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论文(精选5篇)

改革开放论文范文第1篇

1.更新观念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适应改革开放问题上的态度比较消极,导致立法长期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现这种情况,与最高立法机关对相关宪法和法律中的观念滞后有关。为此有必要确立能动性法治观。树立这一观念,是由我们处在一个风险高发时代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法治原则要求政府依法作为。传统的法治观要求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照议会制定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早已被“行政国”所面临的严酷现实所打破。由于处于错综复杂的风险社会之下,法治必须是能动的,即法治必须使得权力有活力,能够有效地行使;不能因为强调法治而导致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无所作为。法治原则有很多具体内容,以法律保留原则为例,可以说,风险社会背景下要想使政府有所作为,不可能强调事事必须依据狭义的法律,否则没有法律政府不得作为,就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动的法治观是要确保国家机关有活力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社会风险的法治观。一方面要使权力行使特别是行政权的行使有灵活性;另一方面,要有有效的控制机制,防止行政权篡夺立法权,甚至摆脱立法和司法监督。检视我国能动法治原则实施现状可以发现:第一,我国《立法法》确立了能动的法治原则。根据《立法法》规定,除了四种情形实行绝对法律保留外,其他一些领域实行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符合能动的法治原则的要求。第二,能动的法治原则还要求,对于立法机关授权决定、对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决定制定法规的行为都应该有有效的监督措施,否则授权决定和根据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有可能失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问题上,只有坚持能动性法治观,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按照严格的法治原则来说,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专门就自贸试验区进行立法,也没有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市几乎无法开展实质性的改革开放工作。要打破这个困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积极立法、修改或者废除法律;积极行使授权,授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并督促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

2.积极行使各项法定权力积极行使立法权。在中央已经明确设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跟进,制定相应的法律,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依据。在我们没有这方面成功立法经验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确立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则。换言之,我们不必拘泥于制定完整详细的法律。在德国、法国,和宪法委员会早就确立,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不必过于详细,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而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这也是权力运行更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简易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行法》,就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如根据宪法相关原则制定该法律;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开展相关工作;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违反宪法、不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适当制定改革开放必需的相关创制性规则,即其基本规则可以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于权力交叉和冲突,要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来化解矛盾;法院在审理涉及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强调其适用的规则要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按照最有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原则审理相关案件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这说明,下一步还要在其他地方开展此项工作。既然如此,就应当立法先行,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框架性立法,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以解决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在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有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即可以解决。积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但此项职权很少获得行使。目前制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此种权力的行使失控。这种担心根本没有必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不可能失控。

二、积极作出授权决定并监督获得授权者

1.市变通立法权的含义和限度市要承担起中央施加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必须允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默示性的、类似于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区法规的变通性立法权;允许市人民政府行使类似于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特区规章的权力。前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规的变通立法权,后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规章的变通立法权。提出这一主张的理据有二。同等重要性原则。自贸区承担的任务的难度、重要性远远超出四个经济特区承担的改革创新的任务,但是就其改革开放的任务创新度、合法程度来说,可以按照“同等重要性原则”来加以处理。即市承担的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任务与我国经济特区任务和难度类似,因此市应当享有类似的权力。我国经济特区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特区法规权力须符合的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立法法》则明确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现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其重要性和难度完全超出了经济特区,按理说,也应当享有同等重要的适当的立法变通权,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只要符合宪法,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法治原则。自贸试验区的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具体规则进行适当变通。市人民政府则享有制定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制定自贸试验区规章的权力。这是目前为止,可能实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任务的主要途径。否则,将无法完成中央要求其承担的使命。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决定这种立法权的限度。市具体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和任务也决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有权行使与其承担的功能相适应的立法权。运用国家机关的功能或者任务、目的来论证国家机关享有某种职权是解释宪法的重要方法。这一点在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模糊条款时经常采用。这一方法可以用来帮助我们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从宪法的相关词语中解决立法机关权力不足的问题。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需的与适当的法律。”这里的“必需与适当”条款是联邦政府扩张权力的关键,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联邦享有宪法没有明确列举的默示性权力。这种争论始于1791年联邦第一银行的成立。在联邦政府是否享有含蓄默示权以设立国家银行的争论中,联邦派获得了初步胜利,国家银行也于1791年依法成立开业,但两派间对于此一问题的歧见,却并未因第一银行既经设立的事实而消除。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马歇尔大法官说:“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而是与宪法条文和精神相符合的,因而是合宪的。”美国最高法院解释方法给我们的一个启发是:宪法授予国家机关实施某项行为的目的合宪,那么与达成此项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合宪的,否则目的只能沦为空谈;再者,宪法在授予国家机关某项权力意图实现某一目的的同时,也意味着授予该国家机关实现此项目的的方法,在没有明确规定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时,应当通过解释使之获得合法的手段。宪法或者法律中授予的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获得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国家机关胜任宪法法律给其施加的功能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或者通过相关的决定)只给国家机关施加某项功能或者职责,而没有授予与其功能或者职责相适应的权力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没有权力放弃这种功能或者责任,但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或者法律来弥补其缺乏的权力。以此方法来考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权,现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变通法律执行权的部分授予,以及国务院授权成立试验区及批准《方案》,给市施加了具体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功能,这些功能和职责、目的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市享有变通立法权,否则不可能依靠权力严重不足的地方国家机关去实施如此重要的任务。

