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原则(精选5篇)
整改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垄断行业;产业结构;市场结构
自2009年5月以来,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进入一个非常诡谲的时期。国家统计局发表的中国经济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经济前景不断向好的势头明显,但实体经济的增长并不显著,虚拟经济的快速膨胀却引人瞩目。国有企业在国家刺激经济的政策措施中获得了最大份额的投资,但是中小企业得到的资金有限,反弹乏力;经济中的实体经济投资整体环境未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恶化,而虚拟经济、特别是房地产价格和股市价格却逆向暴涨。以上情况表明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在新一轮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房地产价格和股市价格的调控中,没有起到良性积极的作用,相反在一个时期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结构的优化过程中起到了反向的推波助澜的作用。此种现象足可以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改革攻坚任务还未完成,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一、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问题分析
1.产业组织结构
一方面,根据中国工业部门37个行业的产业集中度分析可得,中国绝大多数工业产业的CR4都低于30%,甚至有64%的工业产业的CR4低于10%,这是一种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①企业之间的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水平低,这不仅使大、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丰厚的分工效益,还引发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争夺原材料以及市场的过度甚至是恶性竞争行为,其结果既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又抑制了企业采取大规模、高效率的集约化生产方式,削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某一行业内企业数量越少,市场垄断力量就越大,垄断企业在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的状况下,就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从而导致生产低效率;垄断企业往往会制定垄断价格,从而导致社会分配低效率。
如图所示,横轴代表从垄断行业到竞争行业的变化,越靠近左边说明行业越适宜保持垄断性,以维持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越靠向右边说明行业越适宜保持竞争性,以维持资源配置的高效性。纵轴代表从竞争程度到垄断程度的变化,越往上越说明行业存在高程度的竞争,越往下说明行业存在高度垄断。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业的竞争性越强,其应该具有的竞争程度也就越高,行业的垄断性越强,其应该保持的垄断程度也就越高。但无论何时,行业都应该根据自身行业的技术特点和市场特征合理的把持其应有的有利于其行业健康发展的竞争程度和垄断程度。即每个行业的集中度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如图中阴影部分所示。
2.市场结构
改革以来国有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经有了显著的下降,但并没有完全改变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的局面。2023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329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5.8%;实现营业收入23.4万亿元,占全部收入的84.69%;实现利润总额为1.2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86.6%。而500强中私营及私营控股企业有98家,较上年增加9家,占企业总数的9.2%。实现营业收入总计2万亿元,占全部企业的9.2%;实现利润总额为1055.6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7.7%②。 这主要是因为在一些垄断行业中,国有企业仍占据垄断地位,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为各种制度不能得到顺利的发展。
二、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亟需调整
由此看来,我国的市场结构远未形成一个合理的集中度状况和所有制结构,鉴于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垄断行业改革的思路: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优化和升级必须以系统化的思路来面对垄断行业的改革问题。另一方面,反垄断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打破垄断格局来推动改革的步伐,而是要兼以充分发挥垄断行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交易成本经济特性。最后,要进一步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具体如下:(1)继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竞争性行业退出或收缩。(2)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应当扮演“基本依靠力量”的角色,引导经济发展方向。(3)中国的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应当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实体经济的创新性发展中做出表率,增强创新及核心竞争力。(4)中国国有企业应当在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加大投资力度。
另外,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迫切需要升级,那么我们如何在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过程中推动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升级呢?综合分析来看,我们应遵循以下的战略指导思想。
三、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
1.中国的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必须寻求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平衡
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必然影响合理的市场结构的形成。反之,市场结构也会影响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对于产业政策和市场政策应保持一种比较平衡的观点,不能厚此而薄彼。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隐含的结构性问题,牵涉到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甚至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深化垄断行业的改革是中国新阶段改革的攻坚战,关系到未来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持续、高效的深入发展。
2.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阶段出发,把中国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放在重要位置上
中国经济迫切需要进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和继续深入的市场化改革。由于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不利于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培育,因此中国应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充分考虑到现代产业发展的技术经济特点,充分利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交易成本经济,完成某些产业和部门的集中化甚至垄断进程。国有企业应集中在最有优势的部门和产业中,推动国有资本向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及行业的龙头企业集中。而在其他规模经济效果不显著的部门则应当放开市场、鼓励竞争,放大国有经济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支撑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3.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合理化的调整必须与过去的产业政策有所区别
