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报告(精选5篇)

依法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的司法监督工作,是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的一次“整体把脉”,也是对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执法能力的一次“全面体检”。我厅党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23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制定下发《关于配合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专题动员会,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配合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厅党委班子成员分别带队,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建议,检查指导执法工作;围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和廉洁执法”,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情况的调研反馈》,既肯定了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方面取得的成绩,又中肯地指出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切中要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一剂良方”,我们高度认同、完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反馈意见。针对司法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深入剖析根源,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通过落实制度性的整改措施,着力构建依法履职、公正执法长效机制。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监狱执法领域问题整改情况。省人大调研反馈指出,监狱执法领域存在“收监难”“执法制度不够统一”“部分干警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实施《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监从严治监的指导意见》,着力加强监狱执法管理。

一是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监狱执法活动。全面梳理监狱执法权力清单,修订完善《监狱执法工作指南》《提请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流程》等12项制度性文件,编密织牢制度之笼。与政法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完善执法细则,统一减刑假释人数比例、改造表现认定、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把握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建立重要执法事项、重点执法环节“全程留痕”制度,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今年以来依法减刑罪犯24616名、假释3994名、保外就医154名,未发生罪犯及家属有效投诉和上访事件。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监狱法》,健全罪犯收监体检规程,今年以来未发生有罪犯因体检不合格而被监狱拒收的情况(在《监狱法》修订之前,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不予收监)。

二是强化监督机制建设,增强监狱执法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监狱视察指导执法工作,今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到监狱视察、调研33批次。主动落实法律监督,今年以来会同检察机关联合抽查了49件监狱“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未发现错案和重大执法瑕疵。切实强化社会监督,针对部分家属没考虑犯罪性质、改造表现等个体因素差异,而对罪犯减刑、假释结果进行盲目攀比的情况,加大狱务公开力度,及时将监狱执法标准、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消除罪犯及家属误解。目前,全省监狱系统所有罪犯收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全部在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是强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监狱执法效能。大力推进以“一中心三平台”为主干的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执法工作深度融合,提升执法工作水平。目前已全面建成省局、监狱、监区三级指挥中心平台,在全省监狱设置59971个视频监控点位、10206个报警装备,实现罪犯监管区域、民警执法岗位全覆盖,实现对监狱执法的全方位实时监督;罪犯执法管理信息平台、教育改造平台、远程医疗会诊平台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罪犯执法管理信息平台内容涵盖监狱执法事项118项、执法文书94种、执法流程76个,并与驻监检察室联通,初步建立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机制。

四是强化过硬队伍建设,提高民警依法履职能力。始终将专业化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来抓,不断加大执法业务培训力度。制定实施《基层民警一日执法工作流程》,对民警每天要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标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突出加强新民警培训,健全完善青年民警“传帮带”工作机制,提高青年民警的履职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情应对实战训练,着力提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领域问题整改情况。省人大调研反馈指出,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存在“思路有待进一步明晰”“审前社会调查不够规范”“个别地方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现象仍有发生”“志愿者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我们牢牢把握社区矫正法律属性,坚持专群结合,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基层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尚未立法,很多工作未完全定型,部分基层同志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的属性认识不够到位,对授予警察身份、添置警用装备、强化执法手段等方面反映比较强烈。这些问题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顶层设计,需要国家立法层面解决。立足现有法律框架,我们不断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探索形成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全面推进以“一中心三平台”为重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设,受到了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等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司法部在全国推广我省经验。省政府于10月27日召开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家军到会并讲话;会议就健全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作出了部署。

二是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定实施《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制度, 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组织开展“脱管、漏管、虚管”现象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目前全省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率为0.01%,再犯罪率为0.07%,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结合重大国际峰会安保工作,部署开展“五个一”活动(对全省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一次上门走访、一次信息核查、一次集中教育、一次个别谈话、一次调查),对社区服刑人员逐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教育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落实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严防脱管、漏管和再犯罪。

三是创新教育矫治措施。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研究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大纲》,探索实施分段分类教育,实行“学分制”“积分制”模式。坚持文化学习与劳动矫治相结合,建立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和劳动矫治基地793个,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教育帮扶。坚持网上教育与线下矫正相结合,研发社区服刑人员网络在线学习系统,实现网上网下有机融合,提高教育矫治工作实效。

四是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的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整合基层组织、家庭、村(居)民等力量,共同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目前全省有社区服刑人员的村(社区)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下设矫正小组39318个。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沟通协作,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关心桥驿站”建设,探索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积极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全省现有社区矫正志愿者46143名。

