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论文(精选5篇)

医事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近几年来,医疗事故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呼唤新的法律出台。2009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而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同时废止。相对于《办法》而言,《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对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患者的权利,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完善了争议处理程序。但与此同时,《条例》的缺陷也比较明显,并没有达到人们对修法的期望。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条例》的缺陷进行简要分析,恳请指正。一、《条例》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至是相冲突1、《条例》规定与《刑法》相悖《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是被有关专家及新闻媒体所称赞的优点或特点之一。从这一条内容规定本身看,确实具有一定的强有力的监督效果。但是,当我们从《刑法》角度来看此规定时,此规定就变得是那么地苍白无力。根据《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显然不是《刑法》第93条第1款明确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作为学术性团体,仅仅是社团法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依据《条例》接受卫生行政机构指派或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只是一种履行被委托事项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条例》第57条对所规定的行为定性错误,即使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从事了这样的不当行为,依法也构不成受贿罪。2、《条例》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冲突如前所述,《条例》规定了11个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在这些赔偿项目中,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相悖,仍将引起巨大的争议。《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针对精神损害问题出台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中除"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而言,同于《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外,还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五项因素。现在《条例》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仅仅考虑了受诉法院所在地/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水平这一个因素,并且又针对造成患者死亡和残疾两种情况分别加以时间限制。这种规定不仅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原则有冲突,而且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二、医疗事故范围的界定存在漏洞《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了权利的保护范围。《办法》和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条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办法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差错",现在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这样,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现在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及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依然存在漏洞。笔者认为就第一种情况即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来说,应属于意外事件。只要医院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及过失,可以不承担责任。由于医学的发展及病人的各异性,医生不可能考虑到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形。如果将这种绝对注意义务加诸于医院,不但不合理而且也没有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对那些常见的特殊体质应承担注意义务。如针对青霉素过敏,如果医生没有按照规定做皮试,则显然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至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又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由于患方原因导致不良后果,而医院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的。这种情形下,根据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患方承担责任是公平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医患双方都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依旧应该列入医疗事故,不过应依照混合过错的方式由医患双方共同来承担责任。即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医事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目的: 探讨新形势下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具备的心理品质,建立和完善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提供理论依据. 方法: 采用文献回顾和专家评判法,5名心理学专家参加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心理品质的筛选,挑选出20项指标构成胜任特征理论模型. 围绕理论模型对30位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将访谈录音整理成文稿并编码分析,将编码分析获得的胜任特征模型和理论模型进行比较. 结果: 本研究胜任特征模型和理论胜任特征模型之间具有一致性. 结论: 该胜任特征模型对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具有很好的预测效度,本研究结果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军事医学;人员选用;评价模型

0引言

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是军事医学学科发展的领头雁,是军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军历来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与评价,主要采用职称评价. 而职称评价主要是以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指标[1]. 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于军事医学学科来说,单纯采用现行的“以论文评价为中心”的方法是不科学的. 因为,军事医学存在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军事医学更多的属于应用性研究,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军事活动中有关卫生保障问题,研究的结果更注重其实用性,这就需要寻找更科学的评价方法. 胜任特征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指能有效区分优秀与一般工作绩效的个体心理特征,主要用于对领导者的选拔、评价和培训,迄今已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研究领域的热点,并在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研究中,我们将胜任特征模型定义为:“能显著区分优秀绩效和一般绩效,并能够被可靠测量的动机、特质、自我概念、态度、知识、技能等个人特征的总和”[2]. 应用文献回顾和专家评判法构建了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理论模型,并应用半结构访谈和编码技术进行验证. 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简称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与评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调查对象为三所军医大学从事军事医学研究的学科带头人 30(男26,女4)名,年龄35~63(平均47.6)岁. 专业涉及航空航天医学、预防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航海医学、烧伤医学、创伤医学,其士生导师19名( 63.3%),硕士生导师11名(36.7%). 学科带头人中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2名,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7名,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25名,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30名,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名,获国家专利6名. 课题组专家小组为2名心理学教授和3名心理学副教授.

1.2方法

1.2.1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文献分析课题组研究发现,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作为一名领导者,应该具有领导者的共同特征. 因此,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文献检索,包括有关的文章、报告、书籍、文件、档案资料以及与军队领导者心理品质相关的文献,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搜索并编辑整理. 在收集国内外、军内外大量有关领导者心理素质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目前大约3000多种描述,涉及360余篇研究报告中的46篇文献中2261个条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归纳[3]. 通过分析和专家讨论,并根据条目的概念及内涵,初步获得76个胜任特征条目,作为胜任特征模型的雏形. 然后再通过专家讨论进行归纳、合并,最终共获30个一般领导者素质特征描述为胜任特征模型的条目.

1.2.2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项目提取根据专家评判结果, 再次展开讨论. 要求专家们能够结合胜任特征模型条目,把能显著区分优秀领导绩效与一般领导绩效的条目, 也就是要求挑选出具有在绩效评价中具有良好区分效度,80% 以上专家认可的条目. 最后, 进行专家讨论. 最终,获得20个条目构成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理论模型,并对所得条目给出明确定义.

