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精选5篇)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xx〕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 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林、海洋与渔业、工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农贸市场以外的初级食用农产品经营按照县政府有关蔬菜便利店设置的要求执行。专营果蔬、鲜活水产及经过清洗、分级、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冷冻水产品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二、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临时许可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和熟食、煎煮、烧烤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对已经取得占道经营许可证的,督促其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保持摊位周边环境整治。流通领域食品摊贩与餐饮服务领域食品摊贩按现场制售监管环节进行区分。

四、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七、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的行为,可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八、食品用产品生产单位属于生产加工环节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的监管,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职责分工未明确前,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安全的监管。

九、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包括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环节进行分段监管。

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现行使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迁或卫生许可证到期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与卫生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明不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

十二、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均可以经营保健食品;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现场调查对象为上海黄浦江上向乘客消费者提供餐饮的33艘游船,包括普通客船、邮轮和游艇。

1.2 方法

制作统一调查表,由调查人员现场对11家游船管理公司食品安全管理、33艘游船供餐卫生条件,以及6个相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食药监)管理部门游船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统一进行整理分析。

2 结果

2.1 游船管理公司情况

33艘游船分属11家游船管理公司。这些游船管理公司都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对船舶拥有所有权,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11家游船管理公司均配置了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9家公司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2 游船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023年4月1日起,上海游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港务部门调整为食药监部门。33艘游船供餐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中有12艘因游船停靠码头变换,经营性停靠码头已从发证食药监部门所在区县变换到其他行政辖区,占总数的36.36%。因此,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造成发证区县食药监分局无法对正在经营的游船供餐实施监管。

2.3 游船膳食加工条件

33艘游船中,配有厨房能自行加工烹饪的有19艘,而其余14游船仅有备餐间,只能进行简单加热膳食或依靠陆上餐饮单位外送。

2.4 游船供餐委托承办经营情况

33艘游船中,由游船自行经营餐饮服务的有14艘,委托陆上固定餐饮单位承办的有12艘,而可由团体消费者自行选择陆上餐饮单位供餐的游船有7艘。

2.5 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游船经营旺季为4—10月,且基本上为夜间经营。在淡季时,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往往只能看到现场硬件设备,无法检查到供餐时的卫生状况;而在旺季期间,则游船全天在黄浦江中运行,食药监部门必须随船航行进行监督检查,而且安排在夜间供餐高峰。2023年度全市对游船监管频次仅为1.44户次/年,低于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频次3.6户次/年。

3 讨论

3.1 游船供餐存在行政监管缺位风险

根据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办法,客运游船由主要停泊地区县食药监分局负责许可监管。调查表明,33艘游船中,有12艘的经营性停靠码头所在区县与游船许可证发放区县不同。此外,从2023年相关区县的监督检查档案看,全市对游船的监管频次仅为1.44户次/年,远低于其他高风险餐饮单位,因此游船供餐存在行政监管缺位风险。食药监部门应重新划定游船供餐监管职责。第一方案是,可以通过市局重新根据游船实际供餐单位或经营性停靠码头指定区县食药监分局许可和监管,将“发证后管理”转向“经营性停靠码头区县管理”模式;第二种方案是,可将所有游船供餐统一归由市食药监管理局实施许可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可以统一调度各区县监管资源,把游船船体上供餐与委托承办餐饮单位作为一体化进行许可和监管,避免因游船供餐单位与委托承办餐饮单位分属不同区县而造成的监管缺位。

3.2 造船前期介入餐饮许可审核

游船建造过程较特殊,完工下水后其内部结构和设施多无法改动,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将导致审批《餐饮服务许可证》时主管部门两难境地。因此,针对船上厨房餐厅的不合理结构、布局较陆上饭店难以改动,食药监部门应前期介入,要求所有供餐船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经食药监部门审核,从而避免建成后结构和布局上调整难度的增加。

3.3 对游船供餐应实施分级监督

本文结果可见,游船供餐方式有多种多样,各种方式食品安全风险也不同,特别是19艘餐饮服务委托承办的游船供餐,其食品安全风险是很高的。因此,食药监部门应对游船餐饮服务许可进行重新审核,对游船餐饮服务许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饭店,可细分为仅使用半成品原料和含粗加工2小类。第二类为单纯供应盒饭或团体膳食外卖,可细分为现场加热和现场不加热2小类,且游船单位应与膳食送餐单位签定合同并向食药监部门备案。第三类为简单加热散客膳食。食药监部门可以根据上述供餐方式和规模,判别食品安全风险大小,对游船供餐进行分级监督管理,确定不同监督频次和方式,合理配置监督资源。

3.4 采用科技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采用温度实时监控对外送团体膳食进行全过程温度监控,确保膳食中心温度避开危险温度带或膳食从烧制到食用不超过4 h,一旦温度达不到要求,实现自动报警。

采用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游船供餐加工场所的关键场所进行监控,不仅对企业和食品从业人员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同时可以实时查看从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操作,有助于及时发现违反操作规范等行为,并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运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对游船供餐食品原料来源、供餐形式、就餐人数、经营性停靠码头、原料上船码头等信息进行实时信息管理,食药监部门可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检查,调整监管重点和执法力量。

