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1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并**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指导*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2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加强**与管理。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阅读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 各级地方人民*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 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名称的;

  (二) 含有“*”、“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 各级地方人民*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

  (六) 医疗机构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二者应当标注页码。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3)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菁选2篇)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八条 各省、**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设置医疗机构,由*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结构、人员配备;

  (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选址的依据;

  (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条 法人和其他**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 拟订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计划;

  (二) 办理医疗机构**员的**、发证、换证;

  (三) 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 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员,履行规定的**管理职责。医疗机构**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取证;

  (四)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员证章、证件由*监制。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 医德医风情况;

  (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情况;

  (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 **管理情况;

  (七) 人员任用情况;

  (八) 省、**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管理水*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员的,可以直接行使**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4)

——医疗机构聘用合同3篇

医疗机构聘用合同1

  甲方: 医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劳动法》,甲、乙双方在自愿、*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自二0xx年 月 日至二0xx年 月 日)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均希望继续合作时,须在本合同届满前两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资历,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乙方职称(或职务) 。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及乙方能力情况调动乙方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三、聘用条件

  1、乙方的聘用条件如下,乙方向甲方保证下列聘用条件的真实性:

  (1)乙方的**、经历、户口以及乙方个人有关的申报情况没有错误;

  (2)乙方拥有下列有效资格(证件):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合同期间,乙方须将其拥有的上述资格证书等原件交由甲方保存,并由甲方做出相应收据。本合同履行期届满,甲乙双方无意继续合作,甲方需将上述证件交还乙方。

  四、工作时间

  1、甲方根据医院医疗工作特点,规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根据院方需要具体安排,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

  2、甲方有权根据医院工作性质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但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加班工资。

  五、劳动报酬

  1、乙方的报酬按甲方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效益提成、津贴等按照医院规定另计。

  2、甲方根据乙方工种和工作岗位的变动,按相关规定可以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六、甲方对乙方的原则要求:

  (一)切实遵守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

  (二)严格执行临床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三)爱护医院财产,保守医院机密,凡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在未经医院同意前,不得应用、泄漏或转让。

  (四)不得以医院的名义进行个人经济往来,不进行或参与有损医院声誉和形象的活动。

  (五)乙方在本院期间发明、发现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医疗成果,其所有权、试用权等参照国家相关法规之规定执行。

  七、合同的变更、**和违约责任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或有关条款经双方签章后即可生效。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的;

  (2)乙方严重失职,使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经济、**等客观原因使甲方所在科室的设置已不可能或无必要时;

  (4)乙方在合同期内没能完成双方议定的工作任务;

  (5)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或其它原因,乙方可通知甲方**本合同,但需于一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1)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继续从事医院工作,并提供有效证明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非法**限制人身**强迫劳动的;

  4、乙方严重失职使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院方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八、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在昆明居留或暂住的相关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包括费用)。

  2、根据甲方发展需要,乙方应服从医院工作调动。

  3、甲方有权对本院的工资标准和其它待遇及绩效提成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乙方在合同期内的身体健康状况、人身安全由本人自行负责。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与甲方无关,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伤害除外。

  5、医院不承担乙方的医疗费用,乙方在本院就诊,一律照章交费。工伤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6、如甲方为乙方所做的广告宣传,在本合同终止后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停止,则甲方有权继续。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院《员工守则》和《规章**》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涂改或代签无效。

  十二、劳动争论处理:如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论,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协商解决。

  十三、甲方持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二零xx年 月 日 二零xx年 月 日

  续签合同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医疗机构聘用合同2

  聘用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受聘岗位: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 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止,聘期________年,聘期满前____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待遇与奖惩

  1、聘用期间,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关医疗按摩技术培训。

  2、乙方在此期间所进行的进修学习由甲方具体安排,并且进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的**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学习所需的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3、________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婚嫁,不得擅自离开。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终止于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____月内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机构聘用合同3

  甲方:

  乙方:

  1、因工作需要,经院务会研究,聘用乙方作为我单位病房护士。现拟定以下合同,望双方共同执行。

  2、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一切规章**。

  3、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的行为,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合同。

  4、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做到态度和蔼、服务周到,认真、严肃,高度敬业。

  5、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各种操作规程。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因****造成后果者,一切损失由乙方本人负责。

  6、乙方在聘用期间,按工作安排做好自觉的本职工作,同时应和单位的其他职工搞好团结,即分工又合作。

  7、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医生的医嘱,做好各种护理记录,严格交****。

  8、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病、事请假,工资奖金按请假实际天数的比例扣发。如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病假连续超过半年。甲方将视其情节**合同。

  9、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甲方节假日发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10、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节假日需要加班,以基础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11、乙方在聘用期间,月基础工资_____元,发给在职职工绩效奖金的80%.合同生效开始,甲方按有关规定计算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用,如数加发在乙方的工资中,由乙方自行购买。

  12、乙方在聘用期间,如生病恢复后,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合同。

  13、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

  乙方:

  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5)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7篇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7篇

  在*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用到过证明吧,证明是用可靠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或事实的真实情况的.凭证。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证明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1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_____,男/女,_____岁,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医师资格证书》号码:_____,拟聘为__________(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_______________,拟聘用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发时间(章):__________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2

________卫生局:

  兹证明__________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_______________ 担任_____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人(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属)*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离退休**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章)__________

  上级主管部门(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3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x x x,男/女,x岁,x族,身份证号码:x x x x x,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到x年月x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xxx本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4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所学系、专业

