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业务(精选5篇)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1篇
——小额贷款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12月26日,小额贷款结余2918.24万元,年净增96.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02%。逾期176.35万元,较年初下降22.7万元,逾期率6.03%;不良金额176.35万元,较年初增长34.81万元,不良率6.03%。
——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12月26日,结余46022.39万元,年净增11412.91万元,完成年计划的76.09%。逾期160.94万元,较年初下降60.6万元,逾期率0.35%;不良金额83.66万元,较年初下降59.81万元,不良率0.18%。
——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12月25日结余15860万元,年净增-4878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净增进度的-40.65%。逾期567.91万元,较年初减少600.63万元,逾期率3.58%,不良金额570.30万元,较年初减少707.68万元,不良率3.60%。
二、零售信贷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小额信贷业务:抓基础、搭平台,稳中求进发展小额贷款。
一是通过专合社、科协、畜牧局、新希望、通威、铁骑力士等多种渠道,收集筛选目标客户资源,加强平台合作,将我行小额贷款新制度及时宣传到农户,本年共计召开推荐会9次;积极与铁骑力士对接,召开对接会,累计发放“公司+农户/商户”7笔,287.3万元。
二是持续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访、老客户回访工作,利用新产品优势做好宣传营销,同时调研市场需求,提供针对性产品服务。
三是积极推进银会、扶贫、创业贷款业务开办,行领导带队反复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2023年7月18日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签订银会贷款合作协议;2023年10月底开立扶贫贷款保证金账户,2023年11月15日首批保证金30万元已到账,年内已实现扶贫贷款正式发放2笔5万元。同时力争2023年1月实现创业贷款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注资。
(二)消费信贷业务:强服务、促营销,消费信贷成效初显。
一是狠抓消费贷款项目营销,通过辖内楼盘网点自主认领营销,支行加大营销激励,本年成功开发一手住房按揭贷款项目2个(碧桂园B地块、明康·华庭阳光),获批额度11000万元,为2023-2023年消费贷款的增长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宣传,充分利用我行综合消费贷款、信用消费贷款优势,对政务类、企事业单位客户进行短信、上门宣传营销,提升了产品的认知度,使额度类消费贷款增量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是定期与辖内开发商、二手房中介开展联谊活动(如6月8日与万达合作联合召开大客户回馈活动、万达商铺酬宾活动、万达开盘点灯庆典等),深化合作关系,增强业务资源稳定,推进我行房屋贷款业务的同时,延展其他各项综合业务产品的服务领域。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明目标、优结构,稳步推进个人商务贷款。
一是稳健发展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市场,加快结构性调整,继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优质客户,逐步退出“散小差”个人客户,逐步淘汰了一批经营效益差、信用度不高的客户;
二是大力宣传,提高贷款产品知名度,积极营销新客户。通过上门拜访、网点宣传海报、宣传折页、LED宣传我行贷款产品,积极营销新客户。
三、零售信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小额信贷业务
一是本年小额贷款业务增量情况不佳,贷款投放明显乏力,未实现早投放早创收;二是后期客户资源仍显零散,未能反应出行业性、集中性开发态势,不足以支撑未来的业务增量;三是银会贷、再就业贷款迟迟未能启动,新业务的拓展有待加强;四是资产资量管控有待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逾期和不良的金额达176.35万元,逾期率和不良率均为6.03%。
(二)消费信贷业务
一是楼盘项目开发情况不理想,后期业务增长无充足的储备资源;二是与房产经销商、二手中介的合作仍有待加强,业务量的稳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三是额度类、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量增长情况与市场需求不成正比,对单位集团开发及汽车经销商的营销准入还需制定有效方案。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
业务营销有待加强,个人商务贷款发展缓慢,对大客户和优质客户的抢挖以及新产品市场拓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客户经理业务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零售信贷工作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总的来说,我行个人零售信贷业务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梳理并进一步维护老客户,结合业务发展和节假日、客户生日等综合时间契机,做好老客户挖潜及以老带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客户综合营销、综合开发工作。
2.大力宣传,进一步提升重点产品知名度,一是利用网点LED、DM单、X展架进,做好重点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提升我行知名度;二是利用员工微信圈,手机报等宣传工具做好重点产品的宣传工作。
3.做好资产质量管控。一是做好客户准入工作,二是做实做细贷后管理,三是严格执行上级行的各项制度。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随着业务部门及专职客户经理的改革,在日常管理中要以查代训、业务培训加考试等方式逐步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知识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能力。
5.做好支行业务进度跟踪,做好限时业务办理的监督,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具体到各个贷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小额信贷业务:一是做好平台搭建工作,深入农头企业,了解种养殖大户市场,分行业、分团队进行上门营销工作,做好涉农行业的开发,加大小贷款新产品的发展推广;二是加快银会、扶贫、再就业贷款的推进,利用好政策,将银政合作项目作为未来增量的重要抓手;三是做好行业、产业、及区域性的产品推荐会宣传和持续跟踪;四是做好传统小贷、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平台性贷款“三个三分之一”的结构均衡发展。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业务 风险 会计防范
金融危机后期,许多企业采用的偿债方式是向银行借新款还旧债。12009年,银监会曾鼓励银行对部分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借新还旧,这部分贷款一般未纳入“不良贷款”,银行未把这些新债当成债务来处理的,从而造成了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极低。面对威胁,长银采用的是“把问题挂起来”的延缓战略,没有良好的对贷款业务风险的会计防范,最终导致长银在20年后面临破产的结局。
那么,面对贷款业务风险,我们该如何进行会计防范呢?目前我国会计业务信息侧重于反映银行执行信贷计划等宏观管理的信息,而对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微观管理信息的反映还缺乏针对性。另外,会计防范的实质在于做好谨慎性原则,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例如:允许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过窄,比例过小,审核手续过繁。面对这种情况银行可采用的防范措施是:一是加强和改进会计信息揭示和披露制度:银行在接受企业贷款申请时,应将原先着重对企业静态财务比率的考核转变为对现金流量指标以及有关的财务比率。二是应放宽对不良贷款确认的条件限制,使许多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能够及时核销。
