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集团校规校纪

大关镇桂箐小学教育集团校规校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最大限度维护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遵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大关镇桂箐小学教育集团校规校纪》(以下简称校规校纪)。

第二条学校教师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育人为主,努力培养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二章 学生权利

第三条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针对自己学业上未弄懂的部分,有权向相关教师提出并获得帮助。

2.享有使用应当向学生开放的教育设施权利,如图书室、阅览室等。

3.享有食用健康食品、饮用经检测合格的饮用水的权利。

4.中高年级学生享有在校住宿的权利。

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权。

6.享有参与班级管理、大队部工作管理监督的权利。

7.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班干部、大队部成员的权利。

第三章 学生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生活和学习期间,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班级公约。

2.服从学校管理,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学好问。

3.不说粗话脏话,严禁打架斗殴,遇事事先向老师报告。

4.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学、放学,途中不逗留、玩耍,坚持出好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必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严禁逃课逃学。

5.遵守课堂纪律,提前进入教室并准备好学习用品,静候老师上课。上课认真听讲,不交头接耳,不大声喧哗,发言先举手。

6.严禁在课间随意走出校门;严禁在校园内追打哄闹。

7.严禁到一切具有危险的地方游戏。如攀爬围墙、楼道、平台,从堡坎上跳跃,滑楼梯扶手等。

8.严禁喝酒、抽烟、赌博、看黄色小说和影视以及热衷于打电子游戏等有害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9.不穿奇装异服、画眉、涂抹口红胭脂、染发染指甲,严禁穿裤头、背心、拖鞋到校上课。

10.严禁用器物在墙面、桌面上乱刻乱画,保持室内外墙面无手印、脚印和污水痕迹。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

11.积极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到不聚集、勤洗手、多通风、戴口罩;远离传染病,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

12.早操时,各班在走廊安静列队,按规定路线行走,行走中不推不拉,保持队伍整齐;不交头接耳,安静地行进到操场。

13.遵守进退场秩序,进场和退场要精神饱满,脚步合拍,队伍整齐。做到“快”、“静”、“齐”。

14.举行升旗降旗仪式时,以严肃的态度做立正,行队礼,双目注视国旗,唱国歌要声音响亮。

15.做眼保健操要安静、认真,穴位和动作要准确。

第四章 惩戒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教师可以现场作出点名批评:

1.课堂上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或讲话,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经提醒仍不中止的;

2.课间活动追逐嬉戏,到危险区域玩耍的;

3.食堂就餐不守纪律,故意拥挤,有餐饮浪费行为的。

4.就寝不守时,不听从宿管人员安排,熄灯后仍讲话影响他人休息的。

5.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校园的。

6.穿奇装异服、蓄长发或衣衫不整、未打领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教师可以现场责令学生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1.语言、行为上有侮辱他人(包括老师、学生、保安、宿管人员和食堂工人)且事实清楚准确的。

2.就餐时故意插队的。

3.各类活动中冲撞他人且不主动道歉的。

4.故意损坏他人物品且拒绝赔偿的。

5.住校生洗漱期间故意弄湿(脏)他人衣物的。

6.实验课堂、体育课堂不服从老师安排和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经老师提醒仍然不改正的。

7.不服从家长管教,辱骂和殴打家长,核实情况后经班主任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属实后,经班主任同意,可以责令学生参加1小时公益服务任务,班主任报德育处备案,并电话告知家长。

1.扰乱课堂纪律,不服从当堂课教师处理,继续实施扰乱行为的。

2.作业敷衍塞责的。

3.值日期间不服从班主任及劳动委员安排的。

4.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的。

5.恶意损坏班级、学校财物、恶意在墙壁、课桌椅等上面乱涂乱画,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照价赔偿)的;

6.连续三次逃避劳动值日经班主任教育屡犯不改的;

7.在公众场合扬言打击报复、威胁老师、同学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属实后,经德育处组织教师、学生代表会商,可以责令学生参加3小时公益服务任务,德育主任报校长室备案,并电话告知家长。

1.上课期间未经老师允许随意下座位、进出教室的。

2.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且书本保管不善的。

3.在墙壁上乱刻乱画的。

4.因自我约束不力致使室内外墙壁留下手印、脚印和污痕迹的。

5.恶意损坏班级、学校财物、恶意在墙壁、课桌椅等上面乱涂乱画,损坏价值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照价赔偿)的。

6.私自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通知家长参与调查核实,经分管德育副校长组织教师、学生代表会商,组织家长学生参与处理会议听证,并充分听取学生书面和口头申诉,对申诉内容逐一作答后。可以对学生作出责令学生3天内停课的处理。

1.因违反校规校纪、课堂纪律被老师批评教育而产生过激心理,对老师实施打骂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2.组织或参与危险游戏致使自己或他人受伤的。

3.在校园抽烟、喝酒且经调查曾经有过抽烟、喝酒历史的。

4.蓄意藏匿管制刀具、危险品逃避检查,经收缴后仍屡教不改的。

5.恶意损坏班级、学校财物、恶意在墙壁、课桌椅等上面乱涂乱画,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照价赔偿)的。

6.实施校园欺凌,向他人收取保护费的。

第五章其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接受惩戒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坏他人私人物品的,应照价赔偿。

2.损坏学校财产的,家长有修复的责任,不能修复的应照价赔偿。

3.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应承担伤者的医药费、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4.恶意的过激行为对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并支付教职工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5.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校规校纪经教师会议和家长会讨论通过后,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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