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进程必须有深刻的经济基础。(1)应依靠企业自身的能力来取得他们自身的地位,而不是设置“人为的”的障碍来限制市场机制的配置功能。(2)应建立在充分利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交易成本经济取得巨大的竞争优势的基础上。(3)应通过扩大在相应设施和技能上的投资来扩大市场份额和市场利润。所有这些要求政府既要有一个清晰的产业政策,又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系统的规制政策。另外,还要注意到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在某些生产环节和业务的自然垄断属性正在弱化或消失。
4.在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进程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规制理论
根据改革的需要和实际发展情况和不同阶段的特征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规制理论是十分必要的。在这套理论中,要建立一个在形成较大程度的集中和垄断的情况下,既能利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交易成本经济,又能提高效率,防止利用市场势力进行剥夺的前后一致的政府规制体系。规制的关键在于加强沉淀成本与风险管理,防止自然垄断行业利用自身垄断地位扩展其对市场控制能力,这对于体制转型时期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来说,其借鉴意义十分巨大。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进行民营化和国有化之间的取舍,需要对价格制度及其以外的其非市场制度进行完善,同时需要政府相关的管制政策,创造出一个自由进入与自由退出的可竞争市场环境,使沉淀成本、产权和信息不完全管制之间形成互补关系,更好地应用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实践中③,最终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规制理论。
总之,产业政策和市场政策,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的有机结合是我们进行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合理化进程中的主要指导思想,其中心在于政府的规制政策,在一个清晰的框架下深化国有大型垄断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规制结构改革。
注释:
①贝恩最早运用绝对集中度指标对产业的竞争和垄断程度进行了分类研究,他根据前4位企业市场占有率(CR4)将集中类型分为六个等级,即极高寡占型(CR4>75%)、高集中寡占型(65%<CR4<75%)、中(上)集中寡占型(50%<CR4<65%)、中(下)集中寡占型(35%<CR4<50%)、低集中寡占型(30%<CR4<35%)、原子型(CR4<30%).
②数据来源于news.省略.
③汤吉军.可竞争市场理论及其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启示[J].产业经济评论,2023,6(第9卷,第2辑).
整改原则范文第2篇
各党支部:
整改提高阶段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性阶段。为切实做好本阶段的工作,保证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真正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根据****发[2005]6号《关于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对整改提高阶段重要性的认识
整改提高阶段是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落脚点。能不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通过整改把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好,让广大党员和群众满意,这是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是否明显的重要标志。这一阶段任务十分繁重,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积极带领广大党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抓好集中整改,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工程。
二、抓住六个重点
1、搞好思想动员。整改提高阶段是抓落实、见实效的关键性阶段。为高质量地做好这一阶段工作,各党支部要按照《局机关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召开第二阶段总结和转段动员大会,明确任务与要求,周密部署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党员搞好整改的积极性。同时,机关党委及各党支部要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对各支部书记、工作人员进行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集中培训,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握政策、掌握方法,使之能够独立开展工作。此项工作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
2、制定整改方案。每个党员要在前两个阶段开展谈心活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前阶段查找出来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结合评议中反映的意见和支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认真制定个人的整改措施。机关党委,也要针对前阶段查找的问题和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既要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又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阶段性要求;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法。要从群众意见最集中的问题改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凡承诺整改的问题,要坚决兑现。整改的关键在于落实。各党支部要把抓落实、求实效作为搞好整改的基本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切实做到整改时间、责任、措施三落实,并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责任人,以整改的实效赢得群众的满意。
整改方案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向广大群众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根据群众意见再进行修订和完善。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9日前完成。
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的报审程序
各支部的整改方案要报机关党委备案。每名党员个人的整改措施都要由党支部审核把关,其中党员领导干部的整改措施还要按以下要求报审。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报局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审核把关;机关党委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机关党委所属各支部书记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由机关党委书记把关;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整改措施由分管战线的处级领导把关,其它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整改措施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
有关报审协调工作由局机关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12日前完成。