以上的这些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主要是国有四大行,其贷款的业务风险主要是来源于:1.贷款给地方的不良资产 2.投资无效的“铁公基” 3.贷款给国有企业。但是,银行业中还存在着面临更大风险的民营银行,因为它们的贷款对象是小微企业,但2浙江台州商业银行就能始终将呆账率和信贷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台州银行首创的由客户经理编制财务简表以控制客户信贷风险的办法是该行一直坚持的会计防范措施,台州银行职员苏永军说,“我们每天不是在面摊上数一天卖多少碗面条,有的同事甚至要数别人家里养了多少猪,还要考虑有几只是母的。”这就是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的真实写照。
总的来说,无论是国有四大行,还是民营银行,其贷款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取决于客户的质量,最典型的例子应该是32023年底的温州银行危机,有关银行高层表示“死就死在信用证融资上,信用证套现融资周期短的只有2个月,完全靠短期资金的滚动套取来形成长期资金占用。
以上问题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问题的痼疾,那么如何从会计的角度进行防范呢?与不良贷款引发的风险不同,“钱荒”的问题更多的是商业银行内部的问题,一刀见血地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缺陷。从会计的角度上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三项原则,即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指标的平衡性,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会计防范:
(一)优化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商业银行需掌握好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对象,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及制造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的扶持力度,从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较为有效且先进的流动性管理体系以及预警机制。对流动性管理而言,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预测流动性缺口;二是搜寻合适的策略以弥补缺口。也不能忽视部分银行将同业拆借资金用于类贷款业务的现象。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应建立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和金融机构三位一体的市场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识别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为了实现商业银行控制贷款风险的工作目标,应如何进行会计防范?2023年,继惠誉唱空中国银行业之后,标普将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由稳定下调为负面,有数据显示,42023年第三季度银行业坏账比例达1.6%,其中农行超过2% 目前中国银行业碰到困难的原因是经济下行压力大,最大的贷款客户――制造业发生了危机,包括外需萎缩、内需不足,以及产能过剩等结构性问题。面对上述情况,商业银行在2023年提出了工作目标:要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工作任务,着力整合银行资金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重点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对照工作目标,该如何进行会计防范呢?首先,应明确会计风险业务与会计信贷业务的相互作用:会计风险直接产生信贷资产风险,如果会计在业务核算、经营管理中出错,会误导决策并带来信贷资产风险。其次,信贷资产风险会倒逼会计风险。
总的来说,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无论是国有四大行,还是民营银行,都面临着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从贷款对象方面来看,风险大都来自于地方政府,收入甚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业,以及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可以说,这些都是来自于银行外部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可以从授信审核的过程上进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编制客户的财务简表进行客户风险评价;从银行业内部来看,是“钱荒”的风险,同业拆借成为贷款来源,同业资金不可靠,那么,从会计防范的角度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就成为了商业银行防范贷款业务风险的重心所在。
参考文献:
[1]朱伟.商业银行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J].现代金融.2023
[2]安明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会计控制[J].南京经济学院
报.2000
[3]韦红鲜 陆昱江.钱荒对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启示[J].时
代金融.2023
注释:
1、曾颂. 惠誉再度唱空中国银行业 [ N ]. 羊城晚报. 2023
2、梁桦. 浙江台州市商业银行--建立灵活机制 控制信贷风险 [ N ]. 经济日报. 2006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微贷款;业务模式;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02-0078-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2.19
微贷款业务在国际上已探索发展了近20年,目前国际上微贷款技术存在三种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印尼人民银行和德国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小额贷款模式。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微贷款业务在借鉴国际上三种微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取得较大的发展。本文就此问题做一探讨。
一、微贷款业务模式的特点
微贷款业务主要是针对微小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运用微贷款技术采取商业化运作发放贷款,其模式的特点可表述为:简单、易懂、需求推动、成本恢复、透明、可持续性和专有技术[1]。
简单就是组织系统、操作系统、管理系统、登记系统、监管和报告系统专一、简约、温和、有效率;易懂则是指服务对所有的社会大众是开放的;需求推动则表现在为服务系统以及产品设计的发展上,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客户的需求,并且更加地贴心,能够持续地计算出现的费用和利润;成本恢复是为保证微贷款系统的服务以及活动的连续性,系统具备管理所有的费用,以及获得企业活动中的盈利;透明则是产品设计贴心,操作运行系统公开,奖惩条例清晰;可持续性是贷款和存款的客户总量,适应商业发展的员工总量,扩大服务的系统总量,新产品或者附加产品等一直不断地发展;专有技术则体现在重现金流及软信息的分析与控制,轻抵押和中介机构的担保,准确的市场定位和客户识别,服务第一、营销客户的经营理念,有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单独考核、正向激励。
二、微贷款业务模式的优势
1.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当前,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贷款难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而微贷款业务模式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质押,只需要客户提供担保人,而且担保人的标准灵活。微贷款业务模式在担保人的选择上,不要求对方有固定工作单位.只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它强调的是担保人与借款人亲密关系,担保人能对借款人有一定的约束和督促作用。微贷款业务模式适行于部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发展速度快,部分小企业反应较好。
