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精选5篇)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篇

一、大势所趋: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一)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背景

1.国际背景。国外宪法宣誓的历史几乎和宪法本身的历史一样久远。其制度渊源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被称为现代宪法雏形的《大宪章》,并宣誓遵守其规定。此后,许多国家都借鉴或参考了这一做法。宪法宣誓逐渐成为国际惯例。1987年,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宣誓制度;1791年,法国宪法对宣誓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世界上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大多数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规定了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综合考察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未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仅有16个。不论是在总统共和制国家,还是在议会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宣誓制度都备受青睐。它不仅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对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

2.国内背景。《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23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被提上日程。其实,我们对宪法宣誓早有尝试。民国时期,单独制定的《宣誓条例》已规定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及教职员只有在宣誓后才能任职。孙中山就是宣誓制度的践行者。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但是并未放弃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探索。历届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维护宪法的权威。江泽民、胡锦涛、在当选国家主席发表讲话时都明确提出要遵守宪法、恪尽职守。2023年3月,当选国家主席后,在讲话中就提到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这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基础。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对宣誓做了明确要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有具体规定;澳门《基本法》在规定特首宣誓事项的基础上,专辟一节规定了 宣誓效忠 。事实上,内地对宣誓行动早有探索:2004年河南省荥阳市市长杨福平首开地方行政首长宣誓之先河,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手持《宪法》,面向国徽宣誓就职。尽管我国尚未明确建立正式的公务员宣誓制度,但各地零散的宣誓活动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大势所趋、政之所向。

(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凝聚着基本共识和价值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培养他们的宪法情感;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二、实质探求:基于契约、制度、法律层面的宪法宣誓

探寻宪法宣誓的实质,应从契约、制度和法律三个层面来剖析和理解。

(一)一种心理契约

宪法宣誓能够在宪法与宣誓人之间构建起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顾名思义,是一种隐性契约,一种基于价值认同而对组织的承诺。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并由宪法所赋予。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只有内心的信仰和无形的契约才能让公职人员坚持保护公民权利的目标不动摇,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定职责。

(二)一种制度约束

宪法宣誓在我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名词,而且将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表明宪法宣誓绝不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宪法的意义在于实施。实施宪法,最重要的是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内心。为此,第一步就必须要求被授予公权力者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向宪法宣誓。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证明,宪法宣誓更多是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元首等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向公民承诺。这能够从制度上约束公权力、对公职人员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

(三)一种宪法授权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及其职责,明确授权于行使公权力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行使公权力,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向宪法宣誓,亦即向人民宣誓、许诺。公开的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明确体现宪法授权,让公权力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运行。这是社会和公民监督相关公职人员的开始。宪法宣誓意在使当事人清楚自身的权力从何而来及如何规范运行,谨记诺言来之不易,誓言不可违背。

三、途径思考: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

尽管《决定》已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但是宪法宣誓尚未被写进我国《宪法》。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必须首先确定该制度的具体载体,即明确其政策和法律依据。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把宪法宣誓写进宪法,并配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规定》或分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誓词》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一)宪法宣誓的组织者

一个好的组织者是宪法宣誓的基本保障。在我国,宪法宣誓的组织者应该法定,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来组织。对于宪法宣誓尤其是中央层面的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为法定的组织者;对于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宣誓的,应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组织。

(二)宣誓制度的设计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宣誓制度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宣誓主体即宣誓人。《决定》明文规定,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得随意扩大其主体范围。如果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需要对宪法宣誓的话,那么会削弱宣誓的象征意义和作用。依据《决定》要求,在中央层面,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宪法宣誓的主体。二是时间要素。对于宪法宣誓的时间,已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是地点要素。宪法宣誓的地点即宣誓场所,一般由宣誓的组织机构确定。应根据宣誓的具体情况作出区别。原则上,在会议上任命的就应在该会议上宣誓。例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宪法宣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向宪法宣誓四是。内容要素。宪法宣誓既庄重又严肃,其誓词的内容应当统一规定,并与宣誓人职权对应。它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效忠对象、履行职责、服务意识和宣誓责任。如对国家主席、副主席就应强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就应强调代表人民的利益;对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就应强调依法行政;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应强调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五是程序要素。一套法定的程序对于宪法宣誓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程序法定,才能增强宣誓的严肃性。宪法宣誓程序应包括如下环节:宣布开始;开始后所有在场人员起立、奏国歌(升国旗应根据具体场地确定);宣誓者立正、右手握拳上举、左手放在宪法文本上;高声宣读誓词;宣誓结束后在誓词本上签字;组织机构存档。在宣誓的程序上一定要注意,如果出现宣誓失效,如缺席不宣誓、口误(即宣誓错误)的情况,应规定在次日重新补行宪法宣誓,以弥补这一并非实质性的错误。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2篇