2.功能适当原则中央明示或者默示性授予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功能适当原则是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科学配置的要求,其基本要求包括:坚持职权与职责(功能)相一致的原则,配置职权或者职责;当宪法或者法律把某种权力配置给国家机关时,务必将该种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胜任此项工作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最能适合某项功能或职责的要求组建和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配置其相应的职权;在有若干个国家机关从事某个职责或者功能时,务必允许或者支持最有能力履行此项功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与该功能相适应的职权。总之,要使权力符合职责(或功能)的要求,要使每一种权力获得最充分的实施。功能适当原则来源于德国对三权分立原则的解释,是一项判断由哪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某一种职权更为合适的技术性规则。功能适当原则产生于对权力分立作功能主义的解释和适用。学者认为,对于权力分立原则的理解,若单纯拘泥在分割权力,则恐将造成权力间无法互相作用与协调依存的结果,若此,则势将失去吾人所以需要权力分立原则之借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初衷。因此,对权力分立原则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分权及制衡的理解,在此情形下,业由传统上强调之“组织的权力分立”进展为今日所论及的“功能的权力分立”。“功能的权力分立”是指,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划分的依据,是以各该事务于自身的组成结构及决定程序等各层面均具最佳条件者作为判断的标准;据此,各政府部门在以功能的权力分立作为划分标准下所享有的职权,均有其核心功能,而这些核心功能不应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逾越及侵犯,否则,即违反了在权力分立原则下所谓“合乎机关结构之功能分配”的规范要求。在功能主义者看来,国家权力的分立不能仅从形式上考查其是否存在权力划分,即使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有混合的现象,也并不必然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事实上,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正是基于功能主义的判断。德国联邦在1984年以后以“功能适当”的方法来解释分权制衡原则。在1984年导弹部署判决中,联邦首次明确从“功能适当”观点诠释权力分立原则。本案源于联邦政府未经联邦议会事先以立法方式表示同意,就同意美军在西德境内部署核子中程导弹,引发是否侵犯国会权限的宪法争议。经联邦议会绿党党团于1983年底向联邦提起宪法诉讼,1984年年底法院判决认定联邦政府并不违宪。可见,这一原则能够解决权力分立原则规范性标准不足的缺失,以便于在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场合,提供一套更具体、更具操作可能性的判准;这一原则主要解决权力科学性问题,即在确定权力归谁行使问题时,不能主观地、想当然地确立,而按照最有能力胜任的原则确立行使者。这一原则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美国最高法院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解释三权分立原则,日本的分权理论和实践也注意功能主义的方法适用于分权制衡原则的解释,对于一些把传统上的司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立将三权分立解释为功能适当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原来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政治性原则(比如把三权分立原则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转变为可以衡量和技术化的权力配置和国家机关设立调整的原则,这一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技术性条件;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能够确保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总之,功能最适当原则是一项技术性法规,有利于国家机关遵循权力自身的规律去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解释者没有解释过权力配置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照科学性原则来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配置要求,功能最适当原则也是可以适用的。因为,人民通过宪法设立了国家机关,每一个国家机关有相应的职责或者功能,同时配置给相应的权力,所配置的权力应当与宪法施加的职责功能是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积极立法,给每一个在宪法上承担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配置与其职责功能相适应的权力,否则相关国家机关就难以胜任其法定职责。就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来说,中央已经明确授予市人民政府来开展相关改革开放的试点工作,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当通过立法或者授权等方式,使之能享有与此履行此项职责相适应的相关权力,否则有违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相关国家机关也难以完成其职责。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没有制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为市具体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完全应当依据宪法规定授权市行使相关立法权来具体开展此项工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变通性自贸试验区的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试验区性的规章。这不是主观上的争权要求,而是中央施加给其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工作职责使然。再者,这种主张也有宪法支持。

