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助我成才(精选5篇)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资助政策体系,贫困学生,育人功效

保证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是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郑重承诺。为实现这一承诺,国家从2007年至2023年已逐步形成了以“奖、助、贷、减、免、勤、补”为主要内容的高校新资助政策体系。新资助政策体系有效缓解了贫困学生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使学生可以安心的学习,为贫困学生可以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物质基础。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形成,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肯定了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决心,体现了国家对学生的关怀,也包含着国家对年轻一代走正确的成才之路的深情期待。

一、新资助政策体系的特点

1.配套政策得到完善。新资助政策的大力开展,国务院为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意见,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委,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不断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扩大资助覆盖面、加强资助力度,从制度上基本保证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

2.确立政府主体地位,明确各方权责。新资助政策体系明确体现出政府的主体地位,有效的改变了资助工作权责集中于高校、资助工作效果差、无力开展资助工作的现象。近年来,国家大幅增加对教育领域高校学生经济资助的投入,资助经费从2003年的18个亿到目前的500多个亿,这个数据是几十倍的增长,每年获资助的学生达1.8亿。政府扩大了资助的范围,受资助学生的资助水平得到提高,比例也在逐渐扩大,各项资助措施都得到了落实。同时,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高校的资助责任。中央和地方主要承担的是国家奖学金,并详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承担比例,确保资助政策彻底落实。减免学费、特困补助、勤工俭学等资助措施全部是由学校提供,有力的保证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3.资助形式多,覆盖范围广。新资助体系的资助形式在已有的五位一体基础上,发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等形式多样的政策。新的资助政策为保证国家对一些“冷门”专业特别人才的需要,适当提高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力度,以扩大需求。也可以保证边、穷、少等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新资助政策体系的覆盖范围由以前的高等院校,发展到中职院校、高职院校和民办学校。同时,实行帮困奖优政策,在帮助贫困学生的同时,有利于国家实现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目标。

二、新资助政策体系下有效的发挥育人功效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有效的扩大了贫困学生的受助比例,基本覆盖了100%的家庭贫困学生,保证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新资助政策在制度和政策上都切实解决了贫困学生的就学问题。高校资助政策是政府解决贫困学生的就学问题的重大举措,展现了我党对受资助对象的无限关怀。所以,新资助政策不但要解决基本的上学难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的发挥出教书育人的作用,通过我党和社会、学校三者的共同努力,以“奖、助、贷、减、免、勤、补”为方法,关心困难学生的思想进步和综合能力提高等等。

1.组织贫困学生开展能力建设活动。资助体系之所以可以长期发展下来,是离不开社会和国家对资质体系的大力支持。为增强贫困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高校应积极开展社会实践课程。高校可以开展以贫困学生为主体的,开启能力建设活动,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或公益活动,帮助贫困学生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为社会服务、奉献社会过程中努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相信只要社会与学校共同努力必然受资助学生会走向社会有更好的发展,成为国家需要的人才,从根本上体现出新资助政策体系下的育人功效。

2. 加大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国家和高校可以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各类电视台、报刊、网站、宣传栏、广播站宣传新资助政策,使政策深入民心,学生及家长个个知晓。在学校召开宣讲会,使学生了解资助政策的重要意义。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教育的目的是育人,育人为本是高校新资助政策的核心和灵魂,学校在落实这项政策的过程中,既坚持能在经济上帮助学生,又能在思想上引导和培育学生,在能力上锻炼学生,实现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能,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突出正确的思想导向,努力培养和强化学生的六种意识(爱国敬业意识、奋发进取意识、自立自强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勤俭节约意识和感恩奉献意识),激发青年学生成人成才,感恩社会、回报社会和服务社会,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校园和谐的保证。

3. 开展服务总队活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贫困学生在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也应享受学校方面的资助。贫困学生不仅家庭经济困难,很多学生还存在自卑心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资助政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使学生可以正确的面对生活以及周围的环境,实现贫困学生的精神自立。因此,高校可以以建设学生服务总队这种方式,招收受到过国家资助的学生积极的参加进来。服务总队的服务宗旨就是积极乐观、回报社会,可以开展一些公益活动,来提高学生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例如世界环保日、助残日主题宣传、社区英语培训、校史馆义务讲解和图书馆协理等活动。参加活动的同学不仅体会到了组织的温暖,还体会到了为人服务的快乐,找到自爱和自尊。服务总队中不断涌现出奋发图强、自强自立的典型。

