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放行程序
进口放行程序
一般是在进口业务中,在贸易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和相关单证对货物加工、装运、保险、报检、报关、入关、结汇等部分或全部环节进行跟踪或操作,协助履行贸易合同的相关进口业务。那么进口放行程序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一、进口货物放行条件
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二、进口货物放行手续
1.签印放行。海关在货物的进口货运单据(如进口提单或运单)或特制的放行单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同时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对属于进口付汇进口货物的报关单,还签发进口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
2.担保放行。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①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口手续,收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②进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③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
④应征税货物,收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⑤暂准(时)进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
⑥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⑦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因上述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而收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这是担保制度的一般原则。
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①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业务。
②担保期间。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起止时间。
③担保责任的解除。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了其承诺的义务,如按时补交单证,按时缴纳税款、按时缴纳罚款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4.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
③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④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5.担保的手续。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6.担保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海关将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处理。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在担保期内向海关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由海关审核批准展期。
7.担保的销案。担保人必须于担保期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8.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担保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②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③暂停或取消担保人的报关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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