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精选5篇)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篇
尽管市场冷清,但决策当局的态度却颇为热切。国务院新近增加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不仅没有像2023年重启和2023年扩容时未公开试点额度,反而给出了5000亿元增量,这一数字比2005年启动试点以来发行的信贷支持证券的总规模还多出了近600亿元。
发行规模超预期放缓
2023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爆发式增长,信贷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逾2800亿元,将近是2023年发行规模的18倍。这一现象令市场信心大增,再加上备案制/注册制的相继推出,分析人士年初时普遍乐观,认为2023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会继续放量,普遍预计全年在5000亿以上。但是,2023年已经过去将近一半,信贷支持证券新发行量不增反减,仅为500亿元。
“发行减少与整个市场的变化有关,”中信银行金融市场部向记者表示,“在宏观大背景下,融资的需求和贷方的需求都在下降。”
一面是经济持续下行,投资增速大幅下降,1-4月份只增长了12%,信贷需求疲弱;一面是货币市场走向宽松,连续降息降准后,7天利率已经不到2%,银行资金紧张状况已经大大缓减,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2.3%,高出2023年同期0.5个百分点。
有效信贷需求不足,使得优质资产难寻,这使得银行将资产出表的积极性不强,尤其是将那些优质资产出表。
在目前的试点阶段,监管层对证券化的资产质量有明确的要求,基础资产池必须以优质信贷为主。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来,共有四笔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均发生在2009年以前。
中信建投宏观与债券首席分析师黄文涛认为,优质资产证券化意味着不良率的进一步提高,这与商业银行目标相悖。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23年一季度,不良贷款比例为1.39%,较2023年同期、年末分别上升0.35、0.14个百分点。
资产证券化作为市场行为,成本收益是关键因素,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产品的发行利差很小,再加上评级、信托、会计、律师等中介费用,“大行从证券化中很难获利,甚至还会亏钱,”招商证券债券分析师周岳告诉记者,“中小银行倒是因为信贷资产池的加权利率普遍在7%以上,高于大行的6%左右,证券化积极性更高。”
投资者的缺乏,尤其是次级投资者的稀少也制约了目前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节奏。“培育投资者也需要时间,”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刘东亮向记者表示,“其他投资者还是习惯投资熟悉的、直观明了的股票和债券,被打包的信贷资产往往涉及多企业贷款,需要一家一家的分析风险和价格,判断起来有难度。”
信贷资产的表外化也不乏其他途径,周岳认为,各类“影子银行”的存在,部分替代了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贷资产的流转,既可以是存量资产,也可以是增量资产,通过理财、资管通道,以及最近很热的产业基金等方式,均能实现新增信贷资产的表外化。
稳增长和金改的补充
在信贷支持资产的市场发行明显放缓的时候,国务院反而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力度,并明确要求试点银行将腾出的资金用在刀刃(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上,稳增长意图非常明显。
上半年经济各项指标均不乐观,三大需求都在走弱。目前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降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基建投资等。
各项刺激政策的主要目标还是拉动投资,关键还是资金。而传统融资方式――银行信贷,并没有因为总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而有所增长。如何避免过度放松,又能绕开贷存比等结构性束缚,政策倾向于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PPP和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信贷支持证券作为补充工具。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转换为流动性更好的可交易债券,银行的中长期贷款被替换为短期流动资金,由此社会资本可以借道银行支持实体经济。
“这个过程可以加强银行的放贷能力,”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徐跃红向记者表示,“由于贷存比等制度性因素,银行放贷能力常常被压抑,可贷资金总是不足,很多银行频频触及红线,导致信贷供给不足。”
信贷资产的出表能降低存贷比,释放贷款额度。招商证券计算的2023年一季度上市银行平均存贷比已达70.24%,为2023年以来最高水平,其中4家甚至超过了75%。
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被寄予稳增长的厚望,也被视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
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为金融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还丰富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开辟了一层新的资本市场――“间接的直接融资”,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5月10日,利率市场化再下一城,存款利率的上限扩大至1.5倍
利率市场化作为金改的核心,直接影响之一便是对银行负债端的冲击。银行需要充足的弹药自救,而信贷支持证券不仅可以帮助银行补充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因为存款流失引起流动性短缺,还可以缓减因为短期资金成本上升而加剧的银行期限错配风险。
信贷支持证券作为贷款的衍生品,本身又是市场全期限利率曲线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推动银行业贷款走向市场定价。
当然,信贷资产证券化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但是正如彭博全球衍生品主管Jose Ribas所言,金融产品并无好坏之分,关键是能否在价格中充分反映风险。如果定价时只考虑现在和将来的现金流,低估风险、高估价格,这个误差就会带来更大的问题,甚至造成金融系统的崩溃。
“如果没有足够的金融产品给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选择,市场就会扭曲,就会产生泡沫,市场将面临更大风险,”Jose Ribas告诉本刊记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诸多金融工具中的一个部分,它会使市场更顺畅地运行。与此同时,产业系统能够工作起来的关键也要有足够的金融工具提供给融资的人们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选择,只有这样,经济才能开始顺利运行起。”
房贷证券化瓶颈
愿望确实美好,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取得多大的成效却令人担忧。
就短期而言,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制度和市场建设还没有完成;投资者培育还需要时间;信贷资产证券的二级交易还没有兴起,基本都属于一持到底,流动性缺乏需要更高的流动性溢价,意味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劣势;经济还未见底,贷款利率进入下行通道,银行更愿意持有优质贷款。