3、切实搞好整改。各支部要在边学边改、边议边改的基础上,对目前已具备整改条件的又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于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一定努力又能够解决的,要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对一些受客观条件限制,应该解决而又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对于政策性强、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几个单位、部门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局党委、林业局采取措施,加强协调解决。在整改工作中,各党支部要继续引导党员把坚定理想信念,实践党的宗旨,严守组织纪律,落实整改措施、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同履行岗位责任结合起来;同做好改进作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教育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发展,从而使“让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利益”的要求经常化、制度化。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15日前完成。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从长远和根本上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党支部要紧紧抓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一重大契机,按照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的建设。要对以前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结合整改认真进行总结,制定落实的保证措施,继续坚持好;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教育活动中加强党员教育、改进党员管理、创新活动载体、发挥党员作用、依靠群众监督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把其中一些管用见效、简便实用、受到党员欢迎的好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运用到今后工作中去,逐步建立起使党员长期受教育,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永远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巩固和深化教育活动的成果。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18日前完成。
5、通报整改情况。整改工作成效如何,最终要看群众是否满意。各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整改成效的根本衡量标准。集中整改工作结束时,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向群众通报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的整改情况,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评价,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局党委和机关党委的监督下重新整改。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20日前完成。
整改情况的通报范围、形式及主要内容
一是通报的形式。各党支部的整改情况通报形式可采取会议方式通报,也可采取书面方式通报。
二是通报的范围。各党支部的整改情况,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直接服务社会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的通报会可邀请部分曾被征求过意见的服务对象参加,或单独召开曾被征求过意见的服务对象座谈会通报整改情况。
三是通报的主要内容。整改的基本情况;整改的具体措施;整改的效果。
6、搞好“回头看”。各党支部要按照整改提高阶段工作要求,利用一定时间对本阶段各项工作逐项进行自检自查,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看一看思想动员是否到位,广大党员是否全身心的投入到整改工作中来。二是看一看通过教育活动,广大党员是否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理论武装。三是看一看党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紧不紧,针对性强不强。四是看一看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是否落到了实处,还有那些没有落实。五是看一看整改情况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通报,群众是否满意。六是看一看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起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如何。七是看一看教育活动中是否有典型经验总结出来。八是看一看党组织对后进党员是否制定了教育转化措施,落实了帮教责任。经过“回头看”,凡是没达到要求的,要认真进行补课。在“回头看”结束时,每名党员都要写出整改提高阶段小结。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24日前完成。
整改提高阶段从4月28日开始,到5月底基本结束,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整改提高工作结束后,各党支部要对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教育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进行部署。总结报告以及巩固和扩大成果的工作方案于5月24日前,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总结报告以及巩固和扩大成果工作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局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综合组。
三、把握八个原则
1、坚持学习贯穿始终的原则。各党支部要按照中发(2004)20号文件提出的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这一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继续抓好学习,将学习贯穿整改提高阶段的全过程,并以此统领和指导整改工作,重点学习《》和同志在贵州、山东考察时就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要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在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上有新提高,在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上有新收获,在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中有新成果。要紧密结合本阶段六个重点环节的工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的统一。
2、坚持自觉整改的原则。各党支部要引导广大党员把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焕发出来的热情引导到整改工作之中,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进行整改的自觉性。要自觉把远大理想和现实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围绕中心和立足本职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扎扎实实地搞好整改,全面推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整改工作要把握好轻重缓急,要围绕影响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的症结,从群众最希望办的事情做起,狠抓落实,让群众真正看到先进性教育活动带来的成效。
4、坚持领导带头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整改中发挥表率作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党员落实整改措施,搞好整改,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整改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要切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制定整改方案前,首先要搞好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整改方案要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有机结合,既要考虑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又要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行性,量力而行,不提过高的目标和不切实际的口号。要通过扎实整改、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让群众看到实效。