  医学**

  取得医学

  **时间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医师

  级别

  执业证书编码及取得时间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聘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聘用时间

  (年、月、日)

  聘用期

  岗位类别

  聘用期

  岗位专业

  聘用期间工作的基本情况

  聘用期的

  考核情况

  聘用机构法人聘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5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xxx,男/女,xx岁,xx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医师资格证书》号码:xxx,拟聘为xxxxxx(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xxx,拟聘用期限为xx年,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

  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人签字:xxxxxx

  签发时间(章):xxx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6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医疗机构法定**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拟聘为 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 ,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人签字: 签发时间(章):

  注:⒈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

  ⒉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

  二寸

  免冠

  正面半身

  彩色照片

  毕业学校 毕业年月

  医学** 所学系、专业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拟聘用单位名称

  拟聘用单位地址

  任

  职

  经

  历

  聘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医师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

  我院(所、站)拟聘用 同志为 科医生,证明《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或者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7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xxx,男/女,xxx岁,xxx族,身份证号码:xxx,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xxx年,从xxx年xxx月xxx日到xxx年xxx月xxx日。特此证明。

  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xxx

  医疗机构法定**人签字:xx

  单位(盖章):

xx年x月x日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6)

——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菁选3篇)

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人开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在医药商品附设的坐堂行医点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个体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六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个体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药商店坐堂行医点的设置申请;

  (二)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服务;

  (三)对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和考核;

  (四)对个体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事前进行**,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五)受理群众对个体医疗机构的设诉;

  (六)对个体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严禁游医药贩行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

  第十八条 个体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技术常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十九条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个体医疗机构应使用西宁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护理文书,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个体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疫**告、疾病统计、消毒隔离等**。

  第二十二条 个体医疗机构在执业中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药品、违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销药品,不得经营非医疗用品。

  个体医疗机构未取得《制剂许可证》,不得自行加工配制制剂。

  第***条 个体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病人应立即救治,因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应及时转院治疗。

  第***条 个体医疗机构无权出具疾病诊断书、工伤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和**证明,无权出具出生记录卡或死产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不得采用技术**鉴定胎儿性别。

  第二十六条 个体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性病诊断、治疗。

  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诊治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个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应及时向批准其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病案、资料及使用剩余的'药品。

  第二十八条 个体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的收费标准,并出具由*门**监制的收据。收费标准应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二十九条 个体医疗机构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初级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社会卫生工作。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个体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取得或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涂改、转让、出借或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个体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和违禁药品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个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予以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七)出具疾病诊断书、工伤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出生记录卡、**报告书的,予以警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发布医疗广告,其内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对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游医药贩,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

  有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给予罚款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个体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后,45日内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提出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同级人民*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不构成**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7)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方案 (菁华1篇)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方案1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水*,根据省、市卫生*《关于开展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的

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医院感染管理,查找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标本兼治,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全县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能力和水*。

二、督导范围

县直医疗机构和70%以上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医疗机构)。

三、督导时间

___年3月21日至4月1日,具体督导行程安排由督导组提前与各医疗机构联系。

四、督导方式

本次督导检查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配合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县卫生计生局成立本次督导检查工作专班,负责本次督导工作,组**员名单如下:

组长:县卫生计生局副**

副组长: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

成员:县卫生计生局医政医管股负责人

县卫生计生局医政医管股工作人员

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副**

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医疗卫生**股股长

县人民医院院感办**

县妇幼保健院院感办**

五、督导内容

本次督导将严格按照《省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质量评价标准》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导内容详见 。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对照标准,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并认真**落实。县卫生计生局督导结束后,督查情况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二)突出重点,务实实效。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要认真总结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通过完善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切实提升医院感染管理能力与水*。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8)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菁选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8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我们经常用到的应用文体。写证明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1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所学系、专业

  医学**

  取得医学

  **时间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医师

  级别

  执业证书编码及取得时间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聘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聘用时间

  (年、月、日)

  聘用期

  岗位类别

  聘用期

  岗位专业

  聘用期间工作的基本情况

  聘用期的

  考核情况

  聘用机构法人聘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2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xxx,男/女,xx岁,xx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医师资格证书》号码:xxx,拟聘为xxxxxx(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xxx,拟聘用期限为xx年,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

  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人签字:xxxxxx

  签发时间(章):xxx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3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x x x,男/女,x岁,x族,身份证号码:x x x x x,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到x年月x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xxx本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4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_____,男/女,_____岁,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医师资格证书》号码:_____,拟聘为__________(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_______________,拟聘用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发时间(章):__________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5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xxx,男/女,xxx岁,xxx族,身份证号码:xxx,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xxx年,从xxx年xxx月xxx日到xxx年xxx月xxx日。特此证明。

  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xxx

  医疗机构法定**人签字:xx

  单位(盖章):

xx年x月x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6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医疗机构法定**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拟聘为 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 ,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人签字: 签发时间(章):

  注:⒈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

  ⒉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

  二寸

  免冠

  正面半身

  彩色照片

  毕业学校 毕业年月

  医学** 所学系、专业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拟聘用单位名称

  拟聘用单位地址

  任

  职

  经

  历

  聘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医师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

  我院(所、站)拟聘用 同志为 科医生,证明《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或者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7

  兹证明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聘用职工,聘用期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我单位(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岗位工作。

  特此证明。

  聘用单位法人签字(签章):

  聘用单位(签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区县卫生局审核意见(签章):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8

________卫生局:

  兹证明__________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_______________ 担任_____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人(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属)*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离退休**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章)__________

  上级主管部门(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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