2.有利于满足部分弱势群体的融资需求。微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进城经营小生意的人员、失地经商农民,他们在城市中属弱势群体,由于多种原因他们很难获得正规银行信贷支持,微贷款业务模式就有效弥补了其不足,其关键是无需抵押。这不仅是满足弱势群体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更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脱困致富方式。这可以极大的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投资和生产,改善这部分人的经济状况,增加社会整体的有效需求[2]。
3.有利于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发展战略的落实。中小银行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相对较弱。如果单独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仅资金难以满足大企业的需要,而且存在因贷款集中度过高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中小银行应定位为“中小企业银行”和“市民银行”,不断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资金效率,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3]。
4.有利于推动中小银行更新经营理念。微贷款业务模式实行事业部制管理模式,有着严格的思考与绩效考核体系、先进的信贷技术、独特的培训和营销方式以及完善的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通过引进这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可以推动中小银行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如在信贷营销方面:把坐等变为主动上门营销;在贷款发放中,坚持“快字”优先,提高信贷办理效率,帮助借款人把握商机。
5.有利于中小银行防控信贷操作风险。微贷款业务模式非常注重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的审查和把握,保证仅作为偿还货款的辅助手段,贷前调查必须遵循“眼见为实”原则,客户提供的报表资料仅作佐证依据,从而将贷款风险关口前移,能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同时,微贷款业务模式采取按月偿还方式,银行能够随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风险,以便采取对策,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目前我国微贷款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借款人资信状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微贷款由于金额小,调查可支出成本有限,除信贷员现场调查掌握借款人有关信息外,还要依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状况,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内容更新不及时,一般要滞后1至3个月时间,影响了微贷款的决策和发放。
2.信贷供需矛盾突出。自2005年国内各银行推出微贷款业务以来,市场反映非常强烈,深受市民、企业欢迎。根据荆州商业银行长江支行微贷部一周内接待客户l84户数据显示,微贷款业务受到了中小企业等客户的支持,但也带来了服务任务的繁重。为保证微贷款办理效率,该支行不得不限制受理借款申请的地理范围,对非服务区域内的贷款申请暂停受理。
3.合格信贷人员缺乏。在微贷款业务中,信贷员负责进行小额贷款发放和回收,并进行小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就本人所发放小额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负责。由于微贷款业务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而且一名成熟的信贷员一般需要3个月时间的培训周期,这就导致了信贷员尤其是合格的信贷员缺乏,也限制了微贷款业务的发展。
4.微贷款审核需进一步强化。由于微小企业长期存在贷款难问题,在这一弱势群体信用意识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微小企业贷款灵活的担保方式的确存在一定风险。其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制度或流程上存在缺陷,或受到恶意欺骗而产生风险,特别是微贷业务依赖于信贷员获取和处理信贷决策所需的信息,决策人员难以证实其真实性,因此要求银行强化内部审计职能,以识别程序和流程上的缺陷及信贷员的道德风险。
四、进一步改进银行微贷款业务模式的方法与措施
1.更新信贷理念,以“现金流”为核心,重视财务分析和企业自身价值。坚持以“现金流”为核心业务理念,不注重抵押担保分析,而是从企业财务分析和企业自身价值分析入手评估微小贷款客户还款能力。如包商银行的微信贷业务模式就主要基于客户真实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和负债能力以及其他软性因素(信贷信誉)判断其是否符合贷款标准[4]。这种风险管理模式改变了银行对抵押、担保过分依赖的观念,改变银行在以往信贷政策、程序、审计和控制过程中的习惯作法和思维方式,再结合个人信用和小组联保等微小类贷款信用担保方式,最终使得信贷市场的边缘人拥有了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形成一种高效的信用方式。
2.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杠杆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采取适当的价格策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微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等因素确立不同的价格,对不同贷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自主灵活地进行调整,以确保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发展动力促进微小企业贷款的持续发展。如荆州商行通过对荆州市几大批发市场的民间借贷利息水平(年利率10%~30%),典当行业利率水平(年利率30%~40%)考察后.经过财务分析计算出微小企业贷款作为劳动密集型业务的筹资成本、人工费用、风险加价、合理利润空间以及当地银行市场竞争状况和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等因素,最终将微小贷款基础利率确定在18%,其利率的设定充分考虑到银行的筹资成本,并能覆盖风险。虽然表面上较国家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高出2倍多.但由于其采用的是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实际利息负担为11%①。
3.坚持制度创新,实行动态信贷管理模式。根据安全、有效、可及时受偿的原则,按照银行业机构授信授权规定对信贷员进行微贷款授权管理。经微贷款授权的信贷员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对规定限额以下的贷款拥有自主决定权。同时,可引入客户经理制,按级别授权。微贷款管理实行“四只眼睛”原则,由信贷员、审查人员共同进行受理咨询、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且与审批人员分离,未经授权的信贷员禁止办理微贷款业务[5]。在借款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手续和资料,经有权人审查审批后,贷款人应在两天之内为借款人办理完贷款相关手续,履行内部三级签批制。对新发展的客户,审批人要履行面晤制度。信贷员将相关贷款信息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发放贷款,同时履行贷款台账登记、银行征信系统登记、档案系统登记等管理工作。