6、坚持把握政策界限的原则。这次教育活动是以自我教育为主。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基本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区别情况,深入细致的多做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树立改正问题的信心,促使他们尽快提高,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过教育不思悔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整改原则范文第3篇
一、对照党章方面
(一)是否坚持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注度和深入性、系统性不够,思考不足,强化记忆重要的论述、概念不多,应知应会掌握不好,听别人说好像很熟悉,自己又说不清楚。
2.原因剖析
重视学习不够,以为那是上级领导的事情,只要教好书上好课就行了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思想上要重视学习,行动上更要兑现
(二)是否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践行入党誓言,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不能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时有从众心里,看到别人松懈,自己也懈怠,时有畏难情绪
2.原因剖析
认识不足、动力不足,缺少奋勇争先的精神。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加强学习,牢记宗旨,多想奉献,少想回报。
(三)是否按照党员干部六项基本条件,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担当不足,有时畏手畏脚。
2.原因剖析
缺少担当勇气,只想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牢记宗旨,牢记使命,敢于担当
(四)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令行禁止,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对分管工作没能做到常抓常紧,工作落实效率低。
2.原因剖析
不想得罪人。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五)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牢宗旨意识,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善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和教师个别交流少,时有官僚主义
2.原因剖析
主动服务意识不够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多到教研组去和老师们谈心,到班上和同学谈心,多搞调查研究
二、对照《准则》查出的问题
(一)是否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理论学习不够系统,指导实践的理论不足
2.原因剖析
思想重视不够,常以工作忙为由为自己开拓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坚持理论学习,提高思想的敏锐力和鉴别力
(二)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政治立场,在错误言行面前敢于抵制、斗争。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对社会上一些错误言行政治敏锐性不够,没有勇气坚决反对
2.原因剖析
站位不高,明哲保身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加强学习,提高站位,敢于和错误言行作斗争
(三)是否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大局意识和规矩意识不强,缺少请示报告的习惯
2.原因剖析
怕麻烦,图简单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加强“四个意识”的修养,时刻绷紧思想政治这根弦。
(四)是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对“四风”问题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知不足
2.原因剖析
思想松懈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加强学习,铭记党的宗旨
(五)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不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有时比较固执,同事的意见听不进去
2.原因剖析
对“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掌握不好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多听取同志意见,努力提高借鉴能力
(六)是否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有时片面判断
2.原因剖析
缺少对人对事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多在实践中深入思考,提高辩证能力
(七)是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自律、慎独慎微,按规则正确行使权力。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批评和自我批评都做的不够
2.原因剖析
怕得罪人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勇于自我革命,提高有时“批评即关心”的认识
(八)是否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持“三严三实”,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对同事的错误不敢明确批评
2.原因剖析
怕批评影响团结和谐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坚持原则,学习批评艺术
三、对照《条例》查出的问题
(一)是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党组织决定。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对组织的决定执行力度不够
2.原因剖析
原则不够强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有异议可以保留,按程序反映
(二)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经商办企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问题。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个人无违规现象,但对违规现象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原因剖析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作祟。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坚持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三)是否存在优亲厚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弄虚作假、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对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放任不管。
2.原因剖析
“明哲保身”思想作祟。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坚持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四)是否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官僚主义时有发生,分管工作详情不清楚
2.原因剖析
“懒”字当头
3.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多深入群众、深入基层
(五)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
1.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个人无此类现象。但对此类现象不敢抵制或抵制不力。
2.原因剖析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作祟。