3.市有权行使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宪法理据我国有多项宪法原则可以为市开展自贸区改革开放提供宪法层次的依据。自贸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要坚持法治原则、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原则。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三个原则可以给自贸区建设立法权力不足找到出路。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即为法治原则。如前所说,要用能动的法治观去解读这一原则。法治原则经历了严格的规则主义到能动性主义的转变。现代社会发展的快速性、事务的复杂多样性要求,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足够应付社会需要的裁量权,如果把法治原则仅仅理解为把权力管住管死而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很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也违背法治原则的精神。现代社会需要的法治原则,更强调要求国家机关积极行使权力,实现民众的权益。将这一原则适用于考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也是如此,法治原则要给地方开展改革开放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而不是让地方无所作为市场经济原则。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序言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改革开放必然突破现行一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则要求按照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去组织发展世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改革创新权力,就无法按照世贸规则去运作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项制度。这一原则也给市行使相应的突破某些法律法规制约提供了客观需要的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其第3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本质上属于中央事务,但是其具体承担者则是市,这就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问题。市要想有效地履行此项职责,必然要突破现行一些中央法律法规设定的机制和体制。如果说我国过去很长时间过分强调“中央的统一领导”,过分集权于中央,导致地方的活力没有被激活,那么自贸试验区则为未来地方活力的充分展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国的经验教训也已经表明,忽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试图把所有大权垄断在中央,那是违反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更无法促使整个国家的发展。从国外来看也不例外,单一制国家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也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由原来的中央完全控制地方,发展到由地方享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自治立法权。有些权力并非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明示性授予,而应当根据法律要实现的功能来进行理解。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所有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并不能垄断所有的权力。比如宪法第100条授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不是中央授予的,而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如果把单一制理解为地方权力都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就可以随时收回地方的所有权力,那么可想而知,宪法第3条中的“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将落空。即使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地方行使的权力,也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这些权力一定属于中央,因为有些地方性权力在宪法或者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属于默示性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理解过去过于强调中央掌握“剩余权力”,现代法治则强调中央权力并非完全掌握全部“剩余权力”。地方也有某些默示性权力。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权力的规定并非是完全的列举,宪法和法律中对地方权力的规定通常列举的多是功能性、目的性和职责性权力,而对于手段性、配套性、职权性权力通常不加以规定或者很少规定。在此情况下,通常通过其他立法或者解释的方式把没有列举或者没有完全列举的手段性权力加以明确,否则目的性权力就很难获得有效行使。这一权力规则完全适用于解读自贸试验区的问题。既然中央已经将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施加给市来承担(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功能和职责),那么就应当授权其行使与此职责相对应的职权。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是实现这一功能和职责的最有效方式。否则,其预设的功能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会导致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违法运行的嫌疑。尽管笔者主张市有权行使变通性立法权,但是毕竟这在法律形式上是有违宪违法的嫌疑,所以最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使此项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获得明确的权力依据。

4.我国默示性授权惯例也支持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既然多项宪法原则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变通性立法权,而且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力的正当化呢?从理论上说,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地方立法变通权,地方立法权不得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理解,也要结合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特点。否则,仅仅机械地理解明确的授权性原则,看似坚持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把法治原则机械化了,使地方国家机关无所作为。从我国实践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授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性授权如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次作出决定授予国务院制定暂行行政法规的权力、几次决定授予经济特区行使变通立法权。其中对地方授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但从进入本世纪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改革开放的试点开始采用默示授权的形式。如几年前市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权力就是来自国务院的授权。根据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第56条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的规定,税收立法实行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缺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明确授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未予干涉,这可以视作其默示性授权。国务院授权市、重庆市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的授权也是违法的,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说明其默示其同意。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但是这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惯例”,喜欢以这种方式行使权力。再如,最近各地正在进行的地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如果要改变现行的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要通过修改宪法或者法律,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本来可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和领导地方司法改革试点,但是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作出任何决定。而各地开展司法改革的直接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政策。市等地方已经获得批准开展相关改革试点。但是此项试点工作没有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这表明,我们采用的是一种默示性授权试点改革的模式。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问题上也采用“默示性授权”的方式,承认地方行使司法解释权。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专门的授权决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一直在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撇开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大陆相关领域改革开放采取的模式是:以违宪违法的方式推动改革试点(我国有学者称之为“良性违宪”)。在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授权决定的情况下即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改革试点,这几乎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推进的“默认”的形式。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虽然解决了问题,但是它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来说,既然中央要求市具体承担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按照过去“默示性授权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默示地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类似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立法权。换言之,国务院批准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点已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决定的肯定。既然承认了这个组织机构及其承担功能的合法性和合宪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其享有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职权。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其行使此种权力。尽管如此,笔者仍然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毕竟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的模式有违宪违法的嫌疑,而且也不容易对此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给市授予变通性立法权,或者市行使默示性变通性的理由之一是担心,一旦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行使变通立法权,将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和失控。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第一,即使市行使这种变通性立法权,不是适用于全部行政区域,而只适用于特定的自贸试验区。第二,事项范围有限。其一,涉及的事项范围主要限于: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事项。其二,效果上,立法权行使有助于达成下列目的和效果: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其三,中央没有行使的事项。国务院《方案》规定:“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言之,市地方立法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事项,只能在中央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立法权,否则地方不得再作出相冲突的专项立法。第三,有相应的监督控制措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如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或者相关决定违反宪法,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此外,国务院《方案》也设置了相关的配合和监督措施,如《方案》规定:“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综上,市行使默示性变通立法权,其适用的范围有限,对全国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中央有控制地方的立法权,不存在失控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授权市变通立法权,这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于法有据的最佳方式。