结束语:综上所述,高校新资助体系的育人功效它将培养青年一代感恩、互助、进步、自立自强的意识,激发学生感恩社会、回报社会、服务社会的热情,实现资助与教育并举,助学与育人并重。高校资助育人工作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期坚持、多方合作的系统工程,只有在社会、家庭以及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取得更卓越的成效。

参考文献:

[1]丁官元,王武宁.高职院校新资助体系下的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模式研究[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4:1-4.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政策范式;转换;条件;政府职责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主要采用扶贫范式,这一政策范式在实践中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其针对性较差,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进一步关注民生的社会要求。全面实现农村小康需要对每一个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都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唯有如此,农村救助工作才能更贴近现实。因此,加快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由扶贫范式向低保范式的转换与创新,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社会基础性工作。借鉴发达国家在低保制度建设进程中的政府行为,把握住扶贫范式向低保范式转换中的困难,探讨政府在政策范式转换中的职责,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实现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城乡社会救助供给极不均衡。从城乡统筹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实现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的时机总体上已经成熟,转换的实际条件已基本具备。

1、农村贫困的性质已发生变化。

当前我国农村贫困的性质与20世纪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现阶段农村贫困总体上属于长期贫困,其根源在于农村政治、经济、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长期遭受多维的政策排斥,因此,仅以“不救不能活”的绝对贫困人口为目标的扶贫政策范式已经不适用于社会边缘化的农村贫困人口,贫困边缘人群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支持;与此同时,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分布已由区域性、整体性贫困过渡到个体性贫困,区域性扶贫开发政策效果正日益减弱,据计算,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扶贫投入的减贫效果已不到20世纪80年代的三分之一。因此,针对目前个体性贫困为主要特征的农村贫困人口。我国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政策范式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由以前的瞄准区域转变到瞄准个体,去救助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

2、农村救助的理念已得到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思想观念一直存在着误区,如有人认为,农民以前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也能生存,政府不必急于去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也有人认为,实施低保政策范式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科学发展观不仅包括物质生产的发展,而且包括人力资源的科学发展,人们相比较于以往,能更多地站在社会公平、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看待农村社会救助问题,认识到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责任,救助理念更趋理性和人道,这种日益现代化的救助理念为农村救助范式转换创造了良好的思想条件。

3、救助范式转换的经济承受力已基本形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目前政府已基本具备转换救助政策范式的财力支撑。据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和公共政策研究所测算,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后所需救助资金约为8100——10500亿元左右,而2008年我国财政收入已突破6万亿元,救助资金与财政收入的占比并不太高,我国政府对于农村救助范式转换后的经济承受力已基本形成。

4、救助范式转换的方法已基本掌握。

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尤其自2007年以来,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建立,实践中形成了国家救助、集体补助和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农村救助体制,注重整合多元化社会资源和能力扶助,等等,这些实践中摸索出的有益做法为整个救助政策范式的转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5、技术支持的能力已得到保障。

农村救助范式转换及转换后的档案管理、基金管理等都是非常棘手的事情,当代科技发展尤其是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为之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诸如:根据信息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可以对救助信息、数据的复杂性及分布结构进行分析、计算和模拟,采用分级管理的方法,可以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运用计算机建立个人社会救助号码,人号对应,可以方便贫困者随时查询和监督等。

二、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中的政府职责

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可以发挥主导性作用,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只有当政府确立主体地位、承担其应有责任后,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才能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才会由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变为动力。

1、政府的有效组织是加快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的前提和基础。

农村救助范式的转换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因此,政府的组织对农村救助范式的转换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政府的组织主要是进行相关政策设计和组织引导。

(1)政策设计责任。

政府的政策设计责任首先是体现在政策的定位责任。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科学设定应不断满足发展中的动态需求,适应再分配手段和最低生活保障双重功能,考虑到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救助需求,能逐渐扩大救助项目的支出保障范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才是政府对农村救助政策的准确定位。其次,政府的政策设计责任体现在政策提供方式的选择责任。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范式的选择应由分配型走向发展型,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可持续生计以谋求未来的长远发展。最后,政府的政策设计责任还体现在政策体系的安排责任。一个有效的农村救助政策范式必须建立在对农村社会不同分类和对农村社会中不同生活风险分类的基础之上,不同类型的农村贫困具有不同的特征,拥有不同的资源,贫困人口面对不同的生活风险,政府政策设计可根据其各自需求和资源条件选择不同的社会救助类型,实施不同的优先事项。