3.5 鼓励设立游船供餐中央厨房

游船管理公司应充分利用陆地相对价格便宜的资源, 在经营性停靠码头辅助区域内自设为游船提供膳食加工、配送的中央厨房。中央厨房可以同时给多艘游船提供膳食成品、半成品,为旅游船餐饮优质服务提供后勤保障。一是就近加工,大大缩短运输的路程及时间,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烹调后熟食品送上餐桌,有效控制膳食从烧熟到食用的时间,从而减少细菌繁殖时间, 保证食品安全。二是有厨房设施的游船,也可向配送中心预定成品、半成品, 然后在船上厨房加工后再供应。三是通过原料统一采购,统一加工配送,避免远程运输,有利于游船公司减少供餐营运成本。

3.6 根据经营高峰进行针对性检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逐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示范点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我市餐饮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新模式,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增强餐饮服务行业自律意识,提升我市餐饮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目标:

(一)以点带面,整体提高。通过在全市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办、示范街、示范店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全市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整体得到进一步提高,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

(二)明确职责,强化考核。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健全机制,全力推进量化分级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80%,建立诚信经营的激励机制,促进餐饮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培训,全面提升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通过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强化培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饮食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强化企业负责人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各项制度和相关操作规范落实到位,整体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营造浓厚的创建活动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意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得到显著提升,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六)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七)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消费者直接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以开通举报热线、在线举报等方式为着力点,畅通举报途径,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市创建部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创建部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领导小组。(具体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工作措施

(一)摸底调查,建立监管档案。开展辖区餐饮服务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收集餐饮服务信息,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建立监管单位档案。

(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创建餐饮服务示范点的做法。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首先确定几个试点开展工作,并制定示范乡镇办、示范街、示范店实施计划,明确餐饮服务示范点的监管人员及监管责任,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待经验或者管理制度成熟后再向全市推广。

(三)建立餐饮服务监管体系。一是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有关标准,开展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餐饮服务市场准入。二是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各餐饮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为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为食堂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农村集体用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为该户户主及餐饮主事者。四是严格落实农村集体用餐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用餐应向村食品安全工作站汇报,村食品安全工作站要及时向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备案,由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组织专业培训,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教育培训,重点强化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熟知熟会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硬件和管理上的具体要求;二是有针对性地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原料采购、记录、索证、索票以及贮存、加工和管理等内容,保证原料安全、操作规范、管理到位;三是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工地”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日常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中、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及集体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量化分级,并做出A、B、C级的评分。对被评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公开举行授牌仪式;对被评为C级的餐饮单位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和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餐饮单位,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以此调动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六)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市食药监局要密切配合市食安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和控制。如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和市食药监局报告。

(七)应急值守工作常态化。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本单位应急值守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常态化。向社会公开举报热线,举报热线要做到24小时有人接听,确保人员不脱岗、不空岗,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第一时间发现隐情、及时排除隐患。

职责分工

(一)市食安办:协助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对各部门、各乡镇办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协调各乡镇办配备专职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员3名,并在各乡镇办加挂“食品安全办公室”牌子,乡镇办主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每个行政村配备餐饮食品安全协管员2名,由村支书或主任和村一名卫生室医生担任,并在各村委会加挂“食品安全工作站”牌子,给予村工作站协管员适当补助。

(二)市食药监局:协助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创建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方案;负责起草对各乡镇办和相关监管部门目标考核的相关文件;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制,出台餐饮安全监管相关文件;负责推行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建立进货验收台帐,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集体聚餐备案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备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餐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抽检力度,严防“地沟油”、劣质食用油等不合格油脂流入餐桌;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餐饮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在社会聘请一定数量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

(三)市商务局:配合市食药监局搞好特色餐饮安全示范街建设工作,严防不合格肉类、酒类等产品流入餐桌。

(四)市财政局:按照创建工作经费投入有关规定,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经费的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划拨创建工作经费。

(五)市教育局:配合市食药监局,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及学校食堂食品抽检工作;负责落实各中小学开设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课程;落实学校食堂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督促各类学校落实留样制度,设置专用留样冰箱;督促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达标。

(六)市工商局:监督各食品流通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组织和指导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严防流通环节的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

(七)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

(八)市卫生局: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食药监局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工作。

(九)市城管局:配合食药监局做好小餐饮、食品小摊贩治理工作。

(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乡镇办年度考核;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支出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每月按时向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动态信息。

实施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7月20日前):市食药监局先期开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监管单位信息档案。

(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宣传发动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召开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任务;组织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学习餐饮服务量化评分细则,熟悉相关内容。

(三)建立示范乡镇办、示范街、示范店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确定一个示范乡镇办、一条示范街和十个示范店,市食药局根据餐饮服务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评价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示范点进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餐饮服务信用档案,全面推行监管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以点带面,推动全市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评估小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示范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信誉度评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授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牌匾,同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阶段性小结。

(五)推广阶段:在阶段性小结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铺开,逐步实现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分级管理。对日常监管量化分级评价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年监督检查1次,日常监管量化分级评价为B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日常监管量化分级评价为C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达不到评级标准的,停业整顿,逐步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的总体目标。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积极创新机制,推动落实餐饮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创建部门要全面履行其职责,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团结合作,扎实开展示范市建设工作。

(三)注重实效,大胆创新。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市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市建设取得实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区卫生局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起草相关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四)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等事项的许可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实施本辖区药品(药品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区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

(七)负责依法监管辖区内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八)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广告监测、警示宣传和风险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定并监管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饮食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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