1.2.3半结构访谈的实施对30名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访谈[4],在访谈前设计以下访谈提纲:①在您成为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过程中,有哪几个阶段?哪几个事情对您影响最大?②您是通过什么方法或者方式来领导您的团队,使他们各尽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③您是通过什么方法使自己的学科处于一个比较领先的位置?④您觉得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质?和普通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有什么区别?

1.2.4胜任特征理论模型的验证围绕胜任特征理论模型,通过对30名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访谈,获得对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及评价描述的访谈录音,并把录音转换成word文稿. 然后,由一名应用心理学博士和一名应用心理学硕士生对所获得访谈结果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整理. 在整个归纳和整理过程中,采用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①将完全相同的描述(表述的是同一行为的句子)进行合并,并在合并时记录其频数. ②将表达意思基本一致的句子进行合并,并在合并时记录其频数. ③利用关键词对有关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行为事件的表述进行编码,合并. 最后由专家再次讨论确定20个出现频次高的描述确定为其胜任特征. 最终用胜任特征访谈模型验证最初的理论模型.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1.5对访谈后的结果进行统计描述.

2结果

2.1访谈时间和文稿统计学科带头人访谈录音时间11.4~78.5 min,总计921.6 min,平均30.7 min;文稿字数最短623字,最长3594字,总计50 130字,平均1671字.

2.2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理论模型把经过文献分析获得的2261个胜任特征条目,经过3轮专家评判,挑选出20项有关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的条目,构成胜任特征理论模型. 分别是: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牺牲精神、解决问题的能力、自制、竞争意识、主动学习、激励能力、识人用人、敏锐方向、影响力、威信、决策能力、宽容、亲和力、可塑性、真诚、精益求精.

2.3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访谈模型根据访谈提纲,对30名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访谈,把出现频率最高的20个胜任特征条目按得分多少排序(表1). 表1学科带头人出现频率高的胜任特征条目得分由于以往研究结果表明,访谈长度不会影响访谈结果,而且采用平均数进行编码所得的结果会更稳定[5]. 因此,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采用平均数这一项指标,给出每个胜任特征被学科带头人提到的人数(表2). 表2 被提及胜任特征的分布情况

2.4胜任特征理论模型与访谈模型比较 将通过半结构访谈获得的胜任特征访谈模型与通过文献法和专家法获得的理论模型进行比较. 在比较后发现,排在前7位的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牺牲精神、解决问题能力、善解人意和排在后8位的影响力、威信、决策能力、宽容、亲和力、可塑性、真诚、精益求精两个模型完全一致. 不同的是:理论模型的第8位和第9位分别是竞争意识和主动学习,而访谈模型则分别是自制和洞察力;理论模型的第12位是敏锐方向,而访谈模型是把握机遇.

2.5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结构在胜任特征理论模型及访谈模型的基础上,再次通过专家小组访谈,最终建立了以事业心、人格魅力、组织协调为3个维度,以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牺牲精神、善解人意、自制、洞察力、激励能力、识人用人、把握机遇、影响力、威信、决策能力、宽容、亲和力、可塑性、真诚、精益求精为条目的胜任特征模型结构(图1). 3讨论

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是促进军事医学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6]. 最早建立胜任特征模型的方法主要有3 种[7],包括主题专家(SME) 评判法、关键事件访谈(CEI) 法和一般胜任特征字典法. 本研究中,胜任特征的内容主要是来源于专家和学科带头人的评价而不是关键事件访谈. 这是因为对于学科带头人来说,他们已经从事军事医学多年,并且在自己的岗位上取得了突出成绩,他们对学科带头人的认识,基本上就概括了学科带头人的胜任特征. 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首先通过文献法和专家法确定了学科带头人的胜任特征理论模型,然后应用半结构访谈法来了解每位学科带头人对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看法,根据他们的观点,建立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访谈模型. 最后将两个模型进行比较,最终确定了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结构.

图1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结构

在本研究中,根据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特点及多数专家意见,归纳了20个胜任特征条目,并将其划分为3个维度:事业心、人格魅力和组织协调. 这3个维度比较全面地构建了评价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职业性胜任结构,是评价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与否的重要依据,代表了作为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的胜任力要求,也说明了采用胜任特征多维评价的重要性[8].

评价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核心指标包括事业心的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牺牲精神、精益求精;人格魅力的自制、洞察力、把握机遇、影响力、威信、宽容、亲和力、可塑性和真诚;组织协调的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善解人意、激励能力、识人用人及决策能力.乐业成为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第一个胜任要求,在本评价体系中实际指对个人从事的工作充满兴趣,力求达到最高标准的强烈愿望.在所有评价中,乐业被放在所有项目的首位,反应了全体调查对象对学科带头人在事业心方面的一致要求;为军服务意识指所从事的专业都是为军队、为官兵服务,主要是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这也是区别于其它学科带头人的主要条目;创新精神指善于抛弃旧的不合理的事物,产生新思想,发现新问题,创造新的工作局面. 军事医学是一门特殊的学科,它的建设和发展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这就要求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能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威信、亲和力等对周围的人和事产生一定的影响,号召大家团结奋进,共同进退. 在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时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这就需要学科带头人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这与许青武等[9]在对临床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的研究中的结论是一致的.

该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评价模型不仅具有很好的结构性和扩展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性;将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科学选拔与任用提供客观、公正、可操作的评价工具,在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上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何明军,黄伟光,王志国. 医学人才选拔评价指标体系[J].第一军医大学学报,2002,2(7):665-667.

