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申请书范文精选
五保户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建房规划
各乡镇、开发区倒房重建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求在恢复的基础上有所改善和提高,切实做到近期救灾与远期减灾相结合、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民生工程相结合。灾民建房采取集中联片与分散建房相结合的方式,本着“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以砖瓦结构为主,务必打牢基础,提高抗灾能力。灾区灾民建房要尽可能选择集中连片建房,要以灾区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户的建房为重点。灾区五保户倒房重建要与敬老院的修建和扩建相结合,对灾后新建和争创省级敬老院的乡镇,在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二、资金筹措与补助原则
根据国家“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生产自救,社会互助”的救灾工作方针,建房资金的筹集采取“一个为主,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自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互助互济、银行贷款、保险理赔各一点。对集中连片建房原则上每户补助5000-10000元;分散建房的五保户每户补助3500-5000元,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11700元、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8400元。有自救能力的其他灾民倒房户,原则上少补助或不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拨付。建房补助采取资金和实物相结合的办法,以实物补助为主,实物以砖瓦为主,补助的实物按照就地就近取材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发放。
三、灾民建房的申报和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由倒房户向所在村委会写出建房申请书;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建房的对象进行初步评议,并将名册报乡镇、开发区民政办;
3、乡镇、开发区民政办将各村上报的申请建房名册汇总,填写灾民申报审批表,提交乡镇政府、开发区审定;
4、村委会将乡镇政府、开发区审定的建房对象及补助标准张榜公布;
5、乡镇政府、开发区将村委会公布后无异议的建房对象名册和乡镇政府、开发区文件(申请建房资金的请示),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6、各乡镇敬老院修建或扩建工作,由各敬老院拟定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送民政局审批;
7、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分期拨付建房资金。对分散建房的,由补助对象凭身份证直接到乡镇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领取;对集中连片建房和乡镇敬老院建房,由县民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责任书所规定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分期分批拨款至乡镇或开发区,再由乡镇、开发区统筹安排拨付。
四、时间安排
1、申报、审批阶段(9月5日-9月20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按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申报材料包括:1、经乡镇、开发区审定的建房对象名册;2、个人建房申请;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4、公示结果;5、各村五保户建房特别是连片建房规划安置情况;6、各敬老院修建或扩建规划;7、申请建房资金的请示报告。各乡镇、开发区要抓紧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县民政局要对乡镇、开发区建房对象逐一审核后予以审批,并会同财政局拨付首批建房资金。
2、施工建房阶段(9月21日-11月30日)。
各乡镇、开发区根据灾民建房规划积极帮助灾民筹集建房资金,解决灾民建房中的各种问题。
3、完工及入住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快施工进度,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倒房户建房在11月底完工,在12月10日前搬入新居。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民建房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政府成立灾民建房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对集中连片建房、敬老院建房的,要安排专人负责,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县民政、财政、建设、水利、国土、农行、信用社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灾民倒房重建工作。
2、建立台帐,完善制度。按照一村一本、一乡一册、一县一卷的要求,建立健全《灾民建房台帐》,并制成光盘存档备查。建房补助资金和实物要登记造册,具体到村到户,掌握到人,由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并逐级汇总上报。《灾民建房计划统计表》以乡镇为单位填写,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灾民建房进度表》实行周报制度,各乡镇、开发区要在每周三上午9时前将建房进度情况报县民政局,统一汇总上报。
3、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审批后的建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擅自扩大补助范围。建房补助资金要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专户、专帐、专款管理,实行报帐制。直接发放到户的建房补助资金、实物和统一组织建房的资金,要逐村逐户制作一式三份花名册,由补助对象签名、盖章,一份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留存,另两份分别报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要做好建房补助资金的统计上报工作,将各倒房户接收建房补助资金与各级补助资金对接。要完整地保留资金支出的各种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五保户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指导精神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纲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起步、稳运行、突重点、保急需,逐步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面向困难群众、服务困难群众,积极可行,体制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低标准起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居民低保对象;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的困难对象。
四、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五、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点支付,一年累计医疗费在2000元以内的,按核定医药费的100%救助。2000元(含2000元)以上按5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人.年。
2、城市低保非常保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用在4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20%实施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6000元/人.年。
3、以上对象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金额上限为1万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者,救助上限为2万元/人.年。
4、农村低保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5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在8000元以上者,按核定药费2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4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上限为8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者救助金额上限为1.4万元/人.年。
5、经市政府批准,没有享受城乡低保的困难家庭成员患大病,但一次性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2万元以上者,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上限为6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者,救助上限为8000元/人.年。
6、以上救助对象的核定医药费是指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互帮等后,个人负担超过金额的医疗费用。
7、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六、救助方式
1、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缴纳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费用10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对特别贫困的家庭实行医前救助,城市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2年以上对象;患有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无力维持基本生活,无力先期承担重大疾病高额医药费的,可以申请医前救助。申请医前救助对象要凭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经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所调查核实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4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市民政局将根据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所签署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市城乡医疗医前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凭《*市城乡医疗医前救助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及时给予救治。各指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在4000元以下的医前救助,并将医前救助人员符合条件的正式住院医用发票和详细住院费用清单提供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5日之内将医疗救助金额外负担足额支付给各指定医疗机构。
3、患者需转院治疗或直接到外地医院住院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经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4、经过运行后,条件成熟时可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市大病医疗保险体系。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1、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所、市皮肤医院、市血型防站、红十字会医院、剑南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为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医疗优惠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2、所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其挂号费、诊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3、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医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交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求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慰问证明,其他应予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评议。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二份《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求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求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4、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医疗求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求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求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经批准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市民政局向街办(乡镇)下发《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九、资金和筹措与管理