一、 宣誓制度的起源

(一)国外起源

其实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类似于宣誓的活动早已存在,只是由于人类对于世界的认知比较浅薄,大都非常迷信,总相信会有神明或上帝来做公平的裁判,因此宣誓一般存在于一些宗教迷信的祭祀等的活动中。而《圣经》中要求的向耶稣起誓更是较早的有关宣誓的文本记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宣誓也逐步发展成为现代意义的宣誓制度。如英国的《大宪章》中规定“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 。

(二)国内起源

在我国历史中,宣誓活动也存在已久,比如《周礼》中记载的各个诸侯国缔结信约的方式就是一种具有宣誓意义的活动。《尚书》记录的先秦时期战前进行的誓师活动也有宣誓的意味。而到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很多皇帝在登基时举行的祭祀典礼就是典型的宣誓仪式。到了近代,孙中山在反清革命中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就是他传承中国古代宣誓习惯和学习西方宣誓制度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国家领导人的就职讲话就具有宪法宣誓的意义,如同志当选国家主席时提到:“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绝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另外,全国很多地方的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也举行了各种宪法宣誓活动。

二、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的主体

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规定的宣誓主体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的公职人员。

(二)宪法宣誓的内容

1.宪法宣誓的对象。第一,国家主席向人民宣誓;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向直接或间接选举他的各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宣誓;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上级领导和人民宣誓;第四,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向人民宣誓。

2.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从各国制度的有关内容能够看出,很多国家将宪法宣誓仪式作为选举的一个必须的程序,而有的国家则是在选举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完成宪法宣誓仪式即可。宪法宣誓所在地方大多为教堂、议会或法院。

我国的公职人员宣誓的时间是在被任职后,宣誓的地方要挂有中国的国旗或国徽,要保持庄重严肃的氛围。

3.宪法宣誓的誓词。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有明确的规定,仅七十个字简洁明了地表达公职人员对宪法的尊敬和忠诚,表达自律和爱人的决心,表达为祖国的和谐发展而奋斗的愿望。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

我国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宪法宣誓制度,制订了一套统一的规范的宪法宣誓制度,彻底结束了过去各地所进行的自发的、零散的就职宣誓的状况。

(一) 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即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利,而最有可能侵害到公民权利的则是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各政党团体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事实上现实生活这类违背宪法、挑战宪法权威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与我国要走的法治道路是截然相反的。因此,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且宪法宣誓制度则正是维护宪法权威的有效举措。宪法宣誓制度是通过一种规范化的仪式来公开表达对认真对待宪法的制度,这种主权在民的神圣的仪式性表达,能够充分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宪法宣誓制度是形成宪法信仰的重要方法

1.有利于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情感、提高责任意识,从而形成宪法信仰。在庄严神圣的场合通过规范化的仪式诵读就职的宪法誓词,有利于宣誓者产生一种宪法是至高无上的神圣的感觉,从而自然而然地产生想要服从宪法落实宪法的情感,长此以往这种情感和意识会在时间的流逝和实践的积累下逐渐转化成为他们灵魂深处的信仰。而一旦形成了信仰,他们的行为就会时刻受自身的道德和内心的约束,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2.有利于人民群众宪法情感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进而形成一种宪法信仰。我国人民受孔孟思想的熏陶,对宪法政治没有一个长期的了解和认识。人们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习惯于通过关系解决问题而不是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更是进一步增强人民的宪法情感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让以民众在公开透明的方式了解到国家对人民主权和权利保护的重视,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职人员的执法和行政行为,从而淡化人们的“官本位”思想,增强人们对宪法和公职人员的认同感和信赖感,逐渐从“官本位”转向“人本位”或“法本位”,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也会逐步习惯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人们养成的这种宪法情感和法律意识也会逐渐转化成为对宪法的信仰。

(三) 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推动器

依法治国的首要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增强宪法权威,提高人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提升人民对宪法的信任,而宪法宣誓制度就能很好的达到这一目的。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它与宗教中的仪式虽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仪式所固有的功能同样可以使宣誓者通过这一神圣的宣誓而升华为对宪法的敬仰之情,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种宣誓仪式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进行,在现代媒体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们能够随时随地看到这一神圣的全过程,感受到宪法的神圣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自豪,同时也增强了宪法意识和对宪法和公职人员的信任,而当宪法获得全民普遍的信任和信仰时,依宪治国则会水到渠成。

(四)宪法宣誓制度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增强竞争力的关键一步

在193个成文宪法国家中有177个国家都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可以看出宪法宣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采纳的制度 。而我国近年来也越来越重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因此宪法宣誓制度是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制度 。

宪法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因此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增强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信仰则显得尤为急迫,宪法宣誓制度则有此功能。提高宪法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的宪法素养,则能够进一步推动全面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从而提高我国的软实力和竞争力。

因此宪法宣誓制度是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增强我国的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一步 。

四、结语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也是政治体制深化改革的成果,它的确立也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已取得极大进步并处于较高的层次。但是,只是确立了制度还远远不够,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而制度的生命也在于实施,因此,宪法宣誓制度能否取得上述成效及意义,则要看该制度的实施是否到位,比如是否做到明确并追究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各方主体的相互监督等。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3篇

2、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誓言、兑现承诺。宪法宣誓诚可贵,依宪治国价更高。期望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彰显宪法的至上权威,凝聚全社会依宪治国的共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全体公职人员中营造尊崇宪法权威的氛围!

