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精选5篇)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市民社会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这种社会为法治的成长创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进法律形式化,市民社会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与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与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与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特别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预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与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与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与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与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作用。“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允许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允许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作用,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特别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点,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与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与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与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特殊的结构和特征,使其具备了其他社会所不具有的法治功能,从而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塑造出了自由的社会个体,自由和平等成为了人们追求的目的,并体现在公民意识之中从而内化为法治的精神;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有不断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整合,不断促使法律的形式化、使法治的手段不断科学、合理;同时,在冲突——整合的无限循环中,又为法治提供了一种原生性规则秩序;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权利,人们对自身的权利才会格外关注,对自己的独立性要求更加强烈,法治的基本内容也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因此,市民社会是法治生存的土壤,是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中共中央文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中共中央文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物质交往关系/市场经济
【正文】
近20年来,市民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课题。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纷纷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达着不尽相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有西方学者认为,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已经在当代的中形成了一个所谓“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鉴于这场讨论的复杂性,这个话语体系是声音混杂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混杂的“话语体系”中,所谓“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声音格外响亮。一些自称为马克思继承者的思想家,例如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着眼于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特点,将市民社会视为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文化批判领域,认为只有通过对这一“公共领域”的建设,才能抵抗当代垄断资本主义对人和社会所实施的新异化。他们的观点在西方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
“市民社会”是一个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概念。那么,这一概念与当今人们所使用的同一概念是一致的吗?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性拓展吗?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实的社会实践所迫切需要的。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和深化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指由相互需要的契约关系而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保障机制。黑格尔认为,这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和国家的社会领域。它虽然独立但是却不自足、不完善,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统合才能达到人与人真正的联合。因此,黑格尔认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最终的伦理根据。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早期的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他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就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完成的。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部理论。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特点:一方面,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过来。
首先,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却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只是人们对自己天赋的自然权利让渡的结果,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根据这种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而阐述的社会政治理论,社会是人类联合的本然状态,政治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却是非的、抽象的,近代以后一直遭到各方面的批判。黑格尔的巨大历史功绩就在于批判了这种非历史的和抽象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从历史本身出发说明了历史的发展,说明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当代美国学者赛里格曼指出:“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反对任何18世纪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论。”(注:亚当·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纽约,1992年,第52页。)不过,马克思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这样一来,马克思就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摒弃了他的神秘主义,而且将黑格尔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深化为“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经济关系)上说明了社会关系。
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第一,由于马克思是从现实的历史运动出发,而不是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因而,就避免了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立一个伦理指向的目的论的结局。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被看做自我完善的精神运动,在马克思这里被看做是人们自己活动的过程,因此,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马克思那里是指国家的消亡和未来的“自由人的联合”)只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自己不断活动的结果。第二,作为对市场经济社会的把握,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其本质是经济交往关系),不仅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也比它更为全面。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不仅把握了“需要的体系”的本质,而且也揭示了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的交往实现需要;另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这就避免了将市民社会看做仅仅由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而构成的弊端。