[2] Spencer LM, McClelland DC, Spencer S. Competency assessment Methods: History and state of the art.[M].Boston: HayMcBer Research Press, 1994:222-252.

[3] Viswesvaran C,Frank LS.The moderating influence of job performance dimensions on convergence of supervisory and peer ratings of job perfornlance:Unconfounding constructlevel convergence and rating difficulty[J].J Appl Psychol,2002;87(2):345-354.

[4] 郭强.调查实战指南定性调查手册[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27-31.

[5] 时勘,王继承,李超平.企业高层管理者胜任特征模型的评价研究[J].心理学报,2002,34(3):306-311.

[6] 包尔基,刘佚永,王冬,等.军事医学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中问题与对策[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4;11(2):174-176.

[7] 田建全.苗丹民.贡京京.军校学员领导力胜任特征模型的建立[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15(7):618-621.

医事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医月刊;林几;法医学

中图分类号:DF7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23)02-0145―06

80年前创刊的《法医月刊》是中国第一本专业的法医学期刊。它是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产物,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改革尤其是法医学的进步和发展壮大。最早注意到《法医月刊》之价值的是黄瑞亭先生,他站在林几的角度简要论述了《法医月刊》的创办经过。本文通过研读《法医月刊》及相关史料,拟对《法医月刊》的创刊背景、发展历程、基本特点及历史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医月刊》的创办背景

现代法医学是伴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兴起而发轫的学科。民国伊始,中国法庭的刑事审判方式由纠问式转向控辩式,这就要求诉讼证据在案件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在法庭上当众出示、展现。鉴定人要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辩驳与质询,由此派生出法医学这门研究法律医学证据的科学。

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及次年制定的《解剖规则》明确规定,为查明死因,准许解剖尸体。然而,由于法医人才匮乏,虽然法医学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仍由“仵作”承担,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旧法验尸依然盛行于中国,导致冤案频发,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忧思,其中以林几为代表。

林几堪称中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1918年,林几考入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毕业后留校任病理学助教,1924年由校方派往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医学院学习两年,专攻法医学,后又在柏林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深造两年。1928年毕业,获博士学位。回国后受北平大学医学院之聘筹建法医教研室。1932年受司法行政部委托,到上海筹建法医学研究所,并出任所长。

早在1924年底,林几就从国家大义的角度,撰写了《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他认为,目前国家正在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而进行司法改良,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免除去旧式的仵作式的鉴定,而代以包括有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的法医学来鉴定并研究法律上的各问题”却始终进展不顺。环观世界,“法医学的进步,在今日已有一日千里之势,安能不急起力追,以补助司法的改善呢?”林几相信,在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下,推动法医学的进步,“则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日期,亦非远了。”

1935年,在第一届研究员毕业之际,林几感慨良多:“吾国法医,向乏专门研究,墨守旧法;然人类因世界之物质进步,思想发达,而犯罪行为,则奇妙新颖,变幻莫测;是以吾国司法检务,犹如以稚子之制强寇,其不反被制于强寇而频兴冤狱者几希。”被奉为金科玉律的传统检验方法,却“毫无科学根据”,中国法医之改良“尤属当务之急”。

林几的呼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共鸣,纷纷撰文声援,如姜成勋的《调查司法声中应注意法医之吾见》,署名“汶”的《致司法部之呈文》等,高层戴季陶也认为,法医学是“法谳之要术,人道之保障”,希望“政府对于法医人才之造就当视若急固焉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林几才毅然南下,接受司法行政部的邀请,继续筹建几度难产的法医研究所。1932年8月,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在上海真如(今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正式成立。法医研究所对自己的定位是“掌理关于法医学之研究编审,民刑事案件之鉴定检验,及法医人才培养事宜”。在林几的带领下,法医研究所紧紧围绕自己的定位开展工作,成效显著。1933年7月,第一届研究员入学后,林几开始思考这样一些问题:这些年轻人将来都是法医界的栋梁之才,如何在短短的一年半之内让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长足的进步?除了检验各地送来的疑难案件可以一定程度传播法医学知识外,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普及法医学常识?法医研究所作为国内第一个专门从事法医学理论与务实的机构,如何扩大影响并增强与同行的联系合作?林几想到了一个“一箭多雕”的好办法――办刊物。当时,国内的医学刊物和法学刊物颇多,但尚无法医学方面的专业刊物,创办这样一个刊物,也恰好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于是,《法医月刊》应运而生。

二、《法医月刊》的发展历程

《法医月刊》于1934年元旦创刊,至1936年1月30日出版最后一期,历时2年,共刊行21期。除用6期发为2个专号外(其中8~11期为鉴定案例专号,12、13期合刊为第一届法医研究员毕业论文专号),其余15期共载文162篇,平均每期刊文10.8篇。计上2个专号登载的100个案例和17篇毕业论文,则合计刊文279篇,总版面为2255个(含广告页)。开始设有论著、检验、化验、问答等栏目,随着刊物的发展和稿源的逐渐丰富,先后增设鉴定实例、医药、消息、综说、译述等栏目。