为保证政策的科学性,政府在设计低保政策范式时,还应倾听和吸纳农民的政策要求和建议,不闭门造车,而是以讨论、协商的方式进行政策制定,增强政策的规范性、程序性,以制定出具有民主性质的政策,并开辟出农民政策监督的多种途径以有利于农民监督。

(2)组织引导责任。

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领导。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育人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

(一)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扩招及高校学费制度改革,加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在高校中产生了一部分贫困生群体,高校贫困生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根据现行政策,解决了贫困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问题,使得他们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顺利完成了学业。国家的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欢迎,但现行的资助工作中还是存在着偏重于对贫困生物质的资助,而忽视了对贫困生德育教育、感恩教育和心理认识教育等问题,造成了一部分贫困生虽然解决了经济方面的困难,但精神上、心理上的困难还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部分贫困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过分自卑、敏感、抗挫能力较差等情况,也有部分贫困生缺乏诚信和感恩心理,觉得自己获得国家的资助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恶意欠贷,不履行还贷义务。这些不和谐的现象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成效,在贫困生群体中产生不好的影响,阻碍了助学工作的发展,因此,对贫困生的品德教育工作就显得尤其紧迫。

(二)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如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的徐桂峰所著的《浅析高校贫困生问题》和河海大学人文学院的陈芳所著《高校贫困生存在的心理问题及对策》等;这部分研究成果阐述了贫困生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心理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还有专门针对助学工作政策性的研究及运行机制方面的创新这方面的研究,如四川大学陈灿平的博士毕业论文《学生贷款:运行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研究》和湖南师范大学贺东的硕士毕业论文《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研究》等。但专门针对在新资助政策下对资助育人功能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新资助政策下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建设和高校的改革发展,以往的资助政策已经不适用,国家在200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简称新资助政策)。政策的出台是一个手段和办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高校贫困生不要因为家庭经济贫困而影响受教育的机会,令贫困生也能和其他大学生一样,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实现这一根本目的,除了在经济方面对贫困生进行资助以外,还要对贫困生进行品德教育、诚信教育,充分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

三、阻碍资助工作育人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

(一)新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尚不到,2007年,国务院下发了新资助政策,新政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认同,政策的覆盖面广,资助力度大,内容丰富,既有勤工助学、国家奖助学金,也有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上解决了贫困生的经济问题,免除了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但对于新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尚不到位,从高校资助工作部门到贫困生和社会都对政策的育人根本目的认识不足。

(二)资助工作透明度尚需加强,现行高校资助工作已经形成制度化,通过几年的运行,各高校也掌握了切合自身实际的一套工作办法,能够保证资助工作顺利的开展,但在资助工作的透明度方面重视不足,受资助的学生没有从多方面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其本身的关怀,对学校老师、工作人员的付出、同学们的关心、贫困生之间的谦让也没有很好的理解,成为阻碍感恩教育的影响因素。

(三)部分社会资助心态不端正,在新资助政策出台后,允许社会资源进入高校对贫困生进行资助,社会的资助是相对于国家资助的一个重要补充作用,表现了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也是企业回馈社会、学校和企业达到双赢的一个良好局面,但有部分社会的资助存在心态不正的情况,如企业以资助的形式达到吸收人才的目的,或者打着资助的旗号对公司企业进行宣传,这些不以帮助贫困生最终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为目的的社会资助令到受资助着产生错觉,认为自己是在自食其力,是在获取报酬,是在等价交换。这样的价值观念一旦形成,会使得贫困生在接受其他资助的时候缺乏责任感,过于功利,成为阻碍实现品德教育的一个影响因素。

(四)“心理扶贫”力度不够,贫困生在高校里属于特殊群体,他们的家庭没有能力缴纳学费、甚至无法支付他们日常生活的费用,在物质横溢的时代,难免会承受一定的压力,贫困生普遍具有敏感、自卑、抑郁、交往障碍等心理问题,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处理困难的能力不足,遇到困难后容易自艾自怜。在高校,鲜有专门针对贫困生进行心理预防性疏导的工作预案,一般是等到出现问题后才进行干预,成为阻碍贫困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影响因素。