其次,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黑格尔的社会历史哲学曾对马克思产生过重要的。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之前,马克思还只是依据黑格尔的发展学说,认识到普鲁士王国并非绝对理性的体现,而是有待于发展和完善的。但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逐步看清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与现实之间的深刻矛盾,看到经济利益、等级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并从这里出发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这期间,在关于书报检查制度的辩论中,马克思了莱茵省议会辩论中诸侯等级、贵族等级、城市等级和农民等级的代表对待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对妨碍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专制国家制度的反动本质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这说明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人们在思想观点、政治态度上的对立是同等级地位的对立分不开的。在就林木盗伐案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生活的状况同官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马克思进一步把等级地位的对立与不同的社会集团和阶级在物质利益上的对立联系起来,这说明他已经开始用物质利益关系解释社会生活。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说,这是从市民社会本身解释社会历史,而这正是他整个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最初确立。从学理上看,这一重要原则的确立是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批判完成的。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又说:“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恩格斯也曾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47页。)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念。在他看来,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工会等)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的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领域。
二、需要澄清的两个问题
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两种极为流行的观点,妨碍人们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正确理解,是必须加以澄清的。
第一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市民社会”一词是马克思早期从黑格尔哲学中借用过来的概念,在他的思想走向成熟之后,他就用“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代替了早期这一模糊的说法。依照这一观点,一个合理的逻辑推论是:在马克思那里,只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没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观点。自从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被当做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纲领性以来,这一观点就一直内含于一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体系之中。最近,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并不仅仅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使用的概念,而是见于他各个时期的著作。在他晚期的《资本论》等著作中,他还经常将“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并列使用。这说明“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被马克思在晚期发现了“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范畴之后弃而不用的“不成熟”的概念(注: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社会》1993年第3期;王兆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新思考》,载《哲学动态》1998年第7期。)。当然,我们关注的是更为深入的问题,即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为什么会忽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这一理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地位?其实,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全部理论的被忽视具有必然性。因为在这种解释模式中,社会历史的发展被高度地概括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因而,马克思所说的“全部的物质关系”也就被简化为“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政治关系”也就被简化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这样一来,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复杂内容就在很大程度上被简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同时,很自然地,市民社会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经济基础所替代,政治国家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上层建筑所替代。
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指整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私人生活,而“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这一私人生活的本质形式。马克思认为,作为“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生活及其领域是与公共权力及其领域相对的,前者是市民社会,后者是政治国家;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所构成的领域,只是指私人生活中的市场交往活动及其所构成的经济领域,尽管它是全部物质交往关系的基础性领域。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剥削本质时,当然会侧重于对私人生活本质关系的剖析,但是,私人生活的本质和基础并不是它的全部,经济交往关系并不是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固然以经济交往活动为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其他社会交往活动;政治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固然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但同样也是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的活动领域。只有全面地理解市民社会这一私人生活领域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才能避免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学说解释为他坚决反对的纯粹的经济决定论。
第二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普适的分析性概念,它不只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是指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内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这是近些年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曾多次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论述前市场经济社会,如:“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旧日的市民社会”、“先前的市民社会”、“封建社会和行会市民社会”,因此,马克思是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的。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历史观,自从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就分裂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市民社会就已经存在,只是完全被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而未能独立。那时的市民社会并不是现实的,而只是一种逻辑的存在。只有到了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才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才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注: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的确,马克思常常用“市民社会”一词指涉欧洲中世纪的私人领域和私人交往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可以将它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无差别地运用于所有社会的社会关系之中。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必须注意市民社会在西方最初出现的历史条件,正是由于对这一历史条件的忽视或不了解,才使人们误解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欧洲的商品经济最初是在晚期中世纪独立的自治城市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治城市产生了最早的市民社会。欧洲中世纪的晚期具有非常独特的历史条件,在当时,诸侯纷争、群雄割据,整个社会处于极度分裂的局面。城市市民阶层受到领的极大压迫和盘剥。他们除了有服劳役或军役的义务外,还要向领主交纳实物、货币和各种苛捐杂税。因此城市在兴起以后,市民们往往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与领主进行斗争。在市民阶层与领主的斗争中,有的城市通过向领主缴纳赎买金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独有的“自治城市”。有些自治城市甚至被允许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和选举市政官员的权利。一般地说,城市的自治权是经过教俗领主和国王特许的,后者还要向前者颁发特权证书,这种自治权是总体的专制社会许的自治。也正是在这时,西欧的城市里形成了最早的同业工会。这种手工业行会和商人公会(基尔特)在11至12世纪的西欧极为兴盛。它们便是黑格尔所谓既非家庭又非国家的自由人的联合组织——市民社会的最初形式。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无疑是后来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雏形和前身。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仅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可能再现于其他民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同样发展水平上,而只能是一种特有的西欧现象。以马克思对这种市民社会的肯定为依据,断定封建社会乃至奴隶社会中也存在着市民社会显然是失当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是市民社会。我们所要强调的只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只能是商品经济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市民社会可以是非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无论它是逻辑上的还是现实中的。在中世纪,尽管商品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中还不够发达,在自治城市中却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因而形成特定形式的市民社会是非常自然的。应当说,马克思将它们称做“先前的”、“旧日的”、“中世纪的”市民社会,这本身就表明马克思对它们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的区别是十分清楚的,表明马克思只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特殊的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会说:“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关键的问题在于,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黑格尔都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过很多非常明确的论述,如马克思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他又说:“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所谓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联的,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就会像有些人那样从“乡村自治”的传统中去寻求所谓的市民社会,这也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问题所包含的巨大的现代价值。
