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事规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处理结论;
(五)、决定解聘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决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
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为年度例会。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相关议案应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议案应在当次合伙人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提出需要当次合伙人会议讨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本所的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制定,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当次合伙人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应由过半数的合伙人决定是否提请当次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律师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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