精心实施。各地*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对照这次改革内容,对以前出台的相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清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派出所负责人、民警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各地*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同时要通过网站、警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户籍的制度4

  一、户籍制度优点

  一是促进社会公*。目前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与城市居民相差很大,改革户籍制度,不是简单地取消户籍管理,而是要理清根根节节,让农民工真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有利于扩大消费。三是提高农村生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大量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转户进城,将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四是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一体化。按照世界城市发展规律,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地面积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农民进城后,其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林地或生态用地;五是增加城市活力。青壮年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不仅让城市更年轻,还可推迟城市老龄化,城镇化的人口扩张,不能寄望于全部是大学生、留学生等“精英“,更多是“地上”涌过来农民工,“骨头连着筋”成为有机活体;六是降低社会管理和运行成本。

  二、户籍制度弊端重重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成立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

  无疑,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其功能在发展过程中总是不断被强化、放大,这种做法的弊端在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年代日益显现: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户口管理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户口迁移过死,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

  现行户籍制度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工作,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的不合理社会管理功能,使户籍登记失去了本来面目,也严重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三、破除壁垒需综合改革

  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不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难以稳步推进。近几年,户口改革的难点不在户口本身,而是户口背后附带的社会利益。说简单点,*部门可以迅速将户口变更,但由于配套改革成本很高,致使社会各部门的配套政策一时难以到位。

  户口迁移的限制减少,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可能加快,随之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造成压力。放宽准入后受冲击最大的是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如对社会保障资金额很大,每增加一名参保人员需增加管理成本。而在城市低保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净增加财政支出。如果上级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资金缺口太大,无法实现应保尽保。

  如果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不能承载过多人口,新进城的人就有很多相关利益享受不到。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切实取得成效,不能靠户口一迁了之,而要着眼于搞好综合配套改革。

  因此,国家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步伐,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对社会公共资源要让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实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清理并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不*等待遇,切实解决传统户籍管理中的问题。

  制度的公正公*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实行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变化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体制与改革方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对阻碍经济全面发展的体制,就应当予以破除

  四、深化户籍改革势在必行

  早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

  经济社会发展水*较低,特别是城市社会综合承受能力不足,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户籍改革总体进展较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奠定了基础。而允许城镇中一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谋生手段的公民在常住地落户,并不构成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同时,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挂钩的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户籍农村、城镇划分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性的将改革成果,资源分配不能实现公*化,户籍改革的步伐应提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先全面取销户籍划分,逐步把具备条件的农户入驻城镇;对农民入驻城镇的农民制定一系列发展的扶持政策。

户籍的制度5

  为适应*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局在认真贯彻县委、县*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时,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从以下几方面了对我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汇报: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县委县*户籍管理改革方针是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教育局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二、户籍改革配套措施: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20xx年底将*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力争20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20xx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20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阅读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1)

——办理户籍证明5篇

办理户籍证明1

  什么是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一般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打印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初期开立主要原因是市民户口簿身份证遗失,参加考试、应聘、婚姻登记、银行开户时,对方要求留存户籍资料的,派出所一般会给出具。

  而且办理户籍证明相当快捷,比办身份证快多了,但随着*人口流动性加强,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不张贴照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户籍证明行骗,或者拿户籍证明作为身份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最近几年各地陆续限制或取消户籍证明这种行为,但如果需户籍证明不可的,在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也会予以开立。

  户籍证明办理流程

  一、咨询:由于*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首先应咨询当地派出所。

  二、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三、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四、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五、集体户口:可借出集体户口登记表,用于所需,使用后归还。

  户籍证明样本

  常住人口 编号: ××

  户口类别: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之 子

  姓 名:×× 性 别: ××

  曾 用 名: 民族: ×× 婚姻状况: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职 业:(无/不填)

  文 化 程 度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籍 贯:××省××市××镇

  工 作 单 位:(无/不填)

  家 庭 住 址:××省××市××镇××路××号

  ×× *局

  盖 章

  备 注:

  有效期限两个月

办理户籍证明2

  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对此,接下来为大家解析办理户籍证明书需要哪些流程及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开户籍证明所需材料】

  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开户籍证明的所具备的条件

  一是集体户口。二是家庭户的户口本丢失且未补办好。三其他单位要求出具的,如购房、结婚、贷款等事由。

  户籍证明模板

  【户籍证明落户流程】

  居民、职工家属“农转非”

  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开具户籍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开具户籍证明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即时退还)到办事大厅复印本人户口页并开具“介绍信”;

  2、持办事大厅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户口页复印件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借用个人户口页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即时退还)到办事大厅办理。