三、修改和废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改革开放论文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中国/政治文化/演进

政治文化是围绕当代社会政治、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过程的一种主观意识领域与社会心理反映,它包括政治意识、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心理、政治观念、政治道德、政治信仰、政治价值观等方面。每个国家都有与自己的政治体系和历史发展阶段相关的政治文化系统,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文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主导政治文化的形成

政治文化是由多种不同的政治文化因素构成的一个文化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各种政治文化因素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其中有一种政治文化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政治文化居于从属地位或次要地位。我们将政治文化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主导政治文化,居于次要或从属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政治亚文化。主导政治文化在整个文化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为整个政治文化体系摄定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使整个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基本的政治文化倾向,并因此而影响整个政治文化的面貌。在主导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各种政治亚文化间的认同和共识得到有效的发展,各种政治亚文化有了协调的基础。

建国以后,在文化上我们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适合了时代的要求以及新中国政治文化转换的需要,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思想凝聚和整合功能,主导着中国政治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不断探索、试验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则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其所包含的集体主义观、民主观、法治观和爱国主义等构成了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应当说,以毛泽东思想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化是符合时代和历史要求的。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加上建国以后所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严重的个人崇拜使得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蒙上了传统专制主义的阴影,等级观念、人治观、义务观等等封建政治文化的观念大量沉积,造成了主导政治文化的严重扭曲,给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了灾难性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立和形成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使过去曾一度被扭曲的政治文化重新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正轨,重新焕发出了生机和活力。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理论成为人们解放思想的理论动力,凝聚人心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在肯定邓小平理论是“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的同时,在党章中载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明确提出了在新的世纪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目前,邓小平理论已成为我们的主导政治文化,这种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它对其他政治文化的指导作用体现出来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政治观点上的统一作用。政治文化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它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现象,并提出有关的政治观点。在我国的现有政治文化体系中,多种学说并存。针对一定的政治现象,各种学说必然会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学说在政治观点上加以统一。在当代中国,我们是用邓小平理论来加以统一的。这就是说,对于其他各种学说,在重大的基本政治方面必须要求它们跟邓小平理论保持一致。比如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第二,政治文化活动方面的规范作用。政治文化是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背景,因此,政治文化不仅仅表现于理论观点方面,而且表现于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活动方面。这种政治文化活动通常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同思想意识的人运用不同的观点对政治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政治文化活动还具体表现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在多种学说并存的条件下,必须要求有一种主导政治文化来对政治文化活动发挥一种规范作用。正如伊斯顿所说:“任何系统都具备一定的主导政治价值,它们会给政治行为规范和结构排列确定基调和方向”[1]。在当今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才能起到这种规范作用。第三,方法论上的引导作用。邓小平理论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学说或意识形态,而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对其他学说均具有引导作用。例如,邓小平理论所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利益分析法、矛盾分析法、全面看问题的方法等等,都是政治文化研究中的一些科学方法,这些方法对其他政治文化理论研究社会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政治合法性的变迁

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体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因此,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做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广泛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民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因此,政治合法性表现为人们对政治体系、政治权威的认知、评价和态度等方面,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通过研究合法性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政治体系的政治文化的变迁。

中国政治合法性经过了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其合法性类型的更替经过了大致封建社会身份趋向的传统合法性到建国后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领袖魅力型合法性基础,再到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的以经济增长和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合法性类型,最后到第三代领导集体时代中国领导层一方面继续巩固邓小平时代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探索新的合法性基础等几个不同的阶段。

几千年来,中国封建政权都是建筑在传统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中国的合法性危机是从辛亥革命开始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王朝,也动摇了王朝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身份取向的传统合法性。但从破坏传统合法性到建设理性-民主型的合法性,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新中国建立前,民族独立与国家的统一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这期间中国的政治势力不得不从民族主义中寻求合法性的来源,但在共产党与国民党的斗争中,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则是我们党要求民众支持和统治合法性的支柱。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自然地,不可避免地成为新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探索过程中,由于长期存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片面强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人的思想政治领域中的问题,而忽视经济建设,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被单纯化为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调控,这一合法型诉求加之对领导人个人魅力和威望的盲目崇拜,终于导致了“文革”的混乱。“文革”结束后,随着传统合法性的消失,“两个凡是”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形势的发展表明,执政党的合法性面临新的挑战。作为第二代领导核心的邓小平深切地感到我们党统治的问题。早在1979~1980年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就强调了经济成就对于政治稳定的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的,他就站不住。”“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方面的革命是最根本的革命。”[2]显然,经济增长作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途径,被邓小平视为新时期我们党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没有忽视既有的意识形态基础。针对社会上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他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改革的底线,即无论经济增长有多重要,它必须与此原则保持不冲突的状况,这就是以经济增长为合法性来源与坚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辩证关系。

