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印章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印章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印章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政府公章的管理与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镇政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印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规定:

  一、政府公章使用范围

  1、以镇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2、对外联系工作需镇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3、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请示、报表、情况反映等。

  4、以镇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

  5、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

  二、印章管理

  1、实行登记制度。除常规报表外,按时间、用印部门、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保管、使用,并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3、公章管理实行登记与审批相结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重要事项用印必须请示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项(如户口迁移、有关证明、民政救济、计生文书、报表;各种上行报告、各村、部门单位向上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用印,经各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方可用印。

  4、严禁开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6、政府公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党政班子成员在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方可带走。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印章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党委、纪委公章;中心合同专用章;中心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中心各部门公章及各部门业务专用章等。

  第二条中心公章是按照国家规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称,体现中心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国家测绘局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印章统一由办公室根据国家测绘局规定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条印章刻制、启用程序:各部门递交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办公室签发印章启用通知并留印后启用。中心领导可根据需要刻制公务私章。中心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条办公室对中心各部门刻制的印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中心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六条部门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印章送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办公室申请更换。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中心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心党委、纪委公章有人事处负责管理。中心合同章由业务处负责管理。中心各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管理。

  第八条中心公章必须在中心内部使用,不允许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须带出使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须两人同行。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且应将监印人名单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监印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门的监印人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直接责任,部门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条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十二条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各部门用章要予以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用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四条监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提出申请,根据印章性质由单位党政一把手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十六条确属急件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必须凭审批人当时审批意见,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等。不允许在空白材料纸上用印。

  (二)使用带存根的中心介绍信,应在两处压印,一处在连接线上,一处在落款处。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三)中心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中心的公务章,代表中心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用印前须向领导本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中心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门签名,经中心领导核准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二)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用印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使用中心合同专用章,否则不予办理。

  (三)党委公章的使用,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核准同意;纪委公章须经纪委书记核准同意,方可使用。否则党委办公室不予办理。党委、纪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

  (四)个人有重要事项,须经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或证明,加盖部门印章,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门公章的使用,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六)中心各部门的业务专用章,只做业务往来使用。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篇4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制度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印章管理制度 篇5

  印章是机构合法存在的标志,是机构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须由用印单位向院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开具单位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定点处刻制。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印章的刻制管理工作。(附件一:印章刻制(停用或销毁)审批表)

  (二)处室(含所属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如有变动,或因工作需要需增刻印章,须由处室、业务科室向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刻制。

  (三)未经院长批准,任何处室、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单位、本部门的印章。

  (四)印章规格、材质、大小: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院院级章为圆形铜质章,直径4.5厘米;处级行政章为圆形橡胶章,直径4.2厘米;科级行政章为圆形橡胶章,直径4.0厘米;业务章和专项工作章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医院院级印章刻制好后报省备案。

  二、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统一在办公室留样保存,以便备查(附件二:印章管理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办公室向全院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院级新印章要向省直有关单位发函启用。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医院的印章主要包括:医院行政章、法人章、财务章、业务章;内设机构及所属职能科室、临床业务科室和医技科室行政章;党、群团组织公章;省研究所及所属研究所(室)公章;职称、计划生育等各类专用工作章等。医院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医院行政章的使用范围:由医院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医院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医院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聘任等各类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各处室(含所属职能科室)、业务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处室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五)其它情况需加盖医院公章时,必须由分管院长签批,必要时须经院长审批同意(附件三:医院公章、法人章使用签批单)。

  (六)涉及医院红线图、重要资产、重大借贷、重要合同、协议等,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使用印章,经办人、分管领导也应签字,印章管理人必须登记并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医院行政章、法人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处室、科室行政章由处室、科室第一责任人管理。印章管理人须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2、其他各类业务和专项工作印章,由各处室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3、处室、科室第一责任人为本处室、科室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遇人事变动,需到办公室办理印章管理交接手续。

  4、印章管理人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暂时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临时移交登记表》,法定保管人回到岗位时,再及时办理移回手续。(附件四:印章临时移交登记表)

  5、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专用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法人章由法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3、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4、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请示院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并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借用人须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以单位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财务、纪检、相关处(科)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

  6、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须由组织人事处出具证明,由办公室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责任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骑年盖月”,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需与继任者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3、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4、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5、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做好戳记,统一去角封存或送政府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印章管理制度 篇6

  因大公司的岗位内控管理较严格,现以小公司为例,来分析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怎样把不能相容的印章分开管理。设想一下,如若是小公司,那么按照以上规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均在财务部,如果任意大股东要求财务部员工加盖,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抑或是财务部员工内部勾结又会有什么后果。因此,小公司应该灵活处理,把不能相容的印章分开管理,需要注意的如下:

  1、票据的开具

  开具票据需要财务章、法人章以及票据。因此,财务章应交于管理法人章外另一关键管理人员持有,票据第三人管理。

  2、合同效力

  合同力需要合同章与法人章。因此合同章交于管理法人章外另一关键管理人员持有。

  3、公章的效力

  是否应该与法人章持有人分开管理?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应该分开管理,合同法规定,公章与合同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个公司即有合同章又有公章时,盖具了公章的合同是否生效?为防范法人滥用权利,应该分开管理,并且在合同条款中严格规定合同的效力在加盖了合同章或公章及法人章后生效,这样即有法人及合同章或公章持有者双重确认后加盖。因此,公章除外部事务处理外也具有合同效力行为,因此,应视同合同专用章管理。

  4、失职责任

  公司重要的事务无非是人,财,物。在印章的使用时,应慎重考虑是否加盖印章,是否导致公司的人财物流失。其中更重要的环节是企业管理的流程,例如合同的审批流程,票据的使用流程等,严格公司的管理流程,加盖印鉴的流程,减少公司的权益损失。