就长期而言,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余额只占中国债券市场余额大概0.8%,相当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余额的0.5%,发展空间似乎很大,但是,在现行住房金融制度安排下,很难用美国的经验畅想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未来。
目前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结构显示,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也颇具“中国特色”。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虽然效仿美国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开始,但却逐渐发展为以企业贷款为主,2005年以来,90%以上的基础资产池是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仅发行了4期,占发行规模的3.9%。而美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始终由个人按揭贷款主导。
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两国差异较大的住房金融制度。中国以互助型的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的架构满足住房的融资需求,目前还没有对公积金贷款做证券化尝试,而商业银行个人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市场接受度较差,一则没有担保,二则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基准利率,三则涉及笔数多,一个基础资产池往往有上万笔个人贷款,投资者审核难度大,即便是银行购买,也可能需要重新构建一个审核系统,成本太高。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企业;资产证券化;现金流预测
一、引言
据相关资料显示,2023年我国小额贷款企业有9210多家,提供贷款金额约合人民币10211亿元。但小额贷款企业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资金供应不足的限制,首先,银行的收缩政策使得小额贷款企业的贷款额度逐渐降低,甚至取消了对新成立的小额贷款企业的融资政策;其次,股权融资的方式虽短期奏效,但不利于股东资本回报率的提高;再次,新三板挂牌融资虽成效高,但大部分融资资金均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型企业,为控制融资风险,对小额贷款企业的挂牌融资也逐步谨慎。因此,小额贷款企业只能另辟蹊径来寻求资产的有效供应。本文通过设计小额贷款企业的证券化产品,采用重复循环交易结构的方式,将多个短期资产集合成具有长期资产特点的资产池组合,可以有效控制资产风险,缓解小额贷款企业的融资难题。
二、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一)公司基本情况
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经浙江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向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服务。2023年底,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资产约3.60亿元,发放贷款约3.59亿元,2023全年累计发放贷款12.78亿元,客户数532户,平均单笔贷款金额240.23万元。从表1汇信公司2023年和2023年基本财务情况不难看出,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资产均用作贷款资产发放给客户。同时,对2023~2023年间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利息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将月末贷款余额进行加权平均核算,公司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值在16%-17%左右。从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可以看出,该公司负债较少,募集资金的方式主要依靠注册资金及利润留存。虽然该企业在浙江小额贷款企业规模中排名第三,但因《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定向债业务规则》的出台,仍未能获取银行的商业融资。因此,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同样面对融资难的问题。
(二)小额信贷证券化资产部分基础资产情况
为了方便对证券化产品进行设计,将表2中的相关数据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分析,从而筛选出资产池的基本结构。从表2可知,汇信公司资产池内单笔贷款最高剩余本金为1000万元,平均贷款剩余本金为74.74万元。单笔贷款最高实际年利率为23.32%,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加权平均实际利率为17.47%。按照汇信公司五级贷款分类标准,2023年末公司贷款余额中正常类贷款的比例为98.18%,信贷资产质量较高。通过表3分析贷款对象可知,农户个人货款所占比例最高,达到了49.66%,农村企业(工商业)次之,两者合计放贷金额87.26%,其他借款人如城镇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较小,与公司业务方向相符。通过表4分析贷款金额可知,就单笔贷款额而言,50万到100万元的贷款占了绝大多数,500万元以下贷款占84.05%,500万元以上贷款仅占15.95%。通过调查,虽然500万元以上贷款的企业经营信誉较好,但考虑到样本数量有限,贷款额较高会增加资产池的贷款平均额,造成到期日现金流管理的压力,故不予考虑。通过表5分析贷款期限可知,汇信公司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其中51.02%的贷款期限在3到6个月之间,所有贷款的期限均在12个月以内,提供了较为灵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安排。通过表6分析贷款的担保方式可知,汇信公司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相似,保证贷款占93.54%。虽多数小微公司有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需求,但多数借款人缺少足额的抵押品进行质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为这些借款人提供了融资便利,同时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通常小额贷款公司将收取较高的利息作为承担风险的补偿,一般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通过表7分析可知,汇信公司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综合考虑贷款人财务情况、现金流量情况、非财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基础上,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正常和关注类贷款合称为正常贷款,占98.13%。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合称不良贷款,仅占0.36%。
(三)资产池的筛选及构成