办理户籍证明3

  什么是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一般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打印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初期开立主要原因是市民户口簿身份证遗失,参加考试、应聘、婚姻登记、银行开户时,对方要求留存户籍资料的,派出所一般会给出具。

  而且办理户籍证明相当快捷,比办身份证快多了,但随着*人口流动性加强,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不张贴照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户籍证明行骗,或者拿户籍证明作为身份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最近几年各地陆续限制或取消户籍证明这种行为,但如果需户籍证明不可的,在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也会予以开立。

  户籍证明办理流程

  一、咨询:由于*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首先应咨询当地派出所。

  二、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三、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四、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五、集体户口:可借出集体户口登记表,用于所需,使用后归还。

  户籍证明样本

  常住人口 编号: ××

  户口类别: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之 子

  姓 名:×× 性 别: ××

  曾 用 名: 民族: ×× 婚姻状况: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职 业:(无/不填)

  文 化 程 度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籍 贯:××省××市××镇

  工 作 单 位:(无/不填)

  家 庭 住 址:××省××市××镇××路××号

  ×× *局

  盖 章

  备 注:

  有效期限两个月

办理户籍证明4

  户籍证明可以办理离婚证吗

  不可以。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离婚证办理在民政局要走的程序主要有: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办理户籍证明5

  【开户籍证明所需材料】

  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开户籍证明的所具备的条件:一是集体户口。二是家庭户的户口本丢失且未补办好。三其他单位要求出具的,如购房、结婚、贷款等事由。

  【户籍证明落户流程】

  居民、职工家属“农转非”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办理户籍证明的规定

  但随着*人口流动性加强,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不张贴照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户籍证明行骗,或者拿户籍证明作为身份证使用。

  注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最近几年各地陆续限制或取消户籍证明这种行为,但如果需户籍证明不可的,在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也会予以开立。

  一,询问:由于我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首先应咨询当地派出的所。

  二,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三,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此外,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的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江苏省规定

  (一)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我省,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的,可不必再出具户籍证明。

  (二)取消对外出具户籍证明。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的所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确认前,应与人口信息系统核对。

  注意:各省规定不一,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办理户籍证明的范本

  范本一

  xxx,男(女),系xx省xx市xx镇xx村村民,身份证号xxx

  特此证明。

  单位:xxxx

  xxxxxx年xxx月xxx日

  范本二

  我市xx社区xx楼xx号居民xxxx,xx(性别),x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xxxxxxxxxx。

  特此证明!

  xx市*局xx派出所(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2)

——户籍制度 (菁选3篇)

户籍制度1

  制度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个盲点,就是难以解释制度改变的原因。多年来不同学者均尝试加以解释,如社会上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的行为互动、历史的因素会导致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终难以充分解释政治现象。

户籍制度2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籍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户籍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的常住户口的*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3)

——论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论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1

  摘要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写入宪法,以便促进其保障和实施。建国初期,在我国1954年的《宪法》中也有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但此后的《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户籍制度的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则开始对迁徙自由进行限制。我国的1975宪法、1978宪法以及现行的1982宪法都没有对迁徙自由进行规定。这就使得迁徙自由这项关系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根本保障和有效实现。

  关键词

  迁徙自由 户籍制度 人权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3)06-159-02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制度必须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然而作为基本人权的迁徙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却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大规模迁徙,可以说人口迁徙已成为现代化建设的引擎,但是由于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使迁徙自由在我国很难得到良好实施。同时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又密切关系到广大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问题的解决,因此可以说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的改革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所以说,我国的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制度,涉及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其对于户口迁移的限制则涉及公民的迁徙自由、公民的劳动权、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的*等权。1958年1月颁行的《户口登记条例》确定了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受当时历史、政治以及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户籍登记制度中存在着大量沿袭历史传统的限制迁徙自由的内容,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采取的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制度。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户口登记实际上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在户口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户口的登记办理。因此,除了极个别的单身个人家庭和因为集体宿舍而办理的集体户口的情况之外,我国公民是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在户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注册的。所以,我国以户为单位的户籍制度就使得在一个户口单位中家长权利的增大。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4)

——村委户籍迁入证明5篇

村委户籍迁入证明1

县*局:

  兹有我乡____村户主____,其儿子与____乡____村户主的女儿____于____年__月__结婚,现要求____乡____村户主的女儿____的户口迁入到兹有我乡____村户主____的户口中,请县*局批准户口迁入。

  特此证明!

  ____乡*

  __年__月__日

村委户籍迁入证明2

六沟镇派出所:

  本人刘春艳,性别:女,民族:满,1990年02月1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泉县黄土梁子镇苏达营子村2组58号,农业户口;因结婚迁入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六沟镇大榆树沟村一组,农业户口。

  特此申请!