《法医月刊》以“图得着真正而科学化的洗冤录”为办刊宗旨。林几在发刊词中详细阐述了办刊的具体设想:“法医研究所有研究班之后,集教授、学员平时研究所得,发为月刊。举凡学术事例之足供研究参考者,公开登载。学术则包括法律、医药、理化、生物学、毒物、心理及侦察各科。事例则分民事、刑事各案。有意见之商榷,或事实之鉴定,但求真实,不涉虚夸。深愿法政界、医药界之有志于斯者,共同讨论,而期进步焉。”陈安良在“编前言”中也呼吁道:“因为它是刚出世的婴孩,希望各界能以同情的态度爱护,并用科学的眼光研究的精神加以指导。”

陈安良仅仅是法医研究所第一届研究员中的一员,“编前言”何以交由他来撰写?不仅如此,《法医月刊》的整个编辑队伍大都出自这届研究员中。这正是林几的过人之处。放手让学员去办刊,让学员始终在第一线,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有裨益。因为办杂志是个系统工程,能全方位地锻炼人,组稿、编辑、印刷、发行、广告、财务等每个流程,都是需要智慧和汗水的。

第一届研究员,林几精心挑选了17人。从下表可以看出,这批学员有着良好的知识背景,全部是医学专业出身,毕业于北平大学、中山大学、东南医学院等名校者占绝大多数;他们正处于风华正茂的年龄段,入学时平均年龄28,5岁,最小的25岁,最大的39岁。

学员入学后,即组建第一届法医研究员研究会,再从研究会会员中选举9人组成出版委员会,负责《法医月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所长林几兼任总编辑。其中,编辑组2人、文书组1人、财务组1人、校对组2人、印刷组1人、交际组2人。出版委员会成员是:陈安良、陈康颐、汪继祖、张积钟、蔡炳南、于锡銮、吕瑞泉、王思俭、连耕南;除连耕南(其身份不详,或为教师代表)外,其余8人均来自第一届研究员班,具体分工不详。

从第七期开始,除总编辑一职不变外,改由陈安良、张积钟任编辑,汪继祖、陈伟任校对,蔡炳南负责出版(发行)事宜,于锡銮、吕瑞泉负责广告部的工作。

1934年12月第一届研究员班毕业后,研究会的工作不能继续,法医研究所决定对该会进行改组,会员由原来的仅限于研究员扩大到该所教职员、名誉技术专员等,组成法医研究会,负责研究、出版等会务。由是,自1935年1月起,《法医月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就由新的编辑部负责了。与创刊时由第一届研究员担任编辑出版工作不同,新编辑部的成员均为法医研究所的教职员,其中,林几兼任编辑主任、张平任总务主任、祝绍煌任广告主任、杨尚鸿任校对主任、范启煌任财务主任。这一调整,或许是考虑到研究员毕业后的流动性太大,不利于形成一支稳定的编辑团队;直接原因则是第一届研究员毕业后,第二届研究员的招生工作迟至1935年9月才启动。

不幸的是,新的编辑班子组建没多久,林几就患了十二指肠溃疡,必须赴北平接受治疗,司法行政部遂任命孙逵方继任所长一职,并自第15期开始兼任《法医月刊》的主编工作。

鉴于法医研究所工作日趋繁重,无暇顾及法医学论文的写作与编辑,故自1936年4月起改月刊为季刊,更名为《法医学季刊》,孙逵方重拟发刊辞,卷次期号另起。惜乎出版3期后即终刊。虽然《法医学季刊》脱胎于《法医月刊》,但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前者均迥异于后者,故对《法医月刊》的考察,并不涉及《法医学季刊》。

三、《法医月刊》的基本特点

《法医月刊》创刊伊始,就以创新、专业、特色而让人眼前一亮,两年下来,它慢慢地积淀出自己的风格。

从办刊理念来看,以培养年轻人为目的。首先,大胆启用年轻人办刊。在招收的第一届研究员中成立出版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医月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由这些刚从象牙塔中走出来的大学生编辑出版一本杂志,并且是刚刚创刊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杂志,这是需要巨大勇气的。其次,大量刊登年轻人的论著。在1―7期杂志中,90%以上的论文都是由这些学员撰写的。通过《法医月刊》,人人都得到了练笔的机会,有的甚至每期都有文章刊出。再次,在第一届研究员毕业之际,将他们的毕业论文作为《法医月刊》的一个专号刊出,林几亲自作序,称赞这些文章“对于各种法医学术之探讨,尚颇有见地”。可以说,《法医月刊》就是特意为培养锻炼年轻人而创立的。林几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第一届研究员毕业之后,还有不少学员投稿《法医月刊》。