经济的增长所提供的合法性资源适应了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客观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经济增长所提供的政治合法性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经济的增长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使其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成比例的迅速膨胀。许多“政治系统不能很快提高满足要求的能力以适应来势快的多的政治抱负和期望的高涨,这样就使政治体系陷入了困难”[3]。事实上,许多政府保持了较高的政绩,但其政权合法性还是受到了削弱,原因在于经济增长中民主化、社会公正、自由等价值观目标受到了忽视,这种代价与该政权有关,从而减少了公众对该政权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自由、民主、契约、公正等价值观正在上升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信仰的东西。加之政治世俗化对人精神的解放,“人民已习惯于根据公民的经常性利益来评价政治”[4]。因此,经济增长所能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可以说在逐渐削弱。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继续维持合法性现状,另一方面则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明显加快。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们党适应时代要求,探索建立现代法理型合法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法理型合法性基础正在建立。转贴于

三、政治文化的世俗化

世俗化的政治文化是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对称,是根据现代社会模式实施自我民主性更新的政治文化。帕森斯认为,世俗文化与传统文化的主要区别在于:世俗文化用明确的方式而不是用笼统的方式、用中立的方式而不是感情的方式来观察客观事物,世俗文化向普遍性的标准和概念而不是与某些单一独特的标准看齐,在评价和录用个人担任社会角色时世俗文化重视成就,而不重世袭地位[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文化越来越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端点。

1.公民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强调各市场主体依照规律平等竞争、公平交易。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意识逐渐增加。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6]“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7]。社会主义民主成为新时期人们的共同理想和追求。与社会主义民主观相适应,人们的法治观也逐步增强,社会生活法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诉诸解决问题的方式逐渐由找“长官”转向找“法官”,这表明公民开始确立依法有序表达意志和要求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2.政治价值观念日益世俗化,利益成为人们判断事物的主要价值尺度。在个人方面,人们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进步,人们拥有更多的信息、机会、生活方式和社会化渠道;公众对政府的评价更具有现实性,更看重政府的实际作为;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不再盲目绝对服从。

3.公众的政治心态日趋理性化。人们逐渐摆脱“文革”中那种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政治稳定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政治发展主要追求的目标,我国政治进入理性发展时期。邓小平说:“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关系到每个公民个人的利益,因此,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政治稳定是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过程中带有战略性全局的根本问题。于是“重秩序”成为人们的主要政治心态之一。这种“重秩序”的理性心态有利于人们摆脱影响政治发展的各种“左”的和右的激进非理性观念的束缚,自觉吸收主流政治文化,维护政治权威。

四、政治文化的分化

伴随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表现的政治文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种功能上的离析性和质太上的异质性,这便是政治文化的分化。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政治文化分化。

1.主导政治文化面临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毫无疑问,邓小平理论是我们新时期的主导政治文化。但在社会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利益格局大变动的面前,主导政治文化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受到极大的冲击,目前在不少人中间存在的“信仰危机”和“理想淡化”就是其表现。其一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产生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和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其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其精华部分将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得以弘扬;而其糟粕部分也将顽强地寻求合理性,并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二是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大量外来思想涌进国门,其必定是良莠参杂的。外来文化中有关科学和民主的思想在被我们吸收和借鉴的同时,也会有一些与我国社会变革不相协调,阻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方面。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中竞相登场的许多思潮,无不印有西方政治文化的痕迹。

2.政治心理复杂多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在社会变革过程所进行的对通过国家权力配置社会利益群体利益机制的调整,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中的影响作用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作为个人而存在的利益群体,更因其利益的千差万别而有各种各样的心理反映。不同的利益群体存在不同的心理取向,因此在社会变革过程中,人们的政治心理是复杂多样的。伴随着政治心理的复杂多样化,是人们政治心理的失衡和矛盾状态。社会变革深刻地影响着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利益格局中的定位。在变革完成之前,不同利益群体既有对以往利益配置机制的留恋,又有对新的利益机制的期望。即便是同一利益群体,也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而对同一利益配置机制的利弊表现出不同的认同倾向。比如,一项关于腐败问题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对腐败现象表示“痛心疾首”或“比较痛恨”,但当问及“如果行贿能够解决你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您是否会行贿”时,竟有不少人表示“肯定会”或依情况而定[8]。