4.严格信贷风险控制,采用分期按月还款方式。为了有效控制贷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微贷款业务最好采取分期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一是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额度是严格限制在客户月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下的,等额还款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经营和生活消费。二是等额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可以消除重贷轻管的弊端,客户经理能够根据客户按月还款的情况实时监控其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客户的经营出现不利于贷款归还的情况,就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察觉,从而采取必要的控制风险措施,减少了坏账发生的几率和坏账损失。三是等额还款方式要求客户在日常经营中时刻都需注意安排好资金的使用和调度。把偿还贷款本息作为一项日常支出项目提前做出计划和安排,客户的还款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四是信贷经理有责任随时了解贷款信息,对大额贷款的客户需要经常保持联系。对新客户和宽缓期的贷款,信贷员要在贷款初期进行实地考察。规定每年至少对所有客户进行四次实地考察并撰写分析报告;在借款期限内,信贷员应对借款人的资信、收人情况、还款情况和信贷资金用途等进行定期跟踪检查,至少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形成跟踪报告。内部检查人员要对贷款档案和跟踪管理进行检查,并定期回访客户。信贷稽核部门按月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报告。贷款逾期或拖期可收取罚息。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贷款利率,同时发出催收通知和采取拯救措施,并对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对进入不良资产管理的风险损失进行核销。在贷后管理中,不仅紧密监督客户相关信息,而且要做到诚心诚意为客户服务,要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服务策略,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和忠诚度,才能赢得市场。
(五)强化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信贷员队伍
相比于其他银行业务,微信贷业务不仅需要信贷员有观察、交流、沟通和主观判断的分析能力,还需要信贷员的薪酬管理实行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薪酬直接与其业务拓展的数量和质量挂钩,增加了信贷员设法准确掌握、深入分析借款人还款能力动力和压力。与从事传统信贷业务的人员相比,微贷人员既可以得到高额回报,同时也承担了更多职责。从信贷流程中,微贷款业务要求信贷员定期回访客户,检查其经营状况,在每个等额本息还款日检查其还款情况,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强调的是与客户间的直接联系,改变了传统业务中忽视贷后管理,仅凭企业报表来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的弊端。信贷员收入与业绩挂钩,有助于调动信贷人员营销的积极性。而微贷款业务信贷员的薪酬与其业务拓展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一方面能够通过客户带来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就直接按一定比例从其工资中扣减,因此能够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与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人员相比,他们既得到了高额回报,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职责;既能积极拓展客户,又能时时防范风险。
(六)坚持服务宗旨,建立独立核算的微贷款部门
微贷业务是以微小企业的财务需求和市场商机为基础所提供的一种新的产品和服务,目标客户群比以往的贷款业务要更小更多,它采用了更快更简洁的程序,更深入的调查方法,更灵活的担保抵押政策,更有效的激励方式,与银行内部其他的业务品种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建立独立核算的微贷款部门,对微贷实行封闭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建立适应微贷业务特点的业务流程、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一系列经营管理运作模式,这是成功的基础和核心。例如荆州商行已初步建立了微贷产品财务利润的测算模型并存收入和主要成本费用方面实行单独核算,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整个事业部及每个微贷机构的业务质量和收益情况,也为下一步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定价模型和经济资本利润模型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董强,于长海,隋绍楼.微贷款模式理论探讨与实践[J].理论界,2008(5):42-60.
[2]刘鑫.包头商行开展微贷业务的若干思考[J].银行家,2006(5):124-125.
[3]郭德焐.对荆州市商业银行微贷款业务的调查与思考[J].武汉金融,2008(11):69-71.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担保方式 ; 财团抵押 ; 银行贷款担保
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它是一部规范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银行在贷款担保业务中也经常采用这些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已难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担保制度,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将会有贷款很大的帮助。笔者想在对财团抵押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财团抵押在我国银行抵押担保中的运用问题。
一、 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的传统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 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与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据立法和实务,我们可以把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有的学者是从标的物的性质、类别上去区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笔者认为我们不应从标的物的类别上去区分它们,因为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以及以其他财产为抵押标的现象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为一般抵押权,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就是特殊抵押权。通常认为特殊抵押权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等。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财产整体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这个财产整体是由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组合。企业不动产中的土地、厂房,动产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与一般抵押权仅由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中的单项构成而不同。财团抵押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地、大规模融通资金而产生的。财团抵押权一般又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
浮动式财团抵押普遍运用于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于英国并以其为代表。因在英国称为浮动担保,所以浮动式财产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浮动担保的标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业财产的全部而设定的,但它不具体确定企业财产中用来担保的范围。它既可以用企业现在的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用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作担保。在抵押权实现前财团一直处于变动中,财产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而且在抵押权实现前,企业可以就其财产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换句话说,浮动担保中的企业财产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固定式财团抵押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德国铁路财团抵押为典范。这种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设立时就必须存在且对其价值可以确定。在抵押期间,对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组成物件与财团分离。即使被分离,其分离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我们通常就称这种抵押方式为财团抵押(以下同)