四、强化资助工作育人功能的工作机制构建

(一)显性资助与隐性教育相结合,对贫困生需要进行物质经济的资助以外,还要利用征文活动、座谈会等形式对贫困生进行教育,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让受资助的同学了解资助的目的,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二)物质资助与人格培养相结合,除了物质资助以外,对贫困生人格的培养同样重要,贫困生较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不容易被发现,但却影响他们培养健康的心理人格,高校的心理咨询部门应该重视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对他们进行预防性的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健康的心理人格。

(三)整体教育与个体指导相结合,高校贫困生属于一个特殊群体,也是普通大学生的一员,和普通学生一同接受整体的教育,但他们又具有一些个性上、心理上的特征,这就要求高校除了为他们提供整体的教育之外,还要针对个性对他们进行个体指导,如对个性要强的贫困生,可鼓励他们从学业方面发展,对于个性敏感胆小的学生,鼓励他们多参与集体活动和工作,对于容易自卑的学生,可对其多加鼓励,肯定其优点;对贫困生进行个性指导和整体教育能够有效地保证资助育人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是高校育人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校资助工作必须体现出育人的功能,既要在经济上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又要将资助工作当做一个育人的手段,构建完善的资助育人体系,实现高校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

参考文献

[1] 梁红军.德育视野下的高校资助育人体系研究[D].赣州师范学院,2023(06).

[2] 徐桂峰.浅析高校贫困生问题[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8(17).

[3] 杨晓慧.高校贫困生“双线资助”模式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2007(19).

[4] 闫晓.高校贫困生的成因及对策[J].高教高职研究,2007 (6).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第4篇

现在,很少有人否定中国日益扩大的地区差距和这种差距可能给社会稳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日益扩大的东西部差距不仅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稳定,而且还将影响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和国家现代化的步伐。争论的焦点不在于要不要解决地区差距问题,而在于怎样解决地区差距问题。西部地区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在政策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而且还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的援助,在这一点上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在给予西部怎样的政策支持和如何在财政上对西部进行援助的问题上观点却并不一致。关于政策方面的倾斜与支持问题作者已在另外的文章中进行了分析,本文只对援助西部地区的财政方式进行探讨。

一、对财政援助方式的评析

向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援助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当今世界上,援助制度通常被视为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可能按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以及兼顾局部利益、当前利益的需要,使国家财力在各地区间统筹分配,因此,国家应该承担起对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援助的主导责任。国家的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援助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监管运行等方面,尤其直接、具体地体现在国家承担的财政责任上。

这种援助方式的效果不仅取决于中央的援助意愿,而且取决于中央的财政能力。我国作为一个人均GDP还很低的发展中国家,每年能够用于援助西部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资金注定不会太多,而需要援助的贫困地区覆盖面又比较大,能够实际投入到每个地方的资金肯定是很有限的。虽然这些年来随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收入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总的来看,中央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仍然比较低,而中央开支预算增长比财政收入增长的更快,中央财政赤字也同时出现了快速增长(中央财政赤字由1998年的960亿、1999年的1797亿,逐年上升到2000年的2299亿、2001年的2598亿、2002年预算达到3098亿[1]),能够用于向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财政能力仍然有限,与援助需求的差距依然会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就是国家依靠政策手段和中央的行政权威能够具备相当强的财政吸取能力,国家对西部地区的财政援助也还是有限度的,否则又会出现新的区域矛盾,那就是过多地牺牲东部发达地区的利益,不仅会拖东部发展的后退,而且会引起东部地区的不满。因为,以转移支付为基础的国家援助更主要和直接地表现为一种减高补低、取多予寡,或者说是一种杀富济贫的援助方式,是用东部发达地区纳税人的钱对西部落后地区的捐助。转移支付的过快增长,容易使东部人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甚至会激化地区间的矛盾,尽管这转移支付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东部享受了西部没有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对于西部地区而言,长期依靠国家援助,又容易产生吃嗟来之食的感觉和等靠要的矛盾心理,援助增加了就是国家应该,援助减少了就心理不平衡甚至产生抱怨情绪。结果,在国家援助政策的实施上,如果援助方式使用不当,援助力度把握不好,中央政府往往会扮演两面都不讨好的难堪角色,即东部和西部都不满意,都会抱怨。