由于小额信贷资产期末日与基金总体存续期存在期限错配现象,原始基础资金池不能承担基金产品对现金流管理的力度,因此通过采用循环购买小额信贷资产的模式优化现金流期限,即初期原始基础资产购买和后续期循环购买相结合的资产池构建模式。首次购买原始基础资产的债权本金额应占信贷资产组合账户资金的110%,后续购买的价款要与该信贷资产组合账户购买本次基础资产的债权本金额等值。若在循环购买期间,信贷资产本金余额比例低于110%,信贷资产组合账户则选取资产池中符合标准的资产进行购买。在信贷企业具备提供小额贷款的条件的同时,若特定权益人条件不满足要求的话,仍无法提供小额贷款。对汇信基金的基础资产要求设置如下:(1)小额贷款企业审核标准。企业业务开展时间至少2年以上,资产总额至少2亿元以上;在浙江省金融办监管等级评价中至少A及以上或近一年A+;至少近两年未存在违规业务操作;具备五级分类贷款业务标准,健全风险控制体系,近两年财务报告标准无保留;资产池中单个小额信贷企业购买信贷资产比例在总资产额中低于40%;资产池中小额信贷企业所在单个区域内购买的比例在总资产额中低于60%。(2)基础资产审核标准。原始权益人在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标准的基础上完全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且不能私自进行抵押或担保;基础资产可随时转让;该贷款在五级分类标准中划分为正常类;该贷款无任何违约记录且借款人无2次以上不良贷款;借款人偿还本金剩余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借款合同收益本金余额低于500万元;该借款合同的借款年利率至少12%,要低于该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基金成立后的N≤6个月时,购买该贷款期限要<12个月,N>6个月及以上的,该期限在18~N个月范围内。因此,2023年底约29222.94万元剩余本金符合信贷资产标准,为避免在循环购买阶段,出现资产池容量不足产生的部分资金闲置现象,汇信基金降低了首次购买信贷资产规模,设定为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标准信贷资产额的80%,即23378.35,根据双方借款合同金额的大小,由小到大依次选择资产的购买,证券化资产的情况如表8所示。按月为标准期限对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如表9所示,不难看出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均在6个月以下,在3~4月间剩余期限的信贷资产数量较少,其他月份信贷资产数量较均衡。按贷款利率对证券化资产进行分类,如表10所示,不难看出贷款利率在17%~19%间的贷款数量最大,利率低于13%的贷款数量相对较少,据了解,主要针对1月内的短期贷款,且考虑到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借款金额。根据汇信基金交易结构设计要求,初次购买信贷资产基础资产的债权本金额应为信贷资产总账户的110%,计算如下:其中:L为汇信基金购买一档证券化资产的资金总额;M为初次购买信贷资产剩余本金额;e为初次购买的超额覆盖率;a为一档证券化资产规模占总证券化资产额的比例。由公式可知,汇信基金购买一档证券化资产的资金总额为20230.83万元,同时参与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和高流动性资产投资总额、购买一档证券化资产的资金总额均为基金募集总额的50%,故汇信基金总规模为40381.65万元。
(四)信用增级模式
在本次证券化产品设计中,利用产品自身的设计结构加强对优先级投资方本息偿付的内部增级模式,降低原始权益方融资成本的同时提高其总体收益。首先设定优先权顺序。在基金层面上,汇信基金分优先基金份额和次优基金份额两类;在资产集合账户层面上,分一档和二档两类证券化资产。根据现金流的分配顺序,次优基金份额向优先基金份额提供信用保护,二档证券化资产向一档资产提供信用保护。当出现资产池现金容量不足时,按优先权顺序,先满足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偿付,由排名靠后的基金份额承担损失,实现信用增级。其次是加速原始权益人清偿。当原始权益人连续15日未能按约定提供合格的信贷资产时,则重新分配该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带来的现金流的清偿。资产池内的资金不能回购该原始权益人的合格资产,且要求清偿后续的回收款必须纳入资金池中进行再分配,按照优先权原则,扣除税费后优先偿还一档的证券化资产本金,再偿还其预期收益,最后偿还二档证券化资产。最后是保障资产覆盖率。在汇信基金循环购买过程中,未偿还的信贷资产本金与现金之和占信贷资产总账户未偿还本金总额的110%,其中投资信贷资产占基金总规模的50%,优先级基金份额占总规模的45%,为提前偿付优先级基金本金和利息提供了充足保障。
(五)发行销售模渠道
汇信基金起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为超额认购基数。采用私募方式发行,由PE投资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投资方递送产品介绍书和募集说明,其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其中银行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购买优先基金份额已获得稳固收益,PE投资公司购买次优基金份额,可以行使基金投资的决策权并获得基金运作收益。
三、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预测与分析
(一)基金整体现金流分析
(1)循环购买期内现金流分析。从信贷资产总账户来看,其现金流的流入主要表现为信贷资产池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入,现金流的流出表现为信贷资产的循环购买支出、半年支付给一档投资者的固定收益和每月扣除一档投资者固定收益提存后支付给二档投资者的超额收益。从基金整体来看,主要现金流入为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带来的收益,如一档证券化资产的固定收益、高评价等级的债券等;主要现金流出为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支出和向优先基金份额投资者支出的固定收益。如图2所示。(2)分配期内现金流分析。从信贷资产总账户来看,其现金流的流入也是信贷资产池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入,现金流的流出是每月偿还给一档证券化资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到期日时偿还的二档证券化投资者的超额收益。从基金整体来看,主要现金流入为投资于一档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回归和利息收入、获得定向增发股份出售后的收益、以及高流动性资产投资带来的收益;主要现金流出为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支出、向优先基金份额投资者支出的固定收益及到期日偿还次优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超额收益。如图3所示。
(二)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部分的现金流预测
(1)提出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部分的预测假设:H1:循环购买期内,用于信贷资产总账户购买的资产池和原始资产池在贷款剩余期限和本金余额的规定保持一致性,同时要求该期限为贷款合同期限,本金余额为贷款合同金额H2:循环购买资产的类型为贷款本金、利率和合同一致的并优先回购本金的贷款。若购买月份N小于6,则贷款合同期限要小于12个月,反之,其期限要小于18~N个月,以保证不违约条件下投资方可在18个月内回收投资本息H3:资产池内的资产要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不存在合同变化和本息调整的情况H4:一档证券化资产收益率暂定为6.5%,优先资产收益每月计提,在循环期内第6个月和第12个月按月偿付一档证券化资产收益H5:由于循环期内的购买行为以天计量,借款人提前偿还的现象对现金流影响较小,因此可忽略根据H1规定,汇信公司不存在未偿还贷款,因此按照合同期限分类如表11所示。从表11可以看出,循环期内可供购买资产的加权平均合同期限约4.57个月,其中1~2月和5~6月的贷款数量较多,约占资产池总额的78.69%,加权平均利率约17.38%,平均合同金额约6.15万元。(2)未违约条件下的现金流预测。在不存在循环购买通过表12分析可知,原始资产池内的信贷资产连续在6个月内均产生了现金流入,存在期限错配现象,故在循环购买条件下再次进行现金流预测。由于信贷资产的各项税费支出会大大影响现金流,表13首先分析在未违约条件下循环期和分配期的现金流情况。在循环期,一档证券化资产投资覆盖率定义为每个支付日内,资产池中的现金流均能偿付一档证券化资产的预期收益。