三、马克思市民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例如,当代市民社会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和认识路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的交往方式进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人自律单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私人自律的市民社会仅仅由有产的资产阶级来代表。这种市民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出现,即使是对在现代社会中刚刚开始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来说,也已经不再可能,因为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不可能再现。换言之,那种纯粹的“经济市民社会”是一种原发性的市民社会,只能存在于原发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里,国家对经济的渗透能力尚未形成;它也只存在于民主制度尚未充分确立的时期,因为只有在这一时期,自由的经济交往才由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私法而不是由民主而获得保障。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的角度理解社会历史的,他也绝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虽然他并没有像后来的哈贝马斯等人那样明确强调文化批判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不意味着他就否定它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部分。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民社会发展,葛兰西,哈贝马斯
20世纪之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从经济的角度规定市民社会,转移到主要从文化角度规定市民社会,即由把市民社会看做主要是经济活动领域,转移到把它主要看做是一个文化批判的领域,看做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
(一)葛兰西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全新的理解和界定
晚期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主要是垄断的形成,而在政治文化领域则表现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得到了更新与改造。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十分注意对市民社会中各种自治团体和组织的影响和统合,极力把它们纳入到国家的政治观念框架之中,使之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在野的”帮手。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力作用之下,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在表面上已经成为建立在民众同意基础之上的合理形式。葛兰西较早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这种变化,并以市民社会理论对之进行批判。
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取向,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的经济活动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二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领域分别是对社会实施统治的不同权力形式,前者实施的是强制性的权力,后者实施的是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对此,他指出“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之为‘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霸权’的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的管辖职能。这些职能都是有组织的、相互关联的”。实际上,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市民社会在葛兰西那里主要是指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这一领域乃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cultural hegemony,又译“文化霸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
葛兰西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他的理论就是要为无产阶级改造现实社会提供一种理论武器。他在把市民社会延伸到文化批判领域的同时,剔除了经济关系领域,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它看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巩固这一事实,认为必须从经济的批判转向政治和文化的批判,才能切中要害。葛兰西的这种理解开辟了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新领域,赋予市民社会理论新的意涵。此后,当代西方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显然继承了对市民社会概念所进行的这一创造性的发掘,把视线从经济关系领域转向了文化批判领域。
(二)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推进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产生于二战后。战后,西方资本主义阵营中,福利国家的政策和国家干预主义普遍盛行,在社会主义阵营中,国家计划更是无所不包,几乎垄断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的背景下。面对这种情况,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性。而至后来福利国家政策的失败和90年代初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标志着现代国家神话的最终破产,市民社会理论成为人们重新思考合理社会秩序的最佳理论定位。
哈贝马斯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从文化角度对市民社会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则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等”。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对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哈贝马斯市民社会概念中的第一个领域基本上与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范围重合,属于狭义的市民社会,第二个领域则大致和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所指涉的范围重合。
在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的“私人自治领域”中,他更重视第二个领域,即社会文化系统。在他看来,晚期资本主义的主要危机――文化危机正是来自国家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破坏。他将整个社会系统分为经济系统、政治行政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来自于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政治国家是在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中形成的一系列政治原则塑造起来的。只有当社会文化系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的自治和空前的解放,并且与政治国家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现代国家才具有不竭的合法性资源,社会才会获得良性的发展。
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的侧重点的确有所不同,前面两个强调经济领域,后一个则强调社会文化领域,但不能仅仅据此就认为他们的观点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从市民社会的现代旨趣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法来看,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体系。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在论述国家和经济的转变时所依循的理论框架,是由黑格尔法哲学初步勾勒出来,并得到青年马克思的加工。”
参考文献:
[1]〔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科出版社, 2000年版,第7页。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社会解放 人类解放