从编排体例来看,栏目设置科学合理有持续性。作为一本专业性很强的刊物,《法医月刊》以彰显专业特色为鹄的。而栏目的设置则能较好地体现一本刊物的水准和特色。在林几看来,法医学无非是“检验一切关于法医学事项”,“研究一切关于法医学问题”。故林几把检验摆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在《法医月刊》中,检验栏所占比重最大,每期所占篇幅在1/3―2/3之间。以第二期为例,该期共刊文14篇,“检验栏”独占8篇,比例为57%。同时,《法医月刊》也没有忽视对法医学理论的研究。这主要集中在“论著栏”中,以刊登法医学研究者的研习成果为主。林几的《实验法医学》、《法医学史》等就是在“论著栏”首发的。后来,又开设“译著栏”,登载国外法医学最新理论成果,如陈康颐翻译的日本学者撰写的《关于安眠剂在法化学上的证明法》等。林几特别重视案例的作用。的确,对于一个现代法医学刚刚萌芽的国家而言,没有什么比案例更有说服力的了。因此,“让案例说话”就成为《法医月刊》的一大特色。法医学研究所每年要检验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案件,《法医月刊》就地取材,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自第二期起,开设“鉴定实例栏”。然每期一两则案例似乎不能满足社会之需求,故该刊计划从2300多个案例中选择100个案例,分3期作“鉴定实例专号”,最后实际用了4期的篇幅,形成煌煌4大本“专号”,“实开法医鉴定实例之纪元”,引起较大反响。以至于《北平医刊》、《中华医学杂志》、《新医药》等杂志纷纷仿效,也开设类似专栏。

此外,“为普及法医学术起见”,特别开设“问答栏”,“如对法医有疑难问题时请函寄本会,当据科学原理详细答复。”为了更好地“讨论学术问题及改良检政”“谋法界医界之联络”第14期起特设“消息栏”,刊登法医界的新闻,以加强法医界的交流合作。为增强刊物的可读性、趣味性,增设了“艺苑”栏目,专门刊登以文学手法阐述法医学知识的文章,如张平的《从童年绝食的故事来猜度一个伪伤者的心理变态》等。

《法医月刊》的栏目一经设置,即固定下来,不曾取消或中断,这体现了一本刊物的严肃性和可持续性。

从编辑策略来看,主打本土化、通俗化两张王牌。为了让现代法医学知识更好地被国人认知和接受,《法医月刊》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策略。一方面,将西方语境下的法医学本土化。编辑们从各地送来鉴定的案例中发掘国人对法医学的“关注点”和“兴趣点”,重点刊登相关论著。如亲子鉴定、中毒鉴定、血迹鉴定、鉴定、指纹鉴定、尸体鉴定、自杀他杀鉴定等话题,就占了《法医月刊》相当篇幅。以中毒鉴定为例,该刊先后讨论了砒霜中毒、氰化钾中毒、煤气中毒、鸦片中毒、硫酸硝酸中毒、磷中毒、河豚中毒、吗啡中毒等常见的中毒现象及在法医学上的检验方法。这些以现代法医学知识为支撑的论证,有理有据,让人信服。另一方面,将复杂深奥的法医学知识通俗化。主要是以摆案例、讲故事等形式让读者易于接受、乐于接受。一是“以案说法”。这就是上文讲到的“鉴定实例栏”、“鉴定实例专号”,此处不赘。二是“以事说法”。这以“艺苑”栏为代表。试举一例。该刊第4期“艺苑”栏刊登了一则关于煤气中毒的文章。文章首先讲述了一个寻常百姓家冬天因门窗紧闭导致父女俩煤气中毒的故事,然后引出煤气中毒的原因、中毒的症状、中毒后的治疗方法和预防中毒的措施等问题。该文写得通俗易懂,用语生动活泼,容易引起读者的兴趣和认同。

从发展环境来看,始终得到国民政府高层的重视和支持。近代中国的几千种报刊,大多数都是在夹缝中生存,而《法医月刊》的境遇则令人艳羡,这与国民政府高层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我们从诸多高层人物为《法医月刊》的题词可以看出。在《法医月刊》出版期间,两任司法行政部长均为其题写刊名。1934年1月,罗文干为创刊号题写刊名,并沿用至该年年底。1935年2月,罗的继任者王用宾也为其题写了刊名并沿用至终刊。司法院院长居正,司法行政部长罗文干、王用宾,司法行政部次长郑天赐、石志泉、谢健、谢冠生、潘恩培,司法院副院长覃振,上海特别市高等法院院长沈家彝等均为《法医月刊》题词。如居正的题词是,“生死人而肉白骨,不可谓仁乎,”王用宾的题词是,“洗冤有录,释冤有医,考古证今,实验为宜,学术医术,启发应时,悉心精研,治平之基。”这些题词,对法医学的评价不可谓不高,同时也显示了高层和法学界达人对法医学的重视和支持。另外,遍翻《法医月刊》,并未看到编辑部对经费问题的抱怨,且还能出版两个厚厚的“专号”,可见该刊的经费是充裕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行政部对《法医月刊》的大力支持。

四、《法医月刊》的历史影响

《法医月刊》的创办,是中国近代法医学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诞生,凸显了法医学的学科属性和专业特性;它的成长,为法医学的发展壮大、为法医学人才的培养成长、为法医学影响的扩大提供了平台。

首先,传播了现代法医学观念。林几和《法医月刊》的编辑们,试图通过《法医月刊》传播现代法医学知识和观念。比如,用现代遗传学知识讨论亲子鉴定问题,证明传统的滴血认亲的方法是没有科学根据的;用现代毒物学知识解释“银叉验毒”是不可靠的;用现代免疫学的知识论证人学和动物学的区别;用现代解剖学和病理组织学的知识呼吁重视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而不能仅仅检验尸表,等等。更重要的是,这些讨论告诉大家:法医学并不只是专业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而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科学。这与林几坚持“把科学当做揭示真相的唯一根本标准”是分不开的。