整改原则范文第4篇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言:“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然有效。”[3]法律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一定时期的法律必然要反映一定时期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反映这一时期人们特定的观念和认识。无论人们多么企望使当时的法律能够超越时空,但依然无法实际超越,尤其是反映多数人意识的法律规范更是难以超越这种限制。欲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经常地、不断地根据社会变迁和发展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调整。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十三年前,而且还是以二十多年前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的。这部法典反映了人们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民事审判方式的认识,是那个时代的产物。法律与社会的契合程度,并不是看法律修改的频率高低和间隔的长短。法治发达国家的许多基本性的法律制度往往几十年也没有多大的变化,因为在这些国家,社会关系变化的幅度与我国相比并不大,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形态之中。而我国的情形却有所不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社会与当下的社会状况相比,可以说已经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经济总量、技术水平、经济关系、观念、文化、意识等等各个方面。反映彼时中国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体制已经落后于此时中国社会的发展现实,制约了我们公正、经济、迅捷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观念的需要。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如何修改民事诉讼法,使新的民事诉讼法能够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契合是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否成功的关键,许多专家、学者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提出了许多具有立法参考价值的具体制度。但我们也应当注意,目前多数人所提出的制度完善措施基本上还是一种着眼于局部的措施,缺乏从体制的角度、民事纠纷特性,从市场经济发展与私法关系的内在联系上更宏观、更深入地考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实践证明那种着眼于某一个具体制度的简单地引进、移植或对原有具体制度的盲目修改都是没有多大实际效果的。
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4]该诉讼结构本身又是一种相对比较抽象、概括、宏观、内在于整个民事诉讼法中的。它不是一个具体制度,一个具象化的东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体制是结构性的,因而它决定了整个民事诉讼法的运作,对其它具体制度的运行具有制约作用。一个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法,应当是该法中的每一个具体的诉讼制度服从于一定的诉讼体制。但人们在建构民事诉讼法以及具体诉讼制度时,往往难以把握体制特性与具体制度建构的一致性。也许在民事诉讼法建构之时体制与各具体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已经存在。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当中,人们需要对民事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制度有的与原有的诉讼体制的要求可能是一致的,但有些调整却可能不是一致的。从诉讼体制伸展性来讲,诉讼体制作为一种特定的结构自身有其伸展性,如果人们的调整是使原有的诉讼体制与具体制度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或者人们对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是在既存诉讼体制的扩展度和宽容度内,那么这些调整将不会与民事诉讼体制发生紧张和矛盾。但如果人们对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修正超出了原有诉讼体制的伸展度、宽容度。就势必与原有的诉讼体制形成紧张和矛盾,即使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调整本身具有合理性,但由于与原有诉讼体制的不协调,也就可能导致原有体制对修正后制度的制约,使已调整或已修正的具体制度的实际运作受到影响,其功能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重视民事诉讼体制的调整、转型对发展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留下那个时代的痕迹,那个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反是当事人的被动性和客体化。例如,在程序的启动方面,处分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无论是主程序还是子程序的启动,裁判机关都可以依职权启动,如再审程序、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在案件事实方面,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法院可以以当事人主张之外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实际上更侧重于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而不是保障和扩大当事人的处分,因为在我们的诉讼体制中存在着职权干预的本质。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所谓辩论原则,但该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原则却相去甚远。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一般定义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5]尽管现行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肯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但却由于这种辩论权的行使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制约效果,从而使辩论原则形骸化。在民事诉讼的运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不过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而已,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辩论主张以外提出事实并作为判案的根据,自然就使当事人的辩论显得无足轻重。如果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比较的话,则可以把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称作“非约束性辩论原则”,[6]实际上这种原则不仅没有确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约束裁判者的审判,反而成为裁判者职权干预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非约束化必然导致程序的空洞化和虚无化。职权干预诉讼不仅具体体现在各种制度中,也反映在诉讼和审判理念中,职权干预的诉讼和审判理念使诉讼的运作被导向于与职权诉讼体制的契合。在这种的诉讼体制下,相应的,当事人程序利益、程序权利、程序的参与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程序的各种机能也难以得到发挥。
比较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与90年代初期的这两部民事诉讼法可以发现,法院的职权干预已经在不断弱化,诉讼体制已经在局部发生变化,但笔者认为这种弱化依然不够,依然没有实现体制性转化,有必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初步实现诉讼体制的转型。初步考虑其主要作业应当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则建构。即建构真正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消解实际存在的职权干预原则。二是在民事诉讼法植入契约化元素,改变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构成要素,使民事诉讼更加体现当事人主动性和主导性。一方面,不能建构真正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诉讼体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转型。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正确地界定了裁判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建构对于转型而言具有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职权干预诉讼体制下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积极意义,导致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们必须考虑如何把握这一精神,将当事人合意正确地置于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以表达民事诉讼规范对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
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要根据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以及民事诉讼契约化的要求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调整和建构。