财团抵押与浮动担保是不同的。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成立时已经特定,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任意处分财团中的各个物或权利。浮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抵押权成立时尚未确定,而且其数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减少。
日本在财团抵押权上规定得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日本民事单行法规中的《工厂抵押法》和《企业担保法》中。《工厂抵押法》第二条规定:工场所有人在属于工场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该土地成为一体的物,该土地上备附的机械、器具及其他工场所用之物。第十一条规定工场财团可由下列所载物的全部或一部组成:1、属于工场的土地及工作物;2、机械、器具、电杆、电线、配置管道、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时,物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堤坝使用权。《企业担保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股分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工场抵押法》中规定的是财团抵押,《企业担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动担保方式。
(二)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的优劣比较
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动担保方式,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利用其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因抵押权成立时财产并未确定,企业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灵活性。但是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经营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财产的大量减少,那么就有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总的看来,浮动担保对借款人更为有利。
如果采用财团抵押方式,则财团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已经特定,抵押权确定于特定的财产上。一般情况下财团中的组成部分不能随意分离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证。但是企业在具体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来,这种抵押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所以,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国民法上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财团抵押呢?有的学者认为“一并抵押”并非财团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狭义的企业抵押。(((有的学者则认为“一并抵押”构成财团抵押。(((
实际上,《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动担保。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不同,它是在多个标的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彼此独立的,而不是像财团抵押一样数个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来担保同一个债权。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确指财团抵押,它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特征、设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我国没有财团抵押的担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这个批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它的含义。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没有否定财团抵押的存在。首先,财团抵押并不是将企业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企业将其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不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们完全有可能在企业财产上先设定财团抵押,然后再设其他担保方式。
总之,虽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并不否认财团抵押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特殊的抵押担保方式。
三、 财团抵押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的运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在其抵押贷款业务中需要引进新的抵押担保方式,而财团抵押又是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并且不为我国法律和实践所禁止的一种比较便利的抵押担保方式,所以银行在抵押担保业务中应该对它有充分的重视。下面来分析一下财团抵押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意义、作用和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财团抵押的意义和作用
采用财团抵押符合银行经营安全性原则。前面我们分析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动性同时,还须注意资产运行的安全性原则。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会考虑企业的担保能力。如果采用财团抵押,银行就无需担心大规模融资过程中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现象。因为企业提供的抵押财产构成一个整体(即财团)来有效地担保银行债权,而且财团中的组成物非取得银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从财团中分离出去的。既便是企业将财产再次抵押或者企业日后不归还贷款,银行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有了可靠的保证。采用财团抵押也符合银行经营盈利性原则。企业获得了银行的融资后更能使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下去,资本周转速度快,企业经营效益好,也就能较早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快,盈利性也就高。
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采用财团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获得融资有很大的便利。财团抵押将企业财产视为一个整体,这样就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增强企业的担保能力。因为企业的各项财产是企业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相互结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别是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后,需要融资的企业越来越多,需要融资的大企业也越来越多。如果按照传统方式设定担保,单个担保物的价值远不及整个担保的价值,这样就不能为银行贷款提供有效地担保。在没有适合的特定的财产来提供担保时,采用财团抵押就能有效地弥补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银行就能更加放心地发放贷款。再者,企业在其财产上设定了财团抵押后,仍可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继续使用其担保财产(虽然这种使用受到银行的一定限制),这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总之,财团抵押是在充分发挥其担保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基础上既能满足资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
