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原则。公*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的合同。

  公*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有利于*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3.*等自愿原则。*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等,双方才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等的。这里讲的*等,是法律上的*等,形式上的*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等。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取得劳动报酬的**、休息休假的**、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参加和****。

  ****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劳动者自愿**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等的就业**。在录用职工时,除****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人员、退出现役的**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___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的,**应当**给予**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条 **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抱*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均工资水*;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按照****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后,其遗属**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用人单位**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用人单位**方面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第八十八条 各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任何**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处以罚款;构成**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的工作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的实施步骤,抱*备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不仅是指*******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和参照***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国际**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等协商,经过与**或者职工***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程序制定的规章**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程序制定的规章**,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中不能规定对**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法相关问题解答

  1、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分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单位**劳动合同应该怎样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1)

——*法实施细则3篇

*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法》(以下简称《*法》)制定本实施则。

  第二条 *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机关依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法》所称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支**;“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共 和国境内不具有*******国籍的人。

  第四条 《*法》所称的"间谍****人",是指受间谍**或者其成员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活动的人。间谍**和间谍****人由********部(以下简称*部)确认。

  第五条 《*法》所称的"敌对**",是指敌视*******人民**主**和******,危害*的**。敌对**由*部或者*部确认。

  第六条 《*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 **、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向有危害*行为的境内**、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 向境内**、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行为,是指境内**、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与境外机构、**、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活动的;

  (二) 接受境外机构、**、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活动的;

  (三) 与境外机构、**、个人建立联系,取得**、帮助,进行危害*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法》第四条所称“危害*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 **、策划或者实施危害*的恐怖活动的;

  (二)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的;

  (三) 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活动的;

  (四)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五)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族**,危害*的;

  (六)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行为或者由危害*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法实施细则2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活动的,*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的**分子,依据《*法》第六条的规定,*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机关执行*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机关工作人员**执 行*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事,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侵犯**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实施细则3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的行为,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条 下列情形属于《*法》第***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的其他**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的**分子的;

  (四)对协助*机关维护*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的**行为,或者经*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的**行为,在*机关向其**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执行*工作任务时,公民和****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机关**执行*工作任务的,依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机关**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机关依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2)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菁华2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

★以下是合同圈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文章,供大家参考!

********令第535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xx年9月3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等****以及**等**,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第三条 **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条 用人单位**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元以上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

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这也是一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法律。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等****以及**等**,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

第三条 **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3)

——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1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委*、***等*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4)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

  第***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和地方的利益,实行**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人民*编制,报*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与省、**区、直辖市人民*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县级人民*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并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规定由指定的单位**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提出方案,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区、直辖市人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决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5)

——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菁华1篇)

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总则

1.为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

1.各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门**负责。

2._____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_____**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属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要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3.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4.劳动合同订立后,由_____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5.集体合同由****员工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劳动纪律。

8.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

(1)员工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3)复员、转业**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至_____年,适合于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3.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试用期

1.新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2.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七条 工资福利

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资分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执行医疗期**,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公司**。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_____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或员工的意见,向市、区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与被裁减员工**劳动合同。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劳动合同,不予办理**劳动合同手续:

(1)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2)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劳动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公司**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的;

(3)公司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的;

2.公司被**宣告破产、解散、撤消的;

3.员工**或被人民**宣告失踪、**的;

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5.员工与公司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本细则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均工资标准,按公司月*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劳动合同,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无正当理由**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影响员工生活和医疗待遇的,除补足两项待遇外,还应支付员工赔偿金,数额为补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员工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公司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员工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损失金额的_____%至_____%计算。

第十六条 附则

本细则自_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终解释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6)

——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 (菁华1篇)

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1

********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0年第1号公布并施行。根据 年4月12日*令第301号《*关于修改〈********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2月19日********令第64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第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

(一)、

(二)、

(三)、

(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人、债权人**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组成,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外资企业**和应诉。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税法缴纳所得税。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合同法》。

第八十条 **、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或者个人以及***居住的*公民在**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7)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菁选

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流动、自主选择的**,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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