  申请人:刘春艳

  XXX年1月27日

村委户籍迁入证明3

六沟镇派出所:

  本人刘春艳,性别:女,民族:满,1990年02月1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泉县黄土梁子镇苏达营子村2组58号,农业户口;因结婚迁入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六沟镇大榆树沟村一组,农业户口。

  特此申请!

  申请人:刘春艳

  ___年1月27日

村委户籍迁入证明4

兹有我村委会居民xxx,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年xx月xx日,于xx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独立生活),至今沿未结婚。

  特此证明

  XX市XX县XX村民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村委户籍迁入证明5

县*局:

  兹有我乡xx村户主xx,其儿子与xx乡xx村户主的女儿xx于xx年xx月xx结婚,现要求xx乡xx村户主的女儿xx的户口迁入到兹有我乡xx村户主xx的户口中,请县*局批准户口迁入。

  特此证明!

  xx乡*

  xx年xx月xx日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5)

——户籍的证明3篇

户籍的证明1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系我单位员工,自xxx年xxx月进入我单位并工作至今,目前在本单位xxx部门担任xxx职务,月均收入约为税后币xxx元,另有奖金和福利等其他收入约xxx元。

  公司为其提供宿舍居住,地址为xxx

  本公司谨此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本公司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xxx

  签发人:xxx

  xxxx年xxx月xxx日

户籍的证明2

  1、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2、目前有些场合,需要户籍证明,你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不收任何手续费,可能有些派出所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一张纸)如果采用“鸿达”户籍管理系统的,则这个户籍证明叫“户籍证明书”,其他版本的也类似。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像片的,但有个人像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如果不注明有效期的话,该证明没有有效期限制,使用时还是以*机关登记为准,并不是以你提供的为准,这只能证明至你申请的当天。

  3、这种户籍证明是为公民应急所使用,不是法定的证明。我们理解,不因为需要你户籍证明的人不想复印你的身份证或户口,这即可能复制到假的,也废纸张,因此叫你自己到派出所出具一份,而且是派出所盖章的原件,这更具真实性。

  4、按照你问题上的描述,这个“户籍证明”仅指“户口本”复印件,不是上面所述“户籍证明书”。

  证明

  xxx,男(女),系xx省xx市xx镇xx村村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特此证明。

户籍的证明3

  兹证明xxx系本单位xxx(填写“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非全日制”)职工,于xxx年xxx月进入本单位工作,现工作岗位为xxx,现任职务为xxx,职称为xxx。

  近1年(时间以开具本收入证明之日起推算),该职工在我单位的税后年总收入(包含但不仅限于基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年终奖、分红等)为币¥xxx元

  (大写:xxx万xxx仟xxx佰xxx拾xxx圆xxx角xxx分)。

  近6个月内(时间以提交申请之日起推算)该职工在我单位的税后月收入分别为:

  xxx年xx月收入为:xxx元(大写:xxx仟xxx佰xxx拾xxx圆xxx角xxx分)

  xxx年xx月收入为:xxx元(大写:xxx仟xxx佰xxx拾xxx圆xxx角xxx分)

  xxx年xx月收入为:xxx元(大写:xxx仟xxx佰xxx拾xxx圆xxx角xxx分)

  xxx年xx月收入为:xxx元(大写:xxx仟xxx佰xxx拾xxx圆xxx角xxx分)

  xxx年xx月收入为:xxx元(大写:xxx仟xxx佰xxx拾xxx圆xxx角xxx分)

  xxx年xx月收入为:xxx元(大写:xxx仟xxx佰xxx拾xxx圆xxx角xxx分)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

  经办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6)

——户籍管理制度 (菁选3篇)

户籍管理制度1

  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户籍管理制度(精选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户籍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户,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的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户籍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的常住户口的*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7)

——户籍证明委托书 (荟萃20篇)

户籍证明委托书1

  委 托 书

  委托人: (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

  受托人: , , 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人 因办理户口迁移需原户籍所在地 (要去办事的某某派出所) 开具户籍证明,但本人现在外地,不便亲自前往办理,特全权委托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2

xxx派出所: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因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本人前去办理。现本人委托身份证号xxxx前去办理相关手续,请接洽为盼。对被托人在办理户籍迁移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xxx

  被委托人:xxxx

  委托日期: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3

xxx派出所: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因办理购房贷款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因工作地点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现委托;身份证号:xxx前往贵所代为办理,请接洽为盼。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

  联系电话:xxx

  委托日期: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4

  一、他们要求你提供的户籍证明应该就是户口本原件,单身证明就是你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证明时间从你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到出具证明之日);

  二、委托书公证是另外一回事,之所以要办理委托书是因为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的事宜,所以要委托别人代为办理。你可以在上海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而不是找律师。

  三、委托书公证快的可以当天,慢的话几天可以了,如果真的'急,可以问问人家公证处,请人家帮帮忙吧!