(二) 银行在财团抵押担保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财团抵押方式虽然对银行很有利,但在财团抵押的设定、行使过程中,却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在可资抵押的财产范围问题上,往往会把一些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银行在企业提供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如果未进行必要的公示措施,那么企业有可能在该财产上又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当企业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价值减少、危害银行债权时,银行未进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限制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下面就具体分析银行在财团抵押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方面。
1.财团抵押权的设定。《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所以银行与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来设定财团抵押权。依照《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中应当记载以下几项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财团的组成、种类、范围及权属关系;财团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还可以日后补正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注意要求企业将抵押物进行登记,以取得公示效力。有些财产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登记,那么银行应当要求企业将该财产进行登记。有些财产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是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我国《担保法》是按照抵押物的类别要求进行登记的。根据第42条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这个规定,财团抵押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主辅之于其他登记机关。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记,一是防止重复抵押使得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金额,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抵押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前,银行可先行到有关部门查寻,从而避免重复抵押。二是便于受偿,由于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偿时,经过登记的先于未经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偿。
另外,根据国外实践,银行应该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财团抵押合同,不能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签订。因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它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公司要受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制约,在公司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不会有多大变化,因而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也就更小。
2.财团构成。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动产、动产及权利都可以用来抵押。同时银行在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注意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等。如果财团中含有上述财产,那么在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3.财团的保全。在财团抵押成立后,银行应该注意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企业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因为抵押权的约定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银行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企业不得将财团中财产再次抵押或质押。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银行行使财团保全的权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当然,即使企业在财产上再次设定担保物权后,银行仍然借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4.财团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当银行债权到期并且也非银行方面的原因企业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银行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银行可以依法与企业商议以抵押物折价,或将财团拍卖、变卖后就其价款优先受偿。除事先约定,财团担保的范围及于利息、银行行使财团抵押权的费用等。财团抵押的标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
5.财团抵押与其他普通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银行应该尽量限制企业在设定财团抵押后又将财团中的个别财产再行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为。当财团抵押与普通抵押权或质押权共同存在于同一财产时,如果为同一人,则两者不发生冲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时,财团抵押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其设定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效力,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同时设定的按债权比例接受清偿。但当在财团抵押财产上有留置权存在时,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财团抵押的效力(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时,明知留置物上已经设定财团抵押权的除外)。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团抵押方式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是一种比较有效、便利的抵押方式。采用这种担保方式,银行债权能得到可靠、有效的担保。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条为自己大规模融资可供选择的抵押担保方式。从长远来看,这种抵押担保方式将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我国担保法虽未明确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财团抵押担保方式,但实务上并不否认这种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日后在修改《担保法》的过程中应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有关制度,使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行中更有可操作性,从面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另外,浮动担保虽与财团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同样能为经济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对企业融资者有很大的好处。所以《担保法》也应该明确规定浮动担保的抵押方式,这样银行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以选择的范围就更大。