1、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省、市、县(市、区)5:2.5:2.5比例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予以配套,列入预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予以配套,列入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2、资金管理。市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析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3、资金发放。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先预付后结算,即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费用,待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十、组织与实施
开展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紧好落实,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市政府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分管局长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办)和相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保证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户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为本区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第六条救助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住院医疗,可申请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重度大面积烧伤;
(六)经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确定并经区民政局认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对患有属于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的部分可按6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二)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元时,超过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优抚证》,申请对象是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
(五)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上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村(居)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查审核,核定其应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救助人。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救助对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10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对边远乡镇领取不便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领的,但必须出具代领手续,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指定的县级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优抚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疗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30%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20%优惠后收取。
第十三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和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季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保证医疗救助按时足额发放。或由民政部门先垫支,按季与财政部门结算。
五保户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覆盖至全县各个乡(镇、场、管委会),12月底前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乡镇农户数、危房数和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偏远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少数民族居住区倾斜。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整合可用资源,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政府对建房困难户给予适当补助。
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经济适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式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镇、场、管委会)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具体到户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乡(镇、场、管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县房产局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乡(镇、场、管委会)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中央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省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按省、县财政6:4比例分担。除国家和省配套补助资金外,各乡(镇、场、管委会)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补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规范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乡(镇、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由乡(镇、场、管委会)代建的,危改户与所在乡(镇、场、管委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县财政局凭委托代建协议将核定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场、管委会)账户,各乡(镇、场、管委会)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保障项目按时动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附件1)或《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附件2),贫困户和无房户还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农房办字号)文件要求,分别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3)、《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场、管委会)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管委会)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场、管委会)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乡(镇、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乡(镇、场、管委会)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二0一一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场、管委会)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研究拟定各乡镇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乡(镇、场、管委会)。各乡(镇、场、管委会)制定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行政村和村小组,并于年6月25日前报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5);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镇、场、管委会)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1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12月份,迎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成立以乡(镇、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乡(镇、场、管委会)、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各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县发改委: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县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
县房产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培训,参与项目工程验收。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助对象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
县国土局: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
县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
县交通局: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房改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扶贫办、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卫生局、县民宗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建立挂点督查制度,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挂点督查各乡(镇、场、管委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保户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实行以保大病住院和门诊补偿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参合率继续保持100%,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
二、组织管理