1建立一整套程序契约化的制度。如通过契约实现程序选择。确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选择权。除了横向选择外,还可以考虑纵向选择,例如在建构多元审级制度时,同时考虑允许当事人合意直接启动第三审(法律审)程序。承认当事人不启动程序契约的约束力。例如,不起诉契约、不提出异议契约、不上诉契约、不申请再审契约、不申请执行契约等。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契约,如证明责任分配契约、举证期限契约、证据交换契约、证据方法限制契约、证明标准契约等等。在制度上肯定和解契约;
2、在第三人制度方面取消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改为建立被告型第三人制度,即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被告可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将该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实现两诉的合并审理;
3、取消法院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制度,健全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制度;
4、进一步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5、强化庭审的对抗性和公开性。限制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讯问,实现以当事人询问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的证人询问制度;
6、真正贯彻自认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的自认能够真正约束当事人和法院。
7、严格限制上诉审的审理范围,落实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确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上诉审为事实审时也应当开庭审理;
8、取消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限制检察机关对再审抗诉的范围。检察机关应只对公益诉讼以及人事诉讼的终审判决有抗诉权。将现行法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造为再审之诉制度;
9取消法院的移送执行权,延长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原有关于法人执行期间的规定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上述关于诉讼体制以及相应制度的调整仅仅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方面,并非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部内容,在民事诉讼修改中还有许多制度建构和技术调整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既判力制度、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与诉讼体制的联系并不是那样的密切。我们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必须充分考虑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体现等,因此,也可以认为诉讼体制转型的思考是一种民事诉讼法修改所需要的理念和思路。
注释:
[1] 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2]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3]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51页。
[4]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整改原则范文第5篇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言:“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然有效。”[3]法律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一定时期的法律必然要反映一定时期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反映这一时期人们特定的观念和认识。无论人们多么企望使当时的法律能够超越时空,但依然无法实际超越,尤其是反映多数人意识的法律规范更是难以超越这种限制。欲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经常地、不断地根据社会变迁和发展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调整。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十三年前,而且还是以二十多年前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的。这部法典反映了人们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民事审判方式的认识,是那个时代的产物。法律与社会的契合程度,并不是看法律修改的频率高低和间隔的长短。法治发达国家的许多基本性的法律制度往往几十年也没有多大的变化,因为在这些国家,社会关系变化的幅度与我国相比并不大,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形态之中。而我国的情形却有所不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社会与当下的社会状况相比,可以说已经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经济总量、技术水平、经济关系、观念、文化、意识等等各个方面。反映彼时中国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体制已经落后于此时中国社会的发展现实,制约了我们公正、经济、迅捷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观念的需要。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如何修改民事诉讼法,使新的民事诉讼法能够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契合是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否成功的关键,许多专家、学者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提出了许多具有立法参考价值的具体制度。但我们也应当注意,目前多数人所提出的制度完善措施基本上还是一种着眼于局部的措施,缺乏从体制的角度、民事纠纷特性,从市场经济发展与私法关系的内在联系上更宏观、更深入地考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实践证明那种着眼于某一个具体制度的简单地引进、移植或对原有具体制度的盲目修改都是没有多大实际效果的。
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4]该诉讼结构本身又是一种相对比较抽象、概括、宏观、内在于整个民事诉讼法中的。它不是一个具体制度,一个具象化的东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体制是结构性的,因而它决定了整个民事诉讼法的运作,对其它具体制度的运行具有制约作用。一个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法,应当是该法中的每一个具体的诉讼制度服从于一定的诉讼体制。但人们在建构民事诉讼法以及具体诉讼制度时,往往难以把握体制特性与具体制度建构的一致性。也许在民事诉讼法建构之时体制与各具体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已经存在。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当中,人们需要对民事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制度有的与原有的诉讼体制的要求可能是一致的,但有些调整却可能不是一致的。从诉讼体制伸展性来讲,诉讼体制作为一种特定的结构自身有其伸展性,如果人们的调整是使原有的诉讼体制与具体制度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或者人们对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是在既存诉讼体制的扩展度和宽容度内,那么这些调整将不会与民事诉讼体制发生紧张和矛盾。但如果人们对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修正超出了原有诉讼体制的伸展度、宽容度。就势必与原有的诉讼体制形成紧张和矛盾,即使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调整本身具有合理性,但由于与原有诉讼体制的不协调,也就可能导致原有体制对修正后制度的制约,使已调整或已修正的具体制度的实际运作受到影响,其功能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重视民事诉讼体制的调整、转型对发展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留下那个时代的痕迹,那个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反是当事人的被动性和客体化。