可以预见,财团抵押权在未来银行的贷款担保业务中将会被广泛采用。
参考文献
(1] 胡庆康:现代货币银行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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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个人贷款; 风险管理
近年来,商业银行加大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力度,为确保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拟从银行个人贷款操作风险层面,用案例探讨的形式,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五因素分析个人贷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从银行内部控制角度对个人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个人贷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分析
(一)内部控制环境
1.重制度建设,轻贯彻落实,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有章不循,违规、越权发放贷款”的现象在一些基层机构普遍存在,是形成操作风险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尽管按照银监会规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但仍有一些经办银行贯彻落实不到位。例如,A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在上级行批复的项目协议中尚不存在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范围的情况下,仍违规办理个人商用房贷款28笔,放贷金额逾千万元,实际操作中A银行客户经理将其办理成个人住房贷款,以规避上级行检查,其中部分抵押权属登记未落实、借款人资料严重不符;违反上级行批复规定,擅自提高贷款成数、延长贷款期限、超出合作协议的贷款总额,已形成不良贷款。
2.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有些基层机构只顾眼前利益,片面追求业务发展,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业务发展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忽视银行风险管理。例如,A银行在拓展个人贷款业务时,为片面追求业务的发展,对一些不符合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准入条件的小企业,采用化整为零、改变贷款合同用途的方式,通过同时向多个关联企业员工发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而实际却是用于企业投资经营,或通过借新还旧情况规避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和上级行监督。
3.人员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人员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不同程度上制约了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在个人贷款业务产品体系中,主要的产品线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等)、个人投资经营类贷款(如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等)和循环贷款。其中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属于高风险品种,同时由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小企业报表规范度低、报表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对其判断的复杂程度加剧,要求个人贷款经办人员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相关分析能力(如信贷人员对宏观经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前景进行分析判断等),而部分个人贷款从业人员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等复杂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力。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以银行操作风险为例,风险识别和评估未能根据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进行及时调整,未能涵盖到所有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业务流程等领域;操作风险评估模型的数据库信息还有待完善,IT系统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支撑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内部控制措施
先导入一则案例:B银行在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况:(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B银行未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料;未审查贷款的真实性;未审查C汽车经销商的项目准入和担保资格;未对项目实地核查;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委托C汽车经销商对借款人进行调查,汽车抵押登记、车辆保险、合同公正等手续均交由C汽车经销商代办;使得C汽车经销商有可乘之机,利用大量虚假借款资料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骗取车贷,经查,借款人身份证、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等贷款要件均系伪造,还款由C汽车经销商集中偿还。(2)贷时审查把关不严,尽责审批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贷后管理不到位,未落实车辆抵押登记;未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资信情况、收入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跟踪和动态监控;未对C汽车经销商的资金账户进行监控;无贷后跟踪和检查报告、无贷后催收记录或台账。(3)基层机构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越权审批和授权。(4)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定期和不定期对经办行个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和评价,未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使得C汽车经销商轻而易举突破B银行风险防范关口,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资产巨大损失。
由上述案例分析得出,个别基层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相背离,未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等,基层机构负责人的个人权利未受制约,越权审批贷款,岗位职责不明确,岗位之间未能实现相互制约,监管不到位,导致银行损失巨大。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或沟通渠道单一传导过于缓慢,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等未有效传达到各层面员工,基层机构在业务开展、流程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也未及时反馈到上级行,使上级机构职能管理部门未能及时调整发展战略、授信政策、内部控制措施等,导致各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偏颇,执行力大打折扣,严重阻碍业务的发展和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目前监督评价体系普遍存在对基层机构业务指导监督多检查少,发文多但对其执行落实情况的督导不到位,对基层机构缺乏垂直监控力度,缺乏有效的日常风险监控报告制度,缺乏有效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控体系,对基层网点负责人的监控管理不力,致使各基层机构未及时发现、评价业务发展中的潜在风险。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1.完善个人贷款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产品和风险的政策制度,个人贷款内控制度建设,如《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风险指引》、《个人贷款岗位合规手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操作风险指引》、《个人贷款责任认定》等,确保规章制度体现内控合规要求,并深入全面地贯彻执行。