在马克思主义尚未正式形成“经济基础”这一科学概念之前,市民社会一直是其运思的基本范畴之一。在1845-1846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里所讲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和“观念”即意识形态则是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马克思认为,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或者说,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直接合二为一的。他说:“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得以分离,市民社会才得以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在近代思想史上,黑格尔首次辩证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归结为“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不同的范畴。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由此出发,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科学地提出了批判并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作了深刻的论述,他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官僚组织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之中”。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关系”。作为公民,“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因为他暴露出来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公民身份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因此,“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但是,这种抽象的完成同时也是它的消灭”。
在深刻描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和对立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并讨论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这两个范畴,指出它们是人类解放的两个阶段。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是带有资产阶级局限性的“社会解放”,而人类解放则是彻底的、普遍的“社会解放”。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成几个组成部分,但对这些组成部分本身并没有实行革命和进行批判”。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犹太人、基督徒,一切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犹太教、基督教和一切宗教而得到解放……可是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人类解放的方法”。因此,即使人已经通过国家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即宣布国家是无神论者,但他还是受着宗教的限制。基于这样的深刻认识,马克思得出了一个结论: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扬弃市民社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离,达到彻底的人类解放呢?对此,马克思充满激情地写道:“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发现了这个辩证法的体现者,即无产阶级。由于这一等级是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所以它所从事的社会解放必将打破所有束缚人类发展的锁链,全面实现社会自由,这一社会自由将不再受到人类社会造成的一定条件的限制,并从社会自由这一必要前提出发,创造人类存在的一切条件,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人类解放的目的就是消除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存在即个体存在和人在政治生活中的类存在即社会存在的矛盾,就是克服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异化。而这只用通过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实现。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始终是围绕经济关系这根主线进行的,这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理论特质。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流变
人类历史进入20世纪后,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与黑格尔—马克思时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家有葛兰西、哈贝马斯和柯亨、阿拉托等。马克思曾明确地把“市民社会”归到经济基础的范围内,但葛兰西却提出了与马克思不同的见解: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能够被称为“市民社会”,即通常被称作“民间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一方面,这两个层面在统治集团通过社会执行“领导权职能”时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直接的统治”或命令是通过国家和“司法的”政府来执行的。
在上述见解中,葛兰西主要强调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一致性。他认为,政治社会代表暴力,作为专政的工具,它被用来控制人民群众,使他们与既定的经济关系保持一致,它们的执行机构是法庭、监狱、军队等等;市民社会则代表舆论,它通过民间的社会组织起作用,在这些组织中,最主要的是政党、工会、教会和学校,另外还应包括各种意识形态—文化的组织,如报刊、杂志和各种学术文化团体等。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对前者起反作用。葛兰西则反对把两者的关系理解成决定和被决定关系,他更强调的是上层建筑,特别是市民社会对经济基础的作用。葛兰西的上述见解隐含着他对西方社会上层建筑的独特理解。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上层建筑中的市民社会(即意识形态—文化方面)起着比政治社会更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的统治不光是靠军队和暴力来维持的,而在相当程度上是靠他们广为宣传、从而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世界观来维持的。
而柯亨、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分法,从而把市民社会的文化含义推向了极端。不管“上层建筑层面论”还是“三分法”都是根据变化了的历史现实,对市民社会做出的新理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他们都是抓住一个新的关注点不放,而忽略了对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其它层面,特别是放弃了马克思历史唯物论的理论立场。这是由于资产阶级社会政策的某些调整,更重要的是由于小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限制了其理论运思的眼界和深度。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哈贝马斯看到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个人、经济和“生活世界”的大规模干预,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是由社会文化系统制造的,而文化系统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由此引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指的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公共领域指的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可见,他既没有像葛兰西那样把市民社会归入上层建筑层面,也没有像柯亨、阿拉托那样把经济领域独立出市民社会,而是在黑格尔——马克思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两分法的基础上,根据市民社会在当代的新变化做出了新理解。他重点分析了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领域,并用“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概念作为分析的基础框架。他的“系统世界”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两个方面,而“生活世界”就是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他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生活世界”正在受到“系统世界”中政治化和商业化原则的侵蚀,而使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日渐萎缩,导致国家出现合法性危机。因此,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领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自治和空前解放,国家统治才具有合法性资源,整个社会才能获得进步与发展。
从上文可以看出,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的侧重点的确有所不同,前面两个强调经济领域,后一个则强调社会文化领域,但不能仅仅据此就认为他们的观点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从市民社会的现代旨趣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法来看,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共同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体系。
在19世纪,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物质交往关系”,是对市民社会本质的深刻认识,但决不像一些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经济决定论。恩格斯说过“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角度理解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同样也决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他们没有强调社会文化领域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是由他们所处的现实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不会发展变化拓宽领域,所以也不意味着他们否定社会文化领域成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市民社会也不可能固守住经济领域而停滞不前,到了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国家职能的扩展使市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系统受到国家越来越多的干预,商业化和政治化原则的盛行,使人们专注于追求金钱和权力,使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大众文化领域变得低级庸俗,市民社会的文化批判精神日益被削弱。哈贝马斯正是根据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新变化,在黑格尔、马克思的基础上为市民社会概念增添了新内容,他强调社会文化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主张恢复市民社会的文化批判精神,但这并不和马克思相矛盾,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发展。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在论述国家和经济的转变时所依循的理论框架,是由黑格尔法哲学初步勾勒出来,并得到青年马克思的加工”。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市民社会 协商民主 启示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及历史演变