在分配期,一档证券化资产投资覆盖率定义为每个支付日内,资产池中的现金流均能偿付一档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公式如下:一档证券化资产投资覆盖率=(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已支出现金流)/支付日需支付现金流×100%从以上分析结果可知,在忽视违约条件下,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均能覆盖一档证券化资产投资,但在实际情况下,小额信贷企业违约现象较为普遍,接下来预测违约条件下的现金流情况。(3)违约条件下的现金流预测。由于不同违约率下的现金流有差异,2023年汇信公司贷款不良率为0.35%,且有逐年增加的风险,故选择2%的违约率进行现金流预测,如表14所示。根据表14可知,在2%违约率下,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仍能超额覆盖一等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支出。(4)违约率的敏感性分析。由于受到环境变化的影响,原始权益人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违约率的变化会影响一档证券化资产投资覆盖率的程度。接下来分析汇信基金的交易结构设计不会影响一档证券化资产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基础上,能够承担的最大违约率,如表15所示。分析表15可知,随着贷款违约率的变化,证券化资产投资覆盖率出现了差异。当违约率为16%时,第18期的一档证券化资产投资覆盖率低于100%,说明购买基础资产的证券化资产现金流不能满足一档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支出,出现了预期收益的违约支付。根据表中的相关数据绘制折线图后发现(见图3),在第18期时,一档投资覆盖率对违约率的变化最敏感,进而证实与汇信基金交易结构设计一致性。
(三)基金整体的现金流预测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资产处置
当前我国融资需求旺盛,但间接融资比例过重,造成信贷规模巨大,既促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经济下行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双升。两者同时作用,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重启提供了重要契机。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背景及发展现状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特殊的买断型贷款转让业务,指贷款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将其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信贷资产(基础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包,由证券机构用现金买入该资产包后,进行担保增信和信用评级,最后以证券的形式卖出。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盘活了资金,众多分散的投资者共担了信贷风险。本文所述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银行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政策背景
2005年至2023年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启动试点、暂停、重启等曲折的发展过程: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第7号),同时银监会推出金融机构相关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业务启动试点。2008年因全球金融风暴,我国暂停试点,2023年5月重启试点。从2023年起逐步扩大试点额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松绑政策:银监会2023年11月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2023年年初批复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该业务的资格,央行2023年第7号公告,确立了“央行注册+银监会备案”的业务模式。根据央行的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5月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试行稿以及配套表格,8月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试行稿,简政放权的信号相当明显。
(二)发展现状资料表明,目前信贷证券化发展迅猛,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呼之欲出。
1.近来信贷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类型多样,市场发展提速,规模持续增长,流动性明显提升。根据WIND统计,2023年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延续2023年的较快势头,全年62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07只、规模总计4075.24亿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只数和规模分别比2023年增长59.70%和44.12%。
2.基础资产种类日益丰富,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土壤。在上述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信贷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越来越多,如2023年全年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77只,规模3182.71亿元;基础资产为汽车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12只,规模337.45亿元;基础资产为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8只,规模259.80亿元。这三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在总发行规模中占比高达92.75%,已经成为常规性的业务类型。此外,还出现基础资产为信用卡贷款、消费性贷款、租赁资产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详见表1)。这些产品大大促进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也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提供了土壤。
3.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呼声渐高。当前面对日益增大的资产质量压力,除了清收、重组、核销、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几种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外,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呼声渐涨,如银监会在202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上指出要开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23年2月14日发改委和一行三会等八部委在联合的金融支持工业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审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等。2023年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增加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扩大不良贷款的买者范围、优化银行资产负债表指标等积极意义。