3、当然,要真正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单靠宪法宣誓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一切政府行为和红头文件都必须接受宪法的合宪性检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4、我国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的规定,这是一大缺憾。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来有必要在修宪时将之正式载入宪法,弥补宪法缺乏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5、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6、笔者认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庄严的仪式感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宪法意识,凝聚依宪治国共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

7、法治具有制度和文化双重形态。制度层面的法治是需要设计、建构的,文化层面的法治则需要耐心的培育、启蒙和效仿。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极富洞见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仪式意象和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让宣誓人和观众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大家的宪法意识!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4篇

美国总统:捍卫宪法,手抚圣经,记得避开礼拜天 在共和制的国家,民主、共和、是第一位的,因此,许多民主国家的总统就职誓词主要体现对宪法的捍卫和尊重。以著名共和制国家美国为例,该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当选总统在宣誓时需要举起右手,左手放在圣经上,此处圣经的选本总统可以自由发挥。可见美国人民还是很重视宗教的。如果官方选中的就职典礼日(宪法规定为1月20日)不小心遇上星期日就麻烦了,美国不仅基督教徒众多,甚至大多数总统都是基督徒,礼拜天是家人用来宣誓的日子,因此公开典礼宣誓就需要推迟一天进行,这样的情况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建国历史中出现过5次。

奥巴马就遇上了这样的情况,在他的第二次任期举行过两次宣誓就职。一次在礼拜天小范围宣誓了一次,使用的圣经是自家岳母收到的礼物,而第二次宣誓时用到的圣经有两本,一本是林肯总统使用过的,另外一本是马丁?路德?金使用过的,寓意很明显了,当年作为美国第一位万众期待的黑人总统,奥巴马这个特殊的做法鼓舞了不同种族民众的心,是大大加分的行为。

德国:结尾怎么说,可以自由选择 德国是最早对宣誓有法典记录的国家。早在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就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严谨执着的德国人认为,如果不经历这道程序,工作是不能开展的。

德国总理的宣誓仪式是对着议长来的,新任总理需要举起右手,当着议会念完誓词。默克尔在上一次任职时的誓言是这样说的:

“我宣誓,我将奉献我的力量以造福德国人民,增进其利益,免除损害,维护和捍卫基本法和联邦法律,格尽职守,公平待人。愿上帝保佑!”

韩国:传统文化和捍卫宪法相结合 对于一些东亚国家来说,总统宣布就职将宪法作为核心固然重要,可是深厚的民族文化也不能抛弃,当然,最重要的就是关心国民的福祉了。韩国就是依照这套流程最典型的代表之一。

韩国总统的宣誓誓词长这样:“我将遵守宪法,保卫国家,维护祖国和平统一。作为总统,我将为增进国民自由和福利,增进民族文化,努力履行职务;在国民面前,我庄严宣誓。”

韩国总统宣誓的时候不需要摸着其他东西,直接将右手举起来就可以了。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5篇

近期各地换届过程中,干部以宣誓方式公告履新的报道屡见报端,且誓词往往颇具地方特色。例如此前在今年2月,重庆巴南区政府31个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履新之际宣誓“以巴南不强誓不休、巴南人民不富誓不休为己任”。

巴南区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选举和任命人员就职宣誓办法(试行)》,当地干部就职程序就此实现了制度化。当地“一府两院”班子和部门负责人任职都将举行宣誓,宣誓人要在誓词上签名,并交区人大常委会存档。

综观4月以来的新闻报道,宣誓之举在全国各地已屡见不鲜。

4月12日,北京市200名刚刚获得许可标准的新执业律师面对国旗宣誓“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这是3月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后,全国首次大规模的新执业律师宣誓活动。

江苏南通市已迎来“5. 10思廉日” (5月10日谐音“我要廉”),本月在当地各部门党员干部举行的廉政建设活动中,宣誓被视为重要内容。4月19日,南通曹公祠社区干部宣誓“拒收钱物,不贪不占;无法退还,上缴载案”;“两袖清风,无悔无怨”。

4月18日,广州越秀区各界代表400多人宣誓“建设廉洁越秀”。

同日,河北正定县综治委组织600多人宣誓“迎正博、树形象、保平安、促和谐”。宣誓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党政部门采用的形式,这其中,公职人员的宣誓每每受到社会关注。由于尚无统一规范,宣誓形式、对象和内容各异,公职人员宣誓遇网友和媒体“拍砖”的亦不鲜见。