2.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营造良好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1)合规培训方面,组织员工学习《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员工行为手册》、《个人贷款审批手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高风险岗位、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培训率应达到100%;(2)通过内控合规网站、征文比赛、合规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3)与员工签定书面合规承诺书;(4)考核机制及能力建设,对机构和员工实施百分制的内控考核制度,如将发案率等列入基层机构绩效考核指标等,财务费用分配及资源配置不仅与业绩挂钩,还要与内控执行力考核结果挂钩,避免基层机构人员片面追求业绩而发生违规放贷,形成正向激励和引导内控机制;(5)健全个人贷款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问责。责任认定应涵盖个人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1.开展自我评估,识别个人贷款业务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开展对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风险的自我评估,建立以个人贷款各业务品种和业务流程为风险评估对象的常态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使用标准化工具及时识别和评估个人贷款业务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并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定期评估自身的风险状况和控制措施,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确保风险识别与评估能涵盖到所有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进行整改,有效防范风险,避免大额不良贷款发生。
2.加强个人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增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前瞻性。通过建立各类风险的预警监测分析机制,提升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一是推进个人贷款业务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建设;二是持续开展个人贷款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如个人贷款客户数据库、重大损失、事件数据收集等,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能力,加强风险分析、评估、检测;三是定期监控分析个人贷款资产质量,实施个人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四是提升IT系统对业务流程的支持。
(三)内部控制具体措施
1.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之间相互制约。个人贷款授信环节包括个人贷款发起、信息核查、尽责审查、审批、放款审核、催收保全、档案管理,各环节分别按其职能承担相应责任。下发《个人贷款客户经理岗位合规手册》、《个人贷款尽责审查岗位合规手册》、《个人贷款催收保全岗位合规手册》等各岗位合规手册,让个人贷款各岗位经办人员不违规越权。确保尽责人员实施独立的尽责审查,个人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等。
2.业务流程再造,做到审贷分离。推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再造,在一级分行成立个贷中心,实现集中审批模式。可在个贷中心分设审批团队、尽责审查团队、放款团队、催收保全团队、档案管理团队。将目前基层机构的个人贷款授信决策权限(经办行经办主管分管行长)统一集中到个贷中心,进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再造(经办行经办主管分管行长信息核查个人贷款中心尽责审查审批人员审批放款审核贷后管理),实现集中尽责、集中审批,集中放款、集中贷后管理的个人贷款模式,做到审贷分离。
3.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明确个人贷款审批权限。分别对个贷风险总监、专业审批人以及个贷评审小组,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严控风险。如授予个贷风险总监个人消费类贷款20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限;授予专业审批人个人消费类贷款10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限;个人投资经营类贷款由于风险高,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个贷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等。
(四)拓宽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
建立各级行、各部门和员工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通过培训、讨论等方式,及时沟通和反馈政策咨询、业务发展、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及内控现状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借助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公文、邮件、《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提示》、《个人贷款业务案例分析》、“内控合规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监控数据》、“个人贷款数据库”等渠道建立内控合规信息网络平台,做到经验交流、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共享度。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1.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业务发展,加强内部审计和个人贷款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开展放款环节、贷款真实性等专项检查。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式,监督、检查、评价个人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监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控管理;运用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如动态监控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重要领域、关键业务环节的检查和监控;加强对问题的追踪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
2.积极配合外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银监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审机构的内部控制现状审查,并根据外审机构提供的《内部控制建议书》拟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整改内容,开展评估、监控、及时督导和后评价等工作,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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