  代办人必须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申领人近期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两张、申领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委托书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办证原因,申领人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以及申领人的亲笔签名。

  *部门介绍说,更换第二代身份证原则上须本人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人像采集。如本人确实回不来,可在当地*机关进行人像信息采集,然后通过光盘寄回,请能对自己负责的人再携带相应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委托书

  由于本人的时间关系(写具体实际原因)不能回...(你办身份证的地址)办理二代身份证,现委托...(被委托人)帮我办理二代身份证和户籍事宜.

  特此证明

  你的亲笔签名

户籍证明委托书5

  委 托 书

  海口美兰派出所: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因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本人前去办理。现本人委托

  姓名:

  身份证号:

  前去办理相关手续,请接洽为盼。对被托人在办理户籍迁移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户籍证明委托书6

  广东省惠州市惠新派出所:

  被代理人 等人因故无法自己前来办理户籍证明手续,特委托 代理户籍证明手续。

  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户籍证明手续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签字(盖章)代理人签字(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一、申请户籍证明人员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外,均需签字或盖章。

  二、本委托书随户口证明编号、归档。

  三、办理户籍证明委托时,必须携带申请办理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籍证明委托书7

  XX派出所:

  本人因办理准迁证,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又因工作所在地距户籍所在地较远,且事务繁忙,无法抽身亲自办理。现委托 XXX(身份证号:)代本人前来贵处开具户籍证明,请予接洽。

  委 托 人:XXX身份证号:

  年月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8

  本人姓名xxxx,身份证号xxxxxxx,现委托配偶xxxxx,身份证号xxxx,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开具本人户籍证明,该户籍证明主要用于办理商业贷款购房业务。委托申请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独自承担。

委托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9

  委托人:xxx,x,xxx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受托人:xxx,xxx,xxx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人因办理户口迁移需原户籍所在地(要去办事的'某某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但本人现在外地,不便亲自前往办理,特全权委托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xxx

  受托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0

xxx派出所:

  本人姓名x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户籍地址为xxxxxxxxx,现因办理商业贷款购房业务,需贵所开具本人户籍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1

  一、他们要求你提供的户籍证明应该就是户口本原件,单身证明就是你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证明时间从你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到出具证明之日);

  二、委托书公证是另外一回事,之所以要办理委托书是因为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的事宜,所以要委托别人代为办理。你可以在上海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而不是找律师。

  三、委托书公证快的可以当天,慢的话几天可以了,如果真的急,可以问问人家公证处,请人家帮帮忙吧!

  代办人必须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申领人近期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两张、申领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委托书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办证原因,申领人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以及申领人的亲笔签名。

  *部门介绍说,更换第二代身份证原则上须本人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人像采集。如本人确实回不来,可在当地*机关进行人像信息采集,然后通过光盘寄回,请能对自己负责的人再携带相应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委托书

  由于本人的时间关系(写具体实际原因)不能回...(你办身份证的地址)办理二代身份证,现委托...(被委托人)帮我办理二代身份证和户籍事宜.

  特此证明

  你的亲笔签名

户籍证明委托书12

xxx派出所: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因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本人前去办理。现本人委托身份证号xxxx前去办理相关手续,请接洽为盼。对被托人在办理户籍迁移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xxx

  被委托人:xxxx

  委托日期: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3

______派出所:

  本人由于____原因,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又因结婚登记地距户籍所在地较远,且婚期将至事务繁忙,无法抽身亲自办理。现委托______(身份证号:______)代本人前来贵处开具户籍证明,请予接洽。

  委托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4

  XXXX派出所:

  本人姓名X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户籍地址为XXXXXXXXX,现因办理商业贷款购房业务,需贵所开具本人户籍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年 月日

  户籍证明办理委托书

  本人姓名XXXX,身份证号XXXXXXX,现委托配偶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开具本人户籍证明,该户籍证明主要用于办理商业贷款购房业务。委托申请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独自承担。

  委托人:

  年 月 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5

xxx派出所:

  本人由于xx原因,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又因结婚登记地距户籍所在地较远,且婚期将至事务繁忙,无法抽身亲自办理。现委托xxx(身份证号:)代本人前来贵处开具户籍证明,请予接洽。