(三)关于律师工作领域问题整改情况。省人大调研反馈指出,律师工作领域“加强保障和管理两方面的呼声都很强烈”的问题。我们认真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保障执业权益与严格监督管理相结合。目前,全省有律师事务所1256家,执业律师15337人,万人律师比为2.78。

一是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通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向广大律师讲清、讲透中西方法制史、政治制度史和基本国情的区别,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始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深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律师行业实现全覆盖。探索创新网上管理服务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律师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律师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同感”“归属感”。

二是切实加强律师执业保障。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各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等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官的良性互动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近期我们将会同省政法各部门联合召开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做出部署。

三是切实强化律师执业监管。顺应律师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健全完善行政与行业“两结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禁止性规定,明确律师不能触碰、不能逾越的执业底线。在省律师协会设立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严格落实律师诚信档案和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强化警示教育和惩戒工作。已公开律师诚信档案信息1549条,其中失信信息298条;今年以来,实施行政处罚40件、行业处分48件,其中吊销律师执业证书6人。针对“外地律师来浙江执业监管难”的问题,一方面积极向司法部反映,争取通过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律师执业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案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无监管权限”的问题。另一方面,对发现在我省涉嫌违规违法执业的外省律师,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协调兄弟省份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是切实引导律师依法履职。坚持把律师工作放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组织律师开展了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法律服务“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专项行动,做到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推进到哪里,律师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教育引导律师自觉把对法治的尊崇和对法律的敬畏体现到执业全过程,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司法公正。健全完善领导下访律师随同、律师参与值班、律师主持矛盾纠纷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专业优势。今年以来,全省律师走访企业5.9万家,对2.6万家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在各级部门值班5800余人次,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案件3200余件;帮助村(社区)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7231件。

(四)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领域问题整改情况。省人大调研反馈指出,司法鉴定领域存在“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机构迎合委托人,没有实事求是地出具鉴定意见”“有的委托人委托鉴定多次,各家鉴定意见都不同”“监督管理难度比较大”等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登记管理。目前,全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52家、司法鉴定人730名。我们始终坚持“强化监管、注重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一是健全完善鉴定管理制度。着眼解决“监督管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制定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制度,研究开发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实施全程跟踪,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着眼解决“鉴定机构迎合委托人,没有实事求是地出具鉴定意见”的问题,加强与省法院、保监局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构建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共同监督的工作体系,从末端倒逼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实事求是出具鉴定意见。着眼解决“多次鉴定意见不一”的问题,修订完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标准》《规范痕迹鉴定执业事项的意见》等制度,进一步统一鉴定标准;制定实施《司法鉴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鉴定机构对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案件,上报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司法鉴定意见专家评价机制,对存在较大分歧的鉴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二是着力加强鉴定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司法部举办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连续9年能力验证综合成绩居全国第一。推进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目前已建立法医、物证等业务类别实验室37家。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均办案量连续4年位居全国第一,投诉量与业务量比例为0.029%,居全国倒数第二位。

三是积极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坚持以“规模、品牌、特色”为导向,严格机构准入制度,培育扶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全省已有4家鉴定机构通过部级资质认定。从严掌握鉴定人准入条件,积极培养和引进司法鉴定领域高端人才,对一些因年龄偏大、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人员,及时注销执业资格;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升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能力,解决鉴定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问题。今年以来,已注销鉴定人执业资格26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6期,参加培训 1049人次。

(五)关于廉洁执法领域问题整改情况。省人大调研反馈指出,“有的监狱民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我们深刻认识到,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庞大、管理对象特殊、长期经受复杂环境和消极因素考验,始终将抓班子带队伍作为党委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增强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定力,从思想上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筑牢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的思想根基。

二是加强执法能力培养。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健全执法培训体系,完善岗位练兵长效机制,提升队伍依法履职能力。今年以来省厅举办各类执法业务培训班56期,培训司法行政干警4519人次。组织开展干警职业身份意识教育,将近年来全系统执法领域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汇编成册印发全省司法行政干警,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增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上下贯通的责任链条。制定实施《省司法厅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暂行办法》《司法行政干警从严管理七条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制度,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功夫下在平时,让广大干警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特殊的环境下依法履行好职责使命。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以这次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为契机,科学编制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行政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狠抓思想教育,用正确的理念指导执法。坚持教育引导、典型引领、实践养成相结合,广泛开展“信仰法治、守护公正”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把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执业)的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习惯于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做事、习惯于在媒体的聚焦下说话、习惯于在社会的监督下工作、习惯于在法治的轨道上履职。