3.政治价值取向不一。政治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是改革过程中政治文化分化又一重要特点。在对自我价值取向上倾向于自我实现和绝对自由。传统的“完全贡献型”和“偏重于贡献型”在减少,“交换型”和“索取型”在增多,注重集体行为规则约束的在减少,主张个人绝对自由的在增多。在对政权的价值取向上也各异。除了一部分肯定现行体制外,还有的留恋我国上世纪50年代的体制,有的主张效仿亚洲新兴国家的政治制度,也有的明确主张西方的政治制度,如“西方的政治民主”、“多党制”、“分权与制衡”制度在不少人中特别是年轻人中还有一定的市场。在意识形态政治价值方面表现为对理想和主义追求的淡化,对金钱和个人名利的追求有所增强。由于片面的利益驱动,“人生信仰是金钱”、“最高理想是金钱”等成为愈来愈多人的价值追求。又如,由于价值观念淡漠,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跑官要官,为达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

政治文化的分化是社会变革进程中的一种伴生物,具有其必然性。不可否认,政治文化的分化在某些方面对政治发展具有某种正功能,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负面的影响是主要的,它阻碍政治文化的凝聚和整合功能的发挥,尤其是阻碍主导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政治文化的分化,这种分化是在强大的主导政治文化的指导下进行的,是主导政治文化的指导和支配下进行的,是主导政治文化之下的政治亚文化,因此它必然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整个来说,对政治发展的影响也必然是次要的和局部的。

参考文献

[1]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32.

[2][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91、195、231、311、322.

[3][5]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80、56.

[4][日]山口定.政治体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216.

改革开放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艺术;设计;发展;未来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3)02-0134-02

一、艺术的发展

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岁月里,我们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物质生活的需求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将更加多的注意力加在精神文明的富足之上。在这种历史条件的催促下,我国的艺术设计渐渐步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纪元,有了质的飞跃。主要体现在艺术设计思想的解放、艺术设计理论的丰富、艺术设计理论领域的扩大、艺术设计的创新精神不断树立上。这一切的活跃表现使得我国艺术设计空前繁荣,学科的规模和规格不断提高,学生人数不断突破历史新高,艺术生的水平也在不断的上升,为我国的设计事业发展输入了新鲜的血液[1]。同西方相比,我国的艺术设计发展历史非常短暂,二者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西方的艺术设计很难融入到中国,而中国的艺术设计理论也很难得到西方艺术设计中的地位。因此,我国可以发展的潜力非常的大,艺术设计的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等着我们去探寻。总结艺术设计的过程、理论特征及其观念的认识,完善我国艺术设计体系特征,为理论研究和应用领域提供新的道路和方向正是我们正在走的路。

二、新的趋势

“新的设计理想的实现首先在于对现实的反思,只有反思才能痛定思痛,调整寻求的目标”[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大显成绩,技术与科技的创新发展使得艺术设计走进普通人的生活中,所有的事物方方面面都已经和艺术设计融为一体,艺术设计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比比皆是。艺术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无知的需求,为了一目的时刻的服务人民大众。人民的物质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舒适和便利了,但量的丰富不代表制得丰富[3],技术是不断的提高。可是人们一味的寻求技术的提高,而忽视了艺术,艺术的本质是人性而不是技术。个性能被这样慢慢的埋没,我们要保证我们的艺术内涵不断的发展和传承。艺术是我们永远执着的追求,寻求艺术精神在现在设计上的体现是我们的目标。通过艺术设计在中国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设计出现了很多急功近利的平庸之作,对于西方艺术语言的复制和模仿不断的出现,导致这种“重复”对我国的设计发展毫无意义。多数人打着“全球化”的口号对西方设计进行模仿,把自身拥有的民族性和地方性的优势抛开脑后,生硬的设计一些国际化的东西。艺术需要站在自己民族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上出发,发掘自身的特点与众不同之处,立于特别之处寻找个性。在全球化的大流之下占有一席之地,取决于设计者们创造源泉在自身的时代和文化大背景之下接受和转化设计源泉的能力。全球化为设计师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平台交流资源信息,在结合世界文化同时融入自身民族性和地方性的个性因素,形成独特的设计体系,这就是对的发展。21世纪的主流是绿色设计。绿色设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主题。全球出现的大规模污染影响已经让人类心存胆怯,对于绿色问题越来越重视。这是人与自然和社会结合的一个设计问题,让这些因素和谐结合在一起,让人考虑绿色环保的问题同时贯彻绿色体系,在生产、包装、材料和设计上都考虑到绿色环保。给人们带来一种新的生活体验,因为在一起生产发展的同时消耗和破坏了很多赖以身存的资源,要为设计的责任和作用考虑。摆脱掉无限制的消耗,走绿色设计体系。这不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考虑,而是从设计的根源人的角度,不局限在设计形象和功能上,给人带来一种精神上的体验和改变,改变人们之前错误的消费观念。以绿色保护环境为目标,传递正能量。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变化有目共睹。新时代的需要就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了贯彻这一历史革命使命,更加不能忘记我们的民族精神。把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本土的文化精神融入到艺术设计当中去,以独特的民族面貌出现在世界的舞台上,把中国设计和中国制造的东西变成一种特色,一直是我们的理想。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在国际竞争中磨灭掉自己的特征是不明智的,是短见的。从文化上看特色和个性是屹立于世界之林的重点,失去了自己的文化重心和文化特色会存在很大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全球化的视角,还需要一个理性的思维和胸怀,把自身的个性较好审视,将本土和世界的东西相互结合,将达到新的提高和转变。