二、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契机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23年扩大试点以来,经过一系列的松绑政策,市场扩容迅速。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大幅增加,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出表”是商业银行开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根本动力。笔者认为,2023年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势在必行。
(一)银行资产质量形势严峻
据银监会披露,商业银行2023年四季末不良贷款余额为1.27万亿元,比三季末增加881亿元,创近七年来新高;不良率为1.67%,比三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创近四年来新高。其中,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002亿元,比三季末增加了528亿元,不良率为1.66%,比三季末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536亿元,比三季末增加了142亿元,不良率为1.53%,比三季末上升了0.04个百分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862亿元,比三季末增加了219亿元,不良率为2.48%,比三季末上升了0.13个百分点。笔者统计分析了2006年至2023年十年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况发现,从2023年三季度至今,不良贷款余额连续18个季度上升;从2023年二季度至今,不良贷款率连续15个季度上升(详见图1)。在当前经济下滑的背景下,银行不良贷款今后较长时间可能仍然持续双升,信贷资产质量形势相当严峻,迫切需要降低不良贷款,而证券化是不错的选择。
(二)证券化可破解不良贷款产生的诱因
不良贷款的产生存在着多方面原因,一是融资结构不平衡,间接融资占主导,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造成我国银行信贷规模巨大,2023年末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已达到76.13万亿元,风险高度集聚于银行,水涨船高,不良贷款也相应增加。二是不平衡的融资结构导致投资模式不平衡,表现为民间投资不足,银行信贷投放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干预,“铁公基”重复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存在隐性不良贷款风险。三是当前的信用环境造成银行因缺乏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而过于倚仗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但当前我国担保业务可能存在保证人财务报表造假、抵押物评估价格虚高等诸多瑕疵,难以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而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改善融资结构,分散信贷风险,破解上述不良贷款形成的诱因(姜智强和钟帅,2023)。
(三)银行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动力十足
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可有效减少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银行资产质量风险。一是银行通过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表”可以直接减少存量不良贷款,改善资产负债表;二是企业通过证券化融资,减少了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同时增加了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良贷款的增量。此外,银行通过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拓展中间业务,提升经营能力、风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因此,如何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是值得积极尝试的一个创新。只要我国时机成熟,银行将全力“进击”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完成企业的低成本融资,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加快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速度。
三、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困难
我国2006-2008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过四只金额合计为134.15亿元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这四只产品仅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便兑付了优先级证券本息,应该说我国当时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尝试是成功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考虑到相关风险,我国暂停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既要抓住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利契机,又要充分认识业务发展主要面临的困难。
(一)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实际操作与《公司法》等基本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且现有与之相关的立法层级都比较低,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一方面,在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批量处置领域,一是立法层级比较低,如2000年国务院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可算目前为止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最高的一部,刚启动不良信贷资产处置业务时确实很有意义,但现在已严重滞后;二是缺乏专门的法规支持,相关的司法解释较为零散,缺乏全面性,如最高法审理涉及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内容只有12条,仅个别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管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三是存在资产处置实际操作与基本法律矛盾的问题,如担保法60条和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实际操作中,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良贷款不在少数,其转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交易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在同一种机制下对其交易规则、会计处理、税收政策和交易市场本来应该有一套专门的法律进行约束,目前虽已由央行、银监会分别推出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但这些制度办法多为部门规章,信息沟通协调不畅,较难达成一致行动。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评级增信、会计核算、交易税收等环节存在法律风险,在破产风险隔离、债权的有效性、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等方面也同样存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投资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综上,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启最关键是要从立法层面清除障碍,建立健全、独立、完整、专门的法律法规。