这种援助方式的效果不仅取决于中央的财政能力,并且还取决于援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分配方式、成本和损耗控制及使用效率。首先,援助政策的实施本身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的。因为在援助对象的选择与确定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以确定这些援助资金给予谁和给予多少,如果不充分获取和掌握这信息,就很容易出现真正贫困的未得到援助,而不该援助的反倒受援助等决策失误。在确定了援助对象之后,要把这些援助发放到受援对象手中,也需要人去作,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尤其是在援助资源由多个部门分散掌握、分散使用的情况下,援助成本不仅必不可少,而且是比较大的。其次是援助损耗,就像水在渠道里流淌,只要是渠道长了,就必然会出现水的损耗,不管我们如何花精力疏通和加固渠道,这种损耗也难以避免一样,援助西部地区的财政资金在经过众多部门、众多环节的支配之后也同样存在着损耗。实践证明,并不是所有援助资金和物资都能最终到达援助对象手中,有不少援助资金和物资在援助过程中被挪用或被截留甚至被贪污,援助资金和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呈现明显的缩水效应。通过强化监管可能减少一些这类损耗,但要根除却非常困难。

小结:正是鉴于政府掌握的资源尤其是财政资源的有限性,鉴于援助过程中存在着成本和损耗以及援助政策不适当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因此,研究援助西部地区的财政策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怎样尽可能地降低援助成本,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援助损耗,使西部那些应该受到援助的对象能够充分地享受到国家援助带给他们的好处,提高国家有限的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对财政援助的建议

1、在援助对象的确定上应进一步细分和明确

援助对象范围宽泛和瞄准性不强,会导致援助资金的稀释和遗漏效应。比如,扶贫资金主要运用在592个国定贫困县,然而,目前国定贫困县的大约2亿人口中,只有2000-3000万贫困人口,因而绝大部分扶贫资金可能稀释到非贫困人口头上。以前贫困县中贫困人口比例高一些,但是上述稀释作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反过来,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现有贫困人口大约一半位于非贫困县,在现行扶贫资金分配体制下,这些贫困人口能够获得的帮助微乎其微。由于瞄准对象与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划直接联系,难以排除地方政府出于利益动机挪用资金,或者把资金利用到对财政能力增加最为敏感的领域,这些领域与扶贫目标并非总是吻合。由于存在申请方和审批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加上职能部门人员寻租动机和行为的影响,导致扶贫资金瞄准错位,甚至发生所谓“穷人带帽子,富人拿票子”、“扶假贫,假扶贫”之类现象。虽然仍有必要沿用贫困县概念,但是与10多年前相比,贫困人口在县一级的集中度显然已经大为下降。为了提高扶贫政策目标瞄准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效率,需要把扶贫资金拨款单位从县为单位改变为以乡为单位,保证所有贫困村都能获得扶贫资金。另外,还应当总结以往扶贫资金使用的成功经验,在更好发挥农户和自治组织对扶贫资金的监督作用基础上,加大扶贫资源直接分配到农户的比例。还应当加强对贫困分布及其变动的独立的监测。近年国家统计局农调查队已经进行了这一工作,并形成和出版了专题报告。应当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并不断完善。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稳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一直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调控地区差距,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原有的转移支付方式很不规范,而且没有制度化,分配方法极不科学。以税收返还这种主要的转移支付方式为例,其分配方法主要采用以1993年为基数,每年维持1:0.3的增量返还,即各省的增值税、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长0.3%,返还的数额大小与地方财力的增长成正比,其结果是经济越发达、税收收入增长越快的东部地区,其返还的数额也越大,返还数额越大地方投入也越多,地方经济增长就越快,相比之下,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财政收入基数低,增长缓慢,返还的数额小,这种恶性循环极不利于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的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转移支付结构问题,目前中央对西部的转移支付拨款结构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实际上多达六种形式,即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单是中央的专项补助拨款就多达几十种,数额达几百亿元,且分散掌握在不同的部门,其类型过于复杂;二是对于一些地方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主要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加以调节,而专项补助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意性,从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看,专项拨款虽然较无条件拨款更能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意图,提高补助效果,但其分配程序不易规范,易引起腐败现象。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近期内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根据当前的形势加以规范,重新调整返还数,并逐步创造条件,在稍长的时期内,尽快建立规范的按因素法支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还应加强对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专项拨款补助,中央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援助如财政补贴、扶贫救济、文教卫生补助、边疆地区补助、基本建设补助,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及“专项补助费”等各种专项补助分配和使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尽可能降低这些援助资金的使用成本,减少援助损耗,提高援助效率,在今后可考虑将其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与实施的统一考虑因素之中。