其次,培养了一批法医学人才。如前所述,林几将《法医月刊》设置为法医研究所招收的研究员施展才华的舞台,采、写、编、发各流程均由学生负责。尤其是大胆地刊登学生的习作,让学生在检验实践中获得的经验知识得以充分表达。这种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们终生受益。法医研究所招收的第一届研究员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很快就成为行家里手,为民国后期法医学的发展和新中国法医学的建设作出了筚路蓝缕的贡献。这批学生毕业后,由司法行政部发给法医师证书(这是中国的第一批法医师),除部分学生另有安排外,其余均分发各省服务,“嗣后各法院遇有疑难案件,均由分发各员负检验或鉴定之责”。后来,他们有的赴国外继续深造,有的转入高等学校任教,成为法医学各领域的专家。如陈安良先后赴德国符兹堡大学医学院、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医学院学习,获医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受聘为中山大学医学院教授;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广州市卫生防疫站站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广州市副市长等职。张树槐于1940年回北平大学任教,1943年赴日本长崎医科大学深造,专攻法医血清学、指纹学和血型的研究,回国后从事法医人证及物证检验和研究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任北京大学法医学教研组主任,兼任公安部法医师、北京市公安局法医学顾问等。而新中国第一部高等院校法医学教材就是由陈康颐主编,汪继祖、张树槐参编的。

最后,促进了法医学学科形成。某一学问能否形成一门学科,一般包括几个要素:完整的理论体系、一定规模的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权威的专业期刊等。《法医月刊》从上述方面均作了努力。培养专业人才已在上文讨论,兹处不赘。在构建理论体系方面,《法医月刊》发表了一些对法医学学科建构颇有价值的论著。比如林几所著《实验法医学》就在该刊连载。在该著中,他这样定义法医学:“法医学者,是以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而鉴定且研究法律上问题者也。”据其研究,法医学可分为法医检验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化学、社会医学、保险医学、灾害医学等。祖照基也探讨了法医学的定义及在医学上的地位,他认为,重视法医学的国家,也就是“文化进步之国家”。林几还从学科史的角度梳理了世界法医学的发展史。《法医月刊》对学科建设最重要的贡献则在于,让法医学第一次有了自己的专业刊物;它的诞生,是法医学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此外,《法医月刊》还为法医学界的交流提供了平台,这就是“消息栏”的创设。“消息栏”主要刊登“有关于检验及其他与法医学有关之消息”。如第15期就了浙江省高等法院培养法医人才的消息。

医事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1.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条例》规定医学会具有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学会由于行政法规《条例》的授权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合法性不容质疑。

但是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必须肯定医疗事故与否的判定只能由医疗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诊疗的时医生,评判其诊疗过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和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对疾病的诊治方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之比较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分析,我们先来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含以下要件:违法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过错。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最终解决途径还是司法。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原则在审判中一般是按照过错侵权行为来认定的。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通说将其概括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其构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过错侵权则无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医疗事故包括在内。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权而言,医疗事故的成立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质上是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违法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名称容易造成一定的误解,拟改为“医事鉴定”为好。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洁主编的《法医学》(第三版),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与医疗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法医病理学(对象:尸体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损伤时间等),临床法医学(对象:活体,鉴定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劳动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法医鉴定暂时无法律规定其鉴定的范围,但是从其研究的范围就可以看出,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只能从事死因鉴定和伤残等级等损害后果鉴定,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过错性。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评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侵害生命健康权)诉讼中,所应该进行鉴定应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只能鉴定其损害后果的存在,伤残等级的存在。所以法医关于医疗行为过错违法,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是无效的,法院应该不予采信,只能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鉴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无论是何单位鉴定均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样也是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鉴定所”其当事人委托的鉴定结论称为“司法鉴定”。这是值得探讨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性质不是司法鉴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无论是双方委托医学会还是法院委托医学会,送检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等鉴定的依据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共同的。且其鉴定机构合法性不容质疑,法院对待任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态度应该是共同的,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当事人委托。最高院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加以肯定,将其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轨道。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依据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等等,对病案资料以及各种报告进行审查,判定行为性质,是众多医疗专家的思想结晶形成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说明和解释的过程。鉴定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鉴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的情况下,该鉴定即为司法鉴定,该鉴定行为即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就成了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寻找的第三方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类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属性难以介定。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可:鉴于医学会鉴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鉴定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鉴定不能解决赔偿问题,赔偿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双方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走向诉讼,进行鉴定的最终走向就是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还是要跟诉讼相结合。鉴定解决的是事实判定问题,有助于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大部分案件还是要借助于鉴定来进行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何时提起,何人委托,我们都可以看作为诉讼辅助行为,一种诉讼活动。(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具有多重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备法律依据——《条例》。鉴定结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定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专门性。鉴定人、涉及学科、鉴定机构等等均具有专门性。

第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主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的是专家组的主观活动,根据事实,鉴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准司法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