各地党政“一把手”履新应宣誓

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2002年8月,国家人事部首次统一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宣誓仪式。虽未被写进公务员法,可宣誓仪式已成为新公务员上岗前的一道必备程序。

202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任检察官宣誓制度就此确立。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胡旭晟于2007年曾提交了一份宣誓制度建议书,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律师的就职宣誓制度。

此后几年,是否将公职人员的宣誓行为制度化,曾被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闾小波告诉《望东方周刊》,“各地已经涌现出各种宣誓实践,但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宣誓活动亟待规范并上升为制度。”

观察公职人员宣誓活动,宣誓主体中最受关注的是新任命的各级党政“一把手”。

2004年河南省荥阳市市长首开地方行政首长宣誓之先河。当年3月21日,时任荥阳市长杨福平手持《宪法》,在232名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

山东青岛市早在本世纪初已建立了公务员面对国旗的宣誓制度。此后,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和国旗成为最常见的地方官员宣誓就职形式。

随着宣誓主体从“一把手”延伸到广大公职人员群体,宣誓规范的需求也更凸显,公检法以外,哪些公职人员需要宣誓,各地尚无统一做法。2006年8月,广州市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青年公务员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

对于宣誓主体,“除了新录用公务员,还应有新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胡旭晟告诉《望东方周刊》,“‘一府两院’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宣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不管是象征意义还是他所承担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在2004年提交的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的议案中,具体列明了宣誓主体,除政府领导人和各级法官、检察官,还应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

学界认为,宣誓履新其实是一种更规范的做法。此前各级领导人经人大或党代会产生后,新一届与老一届班子权力交接时有时通过新领导人与老领导人共同出席活动以示交接,有时召开记者招待会,有时通过新领导人在媒体露面作为公告,这些似乎都还不能替代政治宣誓。

应保持宏观上的统一

需要制度规范的不仅是宣誓主体,还有宣誓对象和内容。

宣誓对象中不仅有国旗、党旗、国徽、宪法,还有老一代领导人,甚至历史人物。

2004年11月,江苏省级机关被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77名学员面对铜像宣誓“终生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

2006年8月,安徽合肥包河区100多名科级干部向包公宣誓“廉洁奉公,防腐拒变”。

2023年2月,重庆市武隆县100多名县乡部门“一把手”依次走上主席台,面向800名干部代表和电视机前的武隆群众宣誓: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招商)重点任务,在报出任务数字后宣誓“如果完不成任务,我主动辞职”。

2023年2月,时任湖南浏阳市长梁仲带领万名公务员面对国旗高举右手,齐声宣誓“开创‘高速时代’,实现‘两个富裕’(富裕浏阳人民,富裕浏阳财政)”。

面对一些地方被网友批评的宣誓内容,胡旭晟对《望东方周刊》分析:“公职人员宣誓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拟定,但还是要保持宏观上的统一。两院要一致,政府部门要一致,司法人员要一致。”

闾小波对宣誓内容给出具体建议:誓词可以根据宣誓主体而定,但所有公职人员宣誓应有统一的内容。其中政府官员应突出执政为民,接受人民监督;司法官员应突出遵守宪法和法律。

时间、地点和细节

公职人员宣誓仪式大多选在新录用或晋升、换届的节点。地方政府、部门举办新年宣誓或重大活动宣誓也是常见做法,新年宣誓往往就以该年当地政府、部门工作目标为宣誓内容。上述曾被争议的浏阳“招商大宣誓”就发生在当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

2023年元旦前后,多地举行了公务员新年宣誓。浙江嘉兴南湖区480多名区级机关公务员宣誓“全力构建五彩南湖,打造现代田园城区”;山东蓬莱124名基层党政“一把手”宣誓“为民办实事”;江苏泗阳公职人员新年集体宣誓“为建设殷实泗阳、美丽泗阳、和谐泗阳而尽责尽力”。

在宣誓时间的选择上,胡旭晟建议,除了公务员新录用、“一府两院”晋升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时候,每年的宪法颁布日——12月4日也可作为公职人员宣誓时间。

“在这一天让公职人员重温宪法权威,其他时间这种仪式就不能太多太频繁,宣誓这一行为具有很强的神圣性,是具有道德约束力的行为,太频繁容易降低效果。”胡旭晟说。

宣誓场所应在各级人大会议上进行。通常在新一届各级人大第一次选举出新的领导班子时进行宣誓。在韩方明关于政治宣誓的提案中,他对宣誓仪式建议为:宣誓者应立正姿态,面向国旗,右手上举握拳状或扇状,左手置于宪法文本上。集体宣誓时,一人在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誓词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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