此外,应在总结过去省区之间对口支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对口支援的力度,并对我国实施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和制度进行探索,逐步提高横向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对口支援和横向转移支付的重点应放在西部的民族地区,这既有利于西部发展,又有利于民族团结,通过发达省、市按照“支援为主,互补互济,积极合作,共同繁荣”的原则,在资金和物资投入、科技进步和人才培训上给予西部民族地区有力的帮助,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

3、改革中央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及使用领域

(1)在中央财政援助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有条件的专项援助,要求地方必须对援助项目进行配套投入,结果那些的确贫困的地方往往因为拿不出配套资金而得不到中央的援助。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一刀切”的中央与地方公共投资分配制度,有区别地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原则上人均GDP相对于全国人均GDP水平愈低的地区,地方配套资金比率越低,反之亦然。只有这样,才能使西部那些确实贫困,地方财政困难的地区得到更多的中央援助。不然,就会出现越是贫穷落后,越是没有办法拿出规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的地方,就越是难以得到中央投资援助的现象。

(2)调整政府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重点,西部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应当成为政府援助资金的优先领域。在过去援助资金的使用上,包含从生产加工项目投资,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到改善生态环境,修建基础设施,信息咨询,产品销售与储藏服务,发展教育和卫生事业,直至救济和建立社会安全网的极为广泛内容。虽然上述方面都有涉及,但是实施重点主要集中在帮助农民和农村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如农产品和工业加工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相对来说,在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却没有多少进展,农村义务教育也依然非常困难。通过帮助农民进行项目投资和发展生产来摆脱贫困,政策动机是好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投资什么项目都存在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西部贫困地区进行的生产性投资,还受到交通、信息、市场销售和技术、人才、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选择上的“越俎代庖”,即便贫困人口能够获得贴息贷款,项目的成功机会及效益也是难以保证。因此,有的地方出现了给贴息贷款贷农民也不敢贷的现象,因为他们害怕投资失败后会使他们的生活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甚至负债累累。对于那些连温饱都还没有解决的贫困人口来说,虽然生存和发展都很重要,但首先需要解决的还是生存问题,然后才是发展问题。我们必须要像重视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一样地重视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与救济,而不应该等到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危及农村和整个社会稳定的时候才去考虑。国家必须承担起解决贫困人口最低生活需求的责任,贫困人口的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成为政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的一个优先领域。

西部地区贫困落后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知识上的贫困。发展经济学和教育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成果说明,基础教育普及程度和质量水平,是决定经济发展水平和长期贫困减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从不同角度观察和分析,西部农村基础义务教育都应当成为我国政府转移支付的又一个优先领域。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也是国民教育,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也是国家行为,即政府有责任担负起提供有利于儿童入学的各种条件及机会,人民也同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教育财政政策,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下放到地方政府,在经济上落后特别是在贫困现象比较集中的西部农村地区,基层政府税费征收基础较小,加上家庭支付能力也较低,难以支撑义务教育的发展,许多农村学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甚至连正常的办公经费都不能保证,发生的极端情况就是电影“一个都不能少”所展现的画面:孩子们或者失学,或者即便能够上学,也没有得到最起码的知识训练和教育。因此,国家必须主动负担及统筹起全民义务教育的责任,特别是中央一级的教育投入与财政转移支付应该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农村基础义务教育应该成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优先领域。“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为了增强西部地区的长期发展能力,增加财政援助资金用于西部农村教育的比重,是一项利在当代和功在千秋的大事。