(二)狠抓建章立制,用明晰的制度规范执法。认真抓好《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监从严治监的指导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深入推进法治监狱建设。积极推动《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立法,完善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细则,提高社区矫正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围绕“四四五”戒毒模式,着力构建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确保戒毒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推动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认真落实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三)狠抓执法监督,用严格的机制约束执法。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强化司法行政内部监督,加大执法信息化建设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考评体系,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和执法评议,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评优和个人评先、职务晋升“一票否决”指标,推动执法监督在“神经末梢”落地生根,成为硬约束。推行“阳光执法”,深化政(狱、所)务公开机制,做到依据公开、权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透明促公正、保廉洁。

依法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3年12月7日下午,XX镇举办第二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镇党委副书记,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履职报告评议团,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书记参加会议。会议由镇司法所所长主持。

报告评议会上,3个评议部门负责人依次上台作履职报告汇报后,由镇法学会代表、人大代表、部门代表、村(社区)代表、律师代表组成的评议团对被评议部门作现场点评,简述各评议部门的普法工作亮点并提出建议,同时根据现场履职报告进行综合打分。

此次履职报告评议会,由镇依法治镇办、普法办、司法所组织实施,通过查阅资料和组织现场履职报告评议会的形式,对镇公安分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的“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依法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全程贯彻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程序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探索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做法。

(一)选准议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静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该区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要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要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可以在公众网、政府政务内网、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可以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落实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并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向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掌握研究处理进程,确保研究处理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和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些实践经验。下面介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方面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于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原则。

2007年,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

《监督法》实施之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监督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监督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静安区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2008年,该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结合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形成依法履职的新机制。在贯彻中央2005年9号文件,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工作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监督法》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个症结。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同时,结合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水平。

依法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前款所称机关的内设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机关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第五条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和行政机关,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和首办责任机关。

第六条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表格、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二)对属于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负责指引其与经办人员联系,遇到经办人员外出不在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尽己所知予以说明,不准推脱首问责任或者敷衍;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当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本人无法说明或者解释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四)属于本机关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五)首问责任人履行岗位工作责任时,应当遵守上级政府或者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公布的行为礼仪规范。

首问责任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当同时履行首办责任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首问责任外,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首办责任。

第七条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按不同的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当场办理,但有办结时限规定的事项,应当开具收件回执,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对提交的手续或者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递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当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填写《*市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书》或者相应的书面材料,载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业务机构、具体工作地点及办公电话等;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对涉及多个业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对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当逐件附《*市行政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该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做到全程跟踪,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八条首办责任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三)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构是首办责任机构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按时办理。各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构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构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九条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

(三)对本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关是首办责任机关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相关机关按时办理。各相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关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关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机关或者牵头办理机关是事项的首办责任机关;不能确定首办机关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首办责任机关;确实难以确定首办机关或者对确定首办机关有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或者协调解决。

首办责任机关确定后,由首办责任机关负责将首办责任机关和协办机关名单、办理事项等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首办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同级政府其他机关或下一级机关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关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机关,由所在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公共服务行为和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行政处理或者处分的个人、机构和机关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依法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大代表;完善机制;知情知政渠道

中图分类号:C6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19-0008-02

人大代表是人大的主体,代表的作用在于作为,代表作用发挥的成效如何,关键在于代表是否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好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利。而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离不开各级人大常委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创新活动,完善机制,提供服务,给予保障。针对目前一些代表不认真参加会议和代表活动,未能尽职尽责,代表人民积极参政、建言献策,满足于做“举手代表”“哑巴代表”;即使参与人大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也比较宏观、不切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政府部门难以按时完成;更有甚者把人大代表当保护伞,不履行职务,只享受权利,甚至做出非法之事等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改进,真正让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这个舞台上唱主角,发挥好主体作用。

一、把代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代表工作的组织指导

加强对代表工作的组织指导,保障代表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必要条件。要始终坚持把代表主体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代表工作,每年人代会后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专题会议,对代表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确定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要点、重点和亮点,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激励和引导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我市多数乡镇人大主席团都配备了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和秘书主抓人大工作,并在街道成立了人大工作委员会机构,党政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街道人大工作的领导。还先后制定了代表组组长、秘书工作职责和创建先进代表组实施细则等,加强对代表组活动的指导,确保人大代表在会议和闭会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依法行使职权。