  印章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印章是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分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的事件发生,提高分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分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分类

  公司印章分类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公用私章,电子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发章、密封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等;公司部室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及缴销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1.公章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制发或上级单位制发,在经过登记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上级单位或分公司发文启用。

  2.涉及公司部门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发文正式启用。

  3.涉及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的刻制和启

  1 用由相应的上级主管机关刻制发文启用。

  4.任何人、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公章、业务专用章、项目经理部章、部门章等。

  第四条 印章的变更和缴销

  1.公司、部门、组织等名称经法定程序变更后,印章亦按本办法第三条办法重新制作,原印章待新印章制发后上缴公司办公室统一封存或经批准后定期销毁。

  2.若印章被偷、被抢、遗失或损坏,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情经过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告知涉及相关业务的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做好确认手续;重新制发的印章在公司发文启用后应及时办理好与外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新印章确认手续。

  3.因各种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或机构撤销而停止用印的,原用印单位或部室等机构应及时将停止或暂停使用印章缴至办公室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必须由部门主管人员签字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催告函、起诉书、上诉状、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协助执行、询征函等)一律报法务部门审核备案,再由分管领导、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使用。

  2.报批程序必须书面填写,由办公室留底保管。

  3.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用印审批、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必需有审批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在空白信签或空白介绍信等用印。如特殊需要,则必须填写上述报批申请单,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特办;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必须编号,且使用后必须取回,未使用的应当缴回办公室销毁由办公室存档或登记。

  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的使用

  1.使用业务专用章、部门章,必须要由使用者填写用印申请报部门领导同意,用印申请由部门保管,每年度统一上交办公室归档。

  2.使用公用私章必须由私章本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私章的启用必须在报批文件中增加私章本人的签字及授权使用范围,超越范围使用必需经私章本人同意。

  第七条 印章的用印及文件的处理

  印章统一由印章保管人员亲手用印;印迹要清晰,位置要正确,对用印错误的文件或印章不清晰的文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当场销毁,不得私自带走或丢弃。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分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证明、介绍、对内发文、对内制度、请示报告、通知、函、法律文书、聘书、劳动人事、合同、招投标、通告、重要材料、报表、与分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的、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书等。

  第九条 公章以外的印章使用范围: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使用业务专用章或部门章,通常用印于系统内常规性往来文件、协议、票据、资金支付、人员调动、审核等。

  第十条 除公章以外的任何印章在未经批准前不得用印于对外的担保、长期合作、人事聘用、债务确认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实行专人保管

  1.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的保管应当严格遵循安全保密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并应放置在保险箱或带锁的抽屉内。印章专管人员未经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也不得将存放印章的保险柜和抽屉钥匙交给他人。

  2.印章保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第二天上班时应检查是否有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部门领导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印章保管人员不在岗时,应由印章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定人员代管。印章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

  4.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遵守保4 密规定,不得泄密。

  5.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应由办公室领导、分公司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同意,涉及部门印章应由部门分管领导的批准;印章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原则上由两人带出使用,其中一人为印章保管人员,如印章保管人员无法带章离开办公场所,则由办公室领导或业务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带出使用,并且有两人进行保管,在外带过程中保管人员应将印章带在身上,保证24小时印章不离身。

  6.对违反本办法而要求用印者,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相关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责任与惩罚

  任何人、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用印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等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公司班子研究讨论决定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 篇8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促进学校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用途规定

  1、学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苏省洪泽中学的法定名称,用于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公务活动;

  2、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视发文卡片盖章。

  3、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及资料。

  4、学校外出人员介绍信,职工探亲、领取邮件。

  二、印章的刻制

  1、刻制学校行政公章,应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正式公文及单位介绍信,在公安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到公安局(分局)指定单位刻制;

  2、学校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校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校长指定人员按规定统一办理;

  3、刻制过程应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任何人不准留样或仿制。

  三、印章的启用

  1、在选择确定印章启用日期之后,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通知。校内部门公章或业务印章的启用由校领导决定,并由校长在校内发出通知。

  2、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启用通知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五、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六、印章的停用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1)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3)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印章管理制度 篇9

  目的:加强公司印章管理,保障业务工作安全而高效。

  范围:公司各部门

  权责:财务部负责公司印章保管和监印,对印章遗失和误用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内容:

  一、印章的种类

  1.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

  2.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在公司范围内有效应)。

  3.签字章:刻有公司领导签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规定

  1.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单位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印鉴。

  2.以公司名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盖公司印鉴或领导签字章。

  3.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以部门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文件由领导签署的,盖公司印鉴或部门章。

  4.各部门在以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共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三、印章的监印

  1.公司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监印。

  2.业务专用章得由公司领导指定监印人。

  3.领导签字章由领导指定监印人。

  4.部门章得由部门负责人监印。

  5.印信带出外用应完善借用手续和指定监印人,监印人对印章使用负责。

  四、印章盖用

  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以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审核的文件文稿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对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五、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印章管理制度 篇10

  一、印章管理范围

  1、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

  3、检验专用章:检验报告

  4、抽样专用章:抽样单

  5、作废专用章:废弃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

  二、印章管理制度

  1、各科室检测人员盖章时,需提供财会证明,方可盖章。

  2、特殊情况如财会人员外出时,无法提供财会证明,由分管所长签字说明,并经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3、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不在情况下,务必联系批准人,说明情况。同意后通知业务室,才可办理。并补办签字证明或财会证明。

  三、印章保管

  随时保持印章的清洁,及时补充印章印油,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并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以免丢失。如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

  四、印章使用规范

  1、检验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首页检验报告专用章处盖章,齐缝章。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封面上方处依cma,cal顺序盖章。

  3、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专用章处盖章。

  4、抽样专用章:抽样人员处盖章。

  5、作废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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