亚里士多德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一个区别于自然状态和野蛮社会的、由平等和自由的人们组成的自治共同体。西塞罗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概念,那一时期的“市民社会”其实不是指和国家分离的私人领域,而是指一种国家和社会相混同的状态,是指一种和“自然状态社会”相区别、相对立的社会形式。为了反对君权神授的思想,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论。洛克认为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契约的结果。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人民是裁判者,社会决定国家。
黑格尔颠覆了传统市民社会的哲学含义,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联合体,社会成员之间不是靠法律调整的公民关系,也不是血缘关系,而是“需要的体系”,即个人满足自己物质利益和需要的场所。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以独立个人为基础的私人利益集合体,家庭伦理无法在市民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行为必然引起人民伦理的堕落和社会运行的无序。在他看来,“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从这个逻辑论断出发,黑格尔得出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因果倒置的唯心主义结论。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以现实历史和社会为基础,从物质实践出发来理解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概念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更加全面、准确地概括出了市民社会中不仅有由需要决定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了那些不是由需求直接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还扶正了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认识,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中蕴涵着科学解释社会发展进程的历史规律:“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正是在物质的基础意义上构成了政治国家乃至整个历史的基础。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是促进了以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为基础的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即二者的分离使民主政治运作其间;另一方面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成员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的实现。市民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必须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积极拓展利益表达渠道,让公众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通过干预国家政治,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社会的普遍利益。
三、葛兰西、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根据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内涵进行了延伸和拓展,从而丰富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充分肯定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理论判断,并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内涵。他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交往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一是“市民社会”。因而,葛兰西从客观实体和政治国家构成角度得出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著名理论判断,认为这两个领域分别是政治国家对社会实施统治的不同权力形式,前者是以国家的强制机器对社会执掌政权的形式来实现统治,而后者则通过知识和道德领导,即赢得社会各阶级、阶层普遍认同的形式来赢得社会权力,并对社会进行领导。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具有天然的统治功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之所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失败,关键是没有掌握“精神和道德领导”权,即意识形态领导权。葛兰西认为,无产阶级要摆脱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仅要重视物质形态的斗争,更应当重视意识形态的斗争,剥夺资产阶级的文化霸权。
哈贝马斯从“系统――生活世界”的体系中界定市民社会,把系统主要界定为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而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生活世界的组织和机制。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就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包括社团、组织和运动。公民违抗运动和市民社会中的社团和组织这三种商谈性配置是公共领域的组织基础,是建制化的市民社会。它们一起体现出公众自我管理的意识,他相信,一种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对于政治系统施加的压力,会迫使政治系统广泛听取民意,和公共领域之间保持经常性的互动,切实制定出能被广大公众认可的、具有合法性的立法和决策。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既是具体的,又是系统化的生活世界。因此,促进协商民主必须以大众的生活世界为基础,而在生活世界中首要的是公共民意达。
四、市民社会理论对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启示
深入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有利于我们准确和全面理解市民社会理论和社会历史理论,而且对我国发展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第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是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实质性正义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可以通过发展协商民主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协商机制寻求并确立利益制约的机制,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商民主应以宪法为中心的程序民主,强调程序正义,注重体现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拓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推进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各方平等、自由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协商的过程,使相互竞争、冲突的社会主体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了解其他各方的利益,进而在平等开放的对话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协商民主关注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忽视,协商的公共性保证所有发言人都可有效参与辩论和商讨。
第三,培养公民精神和集体责任感,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社会群众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民阶层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在成长初期的市民阶层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民间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政治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自治功能和社会作用无法独立发挥以及外部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等,这些问题都不利于协商民主的发展。为此,我们通过开放、多样的参与路径,激发民众参与对话和交流讨论的热情,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持续流和协商的依法进行。
第四,大力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基层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导致了民众自主性的迷失、民主意识的缺失和参与度的不足,这就决定了我国要想促进协商民主就必须推进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能够在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相关问题、制度和政治体系之间建立联系,能够为公民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发言权创造条件,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公民个人以及共同体的利益,这也是协商民主理念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形成发展协商民主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宽容、理解、理性、倾听的民主氛围。首先,要培养出健康良好的公民精神,如相互理解、尊重和包容等,培养对协商民主认同的心理基础,从而形成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其次,各种文化团体可以通过公开对话、研讨和协商,维持一种深层次的共鸣,为将来参与长期性合作建立信任基础。最后,在参与过程中包容存在的差异、边缘化的少数民族、文化团体,平等对待社会中的异质性问题等,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主协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 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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