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第1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增强同业竞争能力,根据**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包括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贷款和银票贴现、打包贷款、押汇等本外*贷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是在准确计量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贷款价格充分覆盖不同种类贷款可能带来的损失,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定价活动。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应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区别对待、择优限劣,根据贷款风险和客户对本行的综合贡献度确定贷款利率,兼顾社会效益,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和优化信贷结构。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据金融同业情况、资金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贷款利率优惠必须按借款借据逐笔审批,贷款到期收回如续贷,必须重新办理贷款利率优惠审批手续。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业务部、授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和稽核审计部共同对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辅导和监督。

(一)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业务部负责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授信管理部负责制订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做好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审查工作;

(三)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负责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认定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贷款利率正确核算的检查和辅导;

(五)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的稽核监督。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十条客户向支行提出贷款利率优惠书面申请,支行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利率定价内部测定,经支行贷款会办小组集体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超过权限的上报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业务部。

(一)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业务部必须严格审查支行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确认符合贷款利率优惠的条件后签署意见,超过权限的移送授信管理部审查。

(二)授信管理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

(三)总行行长对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议通过的贷款利率优惠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利率定价标准

贷款利率定价对象按自然人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分别确定不同的定价标准。

(一)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标准。

1、自然人贷款,根据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1)以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30%计收利息;

(2)以两套以上商品房抵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40%计收利息;

(3)对确有保*担保能力的保*担保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50%计收利息。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定价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原则上对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行业前景、资本实力、担保方式、综合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测定结果按得分多少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具体见表: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单位:%

第十二条计算方式与标准

(一)存量客户

1、内部信用等级10分。内部信用等级以总行评定或认定为准,其中aaa级客户10分;aa级客户5分;a级客户3分;a级以下客户不得分。

2、行业前景15分。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农业市产业导向目录,属于鼓励类的得15分;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得分。

3、资本实力(20分)。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内的得20分;资产负债率在40%-50%(含)的得15分;资产负债率在50%-60%(含)以内的得10分;资产负债率在60%-70%(含)以内的得5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不得分。

4、贷款担保方式20分。

(1)存单或国债质押且折率符合总行规定的为20分。

(2)土地房产抵押或经总行认可的股权、动产质押,且折率符合总行规定的为18分。

(3)保*贷款。其中总行认可的优良企业提供保*得15分;一般企业提供保*得10分;限制及淘汰类企业提供保*不得分。

5、银企综合贡献度(30分)

(1)存贷比(20分)。

存贷比:为企业在本行所有存款日均余额与在本行融资总额日均余额之比,存贷比例=存款日均余额/(**贷款日均余额+银票敞口日均余额+信用*敞口日均余额)*100%。

企业贷款存贷比在35%(含)以上的得20分;存贷比在35%-30%(含)的得17分;存贷比在30%-25%(含)的得14分;存贷比在25%-20%(含)的得11分;存贷比在20%-15%(含)的得9分;存贷比在15%-10%(含)的得6分;存贷比在10%-5%(含)的得3分;存贷比在5%以下的不得分。

①企业存款包括本外*存款、银票保*金、信用*保*金、保函保*金存款等。 ②企业融资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信用*敞口金额等。

(2)*业务结算量(5分)。按本行贷款占比确定,即:*业务结算量占比达到贷款占比得5分,大于或小于5个百分点加扣1分。加扣分最高为5分;若企业自身无*业务的,测算时得5分。

(3)代理保险、电子银行、代发*、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5分)。在本行开办一项业务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6、附加分(5分)。对本行今后业务发展、业务合作影响和贡献较大的,经总行认定后,酌情加1-5分。

(二)新增客户

1。 总分为80分,

2。 计算方式与标准:除存贷比20分不计算外,其他项目得分及计分标准与存量客户相同。

3。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

第十三条下列贷款实行统一的贷款利率定价

(一)以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二)以银票、保险公司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计收利息;

(三)信用*打包贷款以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收利息;

(四)押汇贷款按同档次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上浮60个点执行;

(五)以商业用房抵押的自然人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

(六)以两套以上商品房抵押的自然人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利息;

(七)以国有商业出让用地和厂房抵押的企事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

(八)以国有工业出让用地和厂房抵押的企事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利息;

(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然人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以贷款用途为准);

(十一)助学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计收利息;

(十二)银票贴现利率视*贴现市场情况经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核准后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收100%。

第十五条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利率统一定价外,其余贷款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计收利息,低于80%幅度的贷款利率定价均需按权限报批。客户申请利率优惠时,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内部测定的利率浮动幅度;

第五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支行审批权限: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余额控制在1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金融部审批权限: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条个人金融部审批权限: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

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十九条分管信贷前台部门副行长审批权限: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2、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二十条授信管理部审查权限:

1、自然人经营*贷款和所有公司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利率优惠;

2、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率优惠。

第二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权限:

1、自然人经营*贷款和所有公司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

2、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基准利率上浮幅度。

3、落实债务、保全资产等特殊情况确需实行特殊贷款利率定价的,按规定程序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定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禁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确定贷款利率。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

2、任意为借款人降息、减息、免息、挂息、停息的;

3、收回的利息不按时入账的;

4、其他违反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制度决定贷款利率定价的,利息差额部分由支行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各50%、30%和20%的比例全额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有关定价参数,由本行通过调查测算,定期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信贷业务的合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
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行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总行法律事务
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承办分行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各分行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及贷款审查局协调;如协调未果,由贷款审查局报总行贷委会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贷款1、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承办部门填报<??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分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分行填报<??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报总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总行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总行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包括保*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银行贷款保*担保暂行规定>、<??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五、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六、信贷合同谈判情况说明;
七、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人是否符合开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开发银行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承办分行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信贷合同的合法*、准确*;
总行信贷局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总行法律事务局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
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分行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提款协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分别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或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时,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开发银行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银行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总
行有关合同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分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必要时商总行法律事务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信贷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局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行领导审查批准后颁布使用。
第三十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
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报行领导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一、信贷业务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的规格、字体、排版格式、用纸、装订等由总行法律事务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本单位综合计划部门、财会部门、资金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单位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条 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银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检查全行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各分行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分行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报告,会签总行信贷管理局后,报总行领导。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汇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
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企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企业每月至少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企业进行账单核对时,往往出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同日余额不符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计算错误;二是记账错漏;三是未达账项。

计算错误是企业或银行对银行存款结存额的计算发生运算错误;记账错漏是指企业或银行对存款的收入、支出的错记或漏记;未达账项是指银行和企业对同一笔款项收付业务,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发生的一方已经人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经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2。企业已经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3。银行已经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4。银行已经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在会计实务中,银行存款调节后余额平衡关系是作出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调节后余额一致,表明账户内结存额计算无误。如果调节后余额仍不一致,表明账户内结计算一定有误,应立即查明错误所在。属于银行方面的原因,应及时通知银行更正;属于本单位原因,应按错账更正办法进行更正。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一般将所有未核对一致的项目均视为未达账项,但对于出现的各种未达账项,应进行认真审核,确属未达账项的,应督促有关人员办理结算手续或记账手续;属于记账错漏的,应予以及时更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多种编制方法,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补记式"余额调节法。其基本原理是:假设未达账项全部人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应相等。其编制方法是:在双方现有余额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方未收账项,减去对方已付、本方未付账项,计算调节双方应有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账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账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账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账项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不需进行账簿记录的调整,只有等到有关单据到达,才可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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