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制度(新版本)

廉政教育制度(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廉政建设的新规定,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力度,切实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努力建立公司党风廉政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党风廉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学习,促进干部的思想认识有新的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有新的转变、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有新的增强。

第二章学习教育内容

第三条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反腐形势教育、党纪条规教育、警示教育和上级布置的专题教育。

第四条政治理论教育主要包括《党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第五条反腐形势教育主要包括各时期各级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理论的论述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讲话,各级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国内反腐形势等内容。

第六条  党纪条规教育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纪律条规和各级纪委制定的纪律规定。  

第七条  警示教育主要包括大要案的查处纪实,系统内外的典型腐败案例。 

第三章  学习教育原则     

第八条  学习教育必须联系实际,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 

第九条  学习教育要根据公司工作的特点,或者根据当前一段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的新的苗头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教育活动,做到有的放矢。 

第十条  学习教育要坚持经常性,坚持寓教育于制度建设,寓教育于各项工作,寓教育于各项检查,纠建并举,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达到治本的目的。 

第十一条  学习教育要认真运用反腐倡廉教育的基本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不断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学习教育要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共同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自觉学的廉政教育学习氛围。 

第四章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总支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制度,党总支每年至少有一次要以反腐倡廉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 

第十四条  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纳入培训计划,每年最少一次利用半个工作日进行专门的廉政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自学、讨论、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教育。  

第十五条  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通过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廉政党课、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廉政教育,警醒党员干部职工要讲纪律、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强化“不敢”“不能”“不想”。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注意培养和树立内部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强安全保障,压实安全责任,坚持防范为先、全程管控,落实事前评估摸底、事中管控减压、事后交接回访等具体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改、早落实。 

第十七条  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切实启迪广大干部。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剖析案件、参观反面现场或利用反面典型进行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教育。 

第十八条  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充实、完善反腐倡廉公众号。 

第五章教育要求

第十九条  党总支把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要与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政治业务培训、党内监督教育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筹划。 

第二十一条  坚持发挥领导班子带头引导作用,开展定期学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风廉政学习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努力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去说明实际问题,提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7日起执行,由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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