三、我国艺术设计的现状和弊端

我国的艺术设计在时代的大背景之下在寻找自己的道路。这条道路需要我们去摸索,我们之前从未有经历过这样的时期。在坚持民族性、地方性和个性的同时遵循全球化的大时展趋势,把独特的文化内涵资源和全球化共享资源结合,形成一个独立的设计体系。与此同时计算机对于艺术设计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艺术设计的发展于计算机的技术息息相关,艺术设计必须吸收其他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发展自己,从而更好的达到服务人民大众的宗旨。数字图像技术为自身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发展和设计技术上的革新,引发了设计思维和设计理念的改变,灵活运用电脑技术才能为艺术设计带来显著的设计效果,才能完成赋予艺术设计的使命。电脑对于艺术设计的工具有非常的快捷和便利,给设计者的资源越来越丰富,使设计者们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制作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同时电脑效果带来了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的科学效果,为艺术设计的创新思路提供了非常卓越的好处,这一场对于艺术设计的革命,技术与艺术的辉煌合作成果。但是就当下来说,在我们对于科学技术带来便利窃喜的时候,弊端也渐渐的显现出来了。由于电脑给于艺术设计带来的便利使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广泛性和群众性,大多人认为掌握了电脑技术就可以完成艺术设计了的错误观点。技术只是辅助设计者作图的工具。有些人过于看重利益的效果,而追求商业上的效果,艺术设计变得越来越生硬、缺乏美感或者是单调面目雷同,这就是缺乏艺术修养和艺术语言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运用成熟的电脑技术帮助我们完成艺术设计,灵活运用艺术设计中应该拥有的视觉艺术美感和视觉艺术语言来传达设计表达的东西。电脑只是一个手段和工具,视觉艺术语言才是我们应该遵循的艺术真谛而非电脑技术。不断丰富自身的艺术修养的高度,从基本的手稿就开始不断完善自己,不能从设计的开始就完全依赖电脑,笔杆才是我们设计的灵魂,我们永远是艺术家而不是一个电脑操作者。现代艺术设计的内涵非常的丰富,我国的艺术设计道路才经历了很多的时间考验,全面总结中我国的艺术设计发展现状和趋势还需要大量的参考来继续思考。我国的现代艺术设计还是一个年轻的产业。21世纪应该怎么走,在世界浪潮中走出中国风是我们年轻一代艺术设计者们的责任和使命。我们的时代需要我们携手共进,跟进时代的步伐,顺应社会需要的脚步,为中国艺术设计走向世界而共同努力[4]!

参考文献:

[1]童宜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艺术设计的发展特征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23.

[2]方李莉.新工艺文化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58.

改革开放论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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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改革开放对中国中国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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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改革开放;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地位;作用

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尤其与改革开放前的情况相比,地位作用明显降低。这种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改革开放前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确曾经在人们工作生活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但是这种认识潜在地把过去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作用当作理想状态,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现在,忽略了时代变化对现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刻影响,这是非常值得反思的。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思想政治教育,决定于社会基础和历史时代条件.而且这种决定具有根本性、宏观性的意义。因此.无论是评价还是改进当前思想政治教育.都必须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时代变化进行深入思考、基本把握,如此,才能认清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发展的大趋势。

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维度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以社会结构特点看,即是由国家全面统制、存在个人人身依附关系的时代,进入到自主意识彰显、个性得到宽容的时代。这个变迁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变迁,因为这是社会结构中经济关系与经济基础的根本改变。与此决定性的改变相适应,社会意识也必然发生根本变化。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表现为国家统制型或政府主导型。在国家与个人的相互关系中.国家的地位至高无上.政治权力与职能覆盖了所有社会生产与生活领域,个人受制于单位、身份、血缘,自主独立性十分有限,个人的利益诉求只能通过为集体服务来实现;而且由于商品匮乏,人民普遍贫穷,人们的身体与心理等基本需求都遭到束缚,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个时候的思想政治教育,为配合政治权力达成极强的集体控制。被赋予超出其应有职能范围的能量和地位,充当了政治全面控制社会意识的抓手:由于这个时代里社会上没有直接为个人利益考虑的选择,现在很多人容易产生错觉,认为过去人们思想道德所呈现出的“纯真的”的高水平,都是当时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较强的缘故。

