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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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2、动土申请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动土的时间、范围、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图),交施工单位。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弄清情况,才能继续工作,施工点应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
4、雨后在坑内工作,要详细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有裂纹或不断落土时,要采取加固支撑措施,当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方挖土时,应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脚的办法,所有人员不许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6、当天加固支撑时,不应在地坑,地槽边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离内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土方推放距离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6米,地槽边土方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
7、拆除坑、槽内的支撑时,必须按回填的顺序由上而下进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时拆下的木板不应超过三块,如为松散土或不稳固土壤,则每次不超过一次。
8、在湿陷性大的土内开挖,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必须架设撑板或从上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工作。
9、地下有管道,电缆和隐蔽工程时,严禁采用机械挖土。
10、动土工作开始后,施工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路面要及时恢复。
11、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并签字,交回申请单位。
12、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证后,交厂总图室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机械电力处审批。
13、动土作业审批人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14、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电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基础建设、维修服务等活动中,经常需要动土作业。一般来说,地面动土深度超过0.5m的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都应该严格管理,实施作业许可制度,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地下隐蔽设施受到破坏。笔者就如何做好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做如下探讨,以供参考。
要点一:要明确组织及责任。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单位,做事必须有章程,动土作业管理也不例外。一是要明确归口管理组织、部门及责任。管理部门要未雨绸缪,做好动土作业许可制度的制定、管理、维护和督导实施工作;监督部门要做好动土作业过程的管理、运行督导、咨询支持和审核工作;实施单位要做好动土作业管理制度的组织推行、实施,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制度,规范全过程管理,确保安全。二是要明确动作业主要人员的安全职责。动土作业技术负责人要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规范制定施工方案,选择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动土作业申请人要提出动土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对作业人员要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动土作业,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动土作业批准人要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核实安全措施,提供动土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负责动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要求批准或取消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人员必须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要拒绝作业;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要点二:要严格执行作业许可。
动土作业就其存在的危险性,应严格实行作业许可。作业开始前要通过工作安全分析,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动土作业方案,并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和取消,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落实动土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动土作业许可证要明确有效期限,一般就风险控制来说,不应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不能超过24小时。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各相关方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要点三:要严格执安全管理要求。
动土作业开始前,要根据作业区域的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隐蔽电气(燃气、供暖)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设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气候等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动土作业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在社会公共设施附近进行动土作业,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作业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动土超过一个班次的动土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作业时,应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禁止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要点四:要保证保护系统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动土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的动土作业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的动土作业,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按照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由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在动土作业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要点五:要保证进、出口防护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动土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动土深度超过1.2m时,应在距作业点横向距离不大于7m的地方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要点六:要保证排水及环境安全。
雷雨天气应停止动土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动土现场,正确使用排水设备,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动土作业。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有关管理规范;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三
1、规范动土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安全票证的管理。
3、工作职责分工
3.1分厂设备处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2分厂安环处负责并对各单位的票证进行监督、检查的。
3.3各分厂设备处每月发放并回收各种票证。
3.4国家或行业有以上作业部门标准时,执行新标准。
4、具体要求
4.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1.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1.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1.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1.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面继续动土作业。
4.1.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粉尘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2.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2.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1、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aq3024-20xx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分厂设备处负责管理。
4.3.1动土申请单位在分厂设备处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完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3.2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3.3动土申请单位设备员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技术中心审核后交分厂设备处审批。
4.3.4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动土安全作业证》。
4.3.5动土申请单位设备员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中心、分厂设备处、施工单位各1份。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地下既有各类管线及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在现有生产、办公、生活区域以及既有铁路设施附近进行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动土作业是指:挖掘、打桩、地锚、地下设施拆除;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进行场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执行“先探后挖”的原则,由中心项目部组织设备维护及监理单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设施情况,撒白灰标记和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必须执行《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制度,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相关手续的不准动土施工。《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格式见附表。
第六条动土作业前,由施工单位总工或安全负责人对工队、工队对作业人员逐级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均需在相应《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记录要详实,填写要工整,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填写的工作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各级监管单位均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条动土作业中,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和转移作业地点,如出现类似情况,将按擅自施工予以处理。
第九条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基建中心项目部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并由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采取人工挖探,用锹、铲顺管线走向开挖,以防垂直用力损坏埋地设施。
第十一条动土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保护围栏,坑、洞需设盖板,夜间要用黄色荧光隔离带警示。
第十二条进行坑、槽、井、沟等挖掘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出的土石应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时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沟渠和压覆既有设施。
(二) 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部边沿处,严禁人员站立、行走。
(三)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土石方整齐堆放,外边脚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应经常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准继续作业。
(四)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五)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准进行。
(六)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七)作业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三条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存在上下交叉作业的应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涉及拆除既有设施、中断道路行车以及穿越铁路隧道时,应按规定经中心项目部联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三章 《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作业前,由工队提出申请,经专门负责人核准,并填写《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后,报请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以及设备有关单位进行既有设备、设施技术交底,共同研究落实方案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十九条涉及设备、设施防护措施落实和开挖作业,施工单位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管,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要纳入旁站业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施工单位工程部门或安全负责人专门管理,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各单位按附表样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并办理批办手续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需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五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六
一、 总 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 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七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 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生产现场动土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干净整洁无遗留物品;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五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与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
(一)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第七条 审批人
(一)动土作业的审批人是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
第八条 动土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终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作业证》的管理
(一)《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管理;
(二)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证;
(三)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严格按照落实作业证中的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四)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五)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分别由工程部、安环部、技术部、施工单位存档;
(六)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
(七)《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应办理《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二)《作业证》经单位给排水、电气、总图、安环、工程部门及专业会签,由生产技术部审批;
(三)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四)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六)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八)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生产技术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九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
1.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生调科批准后方可进行。
⑴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⑵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⑶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⑷ 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⑸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生调科批准后方可施工。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23)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动土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四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
(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
3、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进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
(一)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标志与警示要求
(一)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xx]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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