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我们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包括其性质、特点和诉讼中证据效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我们来看看各国对鉴定结论的规定。英美国家的诉讼理论将鉴定结论称为“专家证言”、“意见证据”,认为“意见是指从这些事实中推理得出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出现,而是以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现在法庭上,鉴定人实际上也是证人,鉴定意见即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国家中,鉴定人是法官的帮手,他们在法庭上比一般证人享有某种特权,如有权查阅相关卷宗询问当事人等。证人和鉴定人相区别,遵循古老的法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在原苏联,鉴定结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人和证人相区别,鉴定人不是证人,因为他不是向法院说明他自己看见或听到的什么事实,也就是说,他不是证明事实,而是对事实作出分析,从科学材料或者自己专门角度来说明事实。原苏联将鉴定分为法院鉴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和非法院鉴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隶属于某一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里鉴定结论指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认可、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很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包含在内,在诉讼中也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鉴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案件形成时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观事实而是根据其原有的一系列证据作出的结论。它是不仅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同时还有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推断。正是这种反映和推断产生了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是解释和评断的过程,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解释、评断所得出的推断结果,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同时也不是客观事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原始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而是一种衍生证据。无论是诉讼前的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诉讼中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其本质都是证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结果,鉴定结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证据形式的特点: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活动的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观性质必然带来其结论的主观性,但并不是否定鉴定对医疗行为的认定,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客观的评判,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而且其主观性更浓一些,因为鉴定主要就在于评判部分。

第二,真实和失真的双重倾向性。鉴定的科学性,如专家合议等决定和保证了其鉴定结论具备更大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特殊的科学,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鉴定的主观性决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对鉴定作了一系列的严格规范,特别是程序性规范等,只有鉴定行为、程序、鉴定人等等均合法,鉴定按照严格的条件进行,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鉴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41条),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依据,在这两种行为中鉴定结论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包括诉讼中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还包括诉前已经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视为书证,也应该视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司法人员审查或当事人提供经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样如此。只有当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充分证实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失真倾向性、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等特点,更要求我们做好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但是我国现行法缺乏对其采信应有的审查、质证等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应该尽快加以有效地规范。1.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下称《证据规定》)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29条规定了法院对鉴定书的格式进行审查。可见,法院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持绝对之肯定态度,法院无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则未作规定。《证据规定》77条已经明文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一般书证。法院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鉴定结论既然作为证据,法院就应该有查明的义务来认定其证据能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理和良知,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的格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上述几点的合法性都得以确认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正确认定案件。对于不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当不于采信,要求医学会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从新鉴定。新条例并未规定法院对鉴定的审查权、否定权,这是应然的。鉴于《条例》的行政法规的性质,无权对司法程序、法院职权作出规定。最高院在法[2003]20号通知中已经作出了一定的确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对鉴定结论也应该积极进行审查,无论是诉讼前的还是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法院对审查有困难时可以考虑引进专家辅助人,作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帮助法庭审查的专门人员,其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还是流于形式。

2.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双方当事人应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排除合理疑点,才能说明其证据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规定》61条使欠缺医学专门知识的当事人借助诉讼(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有助于法庭的对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断鉴定结论,确保公正公平与正义。《证据规定》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这必然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对方问题,解释说明鉴定问题,解释说明鉴定过程,特别是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论证其结论的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底、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医出庭就鉴定结论回答当事人的提问。由于法官缺乏专门知识,受害人缺乏专门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鉴定人出庭是质证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涉及到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是医学会临时召集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应该是鉴定人。他们均参加了鉴定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鉴定结论是这“临时集体”的共同结论,鉴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参加庭审,出庭参与质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规定所有鉴定人都有出庭的义务,那么强加给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一个难以做到的任务,这是讲不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接轨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规定,作出签发鉴定书的专家鉴定组组长即可看作是主鉴定人。鉴定作出之后由主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按时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陈述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时人的质询。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庭许可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质证,但是必须接受“书面质证”。法官或当事人对鉴定书书面提出疑点,书面文件交给组织鉴定的医学会,由原专家鉴定组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意见由鉴定组组长签字,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经法院审核和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无足够合理疑点,当事人或者法官无足够证据据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即被法院认可,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陈述其理由,鉴定结论法院采信与否都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医疗行为事实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双方协商和诉讼结果。其活动过程必须依法受到监督。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监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其鉴定程序。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强审查,庭审专家质证。在这里主要分析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尽快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一)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鉴定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的或虚假的医疗事故鉴定,造成被鉴定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鉴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制度。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审判制度,如合议制,二次鉴定制。二次鉴定赋予了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权利以防止错鉴的发生,防止错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的现状是二次鉴定制度,对于错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可以让鉴定组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鉴定已经赋予了专家们过多的负担,再加上错鉴追究制度是否会让众多的专家们如履薄冰,加重鉴定专家的心灵负担呢?我们就要掌握一个度的问提。

我们可以考虑设立这样一个错案追究制度:首次鉴定,已经赋予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救济途径,鉴定人不承担错鉴责任。由中华医学会设立全国性的专家鉴定组每月定期从各地省级鉴定的鉴定中抽查,对整个鉴定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错鉴情况。存在错鉴的原则上不于纠正,除非应法院要求从新鉴定,但是追究主鉴定人(专家组长)和医学会的责任。可以考虑给专家组长小数额的罚款、和小范围内通报。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医学会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错鉴法院已经结案的不予纠正,以维护鉴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可诉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医学会出具的相当与咨询结论,法院是否采纳,是审判范围的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存在可诉性。

五、结束语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规定到这种程度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过错鉴定,行为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加以审查和质证,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最高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接轨,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注释】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P73)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中信出版社(P9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查报告.人民司法[J].