改革开放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国家基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社会发展机会不断增加,个人从高度集体化的约束下走出来.身份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人转变为自由人或社会人,成为独立自主的利益主体,自担风险,自负赢亏,人们的价值观念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个人利益只有在利他(为他人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实现(获得利润回报)。同时,伴随经济水平从普遍贫穷到基本小康的发展变化,人们在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还获得了更广阔的精神空间,精神需求更加活跃复杂。在此境况下,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一个自由多元、繁荣复杂的局面.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骤减.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明显下降.思想政治教育仅成为政治统治、经济服务与人格塑造中的一个非强制性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一起,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发挥根本保证作用。看到这一点,就不会沿袭旧观念.简单地把思想道德所呈现出的真实“经济人”状态,说成是思想道德的倒退滑坡,并把这滑坡归因于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不足所致。

二、从非信息化到信息化的维度

从非信息化到信息化,以社会发展阶段看,即是由受教育者掌握较少信息资源、被动接受灌输的时代,进入到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在信息资源占有方面差别不大、身份平等的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信息化则是现代科技发展的最新状态。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信息化阶段,作为生产关系的政治上层建筑自然会发生变化。在非信息化时代,由于信息的传递基本上靠人口相传与书信来往.受教育者接触信息的广度较窄、渠道很少,一般而言,在进行教育之前,教育者较被教育者掌握的信息量要大,主客体信息明显不对称,教育者优势显著,一定程度上教育成为社会思想、知识传播的重要渠道:而且对于教育者教育的内容.受教育者由于较少受相反观念影响,逆反心理较轻,在这种相对单纯的信息环境下.思想政治教育实施难度较小,成效也比较明显。

改革开放进入信息化时代后,人们视野变得开阔,信息总量呈几何级增长的同时,信息传播渠道急剧增多,各种信息顷刻间即可传遍世界的各个角落。海量的信息和强大的传播文化环境.时时刻刻对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包括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施加巨大影响。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网络已日渐成为每个人学习、生活和工作的不可或缺的帮手。不管是教育者还是被教育者,只要愿意和具备相应能力.就可以获得足够多的资料信息。这种情况下。尽管互联网的即时性、开放性、参与性、隐匿性、自由性等特点,给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很多机遇和有利条件,但也导致教育者在信息接触面及接触量上丧失了相对于受教育者的优势,很多情况下教育者的信息掌握甚至都不如被教育者。这个时候,也许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方式却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面对自主能力提高的受教育者.单独的课堂讲授教育作用下降,教育者不得不在思想深度、教育风格以及其他教育载体上下功夫。

三、从传统社会到法治社会的维度

从传统社会到法治社会,以社会治理理念看,即是由乡土色彩严重、权力倾覆一切的时代,进入到民主意识凸显、法眼审视天下的时代。具体而言,这个变迁包含着两个重要转型:一个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传统中国是一个熟人的社会,社会关系主要由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构成,亲属和老乡成为一个人一生交往的主要对象,礼尚往来是连接这些关系的基本方式,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纽带较为紧密,犯错者所承受的羞耻感和社会压力很大。而现代法治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人们只是机械地、原子式地聚合在一起,不管在形式上怎样结合,但总会保留较大的私人空间,相互之间情感约束较小。现代社会之所以呈现所谓的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道德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道德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教育对象——人的道德素质的变化,给思想政治教育增加了难度。这种情况下,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即便再怎么有效.也不可能抵消掉外在道德环境的影响,使教育者达到过去熟人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思想政治教育.只能针对教育对象的思想变化,调整思路,在重新定位教育目标与方式上,提升教育效果。

再一个就是从权力社会到权利社会的转型。传统社会是一个权力社会,权力在整个社会具有倾覆一切的中心地位,民众“官本位”思想严重,整个社会的权力集中在个人或少数人手中.权力的运行不在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缺乏民众参与权力运行的渠道与自由空间。相应地,这个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由于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关系极不平衡,倾向于填鸭式的单向灌输教育,片面追求整齐划一,不容受教育者发出异样的声音。现代法治社会则是一个权利社会,人们对政治的认识更加趋于理性,权力崇拜的观念不断被削弱,特别是经过近年来强化的普法教育和法学研究,人们逐渐摆脱过去那种政治的压抑状态,个人民主和权利意识大大增强。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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