(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价难度较高
次级、可疑、损失三类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被统称为不良贷款,因此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法按照基础资产原还款计划的现金流折算现值的方法来定价,一般是将预计可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之和减去资产处置成本作为基数,并适当考虑流动性溢价或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进行定价,定价结果往往不够客观公允。定价涉及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规模与基础资产规模之间的折扣,如果折扣过低,对银行成本和利润会产生很大影响,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折扣过高,市场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又会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涉及各方利益,要合理公允地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进行定价,难度不小。
(三)流动性不足及较多资本占用将影响发行
根据WIND统计,2023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券交易量为354.2亿元,仅占全国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总额的0.04%,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若因发起机构做市而达不到“出表”目的,流动性将比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差,这样投资人很难在到期前将产品卖掉变现,势必促使投资人提出流动性溢价的要求。同时,由于不良信贷资产需要占用较多资本,同样会导致投资人期望更高的回报。而不良信贷资产池的收益本身就不确定,证券化收益水平很难达到投资者的期望值,产品的发行将受影响,一级市场发展将受到限制。
四、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根据国外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成熟市场的情况,证券化手段可处置掉一至二成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容易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既然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势在必行,我国及国外均有成功经验,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在重启业务的初期可选择试点并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而根本的对策是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12月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创新政策支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政策;2023年2月八部委联合发文也指出要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建议全力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调动相关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出台一套专门、完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或行政法规,确立严密、规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上市、交易规则,从法律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同时针对现行《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中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不良贷款处置的实际操作有矛盾的情况进行修订或设置例外条款,消除目前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实际操作存在的冲突。
(二)合理估值和定价
由于我国不良贷款公开交易案例不多,目前缺乏成熟的市场化价值评估方法。建议审慎找准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选择具备专业精神的资产评估公司,参考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假设清算法、信用评价法等不良信贷资产评估方法,设立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不良贷款资产进行打包,同时严格测算具体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和评级,彻底解决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价难度大的问题。
(三)联动一二级市场实现良性发展
在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初期,建议在包括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资产池中,搭配一定正常类和关注类的优质资产,采用“不良信贷资产+优质资产”的“混搭”模式,提高产品收益,吸引投资者。今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可以与主承销商约定做市安排,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二级市场流动性将大幅增加,并反过来促进一级市场的发行。通过联动一二级市场,积极稳妥持续发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总之,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的不断发展,为解决银行面临的资产质量问题,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在2023年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可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定价,联动一二级市场,克服重重困难,实现该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欧阳琪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参考文献:
[1]麦廷厚.银行间市场交易与工具操作指南[M].广东经济出版社,2023.