  委托人:xxxx身份证号:xxx

  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6

  委托人: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 。 受委托人:

  姓名:,性别: ,身份号码: 。 委托人因在外地,不便前往办理户籍证明手续,特全权委托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户籍证明手续。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7

xxx派出所:

  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完成结婚登记,现家中计划购买家庭住房,且计划xxx年xx月底出国旅游需办理护照,故需要开具两张户籍证明(一张用于家庭购买住房,一张用于办理出国护照),又因结婚登记地距户籍所在地较远,且婚期将至事务繁忙,无法抽身亲自办理。现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代本人前来贵处开具户籍证明,请予接洽。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8

  苏州大学保卫处户证室/苏州市姑苏区双塔派出所(一式两份):被代理人赵艳因故(工作)无法前来办理户籍证明手续,特委托周坤办理户籍证明手续。

  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户籍证明手续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签字(盖章):xxx代理人签字(盖章):xxx

  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

  苏州大学体院学院

  20xx年x月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19

XX派出所:

  本人因办理准迁证,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又因工作所在地距户籍所在地较远,且事务繁忙,无法抽身亲自办理。现委托XXX(身份证号:)代本人前来贵处开具户籍证明,请予接洽。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

户籍证明委托书20

Xxx派出所:

  本人由于xx原因,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又因结婚登记地距户籍所在地较远,且婚期将至事务繁忙,无法抽身亲自办理。现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代本人前来贵处开具户籍证明,请予接洽。

  委 托 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8)

——户籍与住所公证书-户籍公证书 (菁选2篇)

户籍与住所公证书-户籍公证书1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根据实地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户籍地在*ХХ省ХХ市(县)ХХ路ХХ号,其住所与户籍地一致(或在*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年Х月Х日

户籍与住所公证书-户籍公证书2

  精选户籍与住所公证书

  根据______省______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根据实地调查),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户籍地在*______省______市(县)______路______号,其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或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9)

——深圳办理户籍证明的注意事项 (荟萃2篇)

深圳办理户籍证明的注意事项1

  姓名: 性别:女

  民族:苗 现户别:非农业集体户

  出生日期:1981年12月14日 别名:无

  籍贯:湖南省沅陵县 婚姻状况:已婚

  户主姓名:刘 户号:0710106

  与户主关系:非亲属

  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

  为我辖区居民

  特此证明

  经办人:

深圳办理户籍证明的注意事项2

  一、 深圳市户籍离婚离婚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条件: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双方当事人自备共同协议好的一式三份);

  4. 当事人需要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照片。

  三、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城办理离婚登记的除应当出具第2款第(2)项、(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四、 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款第(2)项、(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五、 台湾居民除应当出具第2款第(2)项、(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六、 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以下三类人可以入户深圳:

  技术技能型人才

  投资纳税人

  符合有关政策人员

户籍的制度5篇(扩展10)

——沈阳户籍证明办理流程步骤

沈阳户籍证明办理流程步骤1

  户籍证明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也就是说如果确定你的户口在就业指导中心的话,就去就业指导中心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身份证和户口本是居民的合法证件,很多地方已经出台很多便民措施,取消各种开户籍证明的做法,特殊情况一定要出具户籍证明的,一般需要本人到其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但每个地方具体操作时可能也有不同要求)

  那这些证明去哪里开呢?谢谢

  补充回答: 户籍证明 你在家自己可以去你所在的派出所让他们给你打一份 远的话父母也可以代办 婚检在你和老公登记结婚的地方问下你们那的婚前检查在哪个医院 人家都告诉你的 我那时候远 没回来 户口本又怕邮丢了 所以打了个传真过来开的户籍证明 然后去婚检做完检查 拿的单据 才去领的结婚证

  继续追问: 来自手机问问 这样说的话,只要开个户籍证明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领结婚证咯?对吗?

  补充回答: 对的 我那个时候就是这么办的 我是农村的 那时候户口还是手写本不是电脑打的那种 开户籍证明是开的'电脑的 所以就只有这些

  该人于2001年在我辖区搬走至今未在我下去居住,有无违法行为该所不掌握---这我估计是派出所说的真实情况,是没达到你的要求,但是你的要求,没得证据说明,别个是敢这些写。

  如果不行!建议你这样,请派出所出具一个未搬走前有没有记录,再准备一个另个地方(即搬走后的地方)无违法行为,这不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结

  学生开户籍证明需凭个人身份证和集体户口内页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开具。你同学的户口在学校,那么就应该由他本人在学校的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关于户口内页,由学校提供或开一个证明证明学生身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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