(一)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定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监督镇级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镇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同级人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省、市交办的各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
2、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部署,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筹集辖区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统筹资金,以村为单位造册登记。镇合医办负责农户合作医疗报销日常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工作。
(二)各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配备合适工作人员(熟悉电脑操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足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区财政应按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区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镇的合医工作经费纳入镇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
(三)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各镇的农村合作医疗农户资料、报销补偿等工作全部录入电脑,网上传输,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和基层组织年度考核。
三、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户籍在本区的农民只要承认本合作医疗章程,符合章程规定条件,依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都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在履行交费义务后,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三)参合人权利: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补偿;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合人义务: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及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凭证;检举破坏合作医疗的不良行为和冒名顶替等现象。
四、资金的筹集
(一)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扶持、农民自筹、集体支持三部分组成:
1、财政扶持。2009年筹集资金每人每年110元。参合农民交纳20元,政府配套90元:其中中央4元、省61元、市10元、区12元、镇3元。区、镇扶持资金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09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镇财政安排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应在每年7月份前全部划入区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农民个人交纳资金。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20元。经核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农户和五保户个人出资部分由区民政局在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经各镇计生办审核并报计生局核定的纯二女、独生子女的父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纯二女、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应负担的参加合作医疗参合金由区政府计生经费中统筹。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筹集由各级财政扶持,发动社会力量募集。区财政每年扶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1万元以上。
(三)每年10月至11月为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个人缴费阶段,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12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合作医疗的实施时间从缴费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各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区农村合作医疗收入专户,以收入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五、补偿办法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因疾病住院的报销支付,部分用于门诊补偿,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的开支和投资营运。
(二)住院补偿。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起付线和支付上限。
1、起付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区属镇级卫生院、区属区级医院、区外医院住院,其医药费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500元。
2、补偿报销比例。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患病住院,其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区属镇级卫生院报70%、区属区级医院报60%、区外医院报40%。
3、支付上限。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住院费最高封顶线为50000元。
4、2009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区属医疗机构住院,采用即时补偿方式。主管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内拨付资金。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先由农民个人垫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转诊或报告制度(在外务工或探亲因病住院者,必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和医院住院科室电话号码)。经许可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凭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证明、费用清单、个人证件,在三个月内到所属镇经办机构办理补偿,超过三个月末办理报销手续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5、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办理报销时,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住院发票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在区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还需要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呈报表》,经所属村委会签字盖章后,到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镇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如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实行门诊补偿制度。
1、门诊补偿。每年按人均20元的标准预算门诊资金。以户为单位发放《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在当地区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即时补偿;或选择门诊统筹补偿。门诊补偿定额限在当年内使用,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医疗救助。
1、大病救助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其因病住院,可以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救助,经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必须向户籍所在地镇合医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经镇核实后,报区合医办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金。
(五)慢性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补偿。
1、根据我区目前情况,现暂规定将以下11种慢性病种大额门诊纳入大病补偿:(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3)肝硬化失代偿期;(4)癌症(放化疗);(5)脑中风后遗症;(6)心肌梗塞恢复期;(7)精神病;(8)糖尿病;(9)高血压(Ⅲ期)(10)白内障手术(11)、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经区合医办批准者除外),年最高限额和住院费用补偿一并共为5万元。报销时间每季度一次,不实行即时补偿,不设起付线。
2、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费报销需提交手续:在规定范围内提交本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的正式发票及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及区核发的慢性病门诊医疗手册。
(六)住院分娩补偿。计划内生育的产妇住院分娩纳入补偿范围,按每例300元的标准补偿。
(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婚前检查费用,实行定点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婚前检查(按*市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区合作医疗基金和救助基金纳入单独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由区财政部门设立,统一储存和管理。合作医疗的各项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
2、区农村合作医疗办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账户,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3、区合医办根据各镇每月的实际报销情况核拨合作医疗资金。每月审核、结算一次。
4、镇级支出分户只能由区支出专户转入资金和支付农户报销医药费用,不能现金存入和转出资金(利息除外)。镇级支出分户由镇财政结算中心和镇经办机构共同管理和建帐。镇经办机构负责农民日常补偿工作并记合作医疗补偿出纳账,于每月10号前将经过区级合作医疗办审核后的上月补偿报销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合作医疗补偿明细表交本镇财政结算中心。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建立合作医疗会计账。
(二)镇合医办负责合作医疗住院(门诊)费用审核报销工作。镇合医办支付给农民的住院报销费用,通过现金取款凭证(一人次一张)兑付,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三)不予补偿范围包括:
1、犯罪、打架、服毒、自杀、酗酒、性病、镶牙、配镜、整容、矫形、器官移植等均不予补偿。
2、自请医生、自购药品以及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不予报销。
3、伙食费、营养费、取暖费、水电费、陪护费、救护车费、自请护士特护费,不予报销。
4、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
5、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个人参加商业保险者除外)。
6、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开出手写发票和没有费用清单,不予报销。
七、基金的监督
(一)成立由人大、纪检、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对区和镇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区和镇合医办每季度定期公布一次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以及农村特困户资金救助情况等),公示地点:区人民政府公众网和每个镇政府、村委、村卫生站、区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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