[2]王轶昕,程索奥.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J].南方金融,2023(6).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池;信用评级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近几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其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发达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期间经历发展、停滞、业务重启、较快发展等阶段,在制度设计、参与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来克服机制障碍,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经验
(一)主要运作模式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表外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信贷资产,实现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资产流动性,但由于基础资产池的资产入池后不可更换,贷款风险相应转嫁给了投资者,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被认为正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引起的。二是以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表内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机构进行证券化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如实反映,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属银行。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有较强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由于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一旦基础资产池中资产出现问题,发起机构要及时用其他优质资产入池对其进行替换。因此,该模式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效法。三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准表内模式。这种模式兼有表内模式及表外模式的部分特征,由原权益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通过购买母公司或其他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组建资金池,发行证券。
(二)政策监管环境
欧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历史较长,有着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均来自于市场的自发创新,国家在相关金融法规中对于该业务的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在政策监管上采取了先发展后管制的模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证券法房产投资信托法》以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订,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国内探索
(一)起步及发展
与欧美不同,我国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发展主要采取了在管制中逐步推进发展的路径。2005年我国正式启动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41.8亿元的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建设银行发行30亿元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起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曾一度停滞。2023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得以重启,试点规模确定为500亿元。202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了第三轮试点,试点额度3000亿元。随着第三轮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加速发展,银监会、人民银行相继发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升级为备案、注册制,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了常规发展阶段。2023年5月,国务院新增5000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11月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在北京成立,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向前发展。
(二)发展特征
1.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长。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23年重启以来,尤其是2023年国家将行政审批制升级为注册、备案制后,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加。2023年1~11月,全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3291.86亿元,约为2023年发行总额的17倍。2.发起机构逐步多元化。随着业务准入机构范围放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逐步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延伸(图1)。从总量上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远超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2023年开始,国家放宽了商业银行的准入要求,越来越多的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区域性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规模明显增加,这主要与当前市场环境以及金融监管要求下中小商业银行资产出表压力有关。
3.信贷支持证券化种类逐渐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10年间,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种类逐渐多元化,从信贷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来看,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贷款,其次是铁路专项贷款、汽车贷款以及房地产抵押贷款。
4.信托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更接近于美国的表外模式,SPV由特殊目的信托(SPT)担任。发起人(通常也是贷款服务机构)将资产转让给SPT,由SP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近40家信托公司拥有特定目的受托人资格,其中中信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位列前三位,占比分别为21.95%、12.57%和10.72%。
5.公募和私募两种募集方式并存。公募即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方式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对基础资产要求高、审批时间相对较长。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具有不需要监管审批、不占用试点额度、审批时间短等特点,在目前银行资产业务发展受资本约束的背景下,对银行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私募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景可期。
(三)政策监管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自2005年信贷支持证券化试点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法规(右表),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因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试点起步至今仅短短10年时间,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等常规业务相比,仍然属于非常规业务。从发行规模上来看,目前3000多亿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与我国超90万亿的信贷资产规模、超46万亿债券市场规模相比占比依然很低。在政策顶层设计、具体监管措施、市场参与主体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监管顶层设计还不够完善
1.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性专门法律缺失。虽然我国资产市场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在制度设计方面依然不够完善。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更多的是从专业监管角度出发,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涉及的银行、证券公司、特殊目的信托在宏观整体上进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信用评级、会计、法律等多领域,有相对复杂的运作过程,目前在国家层面还并没有形成一项专门的法规对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2.跨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金融市场主体的现代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各专业监管部门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领域进行监管,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监管合力不够,可能难以及时发现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业务监管的难度。
(二)业务开展门槛较高,市场参与度较低
1.业务准入要求较高。目前虽然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施行备案制,但仅是针对已经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资格的发行主体,对于从未开展过该业务的商业银行还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进行资质认定审批,加之试点额度有限,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均能开展该项业务,对业务的开展形成了机制障碍。
2.对入池资产限制过多。虽然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种类逐渐多元化,但与国外80%以上基础资产为零售消费类贷款不同,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80%以上依然为企业贷款。这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入池信贷基础资产种类放宽的同时,对信贷资产的性质要求很高,比如要求基础资产为银行优质信贷资产、剩余加权平均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抵质押贷款占比不得超过20%等,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尤其是城商行来说,经过层层筛选,符合条件的能够入池的资产已经很小了,加之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率一般不高,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本身利差相对较高,回报率较高,在不考虑监管压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持贷到期比将其证券化转让更具有吸引力,商业银行创新潜能没有充分发掘出来,业务创新不够。
3.发行制度安排细化程度不够。虽然2023年以来国家已允许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允许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做市安排,但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发行仍主要依靠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2023年11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仅有5.2亿元(不含已结束交易的),占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量的0.08%。
4.投资主体进入门槛较高。从投资主体进入门槛来看,仅限于有资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机构投资者,且超过90%的投资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无法投资。目前大约60~70%的证券化产品被银行体系交叉持有至到期,产品市场流转性较差。从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的债券换手率来看,2023年11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仅0.22%,远远低于较为活跃的政策性银行债41.2个百分点、企业债23个百分点。
(三)主要环节参与主体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1.商业银行缺乏投行专业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属于现行业务,尤其是对于长期植根于地方,以存贷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更是属于金融前沿领域,这方面的人才储备较为匮乏。目前虽然许多城商行在总行层面已成立专门负责投行业务的部门,但分支行业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在投行业务开展方面主要是承担收集资料等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专业力量非常薄弱。