4、国家财政援助与农业税收政策的协调

相对于城市老百姓800元的税收起征点而言,农民(包括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从来就没有一个税收起征点,即使他们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甚至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还需要国家给他们提供援助。国家每年都要拿出数量额巨大的财政资金去进行农村扶贫,却又不肯改变向所有农民(包括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征税的税收政策,这种政策上的矛盾不仅使农业税收与农村扶贫援助的效果互相抵消,而且在事实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既是纳税主体,同时又是扶贫对象,这种角色上的尴尬,说明了我们在农业税收政策和扶贫援助政策上的矛盾与尴尬。我们在农业税收政策与扶贫政策上的矛盾,把农民放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既是纳税主体,同时又是扶贫对象,他们一手向国家纳税,一手接受国家的扶贫资助!就算是城乡有别的政策不能改变,每月800元收入的税收起点只适用市民而不适用于农民,但至少,我们在核定贫困对象、贫困县时所使用的贫困线收入标准,应该很自然地成为农民是否纳税的起点。在贫困线之上的农民才能成为纳税主体,应该排除在扶贫对象之外;在贫困线之下的农民作为扶贫对象,应该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同一主体不应该同时成为税务部门和扶贫办的瞄准对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农民既是扶贫对象,同时又是纳税主体的双重角色的尴尬,也才能避免农业税收与扶贫援助相互矛盾、相互抵消的政策尴尬。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尤其是在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低下且增收难度较大,农民负担问题也比较突出,国家应该考虑对农业税至少是对西部地区的农业税收实行减免政策。减免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样也就是扶贫援助,而且是成本最低、效率更高和更直接的扶贫援助!因为减税政策直接以贫困对象定目标,所以,与目前的政策相比,它既可以更直接地帮助穷人,又可以大大地减少征税和扶贫的成本及耗费,减少为征收数额并不大的农业税而设置的农村税务机构和为实施扶贫计划而设置的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扶贫机构,使目前供职于这些机构的有为之土,可以将他们的才智贡献到更有用途的事业中去。

5、国家援助与农业补贴方式改革

“目前,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的范围主要有:一是食物安全储备补贴;二是国内粮食补贴;三是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四是环保补贴;五是贫困地区补贴;六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七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年补贴及支出额在1800亿元左右。在农业补贴的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暗补’的方式,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给农业生产者(WTO规定应补给农业生产者),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2].除了农村开荒补助费、草场改良保护补助费、造林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外,其他各项补贴都属于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很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都是隐含在价格之内的价内补贴,具有隐蔽性特征,这种“暗补”方式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农民得到的很少,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以粮食补贴为例,政府出了钱,有相当一部分补贴流失在粮食流通领域,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弥补经营亏损上去了,而粮食企业亏损持续发生,财政补贴负担日益沉重。就改革农业补贴方式而言,建议在以下方面作些尝试:一是取消对粮食流通领域的价格补贴,按农民销售农业产品的收入,将农业补贴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二是突出补贴重点,主要是对粮食主产区和棉花主产区的农民进行农业补贴;三是根据粮棉产区农民上年度成本调查结果,加上合理利润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也可实行比例办法或固定数额法;四是补贴资金来源,可以利用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不足部分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五是公开透明,对农业补贴实施公示制度,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还要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总之,过去实行的以“暗补”为主的农业补贴比例过高,农民既得不到也感觉不到,援助资金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应考虑将农业补贴由暗补转变为明补,将间接补贴转变为直接补贴,使受援助者充分了解国家的补贴政策,充分感受到国家给予的帮助和温暖,减少贫困地区农民对国家援助的抱怨情绪,避免因援助方式使用不当而产生的负面作用。

6、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援助资金使用效率

在我国现在的援助体制下,中央很多部委都掌握着一定的援助资源,甚至一些部委下面的司局处也各有名目繁多的专项资金。这种格局不仅加大了援助资金的使用成本,而且政出多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很难保证援助的效率。同时,在援助资源由多个部门分散掌握的情况下,还导致难以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审计。虽然中央非常重视对援助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然而事实证明,给定政府主导型扶贫模式,通过政府内部一个行政机构审计约束另外一个行政机构行为,存在很大成本和种种困难。即便审计发现存在问题,也难以通过有效措施从根本上加以治理。建议将这些政府部门分散掌握和使用的各类援助资金相对集中管理,以便于管理与监督,减少援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成本和损耗,提高其使用效率。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第5篇

1月29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来到教育部,考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并向广大教育工作者致以新春问候。她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扎扎实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为实现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刘延东考察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职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资助政策咨询投诉热线,观看了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助及资助项目展示。她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一年多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资助范围不断扩大,资助领域不断延伸,资助标准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2023年全国学生资助资金总额近900亿元,资助学生达7600万人次,基本实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

刘延东强调,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用实际行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群众的教育支出压力,保障困难群体享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把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为学生安心学习提供必要条件。要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类别学校生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助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资助标准。要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重点抓好地市和县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建设,继续做好各级资助管理干部培训,不断加强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要强化资助资金监管,尽快建立健全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让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典型事例,引导和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克服困难、发奋学习、立志成才。要积极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考察。(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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