二、建立联系畅通机制,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平时分散在各个地方、各个岗位,代表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委会主任走访月和接待日等制度,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采取届内每名代表都要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定期组织代表开展“三查(察)”活动,以代表联络办为窗口,开通代表联系群众“直通快车”和增加代表在行风监督员、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三支队伍中的比例等措施,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在人大网站开办“代表风采”专栏,及时编发代表履职信息简报,宣传代表履职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更好地激发代表履职热情。特别是有些区(县)人大和基层代表组积极创建“代表之家”,从健全组织、建立制度、固定场所和开展活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代表之家”学习宣传制度、选民接待制度、“三查(察)”活动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进行了细化,让代表回“家”学习培训、进“家”知情知政、接待选民、督查建议,向“家”里人进行工作述职,为人大代表学习、履职、维权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开展“代表之家”创建活动,许多代表组对代表履职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从代表学习培训、回选区挂牌履职,到为选民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整套的代表履职工作制度和活动安排,并记录归档,使代表之间履职工作相互透明、相互促进。同时,不断创新与群众联系的方式,在新浪网开通街道工作官方微博,专设了“人大工作”等栏目,及时反映人大工作和社情民意,架起联系群众的桥梁,成为服务百姓的窗口;建立“民意联络员”制度,以辖区干部、社区主任、公安民警和选民中热心公益、关注民生、群众威信高、参政意识强的人为主体,在每个选区选出7―10名民意联络员,直接与本地区人大代表进行对接,随时向代表反馈选民意见,提出建议等,加强了选民与代表的日常联系,延伸了代表履职工作触角。

三、改进人代会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切实保障代表在大会期间充分行使各项职权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各项职权,表决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是建设繁荣和谐社会的保障。要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做到人代会向前延伸、超前准备。提前组织代表认真开展调查和视察活动;召开区(县)情民意介绍会;提前半个月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及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草案)印发给代表,并要求代表提前撰写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发言提纲,并且至少提出一份有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议案。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采取“请进来、走下去”的办法,广泛征求代表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还要通过各代表组广泛听取代表要求依法行使咨询、询问等权力的意见和议案,确定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期间,代表审议各项报告时,“一府两院”必须派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给予答复。“一府两院”根据代表对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修改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报告,切实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好各项权力,充分发挥作用。这样一来,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提出建议、意见的数量和质量会逐年递增,为使建议意见落到实处,还要不断创新代表意见、建议督办方式,比如“双轨督办”工作机制,即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室共同督办,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走访代表、征询代表意见,进行面对面答复和书面答复。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重点议案、建议跟踪问效,组织代表对重点建议和意见办理结果进行视察和检查,对代表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由满意率向办结率转变,切实提高了建议意见办理的效果。

四、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创新代表活动方式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作用的平台,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既要注重内容的重要性和丰富性,也要讲究形式的灵活和多样性。在系统规划代表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代表主题履职活动方案,围绕地区中心工作确定每年的活动主题,以项目建设、创业创新,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为目标,要坚持开展代表“创先争优”活动。比如组织代表深入开展争做参政决策、依法履职、建言献策、联系群众和建功立业“五个模范”优秀代表和提一条合理化建议或实用信息、引进一个项目或一定资金、帮扶一户贫困户或助学一名贫困学生、联系一个选举单位或选区做好事实事等“四个一”活动等。几年来,我市各级代表勤奋工作,创业创新,依法履职,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在参与大项目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招大商引大资、做大贡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的区(县)还以各代表组“代表之家”为依托,制定了“代表回选区或选举单位挂牌履职”制度,开展了区(县)代表每两个月、市代表每季度回选区挂牌履职活动。为丰富活动内容,激励代表更好发挥作用,由代表自行确定活动内容,自主设计活动形式,开展了“为庭院建设铺绿装、建畅通路”、“代表与贫困家庭认亲”等内容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代表的自豪感、光荣感和责任感。同时,邀请区域内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市、区人大代表活动,以提升履职水平,协力共建美好家园为目标,创新建立了全国、省、市、区、乡(镇)五级人大代表紧密联系,履职互动,为人民谋利,为地区经济发展排忧解难的代表履职联系网络。定期组织“三查(察)”活动,定期进行互动交流,请全国、省、市优秀代表作履职经验介绍等,通过这一工作网络建设互动、资源共享、老传新带,各级代表先后在全国、省、市人代会上提交了多项有见地、有质量的建议意见,代表参政决策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五、加强素质建设,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能否为人民群众代好言、履好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每次换届,产生的新代表约占总数的2/3,这给人大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同时,要求新当选的代表尽快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掌握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为此,要坚持把培训新代表作为代表入门第一课,培训结束后颁发代表证。在培训内容上,以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遵纪守法、依法按程序履职教育;以各项报告的审议程序办法、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等为专题教材,加强“应知应会”基本内容学习;以加强代表理想信念教育,增强代表履职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重点,坚持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大讨论、“访民日”、优秀代表典型现身说教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培训形式上,采取小组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座谈讨论与经验交流相结合、专题培训与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人大业务素质,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为代表依法履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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