2.外部信用评级市场不完善,评级公信力不高。一是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独立性不强。目前,我国除中债登采取的是投资者付费模式外,其余的信用评级机构采取的模式主要是被评对象付费模式,对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带来一定影响。二是评级信息采集壁垒较大。在数据获取方面,我国信用评级业起步时间不长,信用评级机构普遍缺少庞大的信用数据库,只能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受评企业等外部信息进行评价。一方面,从政府部门来看,大量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财政、税务、工商、司法、金融等机构,虽然近年来各地政府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完全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从受评企业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供给评价机构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都不高,严重降低了评级信息的价值。三是评级机构评级标准、技术等不统一。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技术和方法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标准不明确且不统一,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3.信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信托机构作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唯一法定的特殊目的机构,其服务价值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有着较重要影响。虽然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承担特殊目的的信托有别于传统的信托业务,《信托法》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进行制度安排。加之信托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自2007年国家对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信托行业发展历史不足十年,在制度建设、系统搭建、风险管理、人才储备等方面均还处于起步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起既是信托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也对信托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四、建议
(一)以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率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顶层设计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国家层面出台支持和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专门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对市场准入、内部管理、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理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模式,落实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推动跨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二)以审慎创新、提升活力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是审慎扩大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创新。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从制度安排上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零售小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鼓励不同区域的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组团开展业务,扩大入池资产的地域选择范围,降低区域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地域集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丰富投资主体,使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中。三是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平台和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和监督约束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还可以进一步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互联网+的运作模式,形成多层级、多元化交易方式。四是加大人才培养,提高各参与主体业务开展专业能力。商业银行要加快传统业务向现代银行业务的转型步伐,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操作能力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分支行人员投行业务素质;外部资信评级机构要进一步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不断提高评级独立性,逐步培养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本土外部评级机构;信托行业要完善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加快创新,进一步提高信托作为法定特殊目的机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性。
(三)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高度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潜在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监管部门要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是要加强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建设。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建立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形成参与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加以防范,进一步畅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和发行。二是加强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和发起人应主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信息透明度,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同时,要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唐璐 李博 单位:贵州银行贵阳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高蓓,张明,邹晓梅.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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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发展历程 问题建议
2023年8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对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在国家大力推进下,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不断突破的历程。
1996 年珠海高速公路收费证券化项目、2004 年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早期代表。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当年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首批试点单位,并在当年相继成功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6年,证监会制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国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开闸。
2005-2008年底,我国共发行了17单、668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优质信贷资产、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不良贷款等。国际金融危机后,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蕴含的重大风险,2009年以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度处于停滞状态。但国际金融危机正好帮助我们深刻认识了如何才能更好地改善监管预防风险、更好地使用好资产证券化工具。
2023年3月,“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2023年,全国共发行了6单、228.5亿元的相关产品。202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8月,国务院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投资主体不丰富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两大平台分别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不高,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有效实现,资产证券化产品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丰富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有效实现。
(二)法规制度不完善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很多,交易过程较为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而我国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证券化资产的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进行严格的规范,难以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些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正常发展,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一是缺乏被市场广泛接受的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规范。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信用评级流于形式。三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评级模型及标准不完善,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待加强。
(四)SPV体系建设滞后
现阶段我国在有关SPV的立法方面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很难保证SPV有序有效地运行。此外,由于证券、信托法规的限制,一些以贷款等债权为基础的SPV在成立及发行证券中遇到法律障碍,亟需进一步完善。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
应根据国情,从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步扩展到不良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各类资产的证券化。通过不断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有关经验和法规制度化、法制化
应尽快把一些经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转变成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用法制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
(三)充分重视风险隔离,保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应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建立 SPV,使SPV真正成为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实体,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部门干扰,真正实现 “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同时,制定与资产证券化相应的会计处理制度,降低SPV的运营成本。
(四)有效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促进和推动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发展
国外实践表明,通过资产证券化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资源整体优化配置,促进解决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吴显亭,马贱阳.资产证券化的国际实践和中国的发展选择[J].中国金融,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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