医事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医学;直接资料;观察;间接资料

中图分类号:N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23)07-0302-01

1医学论文资料积累成因

据美国科学基金会对科研人员所花费的时间分析,寻找和查阅文献的时间占50.9%,实验研究时间占32.1%,计划思考时间占7.7%,写论文时间占9.3%[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收集资料和查阅文献在学术论文写作中的重要性。

2医学论文资料的主要来源

医学论文资料的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资料,即通过实验、观察和调查直接获得的材料,它是科研工作的真实记录;二是间接资料,即通过查阅古今中外文献收集的资料,是前人从事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记录。

3医学论文资料获取的方法

3.1 直接资料的获取①方法。对于直接资料的获取,目前主要方式有:调查法、观察法及实验法。无论哪一种方法,最重要的是要做到认真观察,深入思考,透过现象,探求本质。观察是借助人的感官,全面、深入、细致地认识客观事物的知觉过程。观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事物的外部形态和特征,同时还要进一步通过事物的外部形态透视其内在本质。所以著名的科学家贝弗奇说:“科学工作中养成的观察习惯往往比拥有大量的学术知识更为重要”。②背景。在病原微生物学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之前,医务人员在处理产妇分娩时,大都不进行消毒,因而产褥期感染的发病率甚高。但当时的医务人员,并未认识到引起感染的主要原因。匈牙利的产科医生捷梅尔维斯,在临床工作实践中,通过对大量病例的深入观察研究,在1894年得出结论,指出当时30%的产妇所患的产褥热,系因医务工作者的手和器具传染所至,于是他在处理产妇分娩前,采用漂白粉水洗手,并用以冲洗医疗器械,从而使产妇的死亡率减少90%[2]。这一生动的事例,得以启示:观察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基础,仔细、敏锐的观察方可获得各种发现,观察是获取医学论文资料的重要手段。

要想获到丰富的资料,必须要有坚强毅力和韧性,因为论文资料的搜集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而且最难的是积累材料的长期性和坚持性。在这方面,前人先贤为我们做出了杰出的榜样。

3.2 间接资料的获取

3.2.1 方法医学研究与医学写作一要继承,二要发展,离开了继承就谈不上发展。医学资料的取得不可能全靠研究者自身的观察,必须查阅医学文献资料,获取间接资料。间接资料实际上是前人或他人的直接资料的总结,是人类在从事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中积累的智慧结晶,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通过查阅医学文献资料,可以帮助了解国内外医学研究动态和医学科学发展的最新信息,获得前人积累的知识、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作为自己研究的根据。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医学文献的种类越来越多,既有印刷型文献,又有缩微型文献;既有通过电脑处理而产生的电脑阅读型文献,又有运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技术直接记录声音和图像的视听型文献。这几种形式的文献各具特点,互补长短,而后几种文献形式正逐渐增加,使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不管是哪一种文献资料,凡是我们用得着的,和自己专业相关的内容,都要勤于记录,勤作读书笔记,勤作资料卡片,如条件充许,也可以随时进行剪辑。然后再加以分类归纳,分别保存,甚至可以将收集到的某一课题的资料放在一起,以便随时利用,这样做不仅利用方便,节约时间,而且显著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2.2 背景以发现元素周期律著称于世的门捷列夫的治学特点和他在材料收集整理方面所下的功夫,就是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例子。有人说,门捷列夫之所以能够发现周期律,只是由于他在玩扑克牌时,偶然灵机一动所致。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不独他本人对这种说法一笑置之,而且他的奋斗过程也客观地证明了他的发现是经过二十年的艰苦劳动、积集材料、深入思考获得的。在门捷列夫纪念馆中,展示了他的工作情况。他积累的资料、笔记、分门别类,井然有序。他把一万六千册藏书、杂志中的许多文章,分类再装订成册,并用上万张卡片进行登记;在卡片背面,还涂上不同颜色的墨水,以标记不同的内容。这不仅显示了他那种惊人的刻苦钻研的精神,还表现了他善于按照一定的科学思维系统地整理资料的严谨的工作作风[3]。

4讨论

医学论文资料的获取要根据其来源,采取不同的积累方法。直接资料,要养成认真观察事物的习惯,注意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进行有效地观察,深入地思考,获取第一手资料;对于间接资料,要注意广泛地搜集积累,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形成一个自己的“资料库”。文献资料的搜集和积累,在于坚持经常,只有平素好学不倦,注意搜集,多阅读、多记录、多积累,日久天长,居积日富,才能写出水平较高的论文来。当然,医学文献数量异常浩大,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面面俱到,篇篇阅读。因此在阅读时我们要讲究方法,有的只需浏览,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其大概内容,借以了解本专业的进展概况,寻找自己最需要的文献信息,以便更深入阅读。有的只需要粗读或略读在了解全部内容的前提下跳过自己不需要的部分,只需掌握其中主要论点和论据。有的则要精读,要一字不漏的读完,并系统地消化、吸收全部内容。

综上笔者认为,既能提高撰写医学论文的水平,同时也促进了整个医学研究的进展。

参考文献:

[1]周标,刘九胜,朱克兢,主编.医学论文撰著规范与技艺.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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