例如,在程序的启动方面,处分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无论是主程序还是子程序的启动,裁判机关都可以依职权启动,如再审程序、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在案件事实方面,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法院可以以当事人主张之外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实际上更侧重于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而不是保障和扩大当事人的处分,因为在我们的诉讼体制中存在着职权干预的本质。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所谓辩论原则,但该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原则却相去甚远。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一般定义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5]尽管现行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肯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但却由于这种辩论权的行使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制约效果,从而使辩论原则形骸化。在民事诉讼的运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不过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而已,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辩论主张以外提出事实并作为判案的根据,自然就使当事人的辩论显得无足轻重。如果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比较的话,则可以把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称作“非约束性辩论原则”,[6]实际上这种原则不仅没有确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约束裁判者的审判,反而成为裁判者职权干预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非约束化必然导致程序的空洞化和虚无化。职权干预诉讼不仅具体体现在各种制度中,也反映在诉讼和审判理念中,职权干预的诉讼和审判理念使诉讼的运作被导向于与职权诉讼体制的契合。在这种的诉讼体制下,相应的,当事人程序利益、程序权利、程序的参与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程序的各种机能也难以得到发挥。
比较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与90年代初期的这两部民事诉讼法可以发现,法院的职权干预已经在不断弱化,诉讼体制已经在局部发生变化,但笔者认为这种弱化依然不够,依然没有实现体制性转化,有必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初步实现诉讼体制的转型。初步考虑其主要作业应当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则建构。即建构真正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消解实际存在的职权干预原则。二是在民事诉讼法植入契约化元素,改变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构成要素,使民事诉讼更加体现当事人主动性和主导性。一方面,不能建构真正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诉讼体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转型。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正确地界定了裁判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建构对于转型而言具有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职权干预诉讼体制下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积极意义,导致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们必须考虑如何把握这一精神,将当事人合意正确地置于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以表达民事诉讼规范对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
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要根据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以及民事诉讼契约化的要求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调整和建构。
1建立一整套程序契约化的制度。如通过契约实现程序选择。确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选择权。除了横向选择外,还可以考虑纵向选择,例如在建构多元审级制度时,同时考虑允许当事人合意直接启动第三审(法律审)程序。承认当事人不启动程序契约的约束力。例如,不起诉契约、不提出异议契约、不上诉契约、不申请再审契约、不申请执行契约等。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契约,如证明责任分配契约、举证期限契约、证据交换契约、证据方法限制契约、证明标准契约等等。在制度上肯定和解契约;
2、在第三人制度方面取消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改为建立被告型第三人制度,即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被告可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将该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实现两诉的合并审理;
3、取消法院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制度,健全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制度;
4、进一步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5、强化庭审的对抗性和公开性。限制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讯问,实现以当事人询问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的证人询问制度;
6、真正贯彻自认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的自认能够真正约束当事人和法院。
7、严格限制上诉审的审理范围,落实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确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上诉审为事实审时也应当开庭审理;
8、取消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限制检察机关对再审抗诉的范围。检察机关应只对公益诉讼以及人事诉讼的终审判决有抗诉权。将现行法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造为再审之诉制度;
9取消法院的移送执行权,延长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原有关于法人执行期间的规定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上述关于诉讼体制以及相应制度的调整仅仅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方面,并非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部内容,在民事诉讼修改中还有许多制度建构和技术调整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既判力制度、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与诉讼体制的联系并不是那样的密切。我们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必须充分考虑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体现等,因此,也可以认为诉讼体制转型的思考是一种民事诉讼法修改所需要的理念和思路。
注释:
[1]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3][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51页。
[4]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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